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变法成功的原因 对商鞅变法成败的看法

《商鞅变法》的理论、实践和成功原因分析
  任何革命、革新和改革,如果不能从整体上设计改革的战略、战术,选择正确的突破点,那么,这种改革、革命和革新,要么达不到其目的,要么是发动者和推动者身败名裂。
  
  任何变法都意味着一场革新和革命。革新和革命都意味着将伤害一部分人的利益,这种伤害必定招致反对,反抗。如果驾驭不好这种革新中的利益冲突,不仅达不到革命革新的目的,对于革新者和革命者而言还意味着风险和灾难。中国历史上,众多的改革中,最成功的改革者是商鞅,除了商鞅之外,几乎没有成功的改革者,包括毛泽东的“文化革命”也是无果而终。从理论、实践和操作方法上探讨商鞅的变法,或许对改革者有帮助。
  社会在改革和改良中不断前进。但是任何一种改革和改良都意味着一次冒险,对改革者是一次冒险,对社会也是一种冒险,只有能够很好的驾驭风险的改革者才能成功的实现改革的目标,将改革的风险转化为机遇,转化为社会发展的机遇和个人发展的机遇,使改革的发起者和改革的对象都能够从改革中获益。失败的改革对于改革者而言意味着一场灾难,对于改革的对象而言也是一次折磨。法国大革命的改革史是由血与火铸就;科学史上的布鲁诺在火刑架上的遭遇是惨痛的,以至于哥白尼隐忍数年死后才将他的日心学说公诸于众;中国戊戌变法的血和泪更是令中国人不堪回首。但是中国历史上,商鞅变法却是一次成功的范例,一次社会变革成功的范例。作为变法的发起者的商鞅,如何驾驭当年的社会环境,成功地完成变法的事业,是非常值得反思的。 在众多的研究方法和分析方法之中,辩证唯物主义的矛盾论无疑是非常科学的研究方法。本文抛砖引玉地尝试着用辩证唯物主义的矛盾论分析商鞅变法中,商鞅如何驾驭矛盾,引导秦国的改革,通过变法实现移风易俗的社会进步,最终将秦国推向强大的。
  
  一、 人生的普遍矛盾和特殊矛盾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在人的所处的各种社会关系中矛盾无处不在。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人的矛盾具有特殊性。分析人所处社会关系的不同,有助于把握人的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进而理解和解读人类社会历史变迁的内在规律性,把握社会变革的内在动力,顺应社会变革的趋势。
  
  1、人的社会关系的分类。人所处的社会关系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人自我的关系,二是人和人之间形成的关系,三是人和非人的自然形成的关系。人所处和所面对的矛盾大致就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人的自我矛盾,二类是人和人之间关系中形成的人和人之间的矛盾,为便于叙述可以将之称为人的社会矛盾,三类是人和自然之间关系中形成的人和自然的矛盾,将之称为人的自然矛盾。在人所处的三类社会关系中,由于人的自我矛盾即存在于人的社会矛盾之中,也存在于人的自然矛盾之中,因而具有普遍性,是人的各种社会关系中具有普遍性的矛盾,是人生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普遍性的矛盾。
  
  2、人自我关系中的矛盾特征。人的自我矛盾存在在于人的自我关系中。人的自我关系主要表现在人的意识活动和人的肉体活动所形成的关系中。人的意识活动中所存在和形成的关系是心理学的研究范畴,而人的肉体内存在和形成的关系属于生物医学研究的范畴。本文主要探讨意识和肉体间形成和存在的矛盾关系的性质和表现。
  
  人的肉体运动最大特性就是其有限性,在时间和空间运动中的有限性。肉体在时间运动中的有限性表现为生命的有限性;在空间运动中的有限性表现为存在的有限性。生命运动的有限性的现实表现就是生老病死。与人的肉体运动不同的是人的意识的运动,其典型特征就是无限性,在时间和空间运动中的无限性。意识运动的无限性表现为没有时空限制,人的意识可以既可以追述远古的历史,还可以展望遥远的未来;人的意识既可以关注视力所及的眼前所发生的一切,又可以遥望视力不可及的浩淼星空。意识和肉体形成的矛盾关系表现为意识的无限性和肉体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关系,表现为意识的无限性对肉体的有限性地超越,表现为肉体的有限性对意识的无限性地束缚和限制。个体人的内在矛盾性在于束缚和反束缚、限制和反限制的矛盾,以意识为研究对象和主体,人的矛盾性可以理解和表述为:人的特性就在于超越性。
  
