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 海北藏族自治州

海北藏族自治州

海北藏族自治州位于青海省境东北部,北与甘肃省毗邻。地理坐标是东经98°05′-102°41′,北纬36°44′-39°05′。东南与西宁市的大通县、海东地区的互助、湟中、湟源县接壤;西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大治州的天峻县毗连;南与海南藏族自治州的共和县隔湖相望;东北与甘肃省的天祝、山丹、民乐、永昌、张掖、肃南等市、县毗邻。州府驻海晏县西海镇,距省会西宁市103千米。东西长413千米,南北宽261千米,面积3.47万平方千米。

中文名称: 海北藏族自治州

外文名称: Haibei Zangzu Zizhizhou

别名: 海北

所属地区: 中国 青海省

下辖地区: 海晏县、刚察县、祁连县

面积: 4.5万平方千米

人口: 25.94万(1999年)

著名景点: 黑河大峡谷,金银滩草原,青海湖沙岛沙雕,祁连山草原

目录

地区概况交通运输自然地理行政区划人口民族文化遗产历史沿革民族文化 民歌 舞蹈 戏剧 歌舞 灯谜 文物 石匮

旅游资源 黑河大峡谷 金银滩草原 青海湖沙岛沙雕 祁连山草原

黄河源头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海北藏族自治州

地区概况

2003年全州总人口为27万人。以汉族为主,还有回、藏、蒙古、土等少数民族。其中回族约占总人口的1/4,藏族约占总人口的1/5。又因该州为环青海湖藏区,所以全州藏族均为安多藏人。自治州人民政府驻:海晏县西海镇。邮编:812200。代码:632200。区号:0970。拼音:Haibei Zangzu Zizhizhou。

交通运输

海北藏族自治州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数据为准。

海北州东接省会西宁市,西邻柴达木盆地,北倚祁连山,南临青海湖。有青藏铁路、公路、青新公路贯通东西。

海北州境内有宁张、湟嘉、民门、岔察、峨祁5条国道、省道干线公路,沟通了省内、省外及城乡之间的联系,实现了乡乡通公路,29个乡通客运班车,初步形成了省和县、乡公路交通网络。

青藏铁路横穿海北州境南部海晏、刚察2县的湖滨地区,其中干线1条、支线3条,通车里程为490公里。

自然地理

地处祁连山地、沟谷、滩地。主要河流有黑河、托勤河。属高原大陆性气候,年均气温0.3℃,最高10.6℃,最低-11.7℃,年隆水量280毫米。海北藏族自治州

海北州山脉纵横,祁连山及其支脉由西北向东横贯州境。河流众多,大小河流140余条,地势由西北向倾斜,平均海拔3100米,最高点位于托勒南山二过龙主峰,海拔5287米。最低点位于祁连县潘家河大子龙南500米处,海拔2180米,相对高差3107米。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面积约占全州总面积85%, 属高原大陆性气候。 全年日照时数在2440-3140小时。年降水量300-500毫米,且集中在7、8月份, 雨热同季, 无绝对无霜期。土壤以高山草甸土和山地草甸土为主,兼有黑钙土、栗钙土、灰褐土等,有机质含量丰富,有利于农作物和牧草的生长。

行政区划

2005年,海北州辖3个县、1个自治县。海北藏族自治州

海 北 州 面积39354平方千米,人口27万。

海 晏 县 面积 4348平方千米,人口3万人。邮编812200。县人民政府驻三角城镇。

祁 连 县 面积15610平方千米,人口5万人。邮编810400。县人民政府驻八宝镇。

刚 察 县 面积12500平方千米,人口4万人。邮编812300。县人民政府驻沙柳河镇。

门源回族自治县 面积6896平方千米,人口15万人。邮编810300。自治县人民政府驻浩门镇。

* 此处区划地名资料截至2005年12月;面积、人口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06)》,人口截至2004年底。 *

