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体育局 湖北省体育局领导班子

鄂体〔2005〕8号

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体科所:

为保护运动员身心健康,维护公平竞赛的体育道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有关反兴奋剂工作规定和国务院颁布的《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总局有关反兴奋剂工作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反兴奋剂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重申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要充分认识到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要性,成立由中心主要负责人挂帅的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反兴奋剂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人,签订《反兴奋剂责任书》,做好管理及宣传工作。

二、认真组织学习。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要进一步组织全体教练员、运动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学习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反兴奋剂工作文件,并组织讨论,注重提高运动员自我保护意识,坚决抵制兴奋剂,并签订《反兴奋剂保证书》。

三、严格管理。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对运动员营养补剂及药品的管理,在使用过程中必须规范程序。营养补剂及药品使用时必须由省体科所审验后由中心主要负责人签批,领队、主教练、队医共同发放。

四、认真接受检查,严禁弄虚作假。各项目中心要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规定接受反兴奋剂检查,凡有外训达48小时以上的,必须在离开前24小时将《湖北省体育局运动员异地训练情况登记表》报国家体育总局及省体育局。在接受总局反兴奋剂检查过程中要积极配合,严禁弄虚作假,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省体育局。凡在反兴奋剂工作中发现问题的,不论牵扯到谁,省体育局都将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五、请各项目中心将本中心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反兴奋剂责任书》、教练员、运动员《反兴奋剂保证书》、反兴奋剂工作制度及学习讨论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心得体会于2月28日前一并报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

特此通知。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湖北省体育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全国第十届运动会

湖北省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体〔2005〕48号

省体育局各有关单位:

经报省政府批准,现将《全国第十届运动会湖北省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全国第十届运动会湖北省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二OO五年九月三十日

湖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全民健身

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第二阶段

(2006—2010年)实施计划》的通知

鄂体〔2005〕58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体育(文体)局,各产业、行业、大型企事业体协,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北省<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第二阶段(2006—2010年)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实施计划并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不断推动我省全民健身事业的新发展。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湖北省《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

第二阶段(2006-2010年)实施计划

2006年至2010年是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第二期工程第二阶段,也是最后阶段。为顺利完成这项伟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维护人民的体育利益,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国民健康水平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协调、统筹兼顾地发展全民健身事业;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基本的体育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坚持群众体育重在建设,扎扎实实地推进具有湖北特色全民健身体系建设的进程,为湖北全面建设小康体育奠定扎实基础;

坚持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与时俱进,创造具有时代性、民族性和地域性的群众体育活动新形式、新内容,繁荣群众体育事业;

坚持抓住大有作为的战略机遇期,乘势而上、借势而为,利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对群众体育的要求和2006年省运会与2007年全国第六届城运会及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前后效应期,实现我省群众体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2006-2010年的基本任务:圆满完成《纲要》确定的各项任务,普遍增强我省广大人民群众的体质,确保以体育服务体系为重点的具有湖北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的基本建成。

(二)提高群众体育普及程度。到2010年,我省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达到42%以上。继续做好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完善国民体质监测系统,到2010年,国民体质测定达到合格标准以上的人数占参加测定人员总数的80%以上。

(三)建设群众体育健身设施。到2010年,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左右;95%的地级城市社区和90%的县(市)城市社区、70%的农村乡镇建有公益性体育设施;55%的县体育设施在原全国体育先进县标准的基础上有新的发展和提高。有条件的行政村建有体育设施。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力度。

(四)健全社会化群众体育组织网络,壮大群众体育骨干队伍。在扩大各级各类体育社团、体育指导站(中心)、体育俱乐部等体育组织数量的同时,加快群众体育组织的实体化建设进程,充分发挥群众体育组织在全民健身事业中的重要作用。到2010年,全省95%以上的城市社区,90%以上的建制镇和70%以上的乡建立体育指导中心或体育指导站。城市社区与农村乡镇普遍建有实体化的体育社团。社会体育指导员数量达到4万以上。

(五)培育群众体育市场,引导群众体育消费。积极培育适应我省群众消费水平的体育健身、康复、休闲娱乐、旅游等市场,增强群众体育消费观念,拓宽群众体育消费领域,引导群众进行合理的体育消费。

(六)完善群众体育管理体制,加快群众体育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体育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方面共同推进,社会力量积极兴办,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群众体育事业管理体制。加快我省群众体育立法进程,逐步完善群众体育法规体系,力争出台《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

三、主要措施

(一)健全领导协调机构,加强对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的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系统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的领导协调机构。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建设全民健身体系的领导责任。进一步强化各有关部门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的职责。把国民体质状况、群众体育发展水平作为评价和考核体育部门业绩的重要内容。

(二)加大资金投入,增强群众体育实力。各级体育部门要优化体育经费支出结构,逐步增加群众体育事业经费在预算中的支出比例,使群众体育事业经费比例随体育经费增长而增长;逐步增加体育基建经费中用于建设群众体育健身设施的经费比例;保证体育彩票公益金的60%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各部门、各系统以及基层地方和单位也要加大对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的资金投入,鼓励社会力量资助全民健身事业,解决推行全民健身计划中的实际困难,保障全民健身计划的顺利实施。