  3、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的矛盾特征。在人的社会关系中,在人和人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中,人的矛盾有什么样的特殊性呢?换句话说,两个超越者之间具有怎样的矛盾性?谈到超越必然首先要解决超越的标准问题,有了标准才能有超越的可能,没有标准,没有超越对象就没有超越存在。标准涉及到的是尺度问题,也就是公平和平等问题,而超越则是差别问题。如果要比较作为个体存在的某人A和作为个体存在的某人B两者间的超越问题,首先建立一个比较尺度和比较标准,然后两者进行比较,看水超越了谁,也就是A和B之间是否存在差别以及是什么样的差别,是A超越了B?还是B超越了A?同一个班上的同学,在同一个老师的教育下,使用同一本书的前提下,经过相同的时间学习,面对同一份考卷,不同的同学之间考试成绩是不同的。因此,在人和人之间存在和形成的这种超越和被超越、超越和反超越的矛盾关系事实上就表现为平等和差别的关系。在人和人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中的特殊性矛盾就是平等和差别的矛盾。
  
  4、人和自然之间的矛盾关系特性。在人的自然关系中,在人和自然形成的自然关系中,人的矛盾有什么样的特殊表现呢?人是自然的组成部分之一,人依赖自然的存在和供养才能存在,人必须依赖自然而存在,没有了自然也就没有了人的存在。人的自然的超越是一种有限性的超越。人和非人的自然间的关系是人内在的意识和肉体矛盾关系的放大,是人的自我矛盾的放大。肉体的特性转化为非人的自然的特性,意识对肉体的超越,转化为意识对非人自然的超越。
  
  5、矛盾间的关系。人的内在矛盾性表现为超越。人的超越特性在人和人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中表现为平等和差别的矛盾。在生产中形成的人和人之间的超越关系就是生产关系;在人和自然相互作用形成的关系中,人的超越特性表现征服自然、改造自然和支配自然的能力,也就是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生产力间的矛盾决定了社会的发展。 二、 春秋战国时代的社会矛盾
  1、 上层建筑的矛盾特征。生产关系决定上层建筑。那个时代上层建筑的主要特征是:分封制。分封制的主要特性是人和人之间的绝对不平等。何谓分封制?“殷周之王千余岁,封子弟功臣,自为枝辅” ,也就是说在上层建筑层面的构建上,是主要通过血缘关系和对王朝初建时所做的贡献大小为标准建立起来的。这种分封制的上层建筑运动特性是:“诸侯各守其封域,或朝或否,相侵暴乱,残伐不止。” 分封制以血缘远近为判断人和人之间平等和差别的相互关系标准,分封的结果是:与王权近者高于与王权远者;为王权贡献大者,和王权的距离更近,他要高于为王权的建立贡献小者。诸侯国内部也应遵循这种标准建立社会秩序和上层建筑。这种分封制由当时特定的生产力水平决定。
商鞅变法成功的原因 对商鞅变法成败的看法
  
