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景观绿化施工承包合同模板 2012-12-2 11:06阅读(43)转载 园林景观设计ppt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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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景观绿化施工承包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证书等级:

本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建设单位(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建筑规模:

建筑面积:

承包范围:

(详见附件一)

承包方式:

第二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如有变化以甲方开工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 。

总日历工期: 。

其中: 日前(完成) 。

日前(完成) 。

日前(完成) 。

(详见附件五)

如因甲方延期发布开工通知,则开工、竣工日期在甲方开工通知的基础上顺延。

第三条: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等级): 。

第四条:合同价款

1、本工程暂定合同价为: 元。(大写): 元(人民币)。工程量据实调整。

2、经双方确定,乙方以 为本工程结算的依据,但甲方供材料、设备价格以及甲方确定乙方经办的材料、设备价格除外。

3、工程取费标准按 标准执行。在合同工期内政府有关部门有新的文件下达时,按新文件执行或调整。

4、其他计费约定:



第五条:有关各方的项目负责人

1、甲方委派 为项目负责人;

2、乙方委派 为项目负责人;

3、监理单位为: ;

4、总监理工程师为: 。

上述各方项目负责人根据各方的授权按本合同的约定行使各自的职权,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职责。

第六条: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条款;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询标回复;

4、 招标文件;

5、 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6、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7、 工程量清单;

8、 工程报价或预算书;

9、 其他有关附件。

第七条: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效力。副本 份。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所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第一条:词语定义

1.1甲方:指 。

1.2乙方:指 。

1.3本工程:指 。

1.4 本合同: 指甲、乙双方签订的 施工承包合同。

1.5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承担本工程设计工作的设计单位 。

1.6工程监理单位:指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承担本工程监理工作的工程监理单位 。

1.7甲方代表:指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甲方代表人。

1.8乙方代表:指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乙方代表人。

1.9总监理工程师:指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监理总负责人。

1.10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指 。

1.12工程安全监督部门:指 。

1.13合同价款:指按协议书和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承建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14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的应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1.15工期: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6开工日期: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竣工日期: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乙方完成施工工程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8图纸:指由 提供的,经甲方代表及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9施工现场:指经甲方和工程监理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划定,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通道)。

1.20临时工程:指在工程施工、维修过程中或与施工、维修有关而需要的各种临时工程。

1.21施工机械设备:指在工程施工、维修过程中或与施工、维修有关而需要的任何性质的机械设备或其他物品。

1.22分段或分部工程:指构成全部工程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1.23工程量清单:由甲方提供的,按法定工程量计算方法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

1.24书面形式:指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制、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报告、报表、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记要、电报、电传等。

1.25批准:指以书面形式批准的,包括对口头批准所作的书面确认。

1.2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

1.27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8小时或天: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本合同所有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合同条款及所有附件;

(3)协商变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纪要、协议;

(4)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6)招标文件、投标书、询标回复及中标通知书;

(7)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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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图纸;

(9)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10)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及造价调整的有关规定;

(11)规范、标准及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2.2如上述文件出现含混不清或不相一致,在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三条:使用的文字、标准及适用法律

3.1本合同使用汉语。

3.2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3.3施工中适用国家标准、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适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适用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所需标准、规范由乙方自行准备,费用自理。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若颁布新标准规范时,按新规定执行。所需新的标准规范也由乙方自费办理。

第四条:图纸

4.1甲方在乙方正式进行工程施工前 天,向乙方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完整的施工图。

4.2甲方向乙方提供 图 套, 图 套,

图 套, 资料 套。乙方在工程竣工后 天内,向甲方提供竣工图 套,其费用按 计取。

4.3乙方在收到第4.1款所列各部分图纸后 天内,由甲方组织收到部分图纸会审。图纸会审需要设计单位参加的,由甲方负责通知。

4.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甲方。

4.5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第五条:甲方代表与总监理工程师

5.1甲方代表:甲方委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5.2甲方同时委托 为本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负责和监督合同的履行,对本工程的进度、质量、投资控制以及合同、信息、资料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甲方委托监理单位的监理职权在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明确。

