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存在的缺陷和完善 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定义

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存在的缺陷和完善04级法学七班 司亮4010714摘要:《劳动法》是我国的一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的法律,是劳动者维护自己权利的最有力的武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在立法形式和执行的力度上等方面的不足和缺陷,使劳动者没有得到足够的法律权益保护,所以国家要完善我国的《劳动法》使劳动人民改变由于法律的缺陷带来的权益伤害,劳动者需要真正完善的法律为他们改变目前的弱者位......关键词:劳动法 劳动者立法形式权益保护的缺陷和完善法律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十分重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劳动者的法律、法规,通过进一步强化劳动监察,开展专项检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初步形成了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氛围。由于制度上的缺陷及劳动执法监察力度的有待加强,加上人们法制观念认识上的错误和由于利益关系的驱动所致,存在许多破坏劳动者权益的不合法、不合理现象,劳动者权益保障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如何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

在近期主要从解决最突出的矛盾入手,狠抓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比如: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完善劳动争议机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保护制度,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以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观念和劳动者的依法维权意识;而远期方面则应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项法律法规以加快建立长效机制,提高劳动者组织化程度,从根本上扭转歧视劳动者的错误观念,以构造一个劳动和谐社会。

但是《劳动法》还是存在不少的缺陷:

一、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定位差异较大

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确立的,以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形式为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工作机会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社会制度。由于个人劳动力素质的不同,地域的差别,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背景不同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劳动者在劳动的能力、劳动的水平以及获得劳动机会方面有着明显的差异,有时这种差异是相当大的。但作为和谐社会构建的主体和主要利益维护者,每个劳动者都应当获取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弱势群体也不例外,他们有获得社会保障权的权力。

可见,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最能体现社会公平和社会福利的整体水平。社会保障是民生之福,必须从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缺陷问题

(一)劳动者权益法律保护现状

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国家有责任和义务通过各种途径,为劳动者创造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宪法》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和休息的权利;同时,《民法通则》也有相关的规定。《劳动法》在第二十九条、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一些保护措施。《劳动法》作为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是宪法以下的最高层次的立法,从法的效力的角度而言,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具有强大的效力。

工资方面:一、是初步建立了工资宏观指导体系。在全二、是开始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与。三、是建立并完善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四、是加强监察执法,从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入手,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劳动保护方面:一、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开展了多次专项检查,查处了一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侵害劳动者(其中大多为劳动者)休息休假等权益的案件。二、是通过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检、举报专查和集中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企业违法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的行为,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益。

法律追求公平,但也有一些法律偏重于保护弱势群体。《消法》旨在保护消费者,《劳动法》同样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它是一部劳动者的保护法决不是平衡劳资关系的大法。劳动法是劳动者的权利保障书,违反这些强制性规定就是违法。殊不知高于劳动法“劳动基准”标准的可以协商,低于劳动法“劳动基准”规定是不容许协商的,政府对那些违反劳动法强制性规定的用工单位只有查处的义务,没有协商的权利

(二)现有劳动保障法制不健全且立法层次较低

虽然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了许多规定,却未能有针对性地给予特殊保护,为他们提供便捷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手段。而且,现行涉及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只是部门规章,立法层次较低;这些规章由于无上位法的依据,对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争议处理及违法责任的追究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受到限制。

1、从立法的形式上来看:

目前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层次比较低。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只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性的专项立法如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社会保障法等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出台;国务院只有少量的劳动行政法规;劳动部则先后颁布了大量的部门规章,以“通知”、“复函”的形式对《劳动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在这些国家级立法中,不仅有许多滞后的规定,还存在着大量相互抵触的现象。而在地方一级,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因而各地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制定了大量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另外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还会制定大量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立法理念上大相径庭、立法水平上良莠不齐,这样的立法现状使我国劳动关系的调整在全国范围内极不均衡。

2、从立法的内容上来看:

国际上通行的劳动关系调整模式分为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劳动基准法调整全部劳动关系、集体合同调整集体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调整个别劳动关系。

宏观层次上:随着劳动力市场化程度的提高,隐性成本向显性成本转化,显性成本将不断上升,更加客观地反映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现实,在此基础上与国际水平相比较才能得出准确的答案。而有些学者以为强调通过提高劳动标准的方法来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其实是不切实际的。

中观层次上:我国企业尤其是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集体合同签约率很高,但是集体协商流于形式,常常照搬照抄劳动法律法规,不能体现企业的实际状况;集体合同制度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的工会还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依然扮演着企业内部福利部门的角色。

微观层次上:一方面是传统劳动用工形式遗留的问题。企业效益不好,买断时工人所得甚少,会引起工人不满。企业效益好,减员以后企业效益更好,也会引起离开企业的工人不满,因此经常发生群体性事件;下岗失业人员成立的非正规就业组织是否应当依照《劳动法》执行,在实践中也是颇受争议的问题,需要立法者给出明确的答案。

3、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只是责令改正,对仍未改正行为没有进一步的处罚措施。在工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只是设定了50%到一倍的赔偿金;对企业主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没有强制手段。在劳动保护方面,对恣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行为缺乏强硬的处罚措施,等等。

