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又规定: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目前,由于住建部对城乡规划法上表述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进行了具体化或者说解释,执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争议,关键是应当如何理解城乡规划法上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含义。一种意见认为,既然住建部对此作出了解释,就应当按照解释理解,即对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只有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其符合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要求的,才属于城乡规划法上所说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另一种意见认为,尚可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应当将其相混淆。建设单位建设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要求),是判断建设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不符合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就构成违法行为(当然,还应考虑违法量的问题。为讨论方便,此处暂不涉及该问题)。但是,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设工程不一定就都必然会影响规划的实施,或者说不能简单的将二者一律划等号。当然,一般情况下,规划主管部门是按照控制性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作出许可的,如果建设工程不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多数情况下会影响规划的实施,或对规划的实施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也不能绝对化。城乡规划法上之所以采用尚可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而未像指导意见那样,表述为经整改恢复到符合许可证规定,原因也许就在于此。实际上,存在建设的工程虽然不符合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但对规划实施不产生影响或者说并无大碍影响的情况。例如,某地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容积率为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批准的容积率为1.8%,建设单位实际建设的是1.86%,从许可规定判断,属于未按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但在处理此违法时,因其对规划实施并不会产生影响,可将其认定为尚可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行为的规则,与对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的规则是两个不同的规则。如果法律规定的两个规则不一样时,不能将认定违法行为的规则,当做处理违法行为的规则适用。
对于建设行为虽然违法,但建设的建设工程却符合规划要求,对此情况应如何处理,城乡规划法上未对此情形做出明确的规定。指导意见只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进行了补充,但未对取得许可但未按许可内容建设的进行补充。按照“举重言轻”的原则,可将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处理规定,适用于无需采取改正措施也对规划实施不产生影响的情形。
另外,不能将尚可采取改正的措施一律理解为非拆除不可。城乡规划法上并未对改正措施的方式、方法作出规定。指导意见在表述整改措施时,虽然将局部拆除作为整改措施,但整改措施前面还有“等”字修饰,可理解为,除了等内的局部拆除整改措施外,还存在等外的其他整改措施。例如,建筑物的外墙颜色不符合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再涂上一层规划许可证要求的颜色就可改正了,不需要“局部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