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指标解释
1.组织机构代码: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发的代码,如参保单位无赋码资格的,由社保经(代)办机构赋予替代码,为必录项。
2.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编码,单位应如实填写,为必录项。
3.参加险种:根据职工应参加的险种选择划“√”,为必录项。
单位类型为企业、自收自支事业、民办非企业、城镇集体的单位必须参加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的外埠人员必须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单位类型为全额事业的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除外)必须参加失业、工伤保险,合同制工人必须参加养老保险;
单位类型为差额事业的单位必须参加失业、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同制工人必须参加养老保险;
单位类型为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单位必须参加失业、工伤和医疗保险;
其他单位按照相关批准的文件参加保险。
4.姓名:同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为必录项。
5.公民身份号码:参保人员填写经公安机关核发的18位公民身份证号码(以户口簿内容为准),为必录项。
6.出生日期:应与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一致,为必录项。
7.性别、民族:与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外国籍人员选择“其他族”,为必录项。
8.婚姻状况(代码项):与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
代码 | 婚姻状况 | 代码 | 婚姻状况 |
1 | 未婚 | 4 | 离婚 |
2 | 已婚 | 9 | 其它 |
3 | 丧偶 |
9.文化程度(代码项):是指参保人员受教育程度的分类,依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填写,为必录项。
代码 | 文化程度 | 代码 | 文化程度 |
11 | 博士 | 61 | 高中 |
12 | 硕士 | 62 | 职高 |
21 | 大学 | 70 | 初中 |
31 | 大专 | 80 | 小学 |
40 | 中专 | 90 | 文盲或半文盲 |
50 | 技校 |
10.户口性质(代码项):依据居民户口簿登记的内容,按照以下类别选择填写,为必录项。
1-城镇( 非农业户口 )2 - 农村( 农业户口)3 - 其它
11.户口所在区县街乡:填写参保人员户口所在地的所属区县、街道、乡镇的名称。
12.户口所在地地址:与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为必录项。
13.户口所在地邮政编码:填写参保人员目前户口所在地的邮政编码,为必录项。
14.居住地(联系)地址:填写参保人员目前居住地的详细通讯地址,为必录项。
15.居住地(联系)邮政编码:填写参保人员目前居住地的邮政编码,为必录项。
16.选择邮寄社会保险对账单地址:可选择所在单位地址、户口所在地地址或居住地(联系)地址的任意一个做为邮寄社会保险对账单的地址,为必录项。
17.邮政编码:指邮寄社会保险对账单地址的邮政编码,如实填写已选定的邮寄社会保险对账单地址所对应的邮政编码,为必录项。
18.参保人电话:如实填写,为必录项。
19.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填写参保人直系亲属或配偶的姓名及电话号码。
20.参加工作日期:填写参保人员个人档案中记载的首次参加工作的时间,为必录项。
21.个人身份(代码项):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对公民从事的职业或者身份进行的分类。依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进行填写,为必录项。
代码 | 个人身份 | 代码 | 个人身份 |
1 | 工人 | 8 | 职员 |
2 | 农民 | 9 | 其它 |
3 | 学生 | 10 | 军转干部 |
4 | 干部 | 11 | 两航起义 |
5 | 国家公务员 | 12 | 100%老专家 |
6 | 现役军人 | 13 | 无 |
7 | 无业人员 |
22.申报月均工资收入: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列入统计范围内实际发放的上一年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在职人员为必录项。
23.缴费人员类别(代码项):依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进行填写,为必录项。
代码 | 指标名称 | 代码 | 指标名称 |
1 | 本市城镇职工 | 19 | 其他人员 |
2 | 外埠城镇职工 | 20 | 外地农民工(1%) |
3 | 本市农村劳动力(12%) | 21 | 本市农民工(1%) |
4 | 外埠农村劳动力(12%) | 22 | 本市城镇困难灵活就业人员 |
5 | 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 | 34 | 外籍从业人员 |
10 | 本市城镇自由职业人员 | 29 | 港、澳、台从业人员 |
11 | 本市城镇自谋职业 | 27 | 本市城镇自主创业人员 |
12 | 退休人员 | 13 | 退职人员 |
24.医疗参保人员类别(代码项):根据医疗保险享受待遇的规定,对人员进行的分类。依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进行填写,为必录项。
代码 | 医疗人员类别 | 代码 | 医疗人员类别 |
11 | 在职职工 | 51 | 两院院士 |
12 | 在职长期驻外职工 | 52 | 在职优诊待遇人员 |
13 | 在职二等乙级伤残军人 | 53 | 退休优诊待遇人员 |
21 | 退休人员 | 54 | 退职优诊待遇人员 |
22 | 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 | 55 | 异地安置的退休优诊待遇人员 |
23 | 退职二等乙级伤残军人 | 56 | 异地安置的退职优诊待遇人员 |