(三)采取多种筹资渠道,加快群众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各地要根据各自情况,整合资源,采取引资、联办等多种途径,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便利、功能更齐全的体育设施。每年投入体育彩票公益金500万元作为援建省级全民健身中心(俱乐部)引导资金。力争到2008年在全省地级市(州、林区)和省直体育培训中心各援建一个100万元以上的具有一定规模和档次,并能增加自我造血功能和滚动发展的全民健身中心(俱乐部);继续每年投入体育彩票公益金作为引导资金,在全省援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15个左右,省级全民健身苑100余条;继续实施“雪炭工程”,进一步加大对 “老、少、边、穷”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援建力度。通过立法和其它措施,有效解决公共体育场馆,特别是学校体育场地向社会开放问题。到2010年,力求全省公共体育场馆全部向社会开放、85%左右的城市和农村学校体育场地在课余时间向社会开放。加强对现有全民健身路径的管理和维护,加强对现有体育场馆的开发与改造,提高其利用率,充分发挥其多功能效益和公益性作用,为群众健身提供服务。

(四)建设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组织,提高基层体育服务能力。继续依托体育系统的公共体育设施开办体育指导站(中心)、晨练、晚练站(点)等体育组织。引导和扶持有条件的体育设施及广场、公园开办体育指导站(中心)、晨练、晚练站(点)。与文化、教育等部门合作共建文化体育指导站(中心)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加强各产业、行业、企事业体协及各类单项体协的建设。广泛建立健全群众体育社会团体和其它群众体育组织,形成社会化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试点与卫生防疫部门合作进行居民体质检测活动。有条件的体育指导站(中心)要开展居民体质检测活动。加强对各类体育健身组织的服务和管理,发挥它们的体育阵地和体育纽带作用。完善国民体质监测系统,以建设体质监测网点为依托,建设全省体质监测网络;依托省体科所和武汉体育学院,建成全省国民体质研究、监测信息中心。

(五)扶持体育社团发展,加强群众体育骨干队伍建设。体育行政部门要从多方面扶持体育社团开展工作,促进体育社团发展壮大。各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要为体育社团开展工作提供便利。体育社团要加强自身建设,在参与管理、兴办事业、开展活动方面发挥骨干作用。普遍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组织能力和指导水平。在营利性体育场所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标准。充分发挥农村体育教师在农村体育工作中的骨干作用。

(六)积极倡导群众参与体育健身活动,让体育走进小康生活。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群众的体质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科学健身活动。认真策划组织好每年的“五个百万人群”健身活动。继续开展全民健身周活动。培育和抓好具有湖北水乡特色和地方民族特色的“品牌”体育健身活动。创新单位体育、广场体育、公园体育、街头体育、家庭体育和节假日体育等活动形式和内容。积极组织研究开发、推广科学、简易、时尚的体育健身方法和贴近广大人民群众生产、劳动和生活实际的新型健身活动项目。关注体重超重和肥胖人群的体育健身活动。

(七)加强群众体育法制建设和科学研究。加快制定社会体育督导、公共体育设施、社区体育、职工体育、学校体育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加强地方群众体育立法工作,逐步建立群众体育法规体系框架。加大执法力度。武汉体育学院和省、市体育科研机构要注重群众体育科学的研究,积极开展群众体育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群众体育学术社团的作用,加强群众体育社会科学研究和软科学研究。

(八)做好宣传舆论工作、科普工作和全面小康体育建设试点工作。借助2006年省运会与2007年全国第六届城运会及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舆论优势,用生动活泼的形式,宣传科学健身理念,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形成强大的全民健身舆论氛围。建立以传播体育建设科学知识和方法手段为主要内容的公共网站。确定一些地区进行全民建设小康体育试点工作,摸索全面建设小康体育的发展经验。

(九)积极开发体育消费市场,促进体育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围绕新时期我省体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以刺激体育消费,扩大体育需求为先导,以培育体育市场为基础,大力发展各具优势和特色的地方全民健身事业,推进体育健身产业发展,提高体育健身产业自身的造血功能,培育体育产业新的增长点,打造湖北体育产业的品牌。

(十)充分利用地理优势及环境资源,打造湖北体育新特色。一是充分发挥武汉市“8+1”城市圈建设优势,构建具有湖北特色的体育城市圈,二是充分利用长江三峡的跨省联动优势,构建三峡旅游度假健身圈,三是充分利用湖北独特的地理环境优势,构建以“山、水、农、健”为特色的体育生活圈。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目标意识,确保基本建成全民健身体系的奋斗目标顺利实现。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有强烈的实现《纲要》奋斗目标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履行好组织实施《纲要》的职责。各地、各部门、各系统要对照各自制定的实施《纲要》的规划及阶段实施计划,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制定2006-2010年的实施计划,实现对广大人民群众做出的承诺。

(二)沉降工作中心,抓好基层全民健身体系建设。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把群众体育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区、乡镇、学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条件的村庄,转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上,为群众提供身边的体育活动条件,完善群众身边的体育服务体系。把有限的群众体育资源主要用于提高基层体育服务能力,特别是提高农村基层体育服务能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享受到“亲民、便民、利民”的基本体育服务。

(三)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构建群众身边的体育服务体系,要突出青少年体育以学校为重点,农村体育以乡镇为重点,城市体育以社区为重点,军队体育以连队为重点。同时要兼顾青少年的校外体育,兼顾有条件的村庄体育和农民体育,兼顾单位体育和职工体育。使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全民健身事业,使全民健身事业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都能得到和谐有序、扎实有效的发展。

