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疑罪从无 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

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1997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意味着,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处于有罪公民的地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3、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无罪推定,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因此,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应该说这一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其作为一条重要的法治原则规定于宪法中,如《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加拿大宪法》第11条以及《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 章第40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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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原则,是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目的的,而与之相适应的审判方式也必然是强调控辩平等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主要是体现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注意诉讼程序的正当,相对加重国家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无罪推定原本是西方资本主义兴盛时期的产物。在无罪推定原则演变过程中,西方国家个体利益高于整体利益的历史文化传统对其产生重要影响,他们认为,被告人是个体利益的代表,检察官是整体利益的代表,被告人往往处于劣势和不利的地位,刑事诉讼中必须特别强调保护被告人权益。否则,就不能保持这两种利益冲突中的平衡,就难以实现司法公正。无罪推定在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这一两难选择了对个体利益的保护,这便意味着它必须要付出一个不愉快的代价-----不能更有效地减少犯罪,国家也必然要用更大的投入来维护社会安全和法律秩序。

我国是一个发展经历不同于别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所以对待西方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既不全盘否定,也不盲目接收。在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我国不采用无罪推定或有罪推定原则,而采取“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类似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述:“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原则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宪法原则。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有罪前,既不认为被告人是罪犯,也不认为被告人没有犯罪嫌疑,而是实事求是,进行调查,客观地收集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根据事实来确定。因此,我国的刑事审判中并没有完全照搬或抄袭西方国家的无罪推定原则,而只是一种批判地吸收,体现了它的一些基本精神。

除以上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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