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胜华律师办案手记之血疑 律师办案手记

易胜华律师办案手记之

《血疑》

易胜华律师办案手记之血疑 律师办案手记

一、接受委托

这是我从事律师职业以来最纠结的一个案子。做律师时间不短了,辩护过的刑事案件,大大小小也有数百起,见过的当事人形形色色,我已经能够做到波澜不惊,游刃有余。但是,这起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却让我心绪不宁,思维混乱,矛盾重重,无处下手。

案情并不复杂:一位男子报警称,在某居民楼内有人被杀。警察到现场后,看到这名报警男子浑身是血,手里拿着一把水果刀。里屋的床上,一名女子躺在血泊中,已经死亡。经检验,死者全身有多处刀伤,其中,右颈总动脉全层破裂,右肝叶被捅刺,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警方立即控制这名男子,以涉嫌故意故意伤害致死将其刑拘。

这起案件有一些比较特殊的地方:该名男子的身份是一位法律工作者,而且,在他的左胸部和脸部有多处刀伤。案发的时间为2月15日,是情人节的第二天早上。

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弟弟经人介绍找到我,希望我能够接受代理。基于王某的特殊身份和案件的挑战性,我非常爽快地接受了委托,并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王某。

根据王某的讲述:死者小英与他相识多年,是他回老家出差时在按摩店认识的。按摩结束之后,他给小英留了一张名片,从此两人便开始交往,多次发生性关系。后来小英一直缠着他,要和他结婚,他不同意,因为他已经有了女朋友。案发前两天,小英特意从老家来北京找他,住在他租住的房间里。他已经为小英买好了回家的火车票,并清理了小英在他住处的物品。案发当天早上,他被胸口的一阵刺痛惊醒,发现小英拿着刀在扎他。他立即跳下床逃出卧室,到厨房拿了一把水果刀,再次进入卧室的时候他发现小英已经趴在床上。他走过去用水果刀扎了一下小英的左后腰一下,小英没有任何反应。于是他报警,直到警察出现。

王某反复强调,在前一天晚上,小英煮了牛奶强迫他一定要喝下。他怀疑小英在牛奶里面下了安眠药,所以他才会睡得那么沉。小英就是要杀死他的,他是受害人。

看守所的会见时间有限制,我们来不及深入交流就已经到了会见结束的时间。陪同我一起会见的,是一位德高望重的资深女律师。会见结束后,老律师笑着对我说,易律师,你回家可以去找一部美国电影看,名叫《致命诱惑》,也许会有所启发。

在听王某讲述案情的时候,我想起曾经看过的韩国电影《快乐到死》。讲的是:一位被戴了绿帽子的老公杀死出轨的妻子,又成功地嫁祸于妻子的情人。回家之后,我特意找到《致命诱惑》。这部电影讲述的是:一位律师有了外遇,情人要求和他结婚,他又不想破坏自己的家庭。情人不断地骚扰他,威胁他的家庭,还冲进他家里意图杀害他。最终,这位律师把情人给杀死了。

虚构的电影故事在现实生活中上演。剧情有些相似,但结果却是天壤之别。《快乐到死》中,那位老公因为手段巧妙,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致命诱惑》中,那位律师因为属于自卫性质,所以没有受到指控。而我的这位当事人,却因涉嫌故意伤害致死,被关在看守所里,等候法律的审判。

虽然我对王某的陈述有很多的疑问,但是我又觉得不能轻易做出判断。毕竟他是一位有着较为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法律工作者,他应该不会做出如此愚蠢的行为。即使真的是他做的,他应该有充足的理由,留下足够的证据空间。对此,我觉得不必担心。一切还是要看证据。

二、阅卷

程序进入到检察院阶段,我们已经可以看到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但是,看完卷宗后,我的心一下跌到了谷底。

关于王某与小英的关系,根据王某的供述,他们通过按摩认识后,小英就来到北京工作,和他住在一起。小英为他怀孕两次,有一次还是双胞胎。但是由于小英有较为严重的肾病,医生说不能生产,否则性命难保。所以,两次都是在怀孕六七个月的时候流产。王某想和小英分手,但是小英一直不肯答应,总是缠着他,包括到他工作的单位去闹。一年前,两人发生争吵,王某将小英打伤,被派出所治安拘留十五天。