(四)实行政策倾斜,缩小体育差距。省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主要用于资助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对城市和发达地区采取以无形资产支持为主的政策。同时,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的体育资金、体育设施以及智力的支持力度。创造条件,使残疾人、老年人、传统产业工人、农民等弱势群体享有基本的体育服务,维护并实现体育公平。

(五)抓好群众身边的体育组织。建设群众身边的体育组织,要以体育总会为龙头,以单项运动协会和人群体育协会为主线,要以体育俱乐部、体质检测点和区域站为基础,以学校、社区、乡镇、连队为重点,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骨干,以属地管理、自愿参加为原则,以非营利行为为主体,形成纵向相对独立,横向加强联系,各方交流,覆盖面广,包容量大,网络化的群众体育组织框架。

(六)搞好群众身边的体育活动。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要坚持大型与小型结合,以小型为主;集中与分散结合,以分散为主;临时性与经常性结合,以经常性为主的原则;坚持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经常化、普遍化、社会化、科学化、制度化、多样化;体现群众性体育活动的民族性、传统性、趣味性和健身性。重视弱势群体的体育活动,重点抓好“品牌”体育活动、特色体育活动、广场和公园体育活动、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活动,满足不同人群对体育活动的需求。

湖北省体育局关于转发国家体育总局《全民

健身活动中心命名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体群〔2005〕26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体育(文体)局:

现将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命名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体群字[2005])6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起,各地已建成并被省体育局命名的省级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可按国家体育总局《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命名资助暂行办法》申报国家级全名健身活动中心。

二、申报国家级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的单位,务必按要求于被命名的当前上报材料寄达省体育局群体处,由我局审核并上报国家体育总局。

三、已获国家体育总局资助的“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不得再次申报。

二00五年六月一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全民健身

活动中心命名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体群〔2005〕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

截至2004年底,国家体育总局已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援建、命名了4批共56个“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这些“中心”的建设充分展现了体育彩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益形象,扩大了体育彩票的社会影响,在引导和加强群众体育多元化需求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为充分调动各地建设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的积极性,使今后“中心”的建设规范化,推动“中心”工作的持续发展,特制定《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命名资助暂行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从2005年起,有关“中心”的申报、命名、资助工作将依据《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命名资助暂行办法》进行,不再另发申报通知。

二00五年五月十四日

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命名资助暂行办法

为使“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规范化,使“中心”在引导建设群众体育健身场地设施,构建面向大众的多元化体育健身服务体系中充分发挥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心”的定义

是指由国家体育总局命名,各级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投资或兴建,专用于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向公众提供公益性体育健身服务,具有一定规模的多功能综合性体育设施。

二、命名、资助方式

本着地方先建,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命名并给予资助的原则,

对新建或改建成的全民健身场馆,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后命名,同时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专用于充实完善体育健身器材、设备。

国家体育总局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每年的“中心”数量及资助金额。

各“中心”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冠名,颁发统一标识,纳入“中心”的统一管理和建设体系。

三、申报条件

场馆所在地党政领导高度重视体育工作,将群众体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工作日程和城市建设规划。

须是新建或利用其他建筑物改建而成的、独立的、有一定规模的、以满足群众体育健身为主要功能的建筑物。建筑物主体和配套设施应全部完工并投入使用。已获总局资助的“中心”不得再次申报。

可以是室内型体育场地设施,也可是室内外相结合型体育场地设施(场地设施必须集中)。室内型“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用于体育健身活动的面积不少于3500平方米;室内外相结合型“中心”体育场地设施占地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室内场地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用于体育健身活动的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米)。

场馆面向大众,在服务方面切实做到亲民、便民、利民,体现公益性;设施完善,具备8种以上群众喜爱、方便实用的体育项目所需的体育场地设施,能够提供运动健身、健身指导、竞赛活动、健身组织、健身培训服务。

四、申报、审批程序

由计划申报“中心”的地方政府部门向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研究后推荐上报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对“中心”的申报材料每年进行一次集中审核,视情况组织进行实地考察、经专家评审后做出决定,下发通知并划拨补助资金。

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的材料包括:正式申请报告;场馆介绍综合性文字材料;场馆及其配套设施照片或光盘;场馆资质证明;所开展的体育服务项目及体育活动的照片或光盘;能证明场馆自身业绩的其他真实材料。

上报材料应在“中心”被命名的当年6月30前寄达。6月30后寄达的材料列入下一次集中审核。

五、有关责任

有关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心”援建资金的监管,保证做到专款专用。援助资金使用情况要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备案。

“中心”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对“中心”的有效管理机制,定期对“中心”的建设与服务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中心”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保证公益性,对老年人、残疾人、儿童青少年等人群实行优惠,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等群众体育组织开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积极开展全民健身宣传,广泛吸纳群众健身。

“中心”要建立配备相关检测器材的体质测定室,提供体质测定服务,积极配合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开展国民体质测定与监测工作。

“中心”不得擅自改变向公众提供公益性体育健身服务的功能和用途。

国家体育总局将不定期地对各“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进行检查、评估。对于不按照要求落实上述规定的有关责任单位,总局将给予通报批评,或撤销命名.

