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债权人享有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但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场合,则不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理由是:
(1)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消极损害债权的行为,除保存行为外,债权人应在履行期届满方可行使代位权,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积极损害债权的行为,若不及时行使撤销权,等到债权期限届满时,将无法补救。
(2)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将直接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故即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债权人也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会造成其资不抵债,甚至是逃避债务的一种方法,因此一旦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3)在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即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也不会对债务人造成损害。因为第三人返还财产后,该项财产应当由法院代为保管,等到该债权到期后才能交给债权人,所以不会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
综上,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已到清偿期,不影响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债务人以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