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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任海涛补充卷四论述题作者:任海涛司考

综合运用1

材料一:河南省濮阳县“2012年公开招聘民生医生医院工作人员”报名者需为本县户口或者本县生源。

材料二:2012年陕西省米脂县招聘事业单位人员,要求“自公告发布前,户口在本县者可报名。”

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户籍歧视。

可以用理论:

(1)行政合法合理原则,没有明确违反部门法,但是不合理,违反宪法基本原则。

(2)和谐社会

(3)执法为民理念。

(4)公平正义理念。

5)宪法上的“平等原则”

宪法上的平等首先是形式上的平等,又称机会平等,这意味着国家必须保证每一个人有凭借自身能力获得成功的同等机会,而且,在资源有限的情形下,每一个人都有同等的机会参与竞争。这种平等观的核心就是“非歧视性对待”和“无区别对待”。为保证机会平等的实现,我们必须设立一个原则:中立。而中立原则意味着在竞争领域必须选取一个中立标准来确定谁能够在竞争中获胜,而中立标准,应根据该领域的本质和目的决定。

(仅仅因为户籍而被剥夺了参与竞争的同等机会,那么就可以判断,他们应当享有的宪法平等权受到了侵犯。)

其次,实质上的平等,要经过区别对待的理性检测。我们知道,人们之间性别、年龄等差别是普遍存在的自然事实,在某些领域或者某些特定情形下,根据这些因素予以区别对待不可避免。“区别对待”必须经过“合理性检测”和“压倒性国家利益检测”,前者意味着区别对待必须是合理的并且是适当的;后者意味着区别对待必须证明:要么是为结束过去的持续歧视而可以利用的唯一的、绝对必要的手段,要么是可以预见到的某种紧急状态的危险使我们为避免这种危险只能忽略严重的宪法错误,美国政府曾规定,曾遭受数世纪歧视的黑人和女性在就业和入学中可以得到优先对待。【本案并不符合实质平等的情况】

(在我国,虽然没有这样系统、深刻的理论,但在实践中,很多情况也是这样处理的。例如,对教育水平较低的老少边穷地区的学生,在高考录取上优先对待;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确定高低不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述两种区别对待的情形,并非是一种歧视,反而是一种比形式平等更深刻的实质平等,它确保每一个人不因“无区别对待”而受到不公正待遇,从而使整个社会达到和谐。)

材料分析:招收公务员、事业单位中的户籍歧视,不符合“实质平等”的合理性检测,因此是违反宪法的平等原则的。

综合运用2

材料:24岁淘宝女店主猝死,能否继承网店遗产被广泛争论,2012年8月20日,淘宝网正式回应:“从未禁止网站遗产继承,只要继承人根据司法部门的判定,提供相应材料即可以继承网店财产。”

1科技与法律的相互作用

科技对法的影响

1)立法:科技发展出现新的法律部门(环境法、资源法、外层空间法、海洋法等)

2)司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法律推理受科技影响(侦查鉴定、测谎、计算机等)

3)法律思想:科技进步影响人们思维方式,出现了新思想、新法律理论

4)法律方法论:相互借鉴,法发生学、法逻辑学

法对科技的促进

1)协调、管理科技活动;2)促进科技、经济发展,保护知识产权;

3)预防和抑制科技活动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

2)民法诚实信用、忠实于合同愿意: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根据民法诚实信用原则,淘宝应该让店主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财产利益,这个后果是符合死者利益和意思表示的。

3)法律续造:法无明文,法官应该弥补法律空白。

4)司法能动性: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发挥能动性。

5)合法性、合理性:法无明文规定,但是继承是合理的。

6)法律作用的局限性:许多民事领域可以根据道德原则调整。

7)法律与自由,秩序与自由:网店遗产继承没有违背法律(秩序)限制自由的条件,因此这种继承自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允许

8)和谐社会:社会主体应该遵守“诚实友爱”的原则交往,有利于和谐社会。

9)民法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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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则是一项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项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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