  2、 社会主要矛盾。当年的社会状态是:“诸侯各守其封域,或朝或否,相侵暴乱,残伐不止”,社会主要表现为诸侯国之间的矛盾冲突,也就是诸侯国之间的互相侵略,战乱不止。各诸侯国内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解决程度决定了诸侯国间战争的胜负,也决定了诸侯国的超越地位。
三、 商鞅的知识结构体系
  一个人的知识结构决定一个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要研究商鞅变法何以成功,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要对商鞅的知识体系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和解读,然后才能分析商鞅的改革方案。商鞅“少好刑名之学” 。商鞅的知识来源于刑名之学。刑名之学与《老子》的道德之学相表里,关系密切。在司马迁眼里,刑名之学和老子的道德之学一脉相承。“老子所贵道,虚无,因应变化于无为,故著书辞称微妙难识。庄子散道德,放论,要亦归之自然。审子卑卑,施之于名实。韩子引绳墨,切事情,明是非,其极惨 少恩。皆原于道德之意,而老子深远矣。” “审子之学,本于黄老而主刑名。” 由司马迁在《史记》中的这段评语告诉我们商鞅的知识体系本原于老子的道德之学,追求的最高境界是无为。
  
  1、商鞅知识体系的形而上特征。商鞅的知识体系源于老子的道德学问,而老子的道德学问的核心是无为。老子的无为的核心是“因应变化”,也就是顺应道的变化而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不是绝对的无为。老子的道德学问中的无为理念,在政治哲学方面的应用关键在于顺应社会矛盾变化,并因应这种矛盾变化设计采取干预手段和措施,推动社会发展。商鞅的知识体系在政治哲学层面上,形而上层面上追求和特征就是无为而治。
  
  2、商鞅知识体系的方法论特征。从司马迁的介绍中推知,商鞅的知识结构的方法论特征是名实之学或者说是刑名之学。由于刑名之学、或名实之学体现的是老子的无为思想,通过对名实关系的分析论证确立道的运动;“引绳墨”以建立和确定人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切事情”,也就是通过确立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衡量人的行为方式,人的行为;“明是非”,就是要判断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既定的道的原则,判定人的行为的对错曲直等。
  
  3、商鞅知识体系的行为原则。由于道的运动是由其内部矛盾决定的,属于自主的运动。当把道转化为人,人的运动也就是由人的内在矛盾决定,人在内在矛盾的推动下自主的运动。对于管理者或者说是政治家来说,他的主要工作在于确定人的运动路线,为人的矛盾运动建立实现路径。人只要在路径内运动,无需人的推动,社会自然而然的就会向前发展。因此,管理者重要的职责是惩罚违规者以维护人的自主运动有序进行。因此,无为在执行层面上的基本原则就是重罚轻赏,赏罚分明。
  
  4、商鞅知识体系的分类。从《史记》所记载的商鞅游说秦孝公的过程可以推测商鞅的知识体系。商鞅通过研究刑名之学,建立的知识结构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帝道学问、王道学问和霸道学问。现今人们所知的是商鞅的霸道的知识体系,或者说是法家学问体系。商鞅三说秦孝公,第一次以帝道,秦孝公的反应是:“时时睡,弗听。”第二次以王道,孝公的反应是:“然而未中旨”,孝公仍然不满意。第三次说之一霸道,孝公的反应是:“汝客善,可与语矣。”一个人的知识体系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商鞅自己的帝道、王道和霸道学说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商鞅很可能是从霸道开始,以霸道为切入点实现他的帝道、王道理想。尽管,商鞅的知识体系可以分为帝道、王道和霸道,但是他的政治理想的核心都是无为而治。只是在无为的实现层次上,切入点上,执行过程上有所不同。
四、 体现无为的商鞅新法
  
  老子无为的理念是一种因应道的变化的有为,而不是绝对的无为。按照现在的理论解释就是顺应因果律的要求,通过控制原因,调控原因控制结果;所谓的无为是对结果的无为,对原因的有为。老子无为思想也可以解释为反馈作用机制。无为是通过反馈作用实现对目标的控制。
  
  1、无为而治的实现路径。商鞅要想通过无为的方式使秦孝公“显名天下”,王霸诸侯,关键在于发展秦国生产力,富国强兵。由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是一对矛盾关系,生产关系能够反作用于生产力。从无为的角度而言,要发展生产力,应该从调整生产关系为切入点。调整生产关系应该从调整上层建筑的结构开始。要通过变法实现秦国的无为而治,操作的过程是调整上层建筑结构为切入点,通过对上层建筑的结构调整反馈作用于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关系发生调整,生产关系的调整又反馈作用于生产力,通过反馈作用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在生产力层面上是无为,但是在生产关系层面上是有为。
  
