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奖励公务员创业被指变相鼓励“停薪留职” 停薪留职创业

《工人日报》(2013年07月13日 02版)
本报讯(记者陈华)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出台的一份《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因为含有若干奖励公务员和事业编人员下海经商的内容而备受争议。一些舆论甚至认为这是多年前即被叫停的“停薪留职”政策的翻版。也有专家表示,政策制定并未偏离相关规定。
在这份总共26条的服务民营经济的政策内容中,争议最大的是其中的第七条和第八条,即“允许公务员提前退休或辞职创业”和“允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的两项内容。根据这个政策,“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公务员,本人申请提前退休进行创业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进行创业”。对于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该政策指出,“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的人员,经单位审核同意、主管部门批准,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可以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携带科技创新成果创办民营企业的,6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期间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
该政策特别提出,对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到民营企业创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另按本人实际工龄计算,每满1年工龄,加发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继续调整;离岗期满3个月内不办理任何手续的工作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
对此,很多人将此解读为这是一项“鱼和熊掌”可以兼得的政策。一位网民表示,符合这个条件的公务员无论精力、体力、志向都要打个折扣,并且从“官场”辗转“商场“尚需时日,时机是否合适值得商榷。这种“留有后路”的“下海”模式,让很多人在商场上“碰壁吃灰”再返“官场”变得理所当然,打乱了现有公职人员的管理格局。更有甚者,利用这3年或6年的过渡时间把“商场”的发财路径提前铺好,然后再回到“官场”,明面从政暗地经商达到一箭双雕的目的。“如果是真下海,就别给他在官场上再留后路了。”有网友这样表示。
安徽奖励公务员创业被指变相鼓励“停薪留职” 停薪留职创业
对此,安徽省社科院一位不具姓名的专家表示,政府鼓励有能力、有愿望下海经商的人放手干出一番事业,这种出发点是好的,政策之所以引起争议可能是将“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与“公务员提前退休或辞职创业”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这位专家表示,《公务员法》中有着关于公务员提前退休的详细规定,安徽省的这项政策并未与相关法律规定偏离。“而相关规定对‘事业编’人员的限制相对宽松,这让多地都曾出台过让‘事业编’人员离岗创业并保留几年身份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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