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智等:国际自然保护区分类与中国自然保护区分类对比

为了保护独特的自然景观、生态系统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美国于1864年开始设立保护区,并在1872年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公园———黄石公园,环境保护理念深入人心,兴起了建立保护区的高潮。保护区分类系统是保护区进行管理与信息交流的基础,是保护区管理体制的核心,一直是世界各国保护区工作者关注的研究热点。它明确了保护区的地位及重要性;有助于从宏观水平上统计和比较保护区数据,对国家层次乃至国际层次保护区作出正确的决策;能为各种类型保护区的经营、管理、发展指明方向,规范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推动保护事业的深入开展;促进保护区管理人员之间信息和经验交流[1]。

生物多样性公约“就地保护”一章中,明确要求各缔约国建立自己国家的保护区分类系统,以适应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的需要。实际上世界各国各地区保护区建立和管理的条件千差万别,分别建立了各自的保护区分类系统。这些分类都依据本国国情、各具特色,但往往会出现同一术语表示不同意义,不同术语描述不同类型保护区等问题,给保护区的规范管理以及管理者之间信息和经验交流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为此,需要对保护区分类系统进行细致研究,以便及时作出符合实际的决策,推动保护区事业更快更健康地发展。

1IUCN保护区分类系统研究

在过去30多年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一直致力于保护区国际分类系统的研究和应用。从IUCN建立保护区国际分类系统的宗旨来看,主要是为了在全球水平上对各国保护区数据资料进行比较,促进世界保护区管理者之间的信息和经验交流。1978年,IUCN下设的国家公园和保护区委员会(CNPPA)出版了一份《保护区类型、目的和标准》的报告,该报告根据保护区的主要管理目标将保护区分为10个类型[2-3],并将该分类标准向全世界推广应用。然而,实践表明这个分类系统并不完善。例如在该分类系统中,部分保护区类型之间的差异不太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容易混淆;范围过广,几乎包括整个乡村地区;生物圈保护区和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地不是独立的管理类型,仅仅表示某些保护区的国际地位,实际上与其他类型保护区存在交叉等。针对这些问题,IUCN几次审议和修订了这个分类系统,并在1994年出版了一份新的IUCN《保护区管理类型指南》,该指南将保护区划为6个类型[1](表1)。目前,这个新的IUCN保护区分类系统正越来越被世界各国所普遍使用,一些国家还将此分类系统纳入国家的法规之中。此外,联合国国家公园和保护区名录(UNList)也将此分类系统作为统计世界各国保护区数据的标准结构[4-6]。

表1 1994年IUCN保护区分类系统

Ⅰ严格自然保护区/荒野地保护区类型Ⅰa严格自然保护区类型Ⅰb荒野地保护区类型

Ⅱ国家公园类型Ⅲ自然纪念物保护区类型Ⅳ生境和物种管理保护区类型

Ⅴ陆地和海洋景观保护区类型Ⅵ 资源管理保护区

2中国自然保护区分类研究现状

由于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时间相对较晚,对保护区的研究相对落后。20世纪80年代初期,随着中国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自然保护区的分类工作逐步得到有关学者的重视,施光孚、马乃喜、白效明、王献溥等先后提出了一些分类方法[7-10] 。1993年,薛达元、蒋明康和王献溥起草了“中国自 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并被采用作为国家标准(GB/T14529-93),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该标准根据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将自然保护区划分为3个类别

表2 中国自然保护区类型(GB)划分

自然生态系统类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类型荒漠生态系统类型

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类型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类型

野生生物类野生动物类型野生植物类型

自然遗迹类地质遗迹类型古生物遗迹类型

这个标准实施以来,对于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以及信息统计起到重要作用。但由于该标准的分类体系与IUCN保护区分类系统不接轨,限制了与国际上自然保护区的信息交流和对比研究。近年来,我国一些学者尝试用IUCN保护区分类系统对我国的自然保护区进行分类,如刘东来1996年对480个自然保护区的分类[13]。此外,国际保护监测中心(WCMC)1997年根据IUCN分类体系对面积大于1000hm2的全球12754个保护地进行了分类,其中包括了对中国的608个自然保护区(含34个风景名胜区)的分类 [5]。但这些分类均全盘照搬IUCN的分类系统,且未提出具体的分类过程,因此不能被人们所认同。鉴于上述原因,有必要对2个保护区分类系统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促进我国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健康发展。

