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融资方式的法律规定 融资租赁公司法律规定

债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际经验,债券市场是政府和企业的一个主要筹资渠道,但我国金融体系长期发展不平衡,债券市场规模小,尤其是企业债、公司债发展严重滞后。2008年以来,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中央在有关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中将发展债券融资作为一个重点。可以预见,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会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债券融资将成为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本文拟对债券市场的主要品种作简要总结。

1 公司债券

1.1 定义: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2 公司债券所适用的相关法律:

1.2.1 《证券法》

1.2.2 《公司法》

1.2.3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1.2.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1.2.5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1.3 发行主体:上市公司

1.4 审批机构:证监会

1.5 发行条件:

1.5.1 《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卷的条件:

A.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B.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C.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D.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E.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F.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G.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1.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A.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B.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C.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1.5.3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卷的条件:

A.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B.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C.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D.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E.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F.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1.5.4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A.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B.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C.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D.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2 可转换公司债券

2.1 定义: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2.2 法律依据:

2.2.1 《证券法》

2.2.2 《公司法》

2.2.3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令第30 号 2006-5-6)

2.2.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 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

2.2.5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 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2.3 发行主体:上市公司

2.4 审批机构:证监会

2.5 发行条件:

2.5.1 《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A.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B.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C.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D.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E.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F.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G.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5.2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A.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B.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C.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3.1 定义: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3.2 法律依据:

3.2.1 《证券法》

3.2.2 《公司法》

3.2.3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令第30 号 2006-5-6)

3.2.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 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

3.2.5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 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3.3 发行主体:上市公司

3.4 审批机构:证监会

3.5 发行条件:

3.5.1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A.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

B.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C.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司除外;

D.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4 可交换公司债券

4.1 定义: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4.2 法律依据:

4.2.1 《证券法》

4.2.2 《公司法》

4.2.3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

4.2.4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4.2.5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4.2.6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4.2.7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4.3 发行主体:上市公司股东

4.4 审批机构:证监会

4.5 发行条件:

4.5.1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关于发行分离交易的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A.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B.申请人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C.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D.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

E.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F.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G.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且应当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担保物;

H.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I.不存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4.5.2 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B.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且股东在约定的换股期间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其对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

C.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权利被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权属争议或者依法不得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其他情形。

D.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6年,面值每张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由上市公司股东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5 企业债券

5.1 定义: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5.2 法律依据:

5.2.1 《证券法》

5.2.2 《公司法》

5.2.3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5.2.4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5.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5.2.6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5.2.7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5.2.8 发行主体: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5.2.9 审批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

5.3 发行条件:

5.3.1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关于发行企业债券的条件:

A.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B.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C.具有偿债能力;

D.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

E.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3.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发行企业债券的条件:

A.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B.净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要求;

C.经济效益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D.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E.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F.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

G.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H.企业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0%。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

I.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重点支持行业、最低净资产规模以及发债规模的上、下限;

J.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3.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发行企业债券的条件:

A.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B.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C.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D.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E.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F.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 集合债券

6.1 定义:集合债券是企业债的一种,若干经营状况良好、成长能力较强的中小企业组合在一起,申请集合发债,按照"统一冠名、分别负债、统一担保、集合发行"的模式发行。

6.2 法律依据:

6.2.1 《证券法》

6.2.2 《公司法》

6.2.3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6.2.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6.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6.2.6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6.3 发行主体: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6.4 审批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

6.5 发行条件:

6.5.1 《深圳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组织发行实施细则》关于发行企业集合债券的条件

A.注册地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B.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C.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D.经济效益良好,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E.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企业拟发行债券每年的利息;

F.企业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G.近3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H.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

I.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J.企业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0%,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

K.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 非金融企业债券

7.1 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7.2 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1-10年)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7.3 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7.4 法律依据:

7.4.1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08〕第1 号

7.4.2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

7.4.3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7.4.4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7.4.5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

7.4.6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7.4.7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7.4.8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7.4.9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7.4.10《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

7.5 发行主体: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7.6 审批机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

8 金融债券

8.1 定义: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8.2 法律依据

8.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8.2.2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05〕第1号

8.2.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2009〕第6号

8.2.4 发行主体: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8.3 审批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8.4 发行条件:

8.4.1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金融债券的条件:

A.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发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发行方式等内容,如需调整,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B.本办法所称政策性银行,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8.4.2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A.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B.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C.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D.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E.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F.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G.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H.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豁免前款所规定的个别条件。

8.4.3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A.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B.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C.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D.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9 次级债

9.1 保险公司次级债

9.1.1 定义:保险公司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9.1.2 法律依据:

A.《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B.《关于调整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债券、银行次级定期债务和企业债券比例的通知》

C.《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次级债、可转换债券、股票和境外外汇投资资产》

9.1.3 发行主体:保险公司

9.1.4 审批机构:中国保监会

9.1.5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发行保险公司次级债的条件:

A.保险公司申请定向募集次级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B.经审计的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C.募集后,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保险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D.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E.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能得到严格遵循;

F.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占用;

G.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H.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9.2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

9.2.1 定义: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9.2.2 法律依据:

A.《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B.《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05〕第1号

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2009〕第6号

9.2.3 发行主体:商业银行

9.2.4 审批机构:银监会

9.2.5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的条件:

A.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a实行贷款5级分类,贷款5级分类偏差小;

b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

c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d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

e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B.商业银行以私募方式发行次级债券或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a实行贷款5级分类,贷款5级分类偏差小;

b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c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d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

e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3 证券公司次级债务

9.3.1 定义:证券公司次级债务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次级债务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清偿顺序列于证券公司一般负债之后,先于证券公司股权资本清算而受偿的定期债务。

9.3.2 法律依据:
债券融资方式的法律规定 融资租赁公司法律规定

9.3.2.1《关于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9.3.3 发行主体:证券公司

9.3.4 审批机构:证监会

9.3.5 《关于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发行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条件:依法设立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法人或投资组织。除股东和符合条件的次级债务机构投资者之外,严禁证券公司向其他机构或个人借入次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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