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2]124号 2002年12月12日)
现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住房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房屋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
非住房转让手续费,存量房屋按交易额的1%计收,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新建房屋按交易额0.5%计收,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房产交易大会期间,房屋转让手续费可适当给予优惠。
(二)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80元,由出租人承担。
非住房租赁手续费按指导租金1%计收,由租赁双方各承担50%, 指导租金由各市场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住房转让手续费和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三、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本规定自二00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