  2、商鞅新法。生产关系的核心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调整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建立新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这是调整生产关系的关键。商鞅新法的主要特征是为人的超越确立新的标准。通过变法,确立人的新超越规则,人和人之间新的关系准则:“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姦者腰斩,告姦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姦者与降敌者同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鬭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 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分华。”这是第一步。第二步是:“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而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平斗桶权衡丈尺。”通过这两步的变法,一方面建立了新的行为模式,新的超越模式,人的新的自我实现模式,自我发展模式。另一方面调整国家的管理架构。上层建筑的发展不再以人的血缘关系为标准,而是以人的军功和生产能力为标准衡量和调整。标准的客观化和外化,为每个人的超越提供了平等的机会,但是由于人和人之间对同一标准超越程度的不同,这又可以体现出人和人之间的差别。商鞅所建立的新法,能够适应人的平等和差别的矛盾要求,能够因应人的超越本性,因此可以无为地实现富国强兵的要求。 五、 新法的推行步骤
  任何一种社会改革都是一种社会利益的再调整。这种社会利益的再调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既得利益的再调整,另一类是对未来利益的再调整;或者说是对既有利益的再调整和增量利益的再调整。对既得利益的再调整本身是一种直接的剥夺,剥夺既得利益者的超越地位,必然会招致既得利益者的强烈反抗,使改革者处于险地;而对增量利益的再调整则是不改变既得利益者的利益,不剥夺既有超越者超越地位情况下,通过对未来利益分配方式的再调整改变人的超越状态。很显然,商鞅的改革属于后者,属于通过对未来利益的再调整实现改革目的。
  商鞅的变法改革属于全社会的改革,将触及全社会的利益再调整,因此必须取得全社会的认同。为此商鞅采取的改革步骤包括:1、通过御前辩论赢得领导层的认同和支持;2、徙木立信,小范围的试验,赢得社会普遍的认同和支持,3、全面推广。
  (一) 御前辩论:消除疑虑,取信于领导层
  任何社会变革都不可能由一个人完成,都必须有一批人,一批志同道合的人共同推动,特别是官僚阶层中的实力派的认可。当公孙鞅取得最大的秦国最大的实力派人物——秦孝公的支持和认同之后,秦孝公要用他实现自己的显名天下的目的。但是要使秦孝公显名天下,只有他公孙鞅一个人的努力是不行的,还必需要其他人,特别是领导阶层的其他重要人物认同才能实现预定的目标。为此,展开了一次变法前的御前讨论,首先消除核心领导阶层对变法的疑虑,取信于核心领导阶层,在核心领导阶层形成共识,达成一致意见。
  1、 分析变法的原因。
  不论社会怎样的变迁,人和人之间在体力和智力上的差别也永远存在,不可能消除。人和人之间这种智力上的差别和不同造就了不同特性的人:智者和愚者、贤者和不肖者。不同特性的人行为方式是不同的。“有高人之行者,固见非于世;有独知之虑者,必见敖于民”,即行为方式与众不同的高人,不合于人群,行为方式太独特,让人感到太自负,会遭到其他人的非议;见解独到,能够发现其他人未能发现的问题的人,必定会让人感到太骄傲,看不起人。高人和有独知的人都会令大众怀疑,被议论,与大众间形成隔阂。“愚者暗于成事,智者见于未萌。”普通的民众生活遵循着既成的事实,比照着既往的经验采取行动,然而聪明的人能够看到事物表面背后的真实,总能提前采取行动,使事物的运动向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向着预定的目标变化。由于事物的运动变化有不同的阶段,对于大多数人而言通常是只能看到结果,一种既成的事实,而不可能发现运动发生的开始,以及变化运动的过程,因此:“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虑成。论至德者不合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故变法肯定会遭到来自多方面的阻力,各种怀疑和议论,甚至是非议。而“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要强国利民就需要变法。
  2、 出于对变法的风险的担心,秦孝公的两个重臣甘龙和杜摯提出了异议。
