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黑社会性质组织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组织也得到了快速发展,截至2010年底社会组织单位数达到44.56万个,从业人数达618万[1],社会组织的作用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但社会组织资产的所有权性质一直没有明确的,实际工作中,相关政府部门将社会组织视同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社会组织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监管,而社会组织认为其资产不属于国有资产,抵触情绪较大,增加了监管难度,如不及时加以明确,势必进一步加大监管和被监管双方的矛盾。

一、社会组织资产的特点

社会组织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这里所说的社会组织是指狭义的社会组织,即根据现有的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实践,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探讨社会组织资产所有权性质必须先从决定其所有权性质的初始资金、日常资金来源和净资产所有者谈起。

(一)初始资金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初始资金是指发起设立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时筹集的初始活动资金,即开办资金。基金会初始资金是指发起设立基金会时筹集到的初始基金。

社会组织初始资金完全不同于设立企业时股东投入的注册资本,社会组织初始资金提供者是捐赠或资助,提供者并不因提供初始资金而拥有对社会组织的所有权。

(二)社会组织资产来源

除开办资金或初始基金外,社会组织资产一般来源于:

1.会费

社会团体根据章程等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

2.捐赠

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3.政府资助

接受政府拨款或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4.提供服务收入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会员或其他组织、个人提供服务所获取的收入,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5.利息

指社会组织拥有的资金孳生的利息。

6.投资收益

7.其他合法收入

社会组织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黑社会性质组织

社会组织资产虽来自上述诸多方面,但社会组织对这些资产拥有支配权,不论是捐赠收入、会员缴纳的会费,或政府资助以及提供服务收入,汇合起来成为一个整体,统一由社会组织依法使用与支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因向社会组织提供上述资产而拥有对社会组织的支配权。

(三)社会组织净资产

社会组织净资产一般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限定性净资产是指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限定性净资产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限定性净资产只能用于规定的用途,如捐赠人设定条件的捐赠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拨款等;非限定净资产由社会组织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自行支配使用。

社会组织净资产与企业净资产的最大区别是企业净资产最终所有权属于投资者,即股东,其中的未分配利润年末可以进行分配,其他净资产企业清算时可以进行分配;而社会组织净资产不属于任何投资者,只属于社会组织,年度不可以进行分配,社会组织撤销清算后也不可以进行分配。

二、社会组织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将资产所有权划分为三种类型: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和个人资产。

(一)社会组织资产不属于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的资产,是国家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权利的资产。而社会组织资产的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因而社会组织资产不属于国有资产。

企业、个人自发设立的社会组织,初始资金由其他组织或个人通过捐赠或资助的方式提供,国家并没有投入,其初始资产以及以后形成的资产自然不属于国有资产。部分体制内的社会组织由政府部门发起设立或脱胎于政府机构改革,初始资金由政府部门拨付,日常经费也有一部分甚至大部分来源于政府拨款,政府部门拨付的初始资金实际上是支持设立社会组织的资金资助,并非企业的投资,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社会组织初始资金一样并不因此而拥有社会组织的所有权,日常对社会组织的拨款是政府作为政府而不是国有资产代表着对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资助,行使的是政府职能而不是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职能,恰如政府为鼓励出口给予出口企业的退税、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而给予的专项补助。

(二)社会组织资产不属于集体资产、个人资产

集体资产是指属于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是集体组织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权利的资产,集体没有明确的个人,没有法定的边界,只是指一定范围的劳动群众,而这个范围可以小到一个企业,也可以大到一个联社,甚至可以大到一个县市、省区。社会组织员工与社会组织是聘用关系,不是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因而社会组织资产不属于集体资产。

个人资产是指公民个人的资产,是公民个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权利的资产。社会组织中的任何人不拥有社会组织资产的所有权,因而社会组织资产更不是个人资产。

(三)社会组织资产属于社会资产

任何组织(包括政府)和个人不具有对社会组织资产的所有权,社会组织资产既不属于国家资产,也不属于集体资产或个人资产,社会组织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全社会,资产性质属于法人资产,社会组织存续期间,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对社会组织资产行使支配权,监事会对理事会行使职能情况(包括对资产的管理)进行监督,理事会、监事会均由会员大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那么,社会组织资产属于什么所有权性质呢?笔者认为在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之外,还应有一种所有权为社会所有,社会组织资产的所有权性质应为社会资产。

社会所有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之间的最大区别是其不属于任何特定的人、特定的组织。社会资产与国有资产至少有以下几方面区别:其一,社会资产属于全社会所有,所谓全社会不是人的组合,并不是全民,没有人或组织可以代表全社会;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所谓全民是人的组合,国家或政府可以代表全民行使所有权。其二,占有社会资产的组织依法拥有其所占有的社会资产的使用权、处置权,不需国家授权,国家也无权剥夺;占有国有资产的组织也依法拥有其所占有的社会资产的使用权、处置权,但属于国家授权下的有限使用权、处置权,国家作为所有者可以限制其部分使用权、处置权,甚至可以随时剥夺其权限(如国家可以对其资产进行无偿调拨)。其三,投入社会资产的组织一旦其投入资产变为社会资产,则完全失去了对该资产的支配权、收益权;投入国有资产的组织,除非有特别约定仍拥有该资产的收益权。其四,社会资产本质上是公益的;国有资产有可能是公益的也可能是经营性的,如国有资产投入事业单位是公益的,投入国有企业则是经营性的。其五,占有社会资产的组织解散后,其剩余资产只能由相近组织仍用于相近功能,原投入人无权参与剩余资产的分配;占有国有资产的组织解散后,其剩余资产归国家所有,国家可改变其用途。典型的国有资产如:土地、矿产等,典型的社会资产如:空气、雨水、风、太阳能等。

国家对社会组织资产在法律授权下进行监管,行使的政府监管职责。社会组织本身在法律、章程规定权限内对其资产进行管理。



[1]《中国社会组织年鉴2011》第513、5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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