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朱某
原告:陈某
被告一:北京市顺义区水务局组织机构代码:00009293-7
被告二:胡某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329520元,丧葬费313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其他损失15000元(含抢救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以上合计475858元;
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二原告为夫妻关系,生一子名叫子朱某某(2003年1月28日出生),就读顺义希望小学四年级二班。2013年6月14日12时许,朱某某在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西环路减河桥下被发现溺水,后经顺义区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顺义区仁和地区西环路减河桥下方的河段管理方为被告一,京顺希望小学的管理人为被告二,该校未经顺义区教委批准备案,属公民个人办学。
原告认为,逝者朱某某在京顺希望小学学习、生活期间,被告二作为京顺希望小学的实际管理人,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被告一作为潮白河段的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导致悲剧的发生。独子的不幸离世,给二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二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现三方对赔偿问题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到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顺义区人民法院
本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