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叶海燕案,我也谈点看法
万延海
本案的一个重要事实是:卖淫嫖娼在中国是违法的。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目前,中国治安处罚法和刑法对卖淫嫖娼均有相关处罚规定。
如果该旅店不是十元店,叶海燕的行为或炒作显然侵害到人家的名誉和经济收入。如果该旅店确实就是十元店,叶海燕的行为就是直接伤害了自己所称要代表和服务的人民。
在撰文之前,我首先承认本次事件中反映出的下列积极精神:
1、高度的社会团结,对权力提出质疑;
2、高度的保护妇女和儿童权利意识,包括保护幼女和年轻妇女。
本文将说明下列观点和探讨下列问题:
1、性工作人群的社会工作要注意工作方式
2、叶海燕在博白得罪了谁?
3、灰色、黄色、黑色地带,政治对抗难免伤人伤己
关于叶海燕个人的情况,参见维基百科的介绍:http://zh.wikipedia.org/wiki/叶海燕
关于叶海燕伤人事件,公安机关、媒体、律师们和网络上有诸多信息。我这里推荐大家阅读一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法天关于事件撰写的一篇文章“就叶海燕砍人事件跟律师谈谈心”,如下: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c7cd330101dpdt.html。尽管我知道吴法天是一个很有争议的人物,但我希望人们就该文中涉及到的证据进行探讨,而不就个人动机或立场进行争吵或辱骂。
一、性工作人群的社会工作要注意工作方式
叶海燕成为网络上的红人和争议人物是2005年后,她创办红尘网,网络上自称性工作者并要为女性性工作者和底层妇女维权。她成立草根妇女组织。2008年后,叶海燕开始参与全球基金艾滋病防治项目,得到全球基金国家级项目和湖北省级项目支持。2010年夏天,叶海燕组织中国行工作者文化节和街头活动,被武汉警方传唤,活动被取缔,组织被取缔,叶海燕也因此开始受到国际主流媒体和国际组织的关注。
2011年后,叶海燕一度比较低调。2012年后,叶海燕通过微博播报广西博白县10元店女性性工作者的不幸遭遇,包括自己自愿卖淫不收费的举动,成为中国网络热点人物,10元店成为年度热点事件。叶海燕在博白成立的帮助女性性工作者的浮萍健康服务工作室也在博白大街上挂牌工作。
现在我们来分析一下叶海燕及其浮萍工作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是一个县城。本来山高皇帝远,地方公安可能对卖淫嫖娼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可能还保护卖淫业,和卖淫业的经营者互相勾结。叶海燕在当地为性工作者提供健康服务,倡导其权利原本是好事情,估计也不会有人来管。但叶海燕通过微博和媒体把博白卖淫嫖娼现象变成媒体和舆论焦点,自然也成为中国公安部和广西自治区公安厅要关注的卖淫嫖娼焦点,这样就不仅影响博白地方公安的政绩,也影响可能有公安保护的卖淫业的经营。
2、叶海燕通过微博和媒体发布博白卖淫嫖娼的信息,不仅影响当地卖淫业的经济,也影响到具体个人或场所的安全。如果仅仅是泛泛地讨论性工作者权利,而不涉及具体地点和场所,同时悄悄地为性工作者提供健康或其他服务,其倡导工作和服务工作就不会那么冲突。但叶海燕引起轰动的声音明显和具体县城、场所、人物联系在一起。
3、叶海燕的身份变来变去,一会称自己为性工作者,一会称自己不是性工作者,而是社会工作者。这或许可以理解,为保护自己的安全。但无论其以性工作者身份,或社会工作者身份,博白当地的性服务人群或场所都是她高调谈论的对象、是被谈论的客体,叶海燕谈论她们、拍照她们、摄像他们、微博她们、曝光她们的时候,根本不征求她们的意见。这是女权吗?还是女王?
4、叶海燕高调谈论博白卖淫业的时候,其号称的健康服务在哪里呢?谁是受益人群?健康教育怎么开展的?安全套提供多少?有妇科医学服务吗?有其他社会服务吗?谁知道?
5、叶海燕在博白公开卖淫,同时微博和媒体报道博白卖淫业,因为卖淫嫖娼在中国是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广西公安厅和本地公安自然就会介入。因为叶海燕自己的名人地位,以及她自己随时转换身份,称自己不是性工作者,而是社会工作者,但公安部门的介入对当地的性服务人群和产业自然产生巨大影响。如果我们认可性工作者人权的话,叶海燕的行动对博白性工作者的人权造成伤害。
那么,性工作者人群的健康和其他服务或倡导工作应该怎么开展呢?