案发前两天,小英来到王某的住处,两人发生多次争吵。王某给小英买好了回家的车票,并将小英遗留在他住处的物品通过邮局邮寄回家,还给小英银行卡上打了5000元。情人节那天晚上,应小英的要求,王某还为她买了一支玫瑰花。回家之后,王某为小英烧水洗澡、搓背,然后两人回房间休息。临睡前,小英为王某煮了牛奶。

关于第二天早上发生的事情,王某在公安局的讲述有两个不同的版本。

版本一:迷迷糊糊睡觉中,王某感觉胸部刺痛。睁眼一看,小英正拿着刀扎王某的胸部。他立即将刀夺过来,扎了小英左肋一刀。然后报警。这种版本是王某早期的几次口供。

版本二:痛醒后他跳下床,进入厨房拿了一把水果刀,重新回到卧室,小英已经趴在床上,他扎了小英左后腰一刀,然后报警。这是第一次会见时王某向我们讲述的版本,而且此后他对案发过程都是这样讲述。

从始至终,王某都强调只扎了小英一刀。但是,小英身上至少有五六处刀伤,其中两处致命伤,另外几处的伤口也很深。警方从现场提取了两把刀,一把是刃长为十多公分的水果刀,一把是刃长五六公分的折叠刀(削铅笔的小刀)。根据法医的说法:王某脸上的刀伤,可以由折叠刀形成;小英身上的伤口和王某胸口的刀伤,可以由水果刀形成。

然而,如果王某第二个版本的陈述是真实的,小英并没有接触王某从厨房拿出来的水果刀,那么,王某胸口和小英身上的水果刀刀伤,绝对不可能由小英造成。

这就意味着:无论如何,王某说了假话!而且经不起推敲!

一次次地翻阅案卷,我对小英的遭遇充满了同情。

小英刚出生就被亲生父母遗弃,被人收养后很早就出来做按摩女郎。结识王某后,以为人生从此有了依靠。王某比她大十多岁,她仍然来到北京与王某同居,并为他怀孕两次。虽然王某并不愿意,她还是执意想把孩子生下来。由于肾病的原因,她不能生育,被迫流产。当她得知王某另有新欢,与王某发生争吵,被王某打伤。她回到老家治病,为了和王某一起过情人节,特意来北京,没想到失去了生命。

看着案卷中血腥的现场照片和小英身体上的多处刀口,我百感交集。这是一个身世悲惨的女人,命运对她如此刻薄!被遗弃,做按摩女,患肾病,流产,不能生育,被抛弃,惨死。我该如何为王某辩解,才能让自己的良心不受谴责?

三、会见王某

阅卷之后,有一段时间我没有亲自去会见王某,而是让我的助手去会见。我不想见他。做律师这么多年,我从来没有这么反感过自己的当事人。

作为专门的刑事辩护律师,虽然我的当事人大多是贪官污吏、江洋大盗、流氓地痞、黑道枭雄,但是我总能找到他们身上的一些闪光之处,从而在感情上接纳他们,理直气壮地为他们辩解。比如贪官,他们对自己的家人一般都有着很深的感情,对社会的弊端往往一针见血;至于流氓地痞和江洋大盗,他们虽然无恶不作,胆大包天,但是很讲义气,敢作敢当。有些人贪生怕死,却也是真情流露。有些人自作聪明,一味狡辩,虽然荒唐可笑,倒也不能苛求。在会见他们的时候,每当我说起自己的辩护思路,他们都是认真倾听,和我坦诚交流;当我说起亲人对他们的关心和期待,他们大多是泪如雨下,泣不成声,或者虽然面无表情,却看得出内心的波澜。

而这个案件中的王某,令我无语和愤怒。

在我们多次的会见中,他一次都没有问起过自己的亲人,包括他六十多岁的母亲和弟弟妹妹。他和家里人的关系并非不好,案发前他的母亲还来北京住过一段时间。当事人从不向律师打听家里的情况,这种情况我还是第一次遇到。

王某是一名法律工作者,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他很固执地要求我按照他的思路辩护。他执意认为他是无罪的,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认为自己才是受害人。

我问他:什么是正当防卫?你已经离开了房间,脱离了危险的环境,你又重新回到房间,小英趴在床上一动不动,你还走过去拿刀扎她左后腰,这难道也是正当防卫?