人口民族

海北州地域辽阔,人口稀少。1999年全州总人口藏族

为25.94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9.82万人,非农业人口为6. 12万人。人口密度为7.63人/平方公里。海北州是一个多民族地区,有藏族、汉族、回族、蒙古族、土族、撒拉族等23个民族,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57.83%。其中:藏族5.38万人,占总人口的21.31%;回族 7.11万人,占28.2%;蒙古族1.2万人,占4.7%;其他少数民族0.9万人,占3.56%。

文化遗产

海北藏族自治州是一块美丽富饶的地方。远在数千年前,先民就在这里繁衍生息,给我们留下了许许多多的古代文化和建筑物遗址。解放后,考古工作者和劳动人民辛勤发掘,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经青海省人民政府先后公布的有36处。其中,属于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有西汉西海郡治龙夷城(今海晏县三角城)遗址1处,于1988年1月13日公布;属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有11处:门源县北山乡唐代金巴台古城、浩门镇东南宋代门源古城、克图乡巴哈村唐代岗龙沟石窟寺,克图乡克图村宋代克图古城,祁连县峨堡乡(峨祁公路18公里处)宋代古三角城、扎麻什乡约文化夏塘台遗址。 1989年7月至8月,青海省文化厅文物处和省考古研究所联合组成考古发掘队,对海北州刚察县砖瓦厂内的石棺墓地进行了一次全面系统的考古挖掘,共清理墓葬40余座,出土文物700余件。出土的文物有陶器、石器、骨针、铜刀、铜箭簇及海贝等,定为卡约文化遗址。近几年,考古工作者又在刚察等地陆续发现古代岩画和祁连县扁都沟岩画等。

历史沿革

古为羌地。汉元始四年(公元4年),王莽在今海晏县三角城设置“西海郡”,辖海晏、刚察等地区。后因王莽篡政纷乱,郡邑废弃。东汉永元十四年(公元102年),复置“西海郡”(以上见《西宁府新志》)。晋和十六国时(公元265-420年),设置西平郡,海北州属西秦、北凉、南凉统治(见《甘肃通志稿》)。隋大业五年(公元609年),炀帝击败吐谷浑伏允主力后,又设置“西海郡”,郡治多至伏俟城,海晏、刚察仍属期管辖(见隋书)。唐贞观五年(公元631年),设置米川县,辖门源地区。唐咸亨三年(公元672年),徒吐谷浑诺曷钵于浩门水南。唐广德元年(公元763年),徒蕃占据青海,海北州属其域(以上见《甘肃通志稿》)。海北藏族自治州

元朝设吐蕃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海北州归其管辖。明洪武八年(公元1378年),设安定、阿瑞二卫。海北州在二卫辖境。明正德四年(公元1509年),蒙古族和硕特部落固始汗自新疆入青海,统一了蒙古族分编为5部29旗。其中,海北地区有11旗,置于青海钦差大臣(驻西宁)管辖之下。同时,筑起了大通(今门源县城)、白塔(今大通县城关镇)、永安(门源县城西北55千米处)3城,在今门源县城设“大通卫”,辖永安营和白塔营,属西宁府管辖。清乾隆九年(公元1744年)迁卫于白塔。清乾二十六年(公元1761年),改卫为县治。

民国十八年(1929年)青海建省后,先后置亹源县、祁连设治局、海晏设治局(后改设海晏县),均由省直辖。1929年,划达坂山以北设置门源县,祁连地区和原属西宁府的仙米、珠固划归门源县。1939年,设祁连设治局。1943年,海晏建县。刚察为教兰理事辖区。

1949年海北解放,成立亹源县政府,1950年至1952年成立海晏县、刚察行政委员会、祁连自治区。

1953年12月31日设立海北藏族自治区,辖亹源回族自治区(驻浩亹镇)、祁连县(原祁连自治区改设,驻八宝寺)、刚察县(原刚察区改设,驻沙柳河)、海晏县(原海晏县藏族自治区恢复为县,驻三角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亹源县浩亹镇。1955年,海北藏族自治区改设海北藏族自治州,亹源回族自治区改设亹源回族自治县。