3国内外保护区分类系统分析比较

保护区分类系统是保护区管理体制的基础。为推动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健康发展,全面增强我国自然保护尤其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能力,针对自然保护区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建议首先对自然保护区的分类系统进行改革。IUCN保护区分类系统已经提出多年并在国际上广泛采用,为我们提供了可以参照的实践经验和教训[14] ,同时结合我国现有保护区的 发展特点和文化传统,应该尽快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保护区分类系统。IUCN保护区分类系统与中国自然保护区分类标准有着 极大不同。总的来说,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3.1分类依据

中国自然保护区类型的确定主要是根据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考虑管理目标问题。如以森林植被为主要保护对象的则为森林生态系统类型,以古生物化石为主要保护对象的则为古生物遗迹类型,以此类推。自然保护区的类型与分部门管理体制有密切的关系,便于垂直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森林生态系统及陆生野生动植物等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农业部门负责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水生野生动、植物等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海洋部门负责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自然遗迹类自然保护区。这种分类简单明了,容易操作,且一般不需要在建区时就明确类型。随着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事业的日益发展,一些自然保护区已从过去的单一主要保护对象发展到多个主要保护对象,给分类工作带来困难。在对这些具体的自然保护区划分类型时会出现归属不定的情况,即多类型并存现象,但各类型之间区别非常明显。如甘肃尕海-则岔自然保护区尕海部分为高寒湿地,并为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黑颈鹤的繁殖地,而则岔部分主要为森林,且分布着我国西部地区罕见的石林地貌。根据现行分类标准,很难归入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野生动物、森林生态系统、地质遗迹4种类型中。又如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为三江源区的高寒湿地,但保护区主体则为高寒草地,很难确定该区应归入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类型还是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类型。此类保护区目前呈增长趋势,我国现行的分类标准很难解决这一问题。IUCN保护区分类系统是根据保护区的主要管理目标对保护区进行分类的。其确定的主要管理目标共有8个:即科学研究、荒野地保护、保存物种和遗传多样性、维持环境服务、保护特殊自然和文化特征、旅游和娱乐、教育、持续利用自然生态系统内的资源、维持文化和传统特性。采用IUCN保护区分类系统分类,需要在依法建立保护区时就明确该保护区的主要管理目标,并据此确定保护区的类型。至于保护区的具体管理目标仅具有辅助价值。这种规定和程序可确保此分类系统具有坚实的基础,并且更加实际可行。保护区的主要管理目标和类型之间也不是一一对应的,每个保护区类型都对应2个以上的主要管理目标。与此同时,该分类标准的保护区类型往往也存在不确定性,有时一个类型包含在另一个类型之中。例如,类型Ⅴ包含类型Ⅰ和Ⅳ,并且有的接近Ⅱ;再如,类型Ⅱ包含类型Ⅰa和Ⅰb。至于保护对象,IUCN分类系统中各种类型保护区的保护对象可以是完全相同的。由此可见,IUCN保护区分类系统强调的是保护区的管理,因为管理决定了保护区的发展方向,可以依据管理目标有针对性地强化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同时,IUCN分类系统参照保护区管理目标的不同配置和优先次序进行分类,这样可以在国家层面上确定优先发展和支持的保护区,使得国家可以集中有限的财力物力来扶持重点保护区的建设。仅仅依据保护对象的重要程度来确定国家和地方的支持重点,而不考虑保护区的管理目标和发展方向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不同类型保护区因人类干扰程度不同,决定其应该采取的管理政策也不同。这样一方面不至于损害当地居民、社区、地方、国家以及保护区任何一方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促进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的开展。IUCN保护区类型都暗示人类干扰的程度,在其具体管理目标中得到适当体现。管理类型Ⅰ、Ⅱ、Ⅲ主要涉及人类直接干扰和改变有限的自然区域;而在类型Ⅳ、Ⅴ、Ⅵ中具有明显的人类干扰和改变(图1)。而我国自然保护区分类标准中未对其进行定义,保护区 内人类干扰程度无法比较。


确定保护区类型的依据应该是将保护目的和管理目的紧密结合起来。因为保护对象是以保护其存在为前提,并且维持生态的完整性、维护环境的自然属性都是把保护和管理结为一体为对象的。管理目标应与保护目标相一致,否则起不到保护作用,甚至会造成环境破坏。IUCN保护区分类系统在以保护区管理目标为主要依据的同时,考虑到了保护对象的特点及人类干扰程度,对于指导保护区的管理工作是极为有益的,但实施起来有一定难度。