附: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命名资助申报表

附:

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命名资助申报表

全 称

建成时间

所在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主管单位

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产权归属单位

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场馆类型(室内型、室内和室外结合型二选一

用于体育健身

活动的面积

(平方米)

所开展的体育

运动项目

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签章)

省级体育行政

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签章)

湖北省体育局关于下发《湖北省全民健身

活动中心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体群[2005]35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体育(文体)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北省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竣工验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以便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该《办法》改进和完善。

二00五年八月十五日

湖北省体育局关于转发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下发全国健美操裁判员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体育(文体)局、大专院校体协:

现将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全国健美操裁判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竞字[2004]17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下发全国健美操裁判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全国健美操裁判员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体竞字[2004]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1999]153号)文件的精神。为了适应新周期的要求,加强裁判员队伍的管理,将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对全国家健美操裁判员进行管理注册。

现将《全国健美操裁判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全国健美操裁判员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国健美操裁判员的水平,加强健美操裁判员队伍的建设,鼓励裁判员努力钻研业务水平,不断提高综合能力,完成国际、国内竞赛裁判工作,更快推动我国健美操运动的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1999]153号文件,制定《全国健美操裁判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组 织

第二条 健美操裁判员应在国家或地方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健美操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健美操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国家级和一、二、三级裁判员。各级裁判员的条件、标准、审批权均按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和体操运动管理中心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建立健全裁判员的考核、管理制度、制定培养和发展健美操裁判员队伍的计划并建立相应档案。

第三章技术等级

第五条 申请裁判员技术等级的条件:

(一)健美操国际级裁判员

1、有3年以上国家级裁判工作资历,经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推荐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2、精通健美操国际规则并能准确熟练地运用,能掌握中级英语和专项英语术语。

3、经国际体操联合会考试合格并批准。

(二)健美操国家级裁判员:

1、获一级健美操裁判员等级称号,有3年以上一级裁判员工作经历,参加由中国健美操协会组织的国际体联健美操规则的学习并通过考试合格者。

2、在本周期内担任3次由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全国竞技健美操比赛的裁判工作。

3、获得世界大赛(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世界运动会)前三名的运动员在本周期内担任2次或2次以上由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全国竞技健美操比赛的裁判工作。

4、精通健美操国际规则并能准确熟练地运用。

5、晋升国家级裁判员必须填写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发的《等级裁判员申请表》,经申请人所在地省级体育局同意盖章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三)一级裁判员

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的报批、晋升考核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及大学生体协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细则。一级(含一级)以下裁判员的晋升考试由相应体育局按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安排。

第六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的晋升、降级或取消:

(一)健美操国际裁判员的晋升按国际体联的规定执行,4年为一个周期,不参加新周期国际裁判员学习班者自动取消其资格。

(二)健美操国家级裁判员注册每4年为一个周期,新周期重新注册条件如下:

1、必须参加中国健美操协会组织的新周期国际规则学习班并通过考核合格者。

2、在上周期内参加过1次以上的全国性竞技健美操比赛的裁判工作并能圆满完成任务。

3、在新周期内必须参加1至两次由中国健美操协会组织的其他国家级裁判员培训。

未达到以上三条基本要求者,国家级裁判员的资格自动取消。由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向所在省市发出函件,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属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

第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湖北省体育局关于转发《关于

下发中国国际象棋业余等级条例

(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鄂体竞〔2005〕25号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体育(文体)局,大中专院校体协、行业体协、大型企业体协,省棋牌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关于下发中国国际象棋业余等级重条例(试行)的通知》(体棋牌〔2005〕4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下发中国国际象棋业余等级条例(试行)的通知》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下发中国国际象棋

业余等级条例(试行)的通知

体棋牌字[2005]44号

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竞赛(训练)处,行业体协:

经国家体育总局竞体司同意,现将修改后的《中国国际象棋业余等级条列》和《中国国际象棋业余等级条列实施细则》的通知发给你们。请各省市体育局转发到各相关国际象棋管理部门,并请各国际象棋管理部门遵照执行。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旧条例《国际象棋棋手技术等级标准和地方等级分制实施细则》体棋字[2000]040号文件和与之相关的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中国国际象棋业余等级条例

2、中国国际象棋业余等级条例实施细则

(1)中国国际象棋荣誉等级称号申报表

(2)业余国际象棋运动员技术等级申报表

附件1:

中国国际象棋业余等级条例(试行)

一、 中国国际象棋业余等级共设八个等级和荣誉称号

棋协大师、候补棋协大师、棋协一级棋士、棋协二级棋士、棋协三级棋士、棋协四级棋士、棋协五级棋士、棋协六级棋士,荣誉棋协大师称号。

二、 中国国际象棋业余等级称号的产生

(一)凡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及其主管棋类协会、国际象棋协会、总政文化部、行业体协认可的国际象棋比赛,根据比赛的等级、规模及棋手所取得的成绩授予棋手相应的等级称号。

(二)已获得国家等级运动员称号者,可根据所获等级申请办理业余等级称号。

(三)对积极支持中国国际象棋运动发展的个人,根据各地方单位[见本条例第七条(四)]的推荐,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审批,可授予荣誉等级称号。

(四)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确定的其它方式授予相应的等级称号。

三、 可申报中国国际象棋业余等级称号的比赛要求

(一)凡申报中国国际象棋业余等级称号的比赛,轮次必须达到9轮以上(含9轮)。

(二)比赛必须采用每方1小时包干以上的用时制(含1小时)。

四、 晋升中国国际象棋业余等级称号表

(一)根据棋手在比赛中所取得成绩(得分率、表现分),参照表一和表二,可申请中国国际象棋业余等级称号。

(二)晋升等级的对照表:

表1:

晋升各级称 号得分率

等级称号

晋升等级与得分率

棋协大师

候补棋协大师

棋协一

级棋士

棋协二 级棋士

棋协三级棋士

棋协四级棋士

棋协五级棋士

棋协六级棋士

棋协大师

候补棋协大师

65%

棋协一级棋士

75%

65%

棋协二级棋士

85%

75%

55%

棋协三级棋士

100%

85%

65%

55%

棋协四级棋士

95%

75%

65%

55%

棋协五级棋士

100%

85%

75%

65%

55%

棋协六级棋士

95%

85%

75%

65%

55%

无等级棋手

100%

95%

85%

75%

65%

20%

a、此表标准适用于采用瑞士制和循环赛制的个人赛。

b、表中得分率=得分÷轮次×100%(小数四舍五入)。

表2:

晋升各级称号表现分

的标准

等级称号

和对应等级分

晋升等级与棋手表现分

棋协大师

候补

棋协大师

棋协一

级棋士

棋协二 级棋士

棋协三级棋士

棋协四级棋士

棋协五级棋士

棋协六级棋士

棋协大师

1900以上

候补棋协大师

1850-1899

1960

棋协一级棋士

1800-1849

2053

1910

棋协二级棋士

1750-1799

2046

1943

1786

棋协三级棋士

1700-1749

2400

1996

1810

1736

棋协四级棋士

1650-1699

2120

1843

1760

1686

棋协五级棋士

1600-1649

2300

1896

1793

1710

1636

棋协六级棋士

1550-1599

2020

1746

1743

1660

1586

无等级棋手

1500-1549

2200

1970

1796

1693

1610

1260

a、此表标准适用于团体赛(台次制),台次必须按等级分高低顺序排列。

b、表中的表现分是根据得分率加等级分换算而来。方法为:100%:700+等级分、95%:470+等级分、85%:296+等级分、75%:193+等级分、65%:110+等级分、55%:36+等级分,其中等级分是指各等级称号的等级基础分(如1500、1550等……)。

(三)按年龄分组的比赛,10岁以下组(含10岁组)最高申请称号是棋协一级棋士,12岁以上组(含12岁组)最高申请称号是棋协大师。

五、 中国国际象棋业余等级的审批权限

(一) 棋协大师、候补棋协大师,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批准授予(同时也可批准授予棋协一级至六级棋士)。

(二) 棋协一级至三级棋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或棋类协会、国际象棋协会)、总政文化部、行业体协批准授予。

(三) 棋协四级至六级棋士由地、省辖市体育局(或棋类协会、国际象棋协会)、省军区、省级行业体协批准授予。

六、 中国国际象棋业余等级认定证书的颁发机构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或棋类协会、国际象棋协会)、总政文化部、行业体协是一级管理代发机构。

(二) 各级管理代发机构,按中国国际象棋业余等级认定、证书收费标准统一收费,不能增加收费标准。

(三) 一级代发机构有权按上述办法委托二级乃至三级代发机构。各级代发机构必须按自身权限审批相应业余等级称号。

(四) 一级代发机构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上报当年所发各级证书数额、棋手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包括:棋手姓名、性别、年龄、级别、发证时间、证书编号、单位及通讯地址等。

(五) 一级代理机构应定期向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同时以书面形式(盖章)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第六条第4小条的内容。

七、 荣誉等级称号的推荐、审批及其有关规定

(一) 荣誉等级称号,为荣誉棋协大师。

(二) 荣誉等级称号申报程序:由推荐单位填写推荐表,经各地方推荐单位的审核,报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批准,核发荣誉等级证书。

(三) 每年底,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公布本年度获得荣誉等级称号人员名单。

(四) 荣誉等级称号的推荐的要求:

推荐单位资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棋牌管理中心、各省市国际象棋协会、在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备案的具有独立法人的各省市俱乐部。

八、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业余等级认定证书的制作与使用。

(一) 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统一制作和颁发。

(二) 业余等级证书分为两种,一种是奖状式带封皮,一种是名片式。两种证书为同一人持有,证书中记载着持证人身份、棋力等。同时颁发业余等级证章。

(三) 参赛时必须携带名片式证书。

九、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国际象棋棋手技术等级标准和地方等级分制实施细则》体棋字[2000]040号文件。

十、条例解释权属中国国际象棋协会。

附件2:

中国国际象棋业余等级条例实施细则

一、 国际象棋业余等级称号的产生:

(一) 根据比赛的等级、规模及棋手所取得的成绩授予棋手相应的等级称号。

1、在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主办的全国国际象棋等级赛、个人赛、团体赛中可产生棋协大师、候补棋协大师和棋协一级至六级棋士。

2、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比赛中可产生棋协一级至六级棋士。

3、在市、直辖市的区比赛中可产生棋协二级至六级棋士。

4、在县级比赛中可产生棋协三级至六级棋士。

5、各省、市、区、县级单位承办等级赛事,必须按照得分率和棋手表现分晋升的原则进行,如发现不按条例执行的单位,要严肃处理。

(二) 已获得国家等级运动员称号者,可根据所获等级申请业余等级称号。

1、 一级运动员可申请棋协大师;

2、 二级运动员可申请候补棋协大师;