5.3乙方接受监理单位按建设监理合同约定进行的监督管理。

5.4经甲方同意,监理单位委派 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并可以代表监理单位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具体职责。

5.5有关甲方的指令、通知在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有效。但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义务。

5.6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的部分权力和职责,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委派人员如有权签证的,则需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明确其权限和范围。

5.7下列事项须经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同时签字并分别加盖公章后生效:

(1)确认乙方提出顺延工期达 天以上(含 天)的签证;

(2)对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无法继续施工的处置;

(3)提出对乙方已隐蔽工程的再检查要求;

(4)设计修改、变更等签证中价款超过 元(含 元)的确认;

(5)工程预算定额缺项,无法套用项目的签证确认;

(6)要求乙方暂停施工超过 小时(含 小时)的;

(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确认;

(8)工程最终造价的确认;

(9)甲方单方终止合同的决定;

(10)撤换乙方代表。

5.8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委派人员的撤回须由甲方以及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通知,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天通知,继任的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委派人员,应承认和承担前任的承诺和责任。

5.9 本合同中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不能相互交叉。

第六条: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6.1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或委派人员的指令通知由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送达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于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指令应予执行。乙方认为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意见。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后48小时内作出修改或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要求乙方立即执行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或监理单位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6.2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义务,否则乙方可在约定时间后48小时内将具体要求、理由和延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顺延由此延误的工期。

6.3除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委派人员外甲方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

第七条:乙方代表

7.1乙方委派 担任本工程乙方代表,乙方代表代表乙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

7.2乙方的要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日期后生效。

7.3乙方代表可委派具体管理人员,该类人员为负责工程的管理人员,承担乙方代表的部分权力和职责。委派人员如有权签证,则需乙方代表的书面通知明确其权限和范围。

7.4乙方代表以及其在职权范围内委派人员的撤回,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撤回乙方代表及其他管理人员视为乙方违约。

7.5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项目施工。遇紧急情况且无法和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联系又需立即作出处置时,乙方代表可采取保证工程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送交报告。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对产生紧急情况负有责任的,应由责任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7.6乙方代表换人,乙方应于换人前 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继任代表应承担前任代表的责任,不得更换前任代表承担的书面承诺。

7.7甲方认为乙方代表不称职的可以与乙方协商更换。

第八条:甲方工作

8.1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及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设施和邻近建筑物的保护,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8.2办理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临近用地,占路交通的申报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8.3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引接到商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需要;器材设施购买、安装由 方承担;水、电、电讯使用费由乙方承担。

8.4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组织设计单位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审定乙方施工方案。

8.5有多个承包单位的,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各承包单位之间的施工关系;协调各承包单位承包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相结合的技术深化工作;负责乙方施工图纸的收、发、管理和技术核定单和设计变更单会签发放工作。

8.6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九条:乙方工作

9.1乙方组成本工程项目经理部,进行现场组织协调和工程质量、进度控制、安全文明施工,并定期召开工程协调会和参加甲方及监理单位组织召开的工程例会,乙方代表在现场直接负责组织施工并履行本合同。

9.2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提供施工图纸的施工预算和施工组织设计,按时参加甲方和监理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并有责任提交对设计错误的纠正意见。

9.3开工前,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提供已有图纸部分的工程预算、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及分阶段进度计划、用水、用电计划等方面资料或文件,施工过程中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提供有关统计报表、计划进度和实际进度比较报表、工程事故报告及竣工通知书等书面资料或文件。

9.4乙方应精心组织工程施工与维修,提供一切劳务、材料设备(甲方供料设备除外)、施工机械设备及所需要的其他临时或永久性物品。

9.5根据工程需要,安排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安全措施,因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工程、财产、人员伤亡时,由乙方承担责任和费用。

9.6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市容、环卫、环保、交通和施工噪音、防疫等的管理规定和要求。搞好环境卫生和文明施工,有关手续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办理。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乙方承担。