他说:是的,你可以回去认真研究一下刑法理论,好像陈兴良有这样的观点。当时危险仍然存在,我为了避免自己遭到进一步的伤害,所以先下手扎她,也属于正当防卫。

我说:如果你坚持自己最开始的供述,你是夺过小英手里的刀扎过去的,我们还可以考虑从正当防卫角度为你做无罪辩护。但是,你现在的说法却是你离开房间后去拿刀再进入房间,而且对方已经一动不动,你还去扎人家。正当防卫,你让我怎么说得出口啊?

他说:你回去再认真研究一下,好好研究。这个构成正当防卫。

我哭笑不得,只有语气坚定地一口回绝:关于正当防卫,还是你自己去研究吧。

我又问他:你离开卧室到你重新进入卧室,时间大概有多长?

他不耐烦地说:这个我不记得了。不过检察官曾经问过我这个问题,我说不记得。检察官说,那就是十秒八秒?我说差不多吧。

我问:这个时间记在笔录里面了吗?

他说:可能吧,我没看笔录就签字了。

我顿时愤怒了:你是一名法律工作者,你居然不看笔录就签字?你难道不知道这个时间长度对你很重要?你说你没有杀人,说小英是自杀。可你中间只离开了十秒八秒,你再回来的时候她已经一动不动了,她身上有好几处刀口,你觉得这么短的时间,可能吗?

王某仍然是一脸的不屑:这个并不重要,我也不知道她身上的伤是怎么形成的,反正不是我做的。检察院、法院爱怎么认为就怎么认为吧。

我噎得说不出话来。如果是个法盲,我不至于生气。而我对面的这个人,是一名法律工作者,是一名从业十多年的法律工作者!虽然我知道,一个人被关进高墙之内,无论本身多么精明能干,都变成婴儿一样无助和无知,但是,他是一名法律人,对于法律,理应比一般当事人更清楚。可是他的表现,连法盲都不如啊。

我问他:小英家属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关于赔偿这一块,有什么考虑?

他气愤地说:他们还好意思要我赔钱?我才是受害人,是他女儿要杀我!我不要他们赔钱,已经是我很大度了!他们要我赔钱,我在法庭上要臭骂他们不要脸!

我目瞪口呆,强忍怒火,一脸严肃地对他说:你是一个法律人,无论他们提出赔偿在你看来是否合理,这也是他们的权利。我希望你在法庭上保持冷静,注意你的形象,不要影响到法庭对你的印象!

他扭过脸,不置可否。

我很纠结。根据已有的证据,我内心确信,小英身上的刀伤是王某造成,他虽矢口否认但又漏洞百出,而且还要求我必须做无罪辩护。我想过退出辩护,但是基于种种原因,我必须坚持到底,把辩护工作完成。我想过独立辩护,不管王某如何做无罪辩解,我做我的罪轻辩护。但我又担心,在法庭之上王某会对我提出抗议,拒绝我继续辩护,影响庭审的顺利进行。

从我的个人情感来说,我更愿意作为公诉人或者受害人代理人,出庭控诉王某的罪行。但是没得选择,现在我是辩护人的角色,必须想尽一切办法,为他开脱。我的良知和我的职责在打架,对于一个执业多年、办理数百起案件的刑事辩护律师,这是一件奇怪的事情。一般而言,只有新入行的律师才会出现这种矛盾心态。难道,我还不够成熟老练?

四、突破

我决定暂时抛开个人情感,重新阅卷,看看能否有所收获。

回归理性之后,我还是从案卷里面发现了不少问题。我一直认为,只要律师认真、细心,任何一个刑事案件都能找到突破口。因为我们的警察同志也是普通人,也会犯错误。而这些错误,就是我们辩护的角度。

我的助手连律师协助我辩护。阅卷的时候,我们发现了一些不合常理的地方。比如:王某住的是群租房,命案发生的时候,隔壁房间还有两位合租者。他们在证言中说,听到王某和小英争吵,女子的声音很高,但是没有听到其他的异常响动。

群租房的隔音效果都很差。按正常情况,如果是王某对小英行凶,小英应当会发出呼救声或者惨叫,还会有打斗的声音。小英并非一刀毙命,是失血性休克死亡,完全有时间求救。但是,隔壁房间的人没有听到呼救,这一点比较奇怪。

仅仅是没有呼救,当然不足以否定王某的故意伤害行为。我们将《物证检验报告》制作了一张表格,从中我发现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警方从小英身上、王某身上和现场提取了多处血迹化验,化验结果却显示:小英身上没有王某的血,王某身上也没有小英的血。

这怎么可能呢?小英身上有五六处较深的刀伤,分布在胸部、颈部、左后腰、右后腰、背部,水果刀的刀刃并不长,如果王某近距离刺扎小英,必然会沾上小英的血。尤其是颈部的那一刀,切断了颈部总动脉,鲜血必然喷溅而出,但是王某手上和身上居然没有小英的血!