(三)执法力量不足引发执法效果不理想

一方面,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在处罚企业有关违法行为时,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导致行使处罚乏力,难以震慑和遏止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力量与日益繁重的维权工作需要严重不适应。劳动争议仲裁缺乏独立的办案机构,办案人员的编制、经费保障等问题没有解决,也严重影响了劳动争议处理和仲裁的办案效率。

(四)仲裁制度方面的不完善:

我国仲裁制度过于“诉讼化”、“复杂化”,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以司法制度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实行“一裁两审”的强制仲裁制度,存在严重的诉讼化倾向。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劳动仲裁缺乏自身的特点,仲裁庭的组成没有真正体现“三方原则”。虽然法律规定仲裁庭由企业、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的三方代表参加,但是实践中企业和工会的代表常常由于各种因素无法召集,现行的仲裁庭组成人员基本上是由劳动行政部门充当。二是劳动局与法院对同一法律法规产生不同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使用不同的口径。由于法院可以纠正仲裁的错误,但是法院如果犯错却无人纠正,使仲裁不得不向法院看齐。

(五)工会组织的不完善

就内部机制来说主要是劳动者、工会和雇主组织之间的互动或者说是博弈,相当部分企业或多或少存在违反和规避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其中有的企业是因为管理者缺乏劳动法方面的知识,而多数企业故意不执行或变相降低国家的当地规定的最低劳动标准,手段五花八门。许多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很少甚至不听取工会、职工的意见,单方制定,强制执行。平时行政与职工、与工会缺乏沟通的载体,没有建立固定的机制。发生矛盾后,许多企业态度强硬,完全没有经过企业内部的协商来化解矛盾,而是放任劳动争议的发生。

工会组织的职能也很不到位,既没有发挥“对内自律,对外代表”的作用,组织松散,又不恰当地试图以“二政府”的面目出现。目前雇主组织的活动几乎不涉及劳动关系协调,劳动关系协调的内部机制处于瘫痪状态。

所以我国要完善这些方面的不足给劳动者带来最全面的权益保护:       

一、完善劳动争议机制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行政、诉讼程序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尤其是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是劳动案件审理周期长。中国现行劳动争议程序是一裁二审制,对于劳动者来说,是无法承受的繁长的程序,要么放弃权利,要么放弃工作打官司,很难选择。二是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标的小,因此从经济成本分析,通常律师不愿代理这类案件。三是由司法行政部门建构的法律援助中心远不能适应和满足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的需求,目前法律援助中心还不可能建构专门的劳动法专家代理机制。四是对劳动者劳动争议的法律服务、援助或帮助,司法行政部门经常持漠视态度。

因此,对劳动争议仲裁案的程序改革为一裁终局制后,再设置一个补救措施,即不服仲裁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复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审的,再移交仲裁委重新审理或复查。同时对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工资、工伤待遇等问题申诉的仲裁案件要免收受理费,并尽可能减免应由劳动者本人负担的处理费。

二、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保护制度

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建设,印制适用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指导推动用人单位制订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并将其与劳动报酬支付、社保缴费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完善的管理机制。在劳动保护制度方面,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劳动保护制度,建立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台账和劳动保护设备管理台账,形成外部检查、内部自查劳动保护情况并及时整改的机制,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

三、加快健全和完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

首先,针对我国现行《劳动法》存在的缺陷,应根据我国社会发生的深刻变化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借鉴国外有关劳动立法经验,应该对《劳动法》进行具有前瞻性的修改,其方向是使它能够保护更广泛的劳动者。其次,建议尽快制定发布《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农民权益保障法》、《企业工资条例》、《欠薪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企业工资支付等行为。关部门应废除同《劳动法》相抵触的地方法规、规章,不得干涉企业自由合法使用劳动者,同时严格督促检查企业在使用劳动者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

四、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和完善社会保险立法 

劳动者应享受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公共服务。一是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使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二是创造多种渠道的咨询和技能培训的机会。可以把一部分社区学校向劳动者开放或者开办一些针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也就是提高了劳动者的市场竞争能力。三是建立公共卫生预警和快速反应制度。预警制度帮助政府对分阶段期间内可能发生的各类公共卫生危机事件事先有一个充分的估计,选择最佳应对策略并作好应急准备,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五、劳动者应借助劳动监察部门维权

鼓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向劳动监察部门提起举报、投诉,并要求劳动监察部门去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这个程序的好处在于劳动者不直接跟用人单位发生冲突,避免了用人单位的报复;行政执法时间较短,效率较快;如果劳动监察部门不去查处,劳动者则可以就其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劳动监察部门为避免败诉,就会全力以赴查处违法的用人单位的。

结语

劳动权是人的生存权的主要内容,生存权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为了生存与发展,为了推动社会向进步和文明发展,每一个劳动者都要拿起法律武器,向一切歧视劳动者,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开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正常运转秩序,生活在社会最基层的普通劳动者,特别是向社会提供简单劳动的群体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维护这个群体基本利益,保障其基本劳动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参考文献

1、《劳动者社会保障》——刘燕生,法律出版社 ——2004年9月版

2、《劳动权益保障》——孟刚,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8月版

3、《公民的劳动权益保护》——沈同仙——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3月版

4、《劳动权益维护》——哈晓斯,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年10月版,

5、《论劳动法是保障人权之法》——《中央检察官学院学报》——1995年第1期。

6、《走出劳动权利保护的误区》——王向和——2003年版

7、《劳动法论文集》——中国劳动法研究会——200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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