9.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完工工程成品的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甲方要求提前交付的部分分项工程,成品保护责任自交付起转移由甲方负责。

9.8乙方对施工过程中所有现场作业、施工工艺及方法的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对自行在本工程中承担设计工作的工程项目的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9.9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乙方行为造成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10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甲方有关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9.11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负责工程交付后的维护保养。

第十条: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

10.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各项原始资料及周围环境的保护要求,编制本工程施工总方案、各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并经甲方和监理单位审定后方可作为施工的依据。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分如下部分编制:

(1) ;

(2) ;

(3) 。

经甲方和监理单位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作为本合同附件。

10.2乙方应将分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在收到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提供图纸并经设计交底后 天内提交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甲方和监理单位应在 天内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的,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已被批准。

10.3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检查。工程进度与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照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因乙方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十一条:延期开工

11.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甲方下达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确定的开工日期 天之前,向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和理由。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在 天内书面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延期要求或 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11.2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二条:暂停施工

12.1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由甲方承担的,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由乙方承担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2因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对乙方要求复工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继续进行,乙方可视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工期延误

13.1对以下情形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以及以下情况之一的自然灾害并影响正常施工:

(1) 4.5级以上地震;

(2) 连续4小时以上持续6级以上大风;

(3) 连续4小时以上持续20mm以上大雨;

(4) 连续7天36℃以上的高温。

(“以上”均含本数)

2、工程按国家政策停建或缓建时造成乙方的工期损失。

3、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予以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 天内,就延续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13.3非因本条第13.1款所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总工期逾期:若因乙方原因造成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按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二承担逾期违约金;

(2)节点工期逾期:若节点工期发生延误,则除每逾期一天按该节点工期内造价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外,;另支付 元违约金,且按各节点进行考核,可累计。即使总工期按期完成,对原节点的扣罚亦不予补还。

第十四条:工期提前

14.1甲方要求乙方比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提前交付的,如果乙方能够提前交付,甲方应按乙方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赶工费。赶工费的标准双方约定为: 。

14.2甲方未要求乙方提前竣工,但乙方竣工日期比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提前,甲方也应向乙方支付赶工费。赶工费的标准同第14.1款约定。

14.3本合同第14.1款和第14.2款约定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赶工费,其前提条件为乙方比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提前竣工并一次通过竣工验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因乙方原因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赶工费。

第十五条:检查和返工

15.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5.2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问题,仍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15.3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15.4因甲方或监理单位的错误指令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或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等级

16.1乙方确保本工程符合国家和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评定的 等级标准。

16.2工程质量等级以 评定为准。

16.3乙方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计划,严格质量监督,并随时接受甲方和监理单位的检查和监督。重要、关键部位施工前,乙方须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报甲方和监理单位审查、批准,甲方应通过加强监督管理、分部分段控制把关,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条件。

16.4乙方应严格按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的返工、修改的费用。

16.5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监督的仲裁部门为: 。

第十七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要求时,乙方在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前48小时书面通知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并提供自检记录以及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部位,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隐蔽和下道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经验收符合规范要求,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在验收后48小时内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已批准验收。乙方在验收记录上注明后即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7.3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验收开始48小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 天。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未在约定时间提出延期要求,又未参加验收,视为甲方免于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符合规范要求,乙方在验收记录中载明后即可进行隐蔽或下道施工,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第十八条:验收和重新验收

18.1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前48小时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天。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18.2无论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九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本工程合同价暂定为: 元(大写 元)

19.2乙方在分阶段收到施工图及设计交底纪录后 天内,将编制好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预算送交监理单位审核,由监理单位审核后报甲方批准。

19.3合同价款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若合同价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对已编制的预算进行调整:

(1)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书面认可的设计变更或修改;

(2)招标文件中的材料暂定价以及未明确型号、规格的材料价格;

(3)合同约定或施工中甲方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可的工期顺延所造成的乙方经济支出;

(4)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出具书面认定的经现场签证工程量增减;签证应套用 有关定额,按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对无法套用的项目,双方代表及时商定或一次包定,最后列入工程决算;

