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级别管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二)上下级法院分工均衡;
(三)案件情况与审判力量相适应;
(四)大多数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复杂、疑难案件由上级法院管辖。
第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一)辖区内所有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婚姻家庭关系案件和除对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以外的集团诉讼案件;
(二)辖区内所有的支付令案件、公示催告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三)本县(区、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
(四)经由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或其他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五)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本区范围内的争议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以及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六)长沙市的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岳阳市、衡阳市、株洲市、湘潭市、常德市、郴州市的基层法院受理争议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下,益阳市、邵阳市、张家界市、怀化市、娄底市、永州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在120万元以下其他民商事纠纷案件。
第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一)本市(州)范围内由本市(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和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
(二)本市(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和申请仲裁协议条款无效的案件;
(三)经由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或其他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四)本市(州)争议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下列类型案件:
1. 商标权纠纷案件;
2.涉及域名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
3. 著作权纠纷案件;
4.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5. 期货纠纷案件。
(五)争议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下列类型的案件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1.全省范围内涉及布图设计的案件;
2.除株洲市外的全省其他市(州)的专利纠纷案件;
3.全省范围内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
4.全省范围内对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
(六)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市范围内争议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下专利纠纷案件;
(七)除本条(一)至(六)项外的其他民商事纠纷案件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管辖:
1.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案件;
2.岳阳市、衡阳市、株洲市、湘潭市、常德市、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3500万元以下的案件;
3.益阳市、邵阳市、张家界市、怀化市、娄底市、永州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在12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
第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一)争议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期货纠纷案件、对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
(二)涉及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郴州市、衡阳市、怀化市、岳阳市、益阳市范围内的且争议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涉及其他市(州)争议标的额在2000万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三)涉及长沙市争议标的额在4000万元以上的,涉及岳阳市、衡阳市、株洲市、湘潭市、常德市、郴州市争议标的额在3500万元以上,涉及益阳市、邵阳市、张家界市、怀化市、娄底市、永州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争议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其他民商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案件。
第六条 涉外和涉港、澳、台的下列类型案件分别由长沙市、张家界市、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一)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二)信用证纠纷案件;
(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涉及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郴州市、衡阳市、怀化市、岳阳市、益阳市范围内的且争议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下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张家界市、常德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范围内的且争议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涉及永州市、邵阳市、娄底市范围内的且争议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应当由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新类型案件或复杂、疑难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可在首次开庭后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报请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提审。
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在作出提审决定前,应当征求该院相关审判庭的意见。
第八条 跨辖区的案件当事人可在起诉状送达之日起15日内申请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材料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提审。
原告以跨辖区为由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亦应先向原管辖法院起诉后再按前款规定申请变动。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条 除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五类案件以外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案件不再另行规定级别管辖,按照其他民商事案件标准分别由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在施行中,如与法律和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相冲突的,以法律和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