而且,小英的身上也没有王某的血。警察见到王某的时候,他浑身是血,居然没有沾到小英身上?

当事双方身上都没有对方的血迹,说明什么问题?只有一种可能性:在伤害过程中,双方没有发生身体接触。如果没有身体接触,可不可以意味着,小英的伤害不是由王某造成的呢?

不仅如此。从现场提取的五处血迹来看,有一处血迹(北墙墙面)未检出,床周边其他方位的三处(西侧地面、南侧简易衣柜上、西南侧地面)血迹都是王某的,只有床单上的枕头附近血迹是小英的。

这说明什么?小英的血迹非常集中,只出现在她趴着的部位周边。如果小英受到伤害时有挣扎、反抗,身体会有大幅度的动作,血迹也会分布在各处,而不仅仅是身边的床单上。再次强调:小英右颈部的总动脉是割断的,只要她稍作挣扎,鲜血必然喷溅在墙壁和地面上。但是,没有!

我百思不得其解。难道,小英真的是自杀吗?

我一直觉得,人不可能采取自虐的方式自杀,本案中小英多处刀伤,怎么可能是自己造成的呢?但是在这个案子办理过程中,新闻里出现了“十一刀自杀”的案例,引起社会舆论强烈关注。专家说,“十一刀自杀”不奇怪,国外还有一百多刀自杀的案例。

之前我不相信小英是自杀的,“专家”的说法我也只是一笑置之。但是,现场的血迹让我对这个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现场血迹当然是可以作为一个重要的观点提出,但我觉得还是有些单薄。我还需要找一些疑点,来证明我的猜想。

我久久地凝视着凶案现场的照片。小英趴在床上,周围一摊血迹。

我注意到,案卷里面有几处矛盾的地方,比如:根据报警后到场施救的120医生的说法,她看到小英“趴在床上,双手叠交于胸前”,但是现场照片中,小英的手却是伸出来的。根据《现场勘验笔录》,折叠刀在头部右侧的床单上提取,但是根据《破案报告》的描述,折叠刀是在小英身体下面找到的。

问题出来了。如果小英是趴着的,那么行凶过程是怎样的?根据尸检结果,小英的伤口大多在正面。如果伤口是王某造成的,王某必然与小英面对面实施伤害行为。正常情况下,小英遇到刺扎后,应当是顺着作用力的方向,仰面倒下。当然,也不排除迎着作用力方向倒下的可能性。但是这样一来,小英必然倒在王某身上,而王某身上却没有小英的血!

小英的姿势和血迹的分布互相印证,再次说明,小英与王某没有身体接触!对于这个发现,我既兴奋,又觉得不可思议。

怎么解释小英“双手叠交于胸前”呢?我反复演示这个动作,突然觉得这很像是宗教的某种仪式。基督教?我立即给一位信基督教的香港朋友打电话,向她请教。但是她回答说,基督教里面并没有这种祷告方式,倒是有点像什么神秘宗教的行为。是佛教的双手合十?

我突然想起跟我合作的连律师是回民,于是问她:伊斯兰教是不是有这种动作?连律师说:伊斯兰教确实有这种祷告的方式,而且小英是山东人,山东有不少回民。但是,小英前一天晚上的晚餐是炖排骨,回民不可能会吃这个的。

我不甘心,会见的时候问王某:你跟小英相处这么多年,她是否信什么宗教?王某说:应该没有什么宗教信仰。

似乎无法解释小英这个动作的含义。“祈祷”缺乏说服力。是不是小英因为感觉到很痛,这个动作是为了减轻痛楚呢?

我突然注意到在她身体下面找到的折叠刀,顿时豁然开朗。在我的内心深处,一直排斥小英是自杀,所以我没有往这个方面去想。如果当时小英双手握着折叠刀,正在扎自己的身体,在她倒下去的时候,“双手叠交于胸前”,折叠刀被压在身体下面,就可以解释得通了。

我们还发现,案卷材料对作案工具的描述存在很大的差异。

在《现场勘验笔录》中,对现场提取的水果刀的描述是“刃长23公分,柄长11.5公分”,精确到了小数点以后,可见用尺子当场做了测量。王某在第一次供述中也说“刀刃长20公分左右”,两者能够互相印证。但是,后来数据发生了重大变化,无论是王某供述还是《辨认笔录》,刀刃的长度都变成了“10多公分”。从图片上看,刀刃长度为11公分左右。如何解释这个问题?