(5)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新规定(不适用于费用包干部分和已经结算的项目);

(6)甲方和监理单位认可的杂项签证费用。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单位,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应给予书面回复,并作为工程造价调整的依据。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收到乙方通知 天内不给予书面回复,则视为乙方的要求已获同意。

第二十条:工程款支付

20.1本工程参照 规定支付工程款。

20.2



20.3



第二十一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和变更

21.1乙方应在每月 日前,向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供当月已完成工程量的报表以及下月预计完成工程量,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接到报表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准已完工程量,乙方应为甲方审核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审核,甲方可自行审核,审核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21.2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对乙方未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而增加的工程量或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或浪费的工程量不予承认。

21.3施工过程中乙方若要求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必须以工程联系单的形式书面报设计单位核准,经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在未经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情况下乙方自行变更,甲方有权要求其停工,发生的费用及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2.1乙方应根据总进度计划,制定甲方供材料进场时间表报甲方,甲方根据工期控制要求或约定(可另定协议)向乙方提供甲方供材料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并提供其产品合格证明,确保质量。甲方在所供材料和设备验收前48小时通知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无论乙方是否参加验收,验收后均由乙方妥善保管。乙方应对甲方供材料和设备负责点验、场内运输、仓储、保管、使用,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接受。

22.2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与其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处理:

(1)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单价与其清单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甲方负责运至清单制定地点;

(3)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供应时间,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发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第二十三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23.1本工程主要材料原则上均由乙方采购。国内装饰材料和设备由乙方采购,其材质、色泽、规格及价格等要求均应在采购前征得甲方和监理单位的认可。

23.2乙方应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保证书、质检报告等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前48小时通知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验收,对与设计和规范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因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到场验收,使用后发现材料设备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和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由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出具书面证明可以相应顺延。

23.3乙方在施工中应建立严格的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使用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准确安置和埋放预埋件,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指定人员的检验,并根据修正指令的要求进行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纠正、修改费用。因甲方或监理单位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或监理单位承担。

23.4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若因甲方要求代用时,由甲方承担发生的费用超支,若因乙方要求代用时,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超支。乙方自行采购的特殊材料、特殊制品的价格及在质量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

23.5乙方接受甲方委托采购的材料,应符合工程的施工进度要求和设计要求,并保证质量。工程竣工后,乙方须负责向甲方移交所有委托采购材料的质保书、说明书和零配件及附件。

23.6乙方专供施工使用的材料和施工机械设备,一经运至现场后,非经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同意,不得将其中一部分或全部运出现场。

第二十四条:设计变更

24.1施工中乙方对原设计提出变更,须经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

(1)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

(2)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24.2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在取得上述两项批准后,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24.3双方办理变更、洽商后,乙方按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因以上原因导致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五条:确定设计变更后的价款

25.1在发生按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变更后 天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5.2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在乙方提出后

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暂定,事后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仍有异议,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5.3乙方在发生按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变更后 天内未向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价格请求的,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竣工验收

26.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甲方提供竣工图。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约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26.2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26.3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26.4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26.5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竣工时,双方订立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二十七条:工程交付使用

27.1工程竣工达到交付条件时,乙方即应将工程交付甲方。甲方可要求乙方分段将已符合交付要求的部位先行交付,但双方须签订部位分项交付使用协议。

27.2工程保管责任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甲方,即已竣工工程在未交付前的产品保护和保管责任在乙方,费用由乙方负责;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自交付起,其产品保护和保管责任在甲方,费用由甲方负责。

27.3工程符合交付条件或部分交付条件时,乙方不得以工程尚未结算或工程款结算未完成为理由拒绝交付。

第二十八条:竣工结算

28.1工程验收后 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结算。

28.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予答复,则视为结算报告已被认可。

第二十九条:工程维护保养

29.1



29.2



第三十条:争议的解决

30.1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0.2如果争议发生在施工过程中,除以下情况之外,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持续: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一致停止施工;

(3)法院裁定停止施工;