1、必须注意场所、人物的保密工作,任何工作不得透露场所名称、个人信息,更加不得针对个人或具体场所进行拍照和发布。
2、性工作者权利或健康倡导工作,应该和具体的服务工作有所分离,避免互相干扰。
3、任何涉及到场所、人物或小地方的卖淫嫖娼书面资料,比如内部工作报告等,不要出现卖淫嫖娼、性工作等字眼,确保任何书面资料不会被公安部门用以对具体场所和人物的定罪。
2008年5月10日,爱知行曾经因为全球基金第六轮中国艾滋病项目北京地区项目缺乏隐私保护而宣布暂停执行该项目。参见附件:“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关于暂停执行第六轮艾滋病项目的通告”。
叶海燕在一个极其敏感而脆弱的人群中工作,或号称在其中工作,其言谈举止却不断地触碰黑道、白道、社会工作准则、乃至社会良知底线,比如,2009年12月初她在凯迪网站上发表的下列言论就很令人震惊:“明年又有一个几十万的项目要支持我。”“钱花不完。”“明年买车买房,还买几个小白脸,拿处男的精液泡酒喝”。
二、叶海燕在博白得罪了谁?
1、中国政治警察:原因有:参与维权、谩骂中国政府及其领导人。
2、中国治安警察:从公安部到博白公安,道理是明显的。特别是博白公安,既影响其政绩,又影响其可能会收取的保护费。
3、博白卖淫业,包括当地的黑社会、场所经营者、卖淫人士等。
4、其他人士:比如本次来找叶海燕“讲理”的三名老太。如果该旅店不是十元店,叶海燕的行为或炒作显然侵害到人家的名誉和经济收入。如果该旅店确实就是十元店,叶海燕的行为就是直接伤害了自己所称要代表和服务的人民。
2012年5月,叶海燕在店铺受到持刀男人的砍杀,本次受到老妇人来“讲理”,在我看来,就是当地公安唆使卖淫业的人士来找碴,要赶走叶海燕,别给博白公安找麻烦,别砸人家的场子,别让爷们、娘们不好挣钱。博白公安要驱赶叶海燕,要叶海燕离开这个地方。一旦叶离开博白,博白就不会受到公安部和公安厅的高度关注。
尽管我缺乏证据来指控博白公安的行为,尽管公安人员这么做是违法的,尽管2012年5月份黑道砍杀叶海燕是违法的,但是却可能是事实。尽管极其可能是公安和卖淫业勾结驱赶叶海燕,但律师办案却需要依据证据,而不是假设。律师们可以根据假设来采集证据,但法律意见和对外发表声明,却必须严格依照确凿的证据。遗憾的是,叶海燕伤人案的律师们缺乏基本的采集证据的能力,缺乏律师职业的能力。
三、灰色、黄色、黑色地带,政治对抗难免伤人伤己
经过改革开放后30年的打击卖淫嫖娼,中国卖淫业是一个极其复杂和脆弱的领域。水太深,其中人物出现多面的脸谱、多重乃至分裂的人格特征,都是常见的,人类要适应环境、维护自己的产物。
叶海燕,不再只是性工作者权利的倡导者和“服务的提供者”,也成为中国政治派别对抗的焦点人物。我们看到,叶海燕的工作缺乏受益者,甚至可能损害自己所称要代表、要服务的人民。随着越来越多的揭发,叶海燕复杂、多面的人生经历、言行,将使得事件越来越复杂。我个人认为,性工作人群既是脆弱人群,也是充满灰色、黄色和黑色的领域,那里的人民有自己的生存之道。如果我们不能帮助她们/他们,我们最好不要干扰她们/他们,更不要把这个领域变成政治征战的战场,免得伤人伤己。
目前情况下,我建议:
1、叶海燕的律师们应该对其不断对外发布的错误信息向公众道歉,帮助公众基于证据来获得关于本案的信息。如果对博白公安可能存在的不当或违法行为继续跟进,可以根据法律程序,由律师们继续工作,但避免在获得确切可靠证据前随意炒作。
2、叶海燕在13天行政拘留处罚后,保持低调一段时间,也应该带着孩子暂时离开博白一段时间,或出国访问一段时间,避免自己继续成为政治斗争的焦点或地方黑道的攻击对象。
3、叶海燕需要有自己的私人律师,需要对自己过往行为进行一番自我审视,确保自己不会在政治斗争中被人找到刑事处罚的借口。
4、如果叶海燕继续钟爱自己所关注的底层妇女或性工作者,或许应该自学或进修一些社会工作和卫生学的课程,培养自己的职业工作能力,遵循相关社会工作的行为准则。
5、如果叶海燕继续从事广泛的维权工作,包括可能继续成为政治对抗的焦点人物,或许就需要和具体的性工作者健康等服务工作有所切割,避免伤人伤己的情况。
最后,我呼吁社会各界,无论左右,无论政治派别,大家一起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一起来探讨保护妇女权利和保护儿童权利的具体工作吧?!
