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洪道德教授自诉陈光武律师诽谤罪的微博评论
文/李蒙
这里是我的有关洪道德教授自诉陈光武律师诽谤罪的微博评论集锦,随时更新。
1、听闻@洪道德教授起诉@陈光武律师,看完诉状,总的感觉:洪道德教授接受央视采访,发表倾向性非常明显的言论,本身就把自己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上,他当然就有义务容忍人们对他的可能比较偏激一点的评价。而且,最多陈光武律师也只对他构成名誉侵权或精神伤害,不可能是刑事犯罪。
2、在我看来,洪道德作为一个刑诉法领域的知名教授,在立案登记制刚开始实行的时候,就率先垂范,滥诉了一次。但客观上说,这个有关聂树斌案复查再审的“案中案”,可能也对聂树斌案有好处。
3、此案走向:海淀法院中止审理,理由是聂案复查还没有结果。一拖几年,不了了之。聂案平反后,洪悄悄撤诉。
4、刑事诽谤罪与民事的侮辱行为的区别,就是诽谤罪必须是以捏造虚构事实毁损他人为前提。从陈光武律师的本意来说,当然是针对洪道德在央视出镜对聂树斌案复查发表倾向性极为明显的意见的一种评论,怎么可能构成诽谤罪呢?洪道德还在那里问啊问,不像个刑诉法教授。
5、你指控陈光武犯诽谤罪,那就应该由你举证陈光武捏造了哪些事实,你怎么还在那里问啊问,你问谁啊?陈光武可能提及一句说洪道德是听证人员,但这是他搞错了,并非故意捏造。而且,当听证人员也不侮辱人格啊。听证人员是个荣誉性的职务,是个好事啊,怎么还侮辱你了,怎么还是诽谤罪呢?
6、当然,说洪道德完全无道无德显然也不客观,最多只能说他是在道德修养方面还有所欠缺。
7、诽谤罪属于情节犯,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诽谤罪,予以立案追究。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洪道德教授,@陈光武律师捏造了什么事实?是否给你造成了严重后果,例如导致你精神失常甚至想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