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张海峡男1973年汉族
司法考试培训教师
住所:北京市====================
联系方式:13=============
答辩人因北京方圆众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北京市海淀区众合培训学校诉我名誉侵权纠纷一案进行答辩。
首先,就案件事实部分中原告所称“双方交恶源于2010年3月原告出版的《专题讲座》系列图书的作者介绍”,引发了本人的抨击,这显然是对方的一派谎言。
双方交恶的真实原因:2009年和2010年众合刚刚成立,总裁李建伟和副总裁袁锦邀请本人加入众合,而本人拒绝入股参加众合学校,并在众合2010年违约取消事先其所约本人大量课时后,拒绝为其授课。而本人又是司考界授课10年,各种正版盗版听众总计不下100万以上的有巨大招生影响的教师,会帮助其他司考培训机构对众合市场发展构成有力竞争。于是经过长时间预谋和计划,2011年8月23日,众合勾结中国社会科学院于建嵘,利用于建嵘百万粉丝影响的巨量新浪微博,通过国内外不负责任未向本人核实真相的媒体们的传播,非法截取本人长达87分钟未发表之授课作品录像上传互联网,断章取义,对本人进行了蓄谋已久的“巴黎留学生都是潘金莲”文字狱迫害,引发了本人后来的反抗。
另外,本人在收到此案起诉书之前,从未见过原告所述《专题讲座》,更不是该书的作者,原告所说此书中本人是作者之一,无本人任何授权,更没有支付相关稿酬及寄样书给本人。原告所说的交恶起因纯属捏造,一派谎言,如此书真实存在,则是对本人的民事侵权。
同时还应指出,像众合这样一个在起诉书中都敢于公开撒谎的刚成立2年的新公司,竟然在起诉书的事实与理由部分中说“众合教育在司法考试培训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这种自封的美誉岂不荒唐和可笑!并且该公司截止于此案开庭,至今只进行过两届司考培训,“知名度与美誉度”应为社会评价,作为新公司的众合,其知名度和美誉度不知从何谈起,很显然,实属荒唐的自封。
其次,对于原告所说的诉由第一项:捏造事实,无端臆测原告与他人联合发布其授课视频,侵害原告名誉权之答辩理由如下:
1、原告所引用的本人两篇博文正如原告诉状中所说,“为分析及逻辑论证”,本人所附书面证据,足以说明本人无编造、假造事实。
本人张海峡新浪博客所写文章,为根据所掌握的来自于网站论坛等多平台的揭露资料,对于众合行为所作出的个人评价,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之批评、检举、申诉和控告之神圣公民权利。凡我国民,皆有此权,众合公司不过一个普通民事主体,有何国家秘密和特权身份不被人批评,豁免于社会监督之外呢?岂有此理!
本人基于合理推理进行的分析,是客观分析,有理有据的对众合欺诈考生报名、违约考生,不开发票偷逃国家营业税、所得税等不道德不合法社会现象的抨击,是合法的行使舆论监督权的公民正义之举,绝不是侵权行为。
2、原告众合在诉状中所说“原告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对被告多次在网络上发表的不负责任的言论不予回应”,实则是做贼心虚的乖张表现,怎么成了有涵养的绅士风度?并且,原告作为法律培训机构深知:如果原告是受害人,而受害人过错(例如本案中的“不予回应”)导致的损失扩大,相对行为人可以就扩大的损失免责不赔偿!因此,原告众合的不予回应不是什么息事宁人,而是做贼心虚,不然不会任由“损失”扩大。
3、如原告诉状所说,本人所有言论均发表于个人新浪博客,本人无任何扩大影响之行为,至于被人转载,那不是本人的行为,本人无责任。
上述论述和所附证据事实证明,对于原告的第一项诉由,本人不构成捏造。
阅读链接:
公告媒体:张海峡对众合的答辩状全文(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