王某讲述刀把是“木质”的,但是110警员却说刀把是“塑料”的。王某和110警员的一致说:王某在开门后,在警察的喝令下,将手中的刀扔在门厅的过道上,但是《现场勘验笔录》记载,是在防盗门外提取的作案工具。

尤其是,水果刀和折叠刀上都没有提取到指纹!我最初认为是王某将指纹擦拭掉了,但是110警员的证词说明,王某开门的时候手里还拿着刀,喝令其扔下刀后,王某随即被控制,不可能有时间去销毁作案工具上的指纹。

作案工具出现这么多疑点,只存在两种可能性:侦查人员工作不严谨,或者是现场还有另外一把刀存在。前者的可能性最大,但是,从对王某有利的角度来说,我当然主张是后者。

够了,足够了。呼救声、血迹、姿势、作案工具,这四个方面的疑点能够说明很多问题。如果是在美国的法庭上,陪审团一定会做出无罪的认定。但是,这是在中国,我的观点当然会起到很大的作用,但是我对“无罪”不抱任何希望。

五、庭审

为了慎重起见,我特意对这个案子召开了案件讨论会。有律师建议向法庭申请对王某做精神病司法鉴定。开庭前最后一次会见王某,我把这层意思告诉王某,询问他的意见。他气愤地问我:谁说我有精神病啊?不做!这个回答在我的意料之中。

我提示他,在法庭上不要说太多话,主要让我们来辩护。王某说:“我要说,该我说的,不能让你来说。”我只好随他去了。

我问他:你离开卧室的时候是光着脚的,为什么又回到卧室去啊?你是怎么想的啊?

我期待他的回答是:为了穿鞋子,但是小英手里有刀,所以到厨房去拿刀,目的是为了自卫。

然而他的回答是:当时什么都没想。出了卧室直接去厨房拿刀,拿了刀进卧室,看见她躺在床上,我就过去扎了她一刀。

我说:那你这么做是什么目的呢?

他的回答是:没有什么目的。这就是我客观行为的自然流露。

好吧,那就这样吧。

会见结束的时候,我毫不客气地对王某说:如果你杀了人,你进监狱一点也不冤。如果你没杀人,却被判刑进监狱,你也只能怪你自己!是你的言行把自己送进监狱的!

开庭前几天,公诉人和法官询问我们的辩护意见,我让助手实事求是地转告他们:王某要求我们做无罪辩护。

开庭的前一天晚上,我萌发了一个想法。为了更好地说明案发现场的情况,阐明我的辩护观点,是不是可以带一个布娃娃出庭,演示小英死亡时的姿势和刺扎经过呢?我在家里没有找到合适的布娃娃,给朋友们打电话,他们也没有。临时去买也来不及了,只有放弃。我让助理去超市买了一把折叠刀。本来还想买一把水果刀的,但是考虑到可能无法通过法院安检,只有作罢。

我一直有一个想法,在我们的刑事辩护中,能不能将三维动画、现场演示等带进法庭,更形象、直观地展示我们的辩护观点?这个案子如果能在法庭上进行动画和现场演示,效果会更好,我的观点也更容易被接受。看过美剧《金牌律师》的朋友,应该可以理解我的想法。在“游泳池谋杀案”、“戒毒中心坠楼案”中,辩护律师就是通过现场演示的方式向陪审团展示指控的疑点,获得了陪审团的支持。可惜,时间太仓促,我来不及实施我的想法,而且我不确定法官会不会同意我做现场演示。

庭审的那天,我们早早地来到法庭等候,旁听的还有我的几位同事。公诉人是位女检察官,合议庭由两位女法官、一位女陪审员组成,加上一位女书记员,一位女辩护人连律师,控辩审三方,除我之外是清一色的女性。如果在美国,这可是对被告人非常不利的。因为本案的受害人是女性,庭审参与人的性别结构可能会对被告人不公平。但是,在中国的刑事辩护中,这并不能作为回避的事由。

