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再批“坚守道德底线”论的危害 坚守道德底线心得体会

探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再批“坚守道德底线”论的危害:

道德与法律关系是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对立统一。一方面,两者都是人们社会行为的规矩﹐社会活动的准则和社会调控的手段。其内涵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是社会关系具体化的反映。像一部车轮的双轮,一只飞鸟的两翼,难能分离,相互联系。另一方面又有区别和不同。

理由是:首先,法律是道德内涵的衍生分化。追索道德是人类为了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在社会互动过程中衍生出来,相习成风,约定俗成。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社会成员行为是不成文的习惯和道德。原始社会的习惯体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没有国家强制力,只有人民自觉遵守的道德规范和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国家产生了。习惯、道德已逐渐无力、无法调整对抗性的阶级矛盾,大致经过了“道德习惯”——“道德习惯法”——“国家法律”的过程。国家法律形式外壳下的道德习惯法在相当程度上是对原始道德习惯的精选和规范化、形式化。这样体现奴隶主阶级利益,由其国家认可、靠其国家强制力实施的法律随着就出现了。所以,法律是道德习惯中的衍生分化,法律是道德的最底防线。道德的产生形成是与人类社会同步,道德是维持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所以,所谓倡导“坚守道德底线”论是拆社会道德体系的防线,用心险恶啊!

其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两者连着公平、正义的纽带,但依靠的力量不同。道德是自我约束的公平,法律是“帝王条款”的公平。道德之盛在于法治之行,道德与法律在根本目的上相通的。但法律依靠的力量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是最基本的社会公德的规范化、秩序化,是人人必须遵守的社会制度与行为准则。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依靠的力量是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依靠社会舆论、人们良心、教育感化、典型示范等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来唤起人们的知耻心,培养人们的道德责任感和善恶判断力来进行调控。而坚守道德底线论却反其道而行之,让道德原则、道德标准依靠“道德伪善”来混淆。倡导了仅为一已之私的道德要求,使用了画蛇添足的劣质品来设定道德标准。使个人道德行为用人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谈判双方讨价还价时心里可以承受的下限,即社会学、经济学和心理学术语——“底线”来烂竽充数,是乎是伪装成合理的和社会可接受的表达方式,用一种“自我”可接受,他人能宽恕的解释来代替自己行为。实质目的为自身不道德的行为进行辩护,早把社会的“公平、正义”抛到九外云霄。

再次,两者虽有调整功能的重合,但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两者同属于广义的社会规范体系。只是各自通过自己的不同作用方式作用于人的行为,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道德既是个体的道德自觉与价值观、人生观的反映,更是社会群体的核心价值观,是群体的道德理想与精神追求。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的“思想犯”。但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泛,总有鞭长莫及之处。而坚守道德底线论的罪恶目的就是把把我国几千年积淀下来的文化价值观念,道德防线冲垮,堂而皇之用法治取代德治。道貌岸然用法律底线,社会主义底线…等模凌两可概念来画蛇添足,来达掩人耳目的低劣手段。

还有两者从内容上说,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个人与自然之间各种关系的两种不同属性的行为规范。法律规范由立法机关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主要内容是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规定什么可以为、什么不可以为。既有引导、推动作用,更有惩戒、防范作用。所以,在很多情况下,有些人之所以不敢违法,是因为害怕钢性法律的追究,害怕承担法律责任。但法律并非万能,对虽“缺德”而不犯法的行为往往无能为力。而道德则主要是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修养、宣传教育等手段向上运作督促履行。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这是道德的局限性,它对严重危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只能谴责而不能制裁。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行为尽管没有违反法律,法律不能追究,却都违背了常理,违背了公众心理,违背了感情接受程度。譬如,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由此看来,这些人的行为,比起法律所制约的范围、内容,要更加广泛、更加深邃、更加真挚自觉,能够对这些行为起到制约作用的,只有道德,是做人的基础和根本。

总之,法律之强硬在于它以强制力制约人的行为,道德之魅力在于它深入人的灵魂。“德可固法,法可厚德”,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治国的重要大方略。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他律约束作用与道德的自律教化作用,只有相互补充和密切配合,才能达到建设社会文明的良好效果。由此可见,无论是在法律产生的初始阶段,还是法律发展的成熟阶段,法律与道德始终存在着难以割裂的关系。道德不只是理念的东西,道德准则只有通过人的行为体现出来,道德的意义才算真正实现,而道德实现的有力保障就是法律;法律也不只是外在的形式和硬约束,它的内核包含着伦理精神。摒弃道德精神的法律是没有生命力的,它只有法律的外壳而没有感人的力量,只有一时的强制力而没有持久的生命力。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德与法,有时应是二者并重,有时可偏重一方,因为法律不是万能的,有其的固有局限性,比起法律更重要的是道德。因此就法律与道德来看,道德会弥补法律的不足;崇尚道德,着重思想影响,会降低交际成本,达到“无讼”,至少在当现的中国大陆社会大多数人,特别是共产党人比较妥当。要坚决拒绝“坚守道德底线”论,大力倡导毛泽东同志在七十五年前《纪念白求恩》一文,指出:“一个外国人,毫无利己的动机,把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当作他自己的事业,这是什么精神?这是国际主义的精神,这是共产主义的精神,每一个中国共产党员都要学习这种精神。”还指出“我们大家要学习他毫无自私自利之心的精神。一个人能力有大小,但只要有这点精神,就是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而对共产党人来说,更应该把她当成为座右铭,努力学习,努力践行,做一个纯洁的共产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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