3、 三级运动员可申请棋协一级棋士。

(三) 符合产生棋协大师、候补棋协大师的国际象棋比赛,承办单位须事先向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申报,至少有三名国家级以上裁判员主持裁判员工作,其比赛成绩方为有效。

(四) 业余等级称号申报时间,赛后三个月内申报等级称号有效,否则过期无效。

二、 荣誉称号推荐标准

(一) 对国际象棋有突出贡献、赞助并支持国际象棋事业发展和资助国际象棋比赛等人士,通过各地方推荐到中国国际象棋协会。

三、 中国国际象棋业余等级认定证书收费标准

(一)棋协大师每本430元、候补大师每本230元、棋协一级棋士每本为180元、棋协二级棋士每本为160元、棋协三级棋士每本为80元、棋协四级棋士每本为75元、棋协五级棋士每本为70元、棋协六级棋士每本为40元。

(二)以上收费标准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证机关批准。
湖北省体育局 湖北省体育局领导班子

四、 原地方等级证书须换发新业余等级认定证书,按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的要求收费。

(一)已持有原地方等级证书者,可凭原证书到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换取新业余等级认定证书。换证截止时间自条例实施之后3年内,逾期不再办理。3年后凭原地方等级证书不能参加相应等级比赛。

(二)换取新的认定证书费的标准:棋协大师、候补棋协大师、棋协一至二级棋士是50元,棋协三至六级棋士是30元。到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换取。

五、 其他有关规定

发放证书的编号共9位,编号方法为各省身份证号的前3位数、中间2位数是年号、后4位是当年发放各组等级的序列号。

举例:证书编号如:

各省身份证号

年号

序列号

1

1

0

0

5

0

0

0

1

附件:1、荣誉等级棋手申报表

2、业余国际象棋运动员技术等级申报表

附件2-1:

中国国际象棋荣誉等级称号申报表

200 年 月 日申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身份证号

申报荣誉等级

单位

省 市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

移动电话

传真

--

电子邮件

参与国际象棋活动的简历

推荐单位

推荐人

地方棋协意见

(章)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章)

年 月 日

证书编号

填表人

电话

附件2-2:

业余国际象棋运动员技术等级申报表

200 年 月 日申报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

原技术等级

晋升等级

家庭住址

邮 编

家庭电话

教练员

训练年限

成绩报告

竞赛名称

竞赛地点

竞赛时间

主办单位

等级分

赛制

棋手表现分

轮次

总积分

得分率

名次

声明:以上所填内容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成分,本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申报人:(签字)

裁判员姓名

级别

职 务

总裁判长或裁判长签字: 级别:

竞赛证明

(盖章)

200 年 月 日

批准单位

(盖章)

证书编号: 200 年 月 日

湖北省体育局关于转发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施行<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鄂体竞〔2005〕55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体育(文体)局,各项目运动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施行<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体竞字[2005]173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根据文件要求,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体育(文体)局将本单位审批二级技术运动员等级称号的部门名称和资料,以及所管辖内有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审批权的体育行政单位的数量以正式文件形式于11月15日前报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请各项目运动管理中心参照文件第二条,如有运动员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绩达到标准却未被授予相应称号的国家级运动健将和国际级运动健将的,将进行一次性申请补报,请将申报材料于11月20日前报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请各单位按时上报,逾期不在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施行<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施行《运动员

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体竞字[2005]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为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等工作,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了《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以替代原《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并修订了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颁发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和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即时废止。

为保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正常施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10月1日前取得的成绩按旧制度和标准执行,10月1日之后取得的成绩按新办法和标准执行。

二、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原《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施行期间,由于程序不符合规定、手续不全等各种原因造成运动员的成绩达到标准却未被授予相应称号。对于此类牵涉到的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称号的问题,国家体育总局将进行一次性统一处理。请有关体育部门按正常等级称号的申请程序和要求,另附上未被授予称号的情况说明(盖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公章),于2006年12月1日前报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审核材料合格并提出意见后于2005年12月20日前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技术制度处。逾期不再处理此类历史遗留问题。

三、一级、二级运动员等级称号审批单位

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授予一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以及“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授予二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为加强对审批授予等级称号的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于2005年11月20日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可审批授予一级、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有关体育部门名单和资料,以及各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管辖内的有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权的单位的数量以正式文件形式[(情况表附后)附电子版或email发至sh@sport.gov.cn]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技术制度处。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后,将给各审批部门寄发《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并将上网公布具有审批授予权的体育部门名单,不在名单内的体育部门一律视为不具有相应等级称号审批授予权的部门。

联系人:张 新

电 话:010-87182470

传 真:010-87182036

附:一级、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权单位情况表

二00五年十月一日

附:

一级、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权单位情况表

单位名称

地 址

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审批

权限

地(市)级体育行政单位管辖内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单号审批权单位的数量

湖北省体育局关于转发国家体育总局《关于

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各项目

<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鄂体竞〔2005〕61号

各地、市、州、直管市、林区、体育(文体)局,各项目运动管理中心、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为了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等工作,现将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1、《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2、《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请在国家体育总局网站查询。网址:www.sport.gov.cn)

3、《运动员技术等级申请表》(请在国家体育总局网站,竞技栏,竞技体育司相关表格下载。网址:www.sport.gov.cn)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施行《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

办法》和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为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等工作,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了《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并修订了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颁发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和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即时废止。