  由于法律是维护既定社会秩序的工具,因此法律的稳定意味着既有社会秩序的稳定。社会秩序的稳定是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因此甘龙就反驳道:“圣人不易民而教,知者不变法而治。因民而教,不劳而成功;缘法而治者,吏习而民安之。”这句话的潜台词是说你公孙鞅不圣不知,不能实现无为而治。公孙鞅也真锋相对,反言相讥:“龙之所言,世俗之言。”进而论述道:“常人安于故俗,学者溺于所闻。此两者居官守法可也,非所与论于法之外也。三代不同礼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法之外的事情是什么?富国强兵。人和人之间形成的特定的社会性组织目的就是要实现超越,对自然的超越表现为富有,对其它组织的超越表现为强大。社会性组织的维持依靠的是组织内部特有的秩序。组织内部特定的秩序是该组织富有强大的基础、保证和前提。可以有贫穷弱小的组织,却不存在没有秩序的组织。秩序是一个社会性组织存在的基本前提。而法是维护社会性组织内部秩序的工具。没有法律维护的秩序是混乱的秩序,秩序混乱的组织是不可能富有强大的。国家是社会性组织中的代表之一,秩序对国家而言更加重要。法律和秩序间是直接关系,而法律和组织的富有强大间则是间接关系;法律和秩序间是内在的关系,而法律和富有强大间则是外在的关系。对安于故俗的常人和溺于所学的学者等而言,不可与他们讨论富国强兵的问题,只可与他们讨论居官守法,维护社会既定秩序的问题。历史的经验证明:要想成王称霸需要更礼变法。
  变法意味着改变社会既定的秩序,意味着一种变化,一种潜在的动荡和动乱。考虑到变法的风险,杜摯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利不百,不变法;公不十,不易器。法古无过,循礼无邪。”卫鞅的回答很直率:“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故汤武不循古而王,夏殷不易礼而亡。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礼者不足多。”管理国家使之富有强大没有统一的模式,管理国家不必一定要按照某种既有的模式。历史的经验证明,有的人不按照既有的模式管理他的组织,也能实现超越,超越其它的诸侯国而成为王,比如汤武;有的人不能根据环境的变迁适时的调整社会秩序,最终导致灭亡,比如夏殷。不按照既有的管理模式管理的人,不必对他们进行非议,而遵守既定礼节的也是越多越好。
  (二) 新法实行前的准备:取信于民
  法一旦创设,并执行就是一种独立于人之外的一种客观存在物。作为一种独立于之外的客观存在物的既定的法,首先要对人有作用,才能称其为独立于人之外的客观存在物;其次,法必须对所有处于法律秩序内的人都有作用,这样的法才具有客观性;再其次,只有具有客观性的法,不因人而异的法才能作为尺度驾驭和调整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解决人和人之间的平等和差别的矛盾。商鞅刚刚创立的新法,还不具有客观性,必须采取一种方法,使得新建的法具有客观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法能够取信于民。于是:“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与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与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商鞅可谓用心良苦!通过这样的方法,他所创立的新法将成为一种能够独立于人之外的客观存在。对新法客观独立存在的另一挑战是权贵人物的犯法。“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经过徙木立信,罚太子立威,商鞅的新法获得了客观独立性,能够发挥它驾驭人和人之间矛盾的作用,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规范人的行为方式,达到富国强兵的最初目的。卫鞅的新法“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
  (三) 不断完善新法,建立新的社会秩序
  变法不是目的,驾驭人和人之间矛盾,调整人和人之间的平等和差别的矛盾,建立新的、更合理的社会秩序才是变法的目的,通过新的社会秩序的建立,最终实现国富民强,民富国强的目的。图难于易,为大于细。新法建立了一种新的社会秩序,和新社会秩序运转的原则,下一步就是再进一步的建立社会秩序,规范人的行为。“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而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平斗桶权衡丈尺。行之四年,公子虔复犯约,劓之。居五年,秦人富强,天子致胙于孝公,诸侯毕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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