3.2管理目标、政策

保护与管理是保护区工作的核心要求,是生物多样性和生物资源是否得到有效保护的关键。而管理目标与政策明确规定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规范管理程序和方式,为保护与管理工作指明方向。因此,管理目标与政策的重要性是勿庸置疑的。虽然不同类型保护区的共同功能是对生物多样性、自然及其相关文化资源进行就地保护,然而它们的目的却因保护对象的类型不同而有不同的侧重,所要求的管理目标和政策也不同。另一方面,就单个保护区而言也往往具有多种价值和功能需要得到综合发挥。针对这2种情况,IUCN保护区分类系统首先要求在依法建立保护区时就必须明确保护区的主要管理目标,据此确定保护区的管理政策,为管理和保护工作指明前进道路;并把所有的保护区分为6个管理类型,强调对不同类型保护区采取不同管理方式,充分体现各自特色,允许不同程度的持续利用,明确保护区的功能定位,着重突出为公众服务及环境教育。中国自然保护区分类标准并未对保护区的管理目标、政策提出具体要求,更未对管理目标进行分类,难以进行针对性管理,因而导致保护区管理手段落后,保护目标单一,功能定位模糊等问题。我国自然保护区在依法申报建立时,也有其建立的目的、宗旨或目标。但是这些目标常常是综合性的,笼统抽象而非具体的,对于主要管理目标和次要管理目标未加以区分。即使明确了主要管理目标,也未将其作为保护区今后管理和发展的方向。这样就造成新建和扩建保护区的程序没有规范,许多保护区在没有进行总体规划的情况下就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在没有对生物资源等保护对象进行科学考察的基础上,就草率进行功能区划;在对周边地区状况尚不了解的情况下就制定了保护区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还有一些保护区自成立以来就没有制定任何管理办法,保护和管理工作带有非常大的随意性。更为普遍的是,绝大部分保护区没有明确的管理政策和目标,仅仅是“看护式”的简单保护。随着保护区数量的增加,所涵盖的类型越来越广泛,发挥这些保护区不同价值和功能的需求越来越强烈,缺少相应的分类管理政策,导致了2种情况的并发:一是对一些本来可以通过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摆脱经费困境的自然保护区构成了明显的政策束缚;二是由于无政策的约束导致了资源利用失控。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关键是由于各保护区没有针对性的管理政策。目前的实际情况是面对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实行同一严格保护政策,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都受到来自实践的质疑,有必要借鉴管理目标分类的思路,制定与我国自然保护区实际情况相符的分类方案和对应政策[15]。

3.3保护区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我国对自然保护区的定义为“对代表性的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依据本定义,“自然保护区”(naturereserve)属于一种狭义的保护区概念,它强调和注重的是自然特征。虽然,我国已建立的自然保护区中,不少自然保护区也包含了一些人工成分,但都不是作为主要保护对象或主要管理目标进行保护和管理。第4届国家公园和保护区大会保护区分类专题研讨会对保护区给出如下定义:保护区是指致力于生物多样性、自然及其相关文化资源的保护和维持,并通过立法或其他有效手段进行管理的陆地和海域。依据该定义,“保护区”(protectedarea)是一种广义性的概念。从IUCN保护区分类系统中可知,它不仅包含自然保护区,如严格自然保护区、荒野地保护区、国家公园、自然纪念物保护区等,也包含一般保护区,如资源管理保护区,这类保护区将持续利用自然生态系统内的资源作为主要的管理目标。此外,陆地和海洋景观保护区中也包含传统土地利用、人文景观的保护,而这些内容则不具有自然特征。