二00五年十月一日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运动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申请、审核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运动员的运动成绩达到本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授予相应的等级称号。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各项目等级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制定并公布,每4年修订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修订。

第三条 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等级称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期限进行。

第二章 审核、审批权

第四条 总局审批授予全国范围内运动员各级别等级称号。

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各中心”)审核国际级运动健将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省级及以下体育行政部门只能审核或审批授予本行政区域内运动员的等级称号。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授予一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

省(区、市)体育部门审核国际级运动健将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 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授予二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

地(市)级体育部门审核一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 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授予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县(区)级体育部门审核二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第三章 申 请

第八条 运动员在规定比赛中取得成绩并达到相应标准的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第九条 各项目可以授予相应等级称号的比赛须列入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年度竞赛计划,具体比赛、种类和名称按各项目等级标准执行。

第十条 运动员必须在取得成绩后的6个月内向所在地体育部门提出等级称号申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类比赛的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的结束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的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包括《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材料。

成绩证明材料为比赛成绩册或获奖证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相应等级称号必须符合以下程序:

(一)申请三级运动员的,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报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申请二级运动员的,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报县(区)级体育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县(区)级体育部门报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申请一级运动员的,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报地(市)级体育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地(市)级体育部门报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申请运动健将和国际级运动健将的(军事五项除外),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报省(区、市)级体育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由省(区、市)级体育主管单位报各中心,各中心审核汇总后报总局审批;

(五)申请军事五项运动健将和国际级运动健将的,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报解放军体育部门审核,解放军体育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总局审批。

第十三条 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以集体球类或团体项目成绩申请等级称号,在等级标准规定的人数内进行一次性集体申请。

第十四条 运动员在同一项目里成绩同时达到两个以上(含两个)相同标准的,应当提出一份申请。

运动员在同一项目里成绩同时达到两个以上(含两个)不同标准的,应当就较高等级称号提出申请。

运动员在不同项目里达到标准的,可分别提出申请。

第四章 审核、审批和授予

第十五条 各级体育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合格后按第十三条规定及时报批。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3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七条 审批授予部门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必须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公布内容包括运动项目、运动员姓名、代表地区(单位)和授予的等级称号等。

第十八条 审批授予部门应当留存一份其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的《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归档。

第十九条 审批授予部门应当向获得等级称号的运动员颁发等级称号证书和证章。

等级称号证书内应当写明运动项目、运动员姓名、比赛名称、时间、成绩和证书编号等,盖审批授予部门钢印后生效。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罚则

第二十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部门审核、审批和授予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审核、审批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下级体育部门审核、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体育部门在审核、审批和授予工作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权向有关体育行政部门举报,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体育行政部门,由总局暂停其等级称号审批权1至4年;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体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做出错误等级称号授予的;

(三)不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期限审批授予等级称号的;

(四)变造或转让等级称号证书和证章的;

(五)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有关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权暂停期间,其所在地区的运动员等级称号的审批授予工作由其上级体育行政部门代为行使;暂停期满后,总局根据有关体育行政部门的整改情况,作出恢复其审批权或延长暂停审批权期限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撤销授予的等级称号:

(一)有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并授予等级称号的;(二)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其他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下获得等级称号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等级称号证书和证章由总局统一设计、印制。

第二十六条 解放军体育部门审批授予解放军运动员一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并审核解放军运动员国际级运动健将及以下等级称号申请材料;有关办法由解放军体育部门自行制定、公布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暂不适用于港澳台和外籍运动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其他文件和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1、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略)

2、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略)

3、二级、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略)

4、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审核表(略)

湖北省体育局关于转发《关于举办各类

滑雪竞赛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体竞〔2005〕61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体育(文体)局,湖北省篮球运动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下发的《关于举办各类滑雪竞赛活动的暂行规定》(体冬运字[2005]3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关于举办各类滑雪竞赛活动的暂行规定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关于

举办各类滑雪竞赛活动的暂行规定

体冬运字[2005]352号

各省、直辖市体育局:

近年来我国大众滑雪产业发展迅速,国内滑雪爱好者不断增多,各种滑雪赛事也不断举行。但是,许多比赛的组织工作存在一定程度不足,造成一些不好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广大滑雪爱好者参加比赛的积极性。为使滑雪产业健康发展,规范各项滑雪赛事,特规定如下:

一、由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滑雪协会举办的赛事,举办地需接到通知后方可举办。

二、各地、各雪场举办全国性和国际公开滑雪赛须向当地体育主管部门申报,由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审核上报至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举行。

三、举办地区级别公开各类滑雪竞赛活动须向相应级别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举行。

四、各单位组织的内部比赛无需申请批准。

五、各地严禁擅自举办标以“全国”、“国际”称号的各种滑雪赛事。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湖北省体育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鄂体经〔2005〕5号

各市、州、县体育局(文体局)、财政局:

去年审计厅组织了对我省各级体育局2003年度体育彩票发行、公益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从审计情况看,大部分市、县体育主管部门能按规定使用彩票公益金,但也有少数市、州、县体育局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公益金未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挤占挪用公益金、用不合规票据报帐支出公益金等。有的地方财政部门不能及时拨付彩票公益金,造成公益金滞留。为了进一步规范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强化对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监督,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央、省一系列有关彩票管理的政策规定,进一步提高对规范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执行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规定的自觉性。特别是在这次审计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地方更应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分别报送省体育局和省财政厅。

