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法国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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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该书是18世纪上半叶杰出的启蒙思想家,近代资产阶级政治与法理学思想体系的主要奠基人,近代历史学派的创始人之一孟德斯鸠(C·L·Montesquieu,1689-1755)的最主要著作。被称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目录

概述 基本信息 内容简介 作者简介 书籍目录 文摘 背景介绍

编辑本段概述

该书所倡导的法制、政治自由和权力分立是对神学和封建专制的有力抨击,成为此后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特别是为孟氏所第一次正式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对近代以来的资产阶级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经过法、美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践,已经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构建民主制度和政权体制的组织原则。孟氏所集中讨论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的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所以,孟氏把法律置于决定地位,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而专制则是对人性的蔑视和对自由的践踏。他进而深入探讨了自由赖以存在的体制条件,并借此找到恢复自由的基本手段──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主张宪法统率下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政治制度。使法律、自由与宪法结合起来,奠定了宪政理论的基本框架,这也是孟氏对政治理论最杰出的贡献。

他的贡献还体现在所运用的历史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上。孟氏的全部理论都建立在对历史事实和世界各国古今政治、社会与法律制度实践分析基础之上,从社会──历史──文化以及人们生存环境中的各个因素相互联系与影响的动态关系中把握一国政制与法律发展变化的规律。这是对传统政治学、法学研究方法的超越,在社会理论"前科学"时期,使政治学和法学的研究向科学前进了一大步。

作者指出法律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这些关系构成“法的精神”。

作者阐述了自然法理论、法和法律定义,法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政体分类、各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等问题。阐述政治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并以英国为例提出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主张。论述了自然条件同政治法律的关系,认为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制约性。论述了法律和工业、商业、货币、贸易、人口及宗教等关系,主张兴办工商业,发展贸易,反对横征暴敛,促进国际交往和世界和平。并论述罗马继承法和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强调严格区分各种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制定法律应遵循的原则及其应注意的问题 。这部著作的分权理论被美国宪法 、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所吸收。19世纪各国的资产阶级革命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这部著作的影响。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也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全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述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法与政治权力的关系;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

全书中译本共分上下两册,六卷,三十一章。主要内容可概括为:①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和它们各自的原则(1至10章)。②政治自由和分权学说,英国范例(11至13章)。③地理与政治关系的学说及各种推论(14至19章)。④工业、商业人口、宗教等问题(20至25章)。⑤罗马和法国法律的变革、关于封建法律学说(27至28章,30至31章)。⑥一般性结论(26和29章)。

本书著者孟德斯鸠(1689—1755)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论法的精神》是他的一部主要著作。孟德斯鸠是资产阶级法的理论的奠基人之一,他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本书在我国早有严复的译本,书名《法意》,对我国资产阶级启蒙运动有重大影响。此次根据法文原本另行翻译,供学术界研究参考。书前刊有译者写的《孟德斯鸠和他的著作》、《关于译本的简单说明》、《孟德斯鸠生平大事年表》和《孟德斯鸠论著举要》等文章和材料,一并供读者参考。

编辑本段基本信息



作者:(法国)孟德斯鸠 译者:严复

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

页码:498页

出版日期:2009年

ISBN:9787542629661

装帧:平装

开本:16

定价:39.00

编辑本段内容简介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此书被称为是“亚里斯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一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凝结了孟德斯鸠一生的心血。

编辑本段作者简介

查理·路易·孟德斯鸠(CharlesdeSecondat.BarondeM Ontesquieu)(1689—1755),出生于法国波尔多附近的一个贵族世家。法国启蒙时期的思想家、社会学家,也是西方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他的著述不多,但影响却相当广泛,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

译者简介:

严复(1854一1921),原名宗光,字又陵,后改名复,字几道,福建侯官人,是清末著名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翻译家和教育家。曾担任过京师大学堂译局总办、上海复旦公学校长、北京大学校长等职位。先后翻译了《天演论》《原富》(今译为《国富论》《群学肄言》(今译为《社会学原理》)《群己权界论》(今译为《论自由》)《社会通诠》《穆勒名学》《名学浅说》《法意》(今译为《论法的精神》)等西方学术名著,是近代中国开启民智的一代宗师。

编辑本段书籍目录

第一卷 导读

第一章 一般的法

第二章 直接源于政体性质的法律

第三章 三种政体的原则

第四章 教育的法律应该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五章 立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六章 各种政体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与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的方式等之间的关系

第七章 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

第八章 三种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二卷 导读

第九章 法律与防御力量的关系

第十章 法律与进攻力量的关系

第十一章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与政体的关系

第十二章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以及政治自由和公民的关系

第十三章 征税、国库收入与自由的关系

第三卷 导读

第十四章 法律和气候类型的关系

第十五章 民事奴隶制法律和气候类型的关系

第十六章 家庭奴隶制的法律与气候类型的关系

第十七章 政治奴役的法律与气候类型的关系

第十八章 土壤性质与法律的关系

第十九章 法律与民族精神和风俗习惯

第四卷 导读

第二十章 从商贸的本质与特性来论证法律与贸易的关系

第二十一章 从世界贸易的变革论证法律与贸易的关系

第二十二章 法律与使用货币的关系

第二十三章 法律与人口的关系

第五卷 导读

第二十四章 从宗教活动和宗教本身认识各国所建立的宗教与法律的关系

第二十五章 法律与各国宗教的建立和各国对外政策的关系

第二十六章 法律和它所裁定的事物秩序的关系

第六卷 导读

第二十七章 古罗马继承法的起源与变革

第二十八章 法兰西民法的起源和变革

第二十九章 制定法律的方式
《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法国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

