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超过诉讼时效怎么办
我国行政诉讼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对土地或房产登记部门所颁发的土地证或房产证进行撤销或对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确认违法的。但我国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规定,将一大批确需维权的人拦在了行政诉讼的门外。为此,笔者认为,若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可以根据我国《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土地登记部门更正登记的方法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土地更正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因过错或过失使已完成的土地登记发生错登或漏登,经土地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或土地登记机关主动发现,由土地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原土地登记所进行的一种更正、补正登记。
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土地登记部门发现土地登记有错登、漏登情况,需要进行更正登记的,首先由土地登记机关通知土地权利人按照正常程序办理土地更正登记,土地权利人拒不办理土地更正登记的,国土管理部门直接进行变更登记,并将更正结果予以公告,同时书面通知土地权利人携带土地证书在规定期限内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更改、更换或注销原土地证书手续。土地权利人逾期不将原土地证书交回并办理更改、更换、注销手续的,由发证机关公告原土地证书作废。
《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
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土地登记后,土地登记机构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在15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办理的,土地登记机构可启动更正登记程序,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更正土地登记簿记载的错误事项或更正(撤销)已核准的登记。
(一)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认定当事人对土地不拥有合法权利的;
(三)因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疏忽造成登记不当的;
(四)登记机构认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确实需要更正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更正登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