(4)仲裁机构裁定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违约责任

31.1因甲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31.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甲方违约:

(1)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自己的工作和责任;

(2)未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或批准;

(3)未能按约支付工程价款;

(4)其他属于甲方违约的行为。

31.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乙方违约:

(1)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分阶段施工进度以及逾期竣工;

(2)施工质量未达到设计、规范和本合同要求;

(3)未能按合同约定作出必要的报告、要求和建议;

(4)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自己的工作和责任;

(5)乙方转包工程;

(6)未经甲方书面许可,违法分包的;

(7)其他属于乙方违约的行为。

31.4因乙方原因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乙方单方毁约,乙方应按本合同第19.1款约定数额的20%承担违约金责任。甲方可优先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违约金;本条约定的违约金责任及于第31.2款和第31.3款的约定(除第31.3款第(1)项);对于乙方有第31.3款第(5)(6)项情形的,甲方除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可解除合同,甲方已付工程款由乙方退还并加算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仍应赔偿。

31.5因乙方的分阶段施工进度未达到协议书第二条规定的节点计划要求,经甲方催促后乙方采取赶工措施仍无效果,逾期超过 天,且无法按原计划竣工交付使用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1.6因一方根本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合同因此而终止或解除,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损失。

31.7一方违约后,守约方不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在承担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合同。

第三十二条:索赔

32.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项费用,乙方可按以下程序规定向甲方索赔;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施工,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工期未达到合同工期,甲方可按以下程序规定向乙方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30天内,向对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2)甲方(或乙方)在接到书面索赔通知后30天内给予批复接受或要求乙方(或甲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或乙方)在3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32.2双方对索赔不能获得一致意见,则作为争议,适用本合同第三十条之规定。

第三十三条: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

33.1根据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作为施工单位必须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甲方和监理单位负有监督检查的权利。

33.2乙方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标准管理,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承担由于安全措施不力所造成事故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33.3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理,甲方应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33.4乙方应贯彻文明施工的原则,在施工过程中达到环保的规定要求。

33.5乙方应保证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符合 有关文明施工的规定。

33.6工地上或建筑物内的所有物料须整齐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储藏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分类储存,并加以标志告示。

第三十四条: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工作。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第三十五条:施工中发现地下障碍物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他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由甲方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六条:工程分包

36.1双方约定:如果乙方分包工程的,分包工程项目、分包合同内容、分包工程承包人均需经甲方书面许可,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分包工程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按本合同第31.4款的约定处理。

36.2分包队伍的选择,由双方共同考察决定。

36.3工程分包不解除乙方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和疏忽,并由乙方承担责任。

36.4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或项目派驻相应技术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分包合同的依约履行。

36.5分包工程所涉建筑、结构图所预埋的管线、埋件,均由乙方负责预埋或由乙方确定具体位置。

36.6转包界定:其性质符合建设部关于转包的界定,即为转包工程。

36.7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三十七条:工程保险

37.3乙方应为其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以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工程的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九条:不可抗力

39.1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 天内向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所需费用。

39.2发生不可抗力的费用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失其费用按国家规定办理;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第四十条:履约担保 (如有时)

40.1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履约担保:

40.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应将所提供担保的法律手续提交甲方或双方到担保登记部门办理担保手续。担保法律手续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四十一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41.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1.2承建工程全部竣工,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并收到竣工工程价款尾款,双方签订工程保修合同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四十二条:合同份数及附件

42.1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副本共 份,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42.2本合同附件 份:

附件一: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

层数

跨度(米)

设备安装内容

工程造价(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附件二:

发包人供应材料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附件三: 承包人施工资质证件

注:本证件由承包人在签订编号为: 合同时提供。作为承包人具有承揽本工程的法定证明文件,承包人应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凡因本证明文件存在法律上的任何瑕疵而导致本合同的履行受到的任何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司法机构对此所做的任何裁决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附件四: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

注:本附件所列计划系编号为: 合同的施工计划。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审核批准,作为承包人施工依据,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修改。

附件五: 履约担保法律手续(如有时)

附件六: 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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