1993年7月驻地迁至海晏县西海镇。1995年1月11日国务院批复(国函[1995]2号)同意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驻地由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迁至海晏县原二二一厂基地(即西海镇)。1999年全州辖4县(门源、祁连、刚察、海晏县),3场(托勒牧场、青海湖农场、同宝牧场),34个乡镇(其中,牧业乡19个,镇政府3个)。1999年全州总人口为25.94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9.82万人。

2000年,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海北州总人口258922人。其中:门源县 141426人、祁连县 45394人、海晏县 32879人、刚察县 39223人。

2001年3月5日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政函[2001]15号文批复:①撤销祁连县多隆、默勒2乡,合并设立默勒镇;撤销峨堡乡,设立峨堡镇。②撤销门源县东川、克图2乡,合并设立东川镇;撤销旱台、泉沟台2乡,合并设立并命名为泉口镇(镇政府驻地设在原旱台乡);撤销大滩乡,并入青石嘴镇。③撤销海晏县银滩乡,设立并命名为三角城镇(镇政府驻地设在原银滩乡)。④撤销刚察县沙柳河乡,设立沙柳河镇。2001年底,全州辖10个镇、18个乡、3个民族乡,6个居委会、206个村(牧)委会。

2004年7月,刚察县区划调整:撤销哈尔盖乡,设立热水镇。

2006年8月,海北州:乡镇总数由32个(11镇21乡)调整为30个(11镇19乡)。

海晏县:撤销甘子河乡、托勒蒙古族乡,合并设立达玉蒙古族乡(乡政府驻原甘子河乡驻地)。

祁连县:撤销柯柯里乡,并入野牛沟乡。

刚察县:热水镇更名为哈尔盖镇。

民族文化

民歌

花儿海晏地区演唱的“花儿”大都从湟源、湟中等地传入,主要调令有“沙燕儿绕令”、“攀山令”、“尕马令”、“水红花令”、“大眼睛令”、“东峡令”、“脚户令”、“白牡丹令”等。内容主要以抒情叙事为主,旋律优美动听,对人有强烈的吸引力。

藏族民歌海晏的藏族人民在漫长的生活和生产劳动中,灯影戏

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类别有情歌(拉伊)、酒曲、喜庆曲等。不分男女老少,人人皆唱。其形式有对唱、独唱、合唱等。内容由歌唱纯真的爱情,有歌颂英杰模范,也有赞美幸福生活的。除了一些传统的曲子外,大多数都是现编现唱,即兴创作,不仅生动活泼,形式多样,且节奏优美,高亢悠扬。舞蹈

社火每逢春节,海晏的农牧群众会自发组成社火队,走村串社表演节目,欢渡节日,社火队由秧歌、舞狮、舞龙、高跷、八大光棍、小唱、跑旱船、大头罗汉、胖婆娘、金钱棍(俗称霸王鞭)、灯官、马报子、八仙等角色组成。

藏族舞以“新牙勒”舞为主,是一种载歌载舞的民族舞蹈。舞姿动作幅度大,遇有喜庆佳节、婚嫁节日,数人围坐车成圈,舞者入圈内手端精致的木碗或瓷龙碗(称八宝碗),臂搭洁白的哈达,边唱边舞,热闹非常。戏剧

灯影戏每到正月十五和二月二,民间“影子匠”就会组成演艺班子,深入广大农牧区进行演出。灯影戏的最大特点是道具简单,组成人数少,操作简便,群众乐于接受。

郿户戏是当地群众喜闻乐见的一种驖剧形式,每逢农闲时节群众会自发演出,主要剧目有《秋莲捡菜》、《李彦贵卖水》、《张良买布》、《钉缸》、《小放牛》等。随着戏剧班子的壮大和演技的提高,移编秦腔《铡美案》、《打金枝》等,同时,配合征兵、宣传《婚姻法》等工作自编自演《哥哥去当解放军》、《婚姻自由》等笑剧,很受群众欢迎。