被告人到庭之前,我特意来到公诉人的面前,就案件情况做了一个简单的沟通。我一向认为,在刑事辩护中公诉人与律师虽然观点对立,但是律师不要对公诉人抱有敌意,而是要积极地沟通,充分地理解公诉人的职责,争取公诉人的好感和尊重。在中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下,律师不一定非要通过勾兑的方式获得案件的最好结果。法庭上与公诉人之间的不依不饶、针锋相对未必是最佳的辩护方案。理解和尊重他人,是赢得他人理解和尊重的前提。

庭前的短暂沟通,使得美女公诉人打消了对我的戒备心理。我告诉她,在庭审过程中我会对证据存在的问题发表一些看法。公诉人很友善地表示能够理解。在接下来的庭审中,我和公诉人的交手一直都是在友好的气氛下进行。我发言的时候,她认真倾听,不时做一些记录,然后语气温和地做出回应。她发言的时候,我面带微笑,不时点头给予鼓励。庭审结束后,旁听的同事们笑话我说,你跟公诉人在法庭上眉来眼去的,我们坐在下面可看得一清二楚啊!

王某的表现果然不出我所料。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法官询问他对的意见,他说:我收到《起诉书》之后当场就撕了,现在我手里没有《起诉书》,我要求你们再给我提供一份。法官和公诉人面面相觑,我只有苦笑,把自己手中的《起诉书》递给他。又不是小孩子,再大的冤屈,撕掉《起诉书》就能否定指控吗?既然敢撕掉《起诉书》,那就别再要求法庭给你重新提供一份啊。

王某拿过《起诉书》,开始了他漫长的无罪辩解。总而言之,他才是受害人,小英是杀人未遂后畏罪自杀。王某说:我今天成为被告,是我的悲哀,也是某些人的悲哀。还好,他没有说是“法律的悲哀”。

法官充满耐心地听王某陈述完,然后开始法庭调查。在公诉人询问的过程中,王某几次打断其提问,坚持要把事情按照他的意愿讲述清楚。有很多次,王某伸出手指,对着打断其发言的公诉人和法官指指点点,说:你们到底让不让我把话说完?

看得出来,今天的法官和公诉人都有着很好的涵养。也许是王某的法律工作者身份,使得法官和公诉人手下留情。换了一般当事人,他们早就粗暴地喝令他闭嘴了。

在会见王某的时候,我已经一再提醒他,在法庭上的发言要注意自己的法律人身份,注意法官能不能接受,但是他今天在法庭上的表现,令人万分失望,甚至觉得无耻。

公诉人问王某:你和小英是什么关系?他的回答是:没有什么关系。公诉人问:你们在一起多次发生性关系,小英为你怀孕和流产两次,你们难道不是同居关系或男女朋友关系?

王某的回答令人震惊:我是被她强迫发生性关系的!

人,不能无耻到这个地步。

在自行辩护的阶段,王某甚至说:“她该死,她死有余辜,她不死,我没有好日子过,只有她死,我才能过上好日子。我之所以没挣到钱,都是被她害的。她死了,我的生活才能重新开始。”这是人话吗?这是一个法律人说的话吗?这不是在向法庭表明他的杀人动机吗?

我几次想顺手抄起东西砸向他,还是强忍住了。公诉人和法官面无表情,我却坐立不安。为这样的人辩护,我有苦难言,羞愧万分。我绞尽脑汁地寻找证据缺陷,是不是在为虎作伥?

我只有努力屏蔽来自王某的一切声音,视他为透明,才可以在法庭上坚持下去。

原打算让连律师做第一轮辩护,我决定还是自己先发表辩护意见。我的辩护词经过反复推敲,既要指出证据存在的不足之处,又要避免“无罪”和“小英系自杀”的文字表述,分寸的拿捏花了我不少心血。

我说:就本案证据与《起诉书》的指控存在的冲突,与公诉人商榷,供法庭参考。然后从以下四个方面发表我的意见:

1、当事人双方身上都没有对方的血迹,小英的血迹集中在床头部位,说明双方没有发生肢体接触,还说明小英没有明显的挣扎和反抗。这一点与《起诉书》“故意伤害致死”的指控是冲突的。