附录: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关于暂停执行第六轮艾滋病项目的通告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8年5月10日
主送:北京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
抄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
2008年4月27日,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又名: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和北京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签订两份协议,分别在北京地区男男同性恋人群和女性性工作者及客人中开展艾滋病防治教育工作。虽然我们签署了两份协议,但我们的代表也在会议上表达了对于项目志愿人员和活动参加者们的隐私保护问题的意见。
我们主要的担心有下列方面:
1、在项目委托协议书和对项目执行机构要求上,完全没有对项目志愿人员和活动参与人员隐私保护以及对保护场所安全的规定。
2、在协议书和对执行机构的要求上,有下列令人困扰的要求:1)尽可能保存活动现场照片;2)每月递交活动的照片、签到名单、活动参与者的单位、电话、手机和电子邮件等信息。
3、在活动签到表上,针对不同项目,分别标有:“第六轮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男男同性恋人群行为干预)活动签到表”、“第六轮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暗娼和嫖客人群行为干预)活动签到表”和“第六轮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吸毒人群)活动签到表”等;近期,这些表示分别修改为MSM、CSW和IDU等。
4、在协议签署的现场,一些人员随意的拍照,但没有说明自己的身份和拍照的用途等,也没有征求与会者的意见。我们也注意到,北京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近期开始介入北京地区男男同性恋人群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经常到一些同性恋者活动现场工作,并经常或总是在同性恋者活动现场拍摄大量照片。
5、我们注意到一些表格要求我们提供我们正在开展工作的性娱乐场所的名称和地址,并要求场所的重要人士签字证明我们在那里的工作。
据悉,相关要求、协议文本和签到表,是根据第六轮项目中央执行机构的要求编制的。
我们非常不安地表示,按照这样的要求,我们无法在目标人群里工作的。我们不知道怎么要求性工作者及客人在标有身份(尽管后来改为英文字母)的签到表上签名和留下个人信息,我们也不知道如何可以把支持我们工作的娱乐场所及其经营者们“出卖”,因为按照我国相关法律,如果依照我们提供的相关报告,一些经营者可能会受到刑法的严重处罚。我们不认为需要在我们工作过程随时对目标群体和工作环境进行拍照并提交给北京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我们对在男男同性恋人群中的工作持有类似看法。
我们机构有严格的不记录或少记录活动参与者个人身份信息的规定,并且规定相关信息对外保密。
鉴于此,我们要求第六轮国家项目办和北京市项目办修改相关协议文本、对执行机构的要求和相关表格,确保相关活动的场所和参与者个人信息得到保护,从而有利于艾滋病防治工作在目标人群里顺利进行。
在目前的情况下,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决定暂停执行第六轮艾滋病项目。特此通告。北京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可以据此做出自己的决定。
如果相关个人隐私和场所安全不被认真对待,如果相关协议和对项目执行机构的要求不被修正,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将要求第六轮中央执行机构暂停执行该项目。我们也会直接向全球基金秘书处方面投诉。
以下是北京爱知行研究所2008年4月25日就全球基金项目执行中的相关隐私和安全问题写给中国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全球基金中国艾滋病项目中央执行机构(第三轮、第四轮、第五轮和第六轮)的信,请你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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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全球基金中国艾滋病项目中央执行机构(第三轮、第四轮、第五轮和第六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8年4月25日