24 | 退休二等乙级伤残军人 | 57 | 异地安置的享受优诊医疗待遇离休干部 |
25 | 退职人员 | 61 | 社会退休人员 |
26 | 异地安置的退职人员 | 62 | 社会退休异地安置人员 |
27 | 异地安置的离休人员 | 63 | 社会退职人员 |
28 | 异地安置的离休司局级医疗照顾人员 | 64 | 社会退职异地安置人员 |
29 | 异地安置的离休副部级医疗照顾人员 | 65 | 企业改组退休人员 |
30 | 享受优诊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 | 66 | 企业改组退休异地安置人员 |
31 | 离休 | 67 | 企业改组退职人员 |
32 | 老红军 | 68 | 企业改组退职异地安置人员 |
33 | 离休的司局级医疗照顾人员 | 71 | 三资退休人员 |
34 | 特殊全免人员 | 72 | 三资退休异地安置人员 |
35 | 在职司局级医疗照顾人员 | 73 | 三资退职人员 |
36 | 退休司局级医疗照顾人员 | 74 | 三资退职异地安置人员 |
37 | 在职副部级医疗照顾人员 | 75 | 支援乡镇退休人员 |
38 | 退休副部级医疗照顾人员 | 76 | 支援乡镇退休异地安置人员 |
39 | 离休的副部级医疗照顾人员 | 77 | 支援乡镇退职人员 |
40 | 享受最低保障的在职人员 | 78 | 支援乡镇退职异地安置人员 |
41 | 享受最低保障的退休人员 | 81 | 破产退休人员 |
42 | 享受最低保障的退职人员 | 82 | 破产退休异地安置人员 |
43 | 在职长期驻外司局级医疗照顾人员 | 83 | 破产退职人员 |
44 | 在职长期驻外副部级医疗照顾人 | 84 | 破产退职异地安置人员 |
45 | 异地安置的退休司局级医疗照顾人员 | 85 | 企业注销吊销退休人员 |
46 | 异地安置的退休副部级医疗照顾人员 | 86 | 企业注销吊销退休异地安置人员 |
47 | 异地安置的退休二等乙级伤残军人 | 87 | 企业注销吊销退职人员 |
48 | 异地安置的退职二等乙级伤残军人 | 88 | 企业注销吊销退职异地安置人员 |
49 | 在乡二等乙级伤残军人 | 89 | 外地农民工 |
91 | 其它人员 |
25.离退休类别(代码项):是指根据养老保险享受待遇的规定对人员进行的分类。依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进行填写,离退休人员为必录项。
代码 | 离退休类别 | 代码 | 离退休类别 |
1 | 离休人员 | 6 | 工伤退休人员 |
2 | 退休人员 | 7 | 非工残提前退休人员 |
3 | 退职人员 | 8 | 退养人员 |
4 | 因病提前退休人员 | 9 | 其它提前退休人员 |
5 |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 | 10 | 按破产政策提前退休人员 |
26.离退休日期:以参保人员个人档案中劳动或人事部门正式批准的离退休日期为准,离退休人员为必录项。
27.农转非类别(代码项):是指对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的分类,请如实自填。
28.批准征地日期: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日期,属“农转非类别”的人员为必录项。
29.农转工补缴单位名称:是指为农转非人员提供补缴资金的单位中文名称,属“农转非类别”的人员为必录项。
30.是否患有特殊病(代码项):请如实自填,为必录项。
31.特殊标识(代码项):参保人根据情况选择。
1-残疾人2-零就业家庭3-随军配偶
32.残疾证编号:残疾人证编号,如果特殊标识选择”残疾人”,此指标为必录项,请根据残疾证如实填写。
33.兼职(代码项):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工作的人员按实际情况选择“全日制”或“非全日制”。非全日制”专指小时工。
1-全日制2-非全日制
34.《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编码:请根据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记载如实填写。外埠人员持此证才可参加北京市生育保险。
35.有效截止日期:指《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有效截止日期,填写《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编码的人员此项为必录项。
36.委托代发基金银行名称、委托代发基金银行行号、委托代发基金银行帐号:指委托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银行相关信息,请如实填写。
37.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对符合视同条件的参保人员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依据参保人员档案记载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情况在审定后如实填写,此信息在核准待遇时以行政部门审核的年限为准。
38.定点医疗机构1-5: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名称。根据“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参保人员原则上可在单位和居住地所在区、县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四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必须有一家基层医疗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厂矿、高校等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39.参保人签字:参保人本人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的本人姓名,为必填项。
更多详情: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及说明 - 李维芳的日志- 网易博客
http://blog.163.com/lwf01@126/blog/static/3467343620140511138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