2、小英死亡时趴在床上,而其受伤部位大多在身体正面,这一点与他杀矛盾。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他人从正面实施侵害,小英应当仰面倒下。如果是面对侵害者倒下,侵害者身上必然沾上小英血迹。同时,小英双手在胸前叠交,说明其死亡时没有进行挣扎和反抗,身体下找到的折叠刀可以说明,小英很可能双手握着折叠刀在自己胸前。(我回避了“自杀”二字)

3、房间隔音效果不好,但是隔壁房间的室友只听到吵架声,没有听到呼救和搏斗的声音,这一点,与指控也是矛盾的。

4、可能存在重要物证丢失的情形。因为作案工具的长度、提取位置和刀柄材质的描述存在重大差异,而且没能提取到任何指纹。我们要求出示原物。

为了说明我的辩护观点,我拿起面前的矿泉水瓶做示范,用折叠刀刺向水瓶,水瓶顺势倒下。然后我又让水瓶迎着折叠刀的方向倒下,水瓶里面的水流在我的手上。虽然还不是很形象,但是也可以印证我的观点。

公诉人的回应不是很有力。她提出:辩护人的观点大多是推断,而没有证据支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作案工具的误差不大,可以忽略不计。

我只有微笑。“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是基本原则。公诉人出现的这一处硬伤,即使我不指出来,在座的法官也心知肚明。刀具的长度经过了精确测量,怎么可能存在十多公分的误差呢。

我知道,这四处疑点是可以解释的。无非是基于两个原因:

第一,是巧合。世界上就是存在很多无法解释的巧合。现场的血迹可能就是一种巧合。室友没有听到呼救和打斗声,也许是他们恰好没有听到,也许是声音太小而没有听到。

第二,是侦查人员的工作失误。侦查的时候应当在现场和王某身上提取更多的血迹进行化验,而且还要考虑血迹被覆盖的问题。刀具长度问题,很可能是侦查人员现场勘验的笔误。

但是,无论是巧合,还是工作失误,“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这一点是不能动摇的。在“程序正义至上”的国家,本案的结果必然是无罪。但是在中国的刑事审判中,更注重的是所谓的“实体正义”。

我在辩护词的最后说:“辩护人对本案的辩护意见,并不代表辩护人对被告人人品的认可。谢谢!”

我的这句结束语事后引起了很大争议。庭审结束后,旁听的两位同事认为,我这句话太感性,太不成熟,不像是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说出来的。他们认为我这句话违背了律师的职责。但是,也有一些律师认为,王某在法庭上展示出的人格极其卑劣,辩护人对王某的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不是一回事,我的发言没有任何问题。

我的想法是:我已经忍无可忍了,如果不说出这句话,我会很难受。作为辩护人,我已经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将证据上的疑点展示给法庭。我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律师需要理性和冷静,但“理性”不是灭绝人性、“冷静”不是冷酷无情。当自己的当事人在法庭上说出那样无耻的话(被迫发生性关系、死有余辜),作为他的辩护律师,我必须表明我的立场,和他划清界限,对他的言论表示唾弃。如果我的做法违背了律师职业道德,那么,这个职业道德是有问题的。

如果王某不是一名法律人,我还不至于那么愤怒。他在法庭上的言论,不仅仅羞辱了自己,也羞辱了全体法律人。我必须要有所表示。

原以为根据案件情况,根据王某拒不认罪、拒不赔偿的态度和法庭上的种种表现,公诉人会建议法庭从重量刑。没想到,公诉人的建议是:有期徒刑十到十五年。我们原本以为是死缓,起码也是无期徒刑呢。公诉人给出的建议居然是起点刑!在中国当前的司法体制下,这已经是我们能够得到的最好结果了。

所以,当法官征求我对公诉人量刑建议的意见时,我发自内心地说:我代表自己,对公诉人的量刑建议表示感谢。

我这句话同样引起了争议。我的同事说:你应当要求对王某做出无罪判决。也有同事说:你应当要求法官在十年以下量刑。

我不明白,律师在法庭上说真话,有那么难吗?我明知道无罪判决不可能实现,而且我做的也不是无罪辩护(也不是有罪辩护),我一直在尽量回避“无罪”二字,当然不会在量刑阶段提出无罪判决的要求。至于“十年以下量刑”,更没有法律依据。王某没有任何减轻处罚的情节,我要求法庭在十年以下量刑,反而会让人质疑我的专业水准。

庭审结束,我向公诉人微笑示意。然后收拾桌上的材料,离开法庭,再也没有看我的当事人一眼。

2011年12月8日凌晨2:00

易胜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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