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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9-07-23 来源:
“城中村”,这个曾经一度困扰城市整体管理的特殊名词,从下个月起或许不再蔓延――2008年4月1日起,长沙正式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今后如果征收城市规划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一律实行货币安置,不再在原有集体土地划拨土地建安置房。
“失地农民将纳入城市居民保障体系。”在日前举行的征地补偿安置新政策培训班上,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长沙市国土局党委书记、局长曾令亮如是说。这意味着,在长沙市市辖行政区域(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一律实行货币安置,并被纳入城市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将入“城市籍”
“新条例和新办法的实施,最大的改变在于安置模式的根本改变。”曾令亮说。
过去,征地安置主要以留地安置为主,但随着城市的发展,这种安置模式导致新的“城中村”不断出现,土地资源浪费严重。
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一律实行货币安置;但县(市)范围内不具备货币安置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文雄介绍,按照新政策,将对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货币安置,农民的转户、社保的落实、困难户的救助、经济住房的建设等都将由区、县有关部门来完成。
今后,将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安置,提供经济住房保障,并统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确保被征地农民与城镇居民一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养老生活保障、基本生活补助等社会保障待遇。
“可以说,今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小产权房应不会再出现。”文雄说。
征地补偿标准平均提高20%
对于被征地农民而言,关注度最高的是拆迁补偿标准。“按照新的标准,我们测算下来的结果是,长沙征地安置补偿平均标准有望提高20%。”文雄说。
新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主要分为两大类。《办法》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住宅房屋补偿费”由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修及室内设施补偿费和购房补助费三部分组成。
与老政策相比较,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都有一定提高,特别征地年产值标准提高了5倍作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这使得长沙市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最高可以达到30倍的征地年产值标准。
“举例来说,以前砖混一类结构的补偿标准是330元/平方米,现在提高到600元/平方米。同时,室内装饰装修及生活设施按照合法建筑面积包干补偿,以杜绝突击装修的情况。”
在这次的新规定中,房屋及其设施的补偿方式也发生了改变:房屋补偿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的补偿,室内装饰装修及生活设施按照合法建筑面积包干补偿,室外生产生活设施按栋包干补偿,生产用房按户包干补偿,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预告公告提高透明度
“安置模式、补偿标准和程序的改变,是这次新《条例》、《办法》的三大特色。”曾令亮说,新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征地补偿程序,增加了“预征地公告”制度。
新规定明确提出:在要求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被拆迁群众可以申请听证;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期间内,被拆迁群众可以就房屋合法面积的认定申请复查,可以就补偿标准及金额申请裁决。
条例规定,拟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织发布预征地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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