秦剧1956年,海晏县秦腔业余演出班子组建,每逢农闲时节群众会搭起简易戏台自发演出,演出剧目有《天门阵》、《铡美案》、《游龟山》、《火焰驹》、《辕门斩子》等寝剧。秦剧在海晏农区甚为活跃。歌舞

海是各民族能歌善舞,每逢节假日,举行庆祝联欢活动时,农牧民群众和机关单位利用业余时间各自编排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文艺节目演出,以活跃节日气氛。

刺绣、剪纸、绘画、雕刻:刺绣海晏地区汉、藏、蒙古、回等民族的妇女喜欢刺绣,题材多样,内容丰富,寓意深刻,展示了海晏地区醇厚的民族风情。按当地农村风俗,襁褓中的婴儿就会得到外(wei)奶奶(外婆)及亲属送的虎头帽、花披风及图案优美的花枕头、虎头、狮头、猪头等精美的刺绣,以祝吉祥。每逢端阳,母亲们要绣花样繁多,小巧玲珑的“香包”(内装香

刺绣

草)给孩子们佩戴;对体弱的孩子还特意地制作“背心”——多为柿子、“五毒”图案(蚊、蝎子、蜈蚣、蟾蜍、蜂),配上多种香包,五彩穗子,背在身后,借以驱除妖邪,保娃安泰。少女还将自己精心刺绣的花裤带、花袜子、荷包、香包作为信物赠给情人。已婚成年男子都穿“孔雀戏牡丹”、“藕里胜连”、“寒雀探梅”等图案的花围肚,脚登绣花袜子、花鞋垫,以显示妻子的“手段”(手艺)。日常生活用品中还有钱包、钱褡、眼镜盒、烟袋、花腰带、桌布、耳套、枕头、辫套等都是刺绣珍品。人老寿终正寝,也要绣上龙凤、童男童女图案的“落枕”,穿上绣有九瓣莲花的鞋袜穿戴入殓。可以说,海晏人民一生与刺绣相伴。刺绣针法有网绣、挑花、辫针、平针、打针、抡针、砌针、堆针、缀绣、剁针等。一件作品对针法十分讲究,多用几种针法绣制而成。寺院里的刺绣作品更是令琅琳琅满目,光彩夺目,那形态逼真的佛像、神像和图案精美的帷幕帷幔,都是民间刺绣的上品佳作。

剪纸海晏地区的农家历来有贴窗花的传统。其图案优美,象征吉祥如意。农区妇女群众多喜欢剪纸,民间剪纸艺人王凤英的剪纸《青海湖畔观车赛》和《牧民新生活》分别荣获2004年“第二届青海民族民间工艺美术品展”一等奖和三等奖。其作品《人物系列》荣茯2005年“第三届青海工艺美术品展”一等奖。

雕刻与绘画海晏农民都有在门楼、面柜和其它家具上雕花绘画的习俗。县内寺院佛塔上的雕塑,其工艺具有独特的艺术风格。绘画大致分为壁画,大中堂画和木板插画等,色彩鲜艳,结构细腻,引人入胜。灯谜

俗称猜谜儿,是海晏民间喜闻乐见的游戏活动,尤以家庭游戏为甚。每逢节日举办的团体游艺活动中都少不了灯谜项目。民间猜谜以猜物为主,谜面通俗,谜底贴切。

民间文学:海晏地区流传的民间故事有《青海湖的传说》、《响淖尔的传说》、《杨家塔尔的传说》、《西王母的传说》、《祝襄台吉喜秀才》、《海晏县环城山——骆驼山、红山嘴、将军山的传说》等。