二、各级彩票机构应严格按国发〔2001〕35号文件规定计提彩票公益金。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即开型彩票销售实现后,必须按照财政部《即开型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财综〔2003〕78号)精神,公益金实行省级集中统一缴拨,分散销售的即开型彩票公益金应于每月10日前全额缴入省级彩票机构,再由省级彩票机构缴入省级财政专户。

三、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公益金的收支规模、支出范围及需要编制公益金收支计划,并将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从2005年开始,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每年的4月30日以前,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的公益金使用计划上报省体育局备案。

四、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公益金收入使用跟踪问效制度,保证公益金专款专用,提高公益金的整体使用效益。

五、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精神,彩票公益金是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因此,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将通过省财政下拨的彩票公益金实行专项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确保彩票公益金的专款专用。

六、彩票公益金已成为各市、州、县用于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支出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对这项资金的拨付应予以高度重视,要根据批准的公益金收支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严禁发生迟拨或滞留现象。

七、省体育局和省财政厅将进一步加强对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将日常的监管与重点检查结合起来,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各地的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挤占、挪用等问题,将按照有关财经纪律规定从严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过去下发的文件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二○○五年三月三日

湖北省体育局关于开展省级优秀

运动员奖学金、助学金工作的通知

鄂体人〔2005〕25号

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鼓励优秀运动员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适应退役后再就业的需要,今年在我省优秀运动队中开始实施《湖北省优秀运动员奖学金、助学金试行办法》(鄂体人〔2004〕49号)(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健全我省优秀运动队保障体制的重要举措,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从事训练比赛的在编在役运动员和2005年1月1日以后办理一次经济补偿手续的退役运动员。

二、组织管理

(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所属单位运动员奖学金、助学金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报送。

(二)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要明确具体的联络人、联络方式,并以书面形式报局人事处。有关工作人员尽量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更须及时告知。

(三)各单位要加强《办法》宣传工作,使广大优秀运动员了解《办法》的内容。同时,在工作中要深入调查、严格把关,保证《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规范、有序、准确。

三、申报时间

(一)在役运动员的申报时间:在《办法》规定的范围内,训练时间满二年以上的在编在役运动员凡已取得相应学历及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各项目管理中心、有关单位按《办法》规定程序于2005年5月20日以前向局人事处申报。

(二)退役运动员的申报时间:2005年1月1日以后办理一次经济补偿手续的退役运动员,凡符合《办法》规定的,由原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于2005年5月20日以前向局人事处申报。

(三)凡逾期上报的,本年度不再办理,列入下一年度待办。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

1、各单位领导和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认真负责地为运动员办好事办实事,把好事办好。

2、要公开、公正、公平。申报个人和单位要严格按文件精神如实填报相关材料,不得有弄虚作假和虚报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相关人员。

(二)填报《优秀运动员奖学金、助学金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统一为A4纸。《优秀运动员奖学金、助学金申请表》请根据样表自行复制。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的综合报告须附打印的汇总表(A4纸)。

(四)获得奖学金的个人,在领取单位颁发的款项的同时,将本人签字的收条交所在单位,由单位集中报送局人事处。

(五)助学金的审批和发放按《办法》规定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若遇问题,请及时与局人事处联系。

联系人:连正茂

电话:(027)87313641

传真:(027)87710270

附件:1、在役优秀运动员奖学金申请表

2、退役优秀运动员助学金申请表

二00五年四月四日

关于开展省级老运动员、老教练员

关怀基金工作的通知

鄂体人〔2005〕26号

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体现省体育局对为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而又在生活、治病等方面确有困难的老运动员、老教练员的关怀,今年我省开始实施《湖北省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关怀基金实施暂行办法》(鄂体人〔2004〕50号)(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党和政府对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关心关怀的具体体现,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从事过体育工作的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包括目前在体育系统以外工作或离退休人员。

二、组织管理

(一)局系统内人员,由各直属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局系统以外人员由所在市州体育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报送。

(二)各直属单位,需要明确此项工作的具体联络人、联络方式,并以书面形式报局人事处。有关工作人员尽量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更须及时告知。

(三)各单位要加强《办法》宣传工作,使广大老运动员、老教练员熟悉和了解《办法》的内容。同时,在工作中要深入调查、严格把关,保证《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规范、有序、准确。

(四)关怀基金原则上每年发放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三、申报时间

由有关单位于2005年5月20日以前进行一次集中申报,凡逾期上报的,本年度不再办理,列下一年度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

1、各单位领导和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认真负责地为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办好事办实事,把好事办好。

2、要公开、公正、公平。申报个人和单位要严格按文件精神如实填报相关材料,不得有弄虚作假和虚报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相关人员。

(二)报送的申请材料:

1、各直属单位报送申请书,其中包括对申请者情况的综述及申请资助标准;

2、《湖北省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关怀基金申请表》;

3、个人申请书;

4、附相关运动成绩证明材料和伤病证明材料,伤病材料出具者应为国家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5、报送的有关材料及附件,统一为A4纸。《申请表》请根据样表自行复制。

(三)受资助者在收到关怀基金款项后,将本人签字的收条交局人事处。

在实施过程中若遇问题,请及时与局人事处联系。

联系人:连正茂

电话:(027)87313641

传真:(027)87710270

附件:湖北省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关怀基金申请表

二00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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