我们注意到,在全球基金中国艾滋病项目第三轮、第四轮、第五轮和正在启动的第六轮中,存在一些涉及志愿者和目标群体的隐私保护问题。比如无论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大量拍摄活动参与者的照片,让参与者签名或留下电话的做法。据说,这样的做法是为了留有项目执行的痕迹,为了对项目执行进行监督和评估。
诚然,我们认为,任何项目执行都是需要留有痕迹,都需要有良好的记录,便于资助方和公众的监督。但是,我们认为,仅仅依靠简单的、粗率地记录痕迹,一方面不能真正有效地开展评估,一方面确实存在妨碍隐私和破坏目标社群正常人际关系或工作关系的可能。
我们注意到,在很多地方,当地卫生部门拍摄活动参与者的照片,几乎是当然的和不打招呼的,缺乏基本的知情同意和隐私保护的概念。
受艾滋病影响的诸多目标群体,包括性工作者和客人、男男同性恋者和跨性别人士、吸毒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性病门诊病人,涉及大量个人隐私。在这些人群中工作,需要提供一个安全和互相信任的环境。因为涉及隐私,不原意让很多人知道,艾滋病基层工作者越少掌握活动参与者个人信息,比如照片、姓名或电话,越容易被目标群体信任和接受。当然,熟悉了,信任了,很多人会愿意提供更多个人信息,但这是社群当事人个人行为,不是项目人员主动收集这些信息。
对于来自目标群体自身组建的草根组织或同伴教育者,在每次项目活动后要记录参与者的痕迹,特别破坏社群中本来就不容易建立的信任关系。我们需要懂得,这些群体涉及很多法律和公众舆论反对的事情,很多事情是当事人不愿意被他人知道的。一旦同伴教员需要随时提醒自己记录当事人信息,社群关系会特别尴尬,比如中国各地的男同性恋圈子里,很长一段时间,人与人之间是不留个人联系信息和不透露个人身份的。在一些圈子里,存在一定的敲诈勒索现象,透露个人信息就会增加受到敲诈勒索的威胁。我国警察会根据有记录的信息抓捕性工作者和客人,性工作者和客人向外界提供个人信息,无疑增加被抓捕的风险。其实,在一些目标人群或目标环境中,活动参与者个人身份是难以界定的或不应该随意界定的,而建立融洽和友好关系,需要给参与者一些模糊的身份;不留痕迹,不定身份,反而可以良好地工作,反之,则是难以工作。在一些群体里,留有活动参与者的痕迹,对社群工作者本身也是很危险的,比如如果有一天大量目标群体人员被警察抓捕,社群工作者很可能受到目标社群的怀疑、甚至攻击,据悉,有吸毒者社群工作者在警察抓捕行动后被吸毒贩毒人群杀害的。
现在的问题,不留痕迹,如何监督和评估项目的执行?我们的意见是:我们项目执行人员需要更多地向目标社群提供项目的信息,吸引目标社群参与项目计划、执行、监督和评估。我们需要建立一个透明的、社群民主参与的机制,我们也需要建立一个项目执行人员和目标群体互动性强的机制。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公众或目标群体可以参与和监督的机制,而不是我们反过来我们记录很多来自目标人群的信息。
虽然记录活动参与者信息,但是因为缺乏项目信息和财政信息透明的要求,很多项目报告中的痕迹是“造假”做出来的,而不是实际项目执行中的情况。因为不透明和社群不参与,假的项目报告也是难以被发现的。
我们注意到,很多项目执行痕迹是无意义,因为警察的行动,这些痕迹消失了,所以记录的痕迹是无法被证明的。比如,如果在北京的维吾尔人群中记录电话号码,可能就无法查证这些号码的真实性,因为这些人在警察的行动下,早就被监禁、遣返回家或自己离开北京,同时为躲避警察追查,很多人早已经变换了电话号码。
我们注意到,一些群体存在不仅涉及性买卖和吸毒贩毒等违法行动,而且在政治上被执政当局认为是危险的和恐怖的。在这些极度边缘的群体里工作,不记录痕迹才是走入这些群体和能够工作的基础。
我们需要对项目的终极目标进行规定,在目标人群中开展行为学和疾病感染率相关的研究,用客观的行为学和流行病学数据来评估项目的效果。
最后,我们提出几点基本的在目标群体开展工作的建议:
1、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和志愿者隐私保密意识的培训,制定隐私保护的规章;
2、加强对项目机构和人员的电脑和档案资料的保管,避免信息的外露;
3、建立项目机构和志愿者们交流的电子邮件系统和在线交流系统,经常交换信息;
4、项目机构需要建立每月例会制度,召集员工和志愿者们分享一个月来的工作报告,同时讨论遭遇的问题,并针对性的提供进一步培训;
5、每个员工和志愿者外展,需要定期撰写工作报告;
6、项目机构需要向目标社群和志愿者发布项目信息和资金的信息,确保项目执行受到目标社群和志愿者们的监督;
7、邀请上一级项目机构派员参加邮件组和每月例会,共同参与项目执行中遭遇问题的讨论和处理,将上级项目机构的人员看成是项目执行的一部分,而不是工头或对社群不敏感的监管者;
8、把项目执行中遭遇的各项问题以及项目需要达到的目标,提交给目标社群和志愿者们共同商议,寻找实现目标的途径;
9、关心目标社群遭遇的各项权益问题和社群发展问题,取得社群的信任,从而可以动员广泛的社群人士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以上意见,请你们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