海晏县环绕山的传说很久很久以前,海晏地区是一个富饶、美丽的地方,为保边民安居乐业,有一个将军来此镇守。离海晏很远的一座深山老林里有一条大蟒和大蛇修炼,它们企图侵占今金银滩。一天,将军把坐骑神驼放在水草茂盛的河滩上,出帐闲游。二妖得知将军离帐,认为时机已到,便出山分东南两路向将军领地奔杀。顿时,草原上飞沙走石,天日无光,血腥弥漫,眼看一场灾难就要降临草原。将军得知二妖出洞,但他已远离宝帐和神驼,无法回去应战,即取下随身携带的金弓抽出雕翎神箭,怒目圆睁、严阵以待。当二妖得意地围住将军的宝帐和神驼,吐妖气化为山石后,将要回合之际,将军从容地运神力搭箭引弓,向东南的妖蛇射去,只听一声巨响,神箭穿透妖蛇背部,正中心脏,妖蛇惨叫一声,张着血盆大口仰头死去。继而,将军拔剑又将南面的妖蟒钉住。顿时,草青海湖

原上云消雾散,鲜花开放。将军见此情景仰头大笑,由于开心,竟一笑而死,化为一座高山,后人称“将军山”。至今,环城数山形状酷似账房、骆驼、大蟒、大蛇。南面延绵起伏的大山,如同大蟒起伏。东面蛇山惟妙惟肖,恰似大蛇疼痛难忍、张嘴仰头之状。山头红砂石,传说是妖蛇血染而成,故称“红山嘴”。

1-1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 海北藏族自治州
响淖尔的传说:响淖尔,位于青海湖东北岸,谢玛阿日与尕海之间。很久很久以前,青海湖一带牧草丰美,一碧千里,草原上居住着安居乐业的牧民。有一个猎人用龙角在青海湖地方挖了一口神井,不论什么人打水,都必须把井盖盖好。否则,井水横溢,不可收拾。藏王松赞干布使者隆宝格列旦巴因在迎娶文成公主时被公主美貌所惑,试图挑唆藏王美姻,被藏王挖眼发配至青海湖北岸。有一天隆宝格列旦巴的侍者去打水,忘了盖井盖,顷刻间,井水横溢淹没了草原、牛羊。此时,有一寺院正在进行佛事活动,虔诚地教徒不知水淹寺院,待莲花佛掐算知道神井横溢,搬印度玛阿德化山头堵住井口时,井水已冲毁了寺院,淹没了正在吹号诵经的“阿卡”。原山花旖旎的草原,变成了汪洋一片。待水渐渗,形成子湖,就是现在的响淖尔。相传每至深夜人静,响淖尔内便法号阵阵,诵经声声入耳,犹如寺院进行佛事活动,有幸者闻得此声,便会吉祥如意。.文物

西汉石虎1942年海晏三角城遗址内出土一座花岗岩雕成的汉代石虎,松赞干布

身长1.5米,高0.5米背宽0.6米,俯卧在长方形石座上,虎座正面刻有“西海郡始建国工河南”9个篆体字。虎尾搭背呈蹲伏状,双目前视栩栩如生。1956年被列为国家级文物。石匮

长1.39米、宽1.17米,高0.92米,正面从右至左分别“虎符石匮元年十月癸卯郭戎造”十三个纂体字,其上部正中央有一长0.6米,宽0.39米,深0.28米的凹坑。石虎、石匮均系整块花岗岩雕凿而成,具有汉代石雕浑厚古朴的风格,雕刻文条清晰,神情生动。

鎏金铜质狮子、大象 白佛寺小经堂藏有鎏金铜质狮子一对,大象一只,神情生动、呼之欲出,实为稀有珍品。

旅游资源

黑河大峡谷

一条蜿蜒曲折、状若青带的大河在深山峡谷中奔流不息,峡谷内冰川广布,怪石嶙峋,树茂草丰,景致独特,这就是地处祁连山深处的大峡谷--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黑河大峡谷。