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和君主国的建立

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与他们的君主国变革的关系

编辑本段文摘

第十七章罗马民主之政权

罗马国民所斤斤者,立法之宪权而已。至于政权,所不争也,故其柄悉听沁涅特与大都护共领之,所靳留者,不过选择长官之权与沁涅特暨诸将帅行事须其公认而已。方罗马之为民主也,常欲宰制区宇,并吞八荒,而自始至终以兼弱攻昧为事者也。其柄国者任重责巨,殆无一隙之逸,非其寇仇合从以图罗马,即罗马连衡以蹙其寇仇。是故,其民既尚武而勇公战矣,而欲国之常安无危,资深智远揽而后济者,则必任之以沁涅特之人才。故其民于宪权则尺寸所必争,防自繇幸福之或堕也;于政权则自知其不任而用人,知祖国之荣华非是莫能致也。

罗马政权,沁涅特最大。史家波里彪言,外国不知者,几以罗马为贤政治制,非无故也。盖沁涅特主通国之财政,凡关市物产之征,由彼以付牙侩,使斡其利,若授田然;平属国之争;封疆有警,决战与媾;其征兵也,定罗马之众凡几何,属国之众凡几何,某省使给军需,某军使应前敌,瓜代期至,选其继者;凯旋之典礼,持节专使之交通,属国小王之册立,凡所以褒有德,赏有功,罚有罪,争讼则听其狱,或受之以为友邦,或屏之不与同列。凡若此者,一一皆凭沁涅特之所诏而定之。

大都护之职,将战,主征募国兵而将之,统海陆之众,联与国之师,而己为之司命:秉民主之国权,以临其藩部,战而胜,取舍之宜,要约之条,得自为之,或以付之沁涅特,惟其便。

罗马之初,主战媾者,国民也。虽然,彼所用者,其立法之柄,非其行政之权也。当其有王,则取王所允行者而公认之。王制既罢,所公认者,大都护与沁涅特之诏条也。考史载,宣战往往齐民持异议不为变,则知于国兵事权力微矣。其后土地大辟,国势弥恢,其民稍稍以政权自裨,则如创立军政法廷,夺将帅旧操之柄,而当第一次布匿之战,宣言惟齐民乃有宣战之权,可以见其时民气之嚣已。

编辑本段背景介绍

孟德斯鸠作为法国18世纪资产阶级杰出的思想家之一,成为当时进步的资产阶级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英勇进攻的坚强斗士。《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这部影响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学术名著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论点严密,一经问世便震撼了世界。这部著作凝结着孟德斯鸠一生的心血,也是他的代表作,这部著作不仅使他蜚声世界,而且作为人类进步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载入史册,成为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之一。

《论法的精神》出版后不到两年就印行了22版,多种外文译本也相继问世,成为风行世界的经典之作。由于书中鲜明的立意、尖利的笔锋、辛辣的讥讽深刻地触动了统治阶级的利益,从而引起了反动统治阶级的敌意,教会和耶稣会对他恨之入骨,巴黎大学还将它列为禁书。为此,孟德斯鸠在1750年匿名发表了名为《对<论法的精神>的辩护》一书。对反对统治阶级的恶意中伤予以回击。

《论法的精神》中的理论和思想对世界资产阶级革命运动产生过极其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其中提出的行政、立法和司法分立,相互制衡,保障公民自由这一脍炙人口的理论为历代资产阶级所啧啧称道。首先运用孟德斯鸠的理论建立资产阶级国家的是美国。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领袖们都对《论法的精神》烂熟于心,而且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订入宪法。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发布的《人权宣言》中也宣布没有三权分立就没有宪法。

19世纪末,中国资产阶级改良派开始接触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主义思想。中日甲午战争之后,以康有为为首的资产阶级维新派倡言变法,在他的《戊戌奏稿》中便明确提出了孟德斯鸠的君主立宪思想。虽然戊戌变法归于失败,然而中国腐朽没落的封建王朝终于还是被孙中山为首的新兴资产阶级发动的辛亥革命所推翻。孟德斯鸠的资产阶级宪法论以及法制观念也曾深刻地影响过民国时期的宪法和法制。只需稍稍留意一番当时的宪法、民法、刑法的内容,就不难发现许多内容都源于《论法的精神》的重要思想。

孟德斯鸠(Charies Louis de Secondat Montesquieu,1689-1755),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历任波尔多省法院法官、院长和法兰西学院院士。他生于贵族家庭,幼年学习过古希腊语和拉丁语,后来专攻法律。1716年孟德斯鸠继承伯父的子爵爵位和法院院长职务。在工作中,他认识到封建法律是为王权服务的,开始怀疑法律能否做到真正公允。1728年他辞去法院院长职务,从此他潜心读书,涉猎各类学科,获得了广博的学识。他到欧洲各国旅行,深入研究英国的宪法和议会制度,为《论法的精神》收集资料,耗时20年。经过精心的酝酿和准备,于1748年完成并发表了《论法的精神》这一社会学巨著。

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是17世纪末和18世纪前叶,此时正值法国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期,统治阶级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压迫广大人民,宫廷和贵族极尽奢侈,民众却在饥寒中挣扎,长期的战乱、苛政使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愈演愈烈。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兴起,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与专制主义的冲突日益尖锐,资产阶级革命的时机进一步成熟。另外,思想领域的革命也为孟德斯鸠的理论形成做好了较为充分的思想准备。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法国笛卡儿的理性主义对他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一大批进步的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和进步人士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奔走呼号,他们激烈地抨击封建主义腐朽的社会秩序。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也被广泛接受。这都为《论法的精神》的诞生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1]

来源:http://baike.baidu.com/view/112406.htm参考资料 论法的精神.

扩展阅读: 图书http://www.ilucking.com/xinshu/DA011043.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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