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在实务中,有些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经常超过税法规定扣除限额,导致不能在税前全额扣除,加重了税负。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作为期间费用筹划的基本原则是:在遵循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加大据实扣除费用的额度,对于有扣除限额的费用应该用够标准,直到规定的上限。
1、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可提高扣除费用额度
按规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作为扣除计算标准的,如果将集团公司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集团公司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的前提下,费用限额扣除的标准可同时获得提高。
【案例1】.“拉长企业杠杆”,消化招待费用,减轻税负
甲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0万元,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330万元。
按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扣除:330×60%=198(万元)
按销售收入的5‰进入税前扣除的部分,即最高限额为:20000×5‰=100(万元)
招待费用平时报销了330万元,但税法只认100万元,调增230万元(330-100)。
应交纳企业所得税为:230×25%=57.5(万元)
【筹划思路】“拉长企业杠杆”是一种节税技巧,也就是“拆分企业的组织结构”,即通过分设企业来增加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从而增加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额度,减轻企业税负。
将企业的销售部门分离出去,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企业生产的产品以18000万元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20000万元对外销售;330万元的招待费用在两个公司分配:生产企业承担160万元,销售公司承担170万元。
增加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同时增加了18000万元的“销售收入”,也就增加了扣除限额;但最后对外销售仍是20000万元,没有增值,所以不会增加增值税的税负。
这样,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不变的情况下,业务招待费就以两家企业的销售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限额,计算结果如下:
生产企业:
在税法上,按招待费用发生额的60%扣除为:160×60%=96(万元)
按销售收入的5‰进入税前扣除的部分,即最高限额为:18000×5‰=90(万元)
调增额=160-90=70万元。
应交纳企业所得税为:70×25%=17.5(万元)
销售公司:
按招待费用发生额的60%扣除为:170×60%=102(万元)
最高限额为:20000×5‰=100(万元)
调增额=170-100=70(万元)。
应交纳企业所得税为:70×25%=17.5(万元)
两个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万元(70+70),应纳税额为:140×25%=35(万元)
【案例2】维思集团2011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8000万元,“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150万元,“营业费用”中列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计1250万元,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100万元。试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并拟进行纳税筹划。
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150万的60%扣除,150×60%=90(万元)
按销售收入的5‰扣除,8000×5‰=40(万元)。
业务招待费调增额=150-40=110(万元)
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共1250万元,
按当年销售收入的15%扣除,8000×15%=1200(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额=1250-1200=50(万元)
该企业总计应纳税所得额为260万元(100万元+110万元+50万元)。企业应纳所得税65万元(260万元×25%)。
【筹划思路】若维思集团将其下设的销售部门注册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先将产品以75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80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维思集团与销售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90万元和6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为900万元、350万元。假设维思集团的税前利润为40万元,销售公司的税前利润为60万元。两企业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
(1)维思集团当年业务招待费:90×60%=54(万元);7500×5‰=37.5(万元);
业务招待费调增额=90-37.5=52.5(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发生900万元,7500×15%=1125(万元)900万未超过销售收入的15%,税前可以据实扣除。
维思集团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92.5万元(52.5+40=92.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3.125万元(92.5万元×25%)。
(2)销售公司当年业务招待费:60×60%=36(万元);8000×5‰=40(万元)
业务招待费调增额=60-36=24(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发生350万元,8000×15%=1200(万元)未超过销售收入的15%,可在税前据实扣除。
销售公司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60+24=84(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1万元(84万元×25%)。
因此,则整个利益集团总共应纳企业所得税为44.125万元(23.125万元+21万元),相较与纳税筹划前节省所得税20.875万元(65万元一44.125万元)。
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除了可以获得节税收益外,对于扩大整个利益集团产品销售市场,规范销售管理均有重要意义,但也会因此增加一些管理成本。纳税人应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以及产品的具体特点,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从长远利益考虑,决定是否设立独立纳税单位。
2、业务招待费应与会务费、差旅费分别核算
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应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等严格区分,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否则对企业将产生不利影响。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务费、董事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税前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例如发生会务费时,按照规定应该有详细的会议签到簿、召开会议的文件,否则不能证实会议费的真实性,仍然不得税前扣除。同时,不能故意将业务招待费混入会务费、差旅费中核算,否则属于偷税。
【案例】A企业2012年度发生会务费、差旅费共计18万元,业务招待费6万元,其中,部分会务费的会议邀请函以及相关凭证等保存不全,导致5万元的会务费无法扣除。该企业2012年度的销售收入为400万元。试计算企业所得税额并拟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税法的规定,如凭证票据齐全则18万元的会务费、差旅费可以全部扣除,但其中凭证不全的5万元会务费和会议费只能算作业务招待费,而该企业2012年度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2万元(400万元×5‰)。超过的9万元(6万元+5万元一2万元)不得扣除,也不能转到以后年度扣除。仅此项超支费用企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25万元(9万元×25%)。
如果在2012年度,企业加强了财务管理,准确把握相关政策的同时进行事先纳税筹划。严格将业务招待费尽量控制在2万元以内,各种会务费、差旅费都按税法规定保留了完整合法的凭证,同时,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将部分类似会务费性质的业务招待费并入会务费项目核算,使得当年可扣除费用达8万元。由此可节约企业所得税2万元(8万元×25%)。
3、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理转换
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除了应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等严格区分外,还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并通过二者间的合理转换进行纳税筹划。
【案例】A企业计划2012年度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50万元,业务宣传费支出为120万元,广告费支出为480万元。该企业2012年度的预计销售额8000万元。试对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税法的规定,该企业2012年度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40万元(8000万元×5‰)。该企业2012年度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为90万元,
该企业无法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调增额)110万元(150万元一40万元)。
该企业2012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1200万元(8000×15%=1200万元),
该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实际发生额为600万元(120万元+480万元),可以全额扣除。
如果该企业事前进行纳税筹划,可以考虑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为业务宣传费,比如,可以将若干次餐饮招待费改为宣传产品用的赠送礼品。这样可以将业务招待费的总额降低为65万元,而将业务宣传费的支出提高到205万元。此时,该企业2012年度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的60%为39万元,可以全额扣除。该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总发生额为685万元,亦可全额扣除。通过纳税筹划,企业不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24万元,由此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21.5万元[(110万元一24万元)×25%]。
4、分散广告宣传费
【案例】:甲公司为一家建筑安装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25%,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甲公司为了不断扩大市场份额,每年要投入相当金额的广告宣传费用于企业形象宣传。假设2010年,甲公司的财务预算预计投入广告宣传费用190万元,预测2010年的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请问甲公司如何进行纳税筹划,使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全部能在税前扣除?
(1)纳税筹划前分析
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于是,甲公司2010年将调增应纳所得税额(190-1000×15%)×25%=10万元。
(2)纳税筹划技巧
甲公司委托广告公司做广告宣传,把广告宣传费用控制在150万元内,同时可考虑招聘一些员工进行促销。如现拟开拓一新区域市场,在支付媒体广告费和提供实物促销品的同时,还需安排30个人计划用6个月的时间去上门促销。如招聘员工按人均月工资2000元计算,合计需6×30×2000=36万元,加上社会保险费等费用合计为40万元。
(3)纳税筹划后分析
委托广告公司促销,发生的广告宣传费150万元刚好能在税前扣除,员工促销发生的宣传费用实际上是员工的工资成本40万元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与筹划前相比,不存在纳税调增的问题,即可以节省40万元×25%=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