海北藏族自治州

全长800多公里的黑河大峡谷平均海拔在4200米以上,其中有70公里属“无人区”。峡谷内有冰川800处,分布面积超过300平方公里。穿越峡谷的黑河是中国第二大内陆河,流经青海、甘肃、内蒙古三省区,被誉为“河西走廊的母亲河”。凭借独特的地理条件和气候因素,黑河大峡谷内的高原动植物资源极其丰富,是旅游探险的理想去处。金银滩草原

金银滩草原,位于青海省海晏县境内。它的西部同宝山与青海湖相临,北、东部是高山峻岭环绕,南部与海晏县

三角城接壤(三角城是西海郡遗址,建于西汉王莽秉政时期),在这方圆1100平方公里的大草原上,有麻皮河和哈利津河贯穿,这就是青海有名的金滩、银滩大草原。藏民兄弟世世代代生活在这块热土地上,有30多万支牛羊在这里生息,是典型的牧区。金银滩的黄金季节是7、8、9三个月,鲜花盛开,百鸟飞翔,尤其是百灵鸟儿的歌声,动听迷人。

金银滩草原

这里很美,美得足以让你震颤;这里很高,高得让你感觉蓝天和白云伸手可及;这里是一片碧草如茵的大草原。草原的天,蓝得醉人;草原的云,白得可心;草原的山,美得如画,就连草原的空气也甜得让人心怡。浮云般的羊群,棕黑相间的牦牛,星星点点地徜徉在青草和野花丛中。不时有穿着藏服的藏民,骑着骏马悠然地在草原上缓缓而来。远处,山峦起伏,偶有雄鹰飞过的身影,莲花般的蒙古包散落在白云深处。

西部歌王王洛宾在四十年代初,在这里创作的《在那遥远的地方》 ,从金银滩、青海湖出发,唱遍了青海,唱遍了全中国,风靡海内外。青海湖沙岛沙雕

首届青海湖沙岛国际沙雕艺术节将于7月8日至14日在青海湖沙岛景区举行。届时,游客将欣赏到“人与自然”“迎奥运”等主题的各类沙雕作品。祁连山草原

祁连山草原被评为中国最美六大草原之一。祁连山冷龙岭北麓,有省道直通。总面积2192平方公里。这里地势平坦广阔,土肥草茂畜旺,自西汉元狩二年起即为养马屯兵之要地。今世界第二、亚洲第一马场——山丹军马场即设在此处。与草原相接的祁连山被终年不化的冰雪覆盖着,银装素裹,白雪皑皑,而草原上的万顷油菜花金灿灿令人神往,微风吹来,花涛汹涌,宛如钱塘江潮水,一浪推过一浪,滚滚向前,又如万马奔腾,势不可挡,加上蓝天白云下的一群群马牛羊点缀其中,给人回归自然,返朴归真,如入仙境的感觉。西大河水库被群山环抱,皑皑雪山倒映水中,恰如一块明镜镶嵌在翠绿的草原上,若荡舟水中,更使人心旷神怡。

黄河源头

黄河源头--黄河,是我国的第二大河,也是世界上有名的大河之一。她发源于青海省中部的巴颜喀拉山北麓,流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陕海北藏族自治州

西、山西、河南、山东九省、区,注入渤海,总长五千四百六十公里。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发祥地,是中华民族繁衍成长的摇篮。她是中华民族勤劳勇敢的象征。黄河很壮丽,她从举世闻名的“世界屋脊”发源,飞流直下,九曲十回,浩浩荡荡。古往今来,多少骚人墨客赞美过黄河的神韵风采,多少诗人歌颂过黄河的英雄气概,多少游人饱览过黄河的壮美英姿......

我国人民比较明确地认识黄河及其源头还是在唐代以后。因为从唐代起,中原人民同边疆少数民族间联系大大加强,特别是同居住在青藏高原上的吐蕃之间的往来日益频繁,而黄河源头是古代通往西藏高原的交通大道。

贞观十五年,文成公主嫁往西藏,吐蕃王松赞干布在黄河源头亲迎。公元八二一年,唐使刘元鼎出使吐蕃,还曾专门考察过黄河源头。黄河发源于颜喀拉山北麓各姿各雅山下的卡日曲河谷和古宗列盆地,分南北二源。两地海拔高程均在四千六百多米至四千八百多米之间,黄河源头被国家列来自然保护区。

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7年4月25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7年7月18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1月6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5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海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是藏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州的行政区域为门源回族自治县、海晏县、祁连县、刚察县。

自治州的首府设在海晏县西海镇。

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县(区、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科学发展观,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实施科教兴州,加快自治州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进步、民族团结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机关根据本州的实际,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在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推进自治州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参与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管理。

自治机关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法制建设规划,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各民族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自治州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倡导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欺侮,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高各民族人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社会公德。对全州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

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教育引导宗教教职人员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保护合法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涉婚姻、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依法打击非法传教活动,禁止邪教活动。

自治州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加强兵役工作。

第十条 自治州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组织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中藏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设民族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农牧环保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组成。自治州州长由藏族公民担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

自治州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应当合理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工作人员。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自治州州长主持州人民政府工作。

第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从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中培养各级各类干部,重视妇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

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优待、鼓励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到自治州的偏僻贫困乡、村参加经济建设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工作,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县和乡(镇)的政权建设。加强居民委员会和村(牧)民委员会及其所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组织的建设。

第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和国家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确定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数额,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自治机关执行公务时,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除自治县、民族乡外,一律并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对自治州的离退休人员给予优待,妥善安置。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自治州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密切联系群众,努力为各族人民服务。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设立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经济政策的指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州的实际,按照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自主安排和管理本州的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机关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州的财力、物力和其他条件,自主安排基本建设项目。上级国家机关帮助自治州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少或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州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支持和引导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并为本地区企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就业服务体系,鼓励劳动力合理流动。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调整农村牧区经济结构和农牧业产业结构,强化农牧业基础,发展农村牧区经济支柱产业;实施科技兴农兴牧,增加科技含量,发展高原特色农牧业,提高农牧业生产水平和农牧业经济效益,增加农牧民收入。

自治机关加强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牧业生产条件,促进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自治机关对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牧民对土地、草场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强化对农村牧区经济的服务和管理,引导农牧民发展特色经济,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向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鼓励农牧民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进行土地、草场使用权的流转;保护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建设养畜、科学养畜,合理调整畜群结构,积极推行效益型畜牧业生产,保护和发展母畜,坚持牲畜品种改良,稳产、优质、高效地发展畜牧业。

自治机关实行草业先行,建立健全草原建设和管理制度,做到谁使用、谁建设、谁管理,以草定畜,合理放牧。

自治州内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水土流失以及生态脆弱区的林地、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损害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州、县、乡(镇)牧业综合服务体系,加强畜疫防治和草原、棚圈、饲草饲料基地、水、电、路、定居点的建设,改善牧区生产、生活条件。

自治机关鼓励发展农区畜牧业,以农促牧,以牧补农,走农牧结合的道路。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大对本州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在资金、金融、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尽快摆脱贫困状况,实现小康。

第三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实行封山育林育草,恢复林草植被。鼓励植树、种草、绿化城镇和庭院,禁止乱砍滥伐林木和毁坏草原植被。

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自治机关应当加强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自治州的耕地、草原、森林、矿藏、水流、湖泊、珍稀野生动物、植物等自然资源。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自治州优先合理开发利用本州自然资源,并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自治州内耕地、草原、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确定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水利资源的开发建设,积极支持和鼓励集体和个人兴办水利水电事业。

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和管理矿藏资源。对可以由本州开发的矿藏资源,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优先开发的原则,划定范围和地段,有计划地合理开采。禁止乱采滥挖矿产资源。

自治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矿山企业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征收幅度内进行自主调整。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同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经济、技术协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引导、鼓励州外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来州进行经济、技术合作和投资兴业。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水利、能源、电信、邮政、城镇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实行以畜牧业为主,农牧结合,调整结构,发展农村牧区特色经济,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市场化,加快农村牧区的城镇化进程。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城乡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有计划地把农村牧区小城镇建设成为区域性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加强土地、草原管理,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禁止乱占滥用耕地和草原。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积极发展商贸事业,鼓励发展自治州优势产品出口。

自治机关保障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旅游业的发展,加大对旅游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本地区民族风情、民俗、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的保护和合理开发,逐步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新兴产业。对自治州境内的旅游资源实行依法保护、依法开发、依法管理。

第五章 社会各项事业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地方特点和民族特点,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文化、科学、卫生、体育事业,提高各族人民的文化素质和健康水平。

第四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民族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幼儿教育、终身教育、信息技术教育和远程教育,提高各民族的文化素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自治机关为弱智和残疾儿童,制定特殊教育政策,发展特殊教育事业。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采取助学金、奖学金和免费入学等特殊措施,帮助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对以寄宿制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当地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自治州内以藏族、蒙古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开设藏、蒙古语文课,同时,开设汉文课和外语课,推广普通话。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义务教育,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或捐资助学,多渠道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师德和业务水平。根据民族地区的特点和多种形式办学的需要,确定所需人员编制,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列入教育事业计划。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科技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开拓技术市场;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为依托,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推广运用。

自治机关对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推广运用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创造发明的给予重奖。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事业建设,积极发展文化产业,开展民族的、传统的、大众的、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加强文化市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加强民族理论、历史、文字等方面的研究工作,收集、整理和编纂民族书籍,保护文物、名胜古迹和其它重要民族文化遗产。

第四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事业。

自治机关加强广播、电影、电视片的译制及藏语播放工作。

自治机关加强地方志的编纂工作。

第四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农村牧区医疗卫生和预防保健工作,开展民族传统医药的发掘、研究和开发利用。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和妇幼、老年卫生保健工作,改善医疗卫生条件。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提高各类体育运动的技术水平,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本州实际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做好社会福利工作,帮助孤儿、孤寡老人和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做好烈属、军属、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工作。

自治机关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虐待老人和遗弃婴儿。

第五十一条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招录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培养各少数民族专业人才,优待、鼓励州外干部、专业技术人才参加本州的经济、文化建设。

第五十三条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民族地区生活补贴,以及其他生活福利方面的优待。

第六章 财政金融

第五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统一的财政体制,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本州的财政收入。

自治州财政依照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国家和青海省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的照顾。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州的实际作出财政预算安排。

自治机关在执行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

自治机关的预算支出,按国家规定,根据上年度本级政府预算支出总额的3%设置机动金;根据当年本级政府预算支出总额的5%设置预备费。

机动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管理,用于调剂预算年度内预算支出中因政策调整等因素形成的开支;预备费用于解决当年预算执行中特大自然灾害及其他难以预料的特殊开支。

第五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对县、自治县实行转移支付制度。

第五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税收管理体制,除应由上级国家机关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不得自行制定实施税收减免政策。

第五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财政政策和财政贴息方面,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生产,鼓励金融部门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

第五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自治机关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金融对自治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的扶持力度。

第五十九条 自治州的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为维护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加强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六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州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

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共同为自治州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做出贡献。

自治机关加强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相互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觉改革或摒弃陈规陋习,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第六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民族之间、地区之间的一切纠纷时,本着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生产和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协商,妥善处理。禁止挑拨、煽动民族之间和地区之间关系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尊重和保障门源回族自治县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从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等方面,帮助门源回族自治县、民族乡和其他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等事业。

民族乡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六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当与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

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第六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民族团结进步,定期检查州内各单位对民族政策的遵守和执行情况,总结民族工作经验,每五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

第六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每年八月九日为自治州成立纪念日,放假一天。每年八月为自治州的民族团结宣传月,广泛开展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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