3.4功能定位

我国保护区建设已有40多年历史,至2002年底已建立了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1757个,一律统称为自然保护区。但是由于现行分类标准未对保护区的功能定位进行要求,加上保护区分部门管理,国家没有统一的保护区建设规划,在具体保护区建设中对其功能与性质缺乏严格界定,使许多自然保护区与其他广义的保护区相混淆,导致保护和管理工作混乱且难以规范[16]。由于目前我国保护区管理体系尚未明确,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各类保护区的性质与功能没有严格界定,加上自然保护区建设过程没有统一与严格规范的程序和监督协调机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越来越不清楚,在国家自然保护战略中的定位也模糊不清,从而导致自然保护区与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他类型保护区性质混淆,职责不明,管理政策混乱。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森林公园与风景名胜区的现象越来越多,有许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甚至“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一片林子两个区”,即这些保护区既是自然保护区,又是森林公园或风景名胜区。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往往是优先满足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功能需求,严重影响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发展及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现行的自然保护区分类系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IUCN分类系统依据主要管理目标将保护区划分为6大类型,每一类型都明确了各自的功能定位。建立严格自然保护区主要是为了科学研究,荒野地保护区主要为了荒野地保护,国家公园则主要为了生态系统的保护与娱乐等。根据IUCN关于保护区的定义,我国的保护区除了包括自然保护区外,还应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以及部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I2UCN保护区分类系统能够有效地对所有这些保护区进行分 类,并规定相应的管理目标,进一步明确了保护和管理职责。

4结论与建议

由上述分析比较可以看出,我国自然保护区分类标准比较简单,易于操作,但遗留下来的管理、机构职责等问题都未能得到适当处理,结果造成保护目标单一、功能定位模糊、政策不甚明确、管理缺乏规范;IUCN保护区分类系统依据主要管理目标对保护区进行分类,要求保护区在建立时应依法确定管理目标、明确保护区功能定位,从而确定管理政策和管理方式,规定保护区的发展方向,能够对广义上的保护区进行分类,对于加强保护区的管理和可持续发展具有更加深刻的指导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区分类型。

我国的自然保护区事业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开展时间较晚,管理工作比较落后。加上人口众多,经济发展对于自然资源的压力日益增大,所以在自然保护区建设中一直采取“抢救式”的强制性保护政策和执行现行保护区分类标准,对受到严重威胁的生态系统类型、野生生物及自然遗迹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对20多年来自然保护区的快速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受国家经济能力所限,保护区管理机构得不到所需要的足够投入,保护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迫切需要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加强保护区的管理,才能全面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我国现行标准在很多方面存在着先天不足,已不能适应发展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护区体制改革的进程。考虑到自然保护多目标多属性特点,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并与我国自然与社会经济特点相结合,只有建立完整的保护区分类系统,明确各类保护区的性质与功能及相应的管理与保护政策,禁止一个保护区多个属性的管理方式,即一个严格自然保护区不能同时也视为国家公园或其他类型保护区,才能解决目前许多自然保护区多个互相矛盾的目标与功能交织在一起的混乱局面。对现已具有多个属性的保护区应结合总体规划,给予重新定位与调整。同时还便于根据保护区的性质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政策与明确的管理要求,促进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健康发展与生物多样性的有效保护。特别应该确定需要严格保护的自然保护区,突出保护生物多样性,以达到为人类不同世代公平的可持续利用的作用与功能。

总之,当前亟需根据我国生物多样性、自然及其相关文化资源的保护和维持现状及特点,参照IUCN保护区分类系统,尽快制定出新的保护区分类系统。分类系统应该以保护区主要管理目标为基本依据,同时综合考虑保护对象的特点及人类干扰程度来确定保护区类型,从而促进保护区的规范管理和进一步发展,实现自然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双重目标

参考文献(略)


IUCN,即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国际自然保护联盟),旨在为全球最紧要的环境与发展挑战寻求系统化解决方案。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创立与1948年,是目前世界上最久也是最大的全球性环保组织。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是由200多个国家和政府机构会员、1000多个非政府组织会员,和来自181个国家超过11,000名科学委员会会员和分布在50多个国家的1000多名秘书处员工组成的独特的世界性联盟。IUCN对于自然和自然资源、特别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际组织,在国际环境公约和政策等方面拥有重要影响力。其资助经费来自政府、双边机构、多边机构、基金会、会员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等各个部门。1999年12月17日,第54届联合国大会在第84次全体会议上授予IUCN,作为国际政府间组织,永久观察员地位。

IUCN的工作重心在于评估和保护自然,确保对自然有效而公平的管理利用,并为应对气候、粮食和发展等全球挑战提供以自然为本的解决方案。IUCN不但支持科学研究,还在世界各地执行实地项目,并与各国各级政府、NGO组织、联合国以及各类企业共同协作以推动政策、法律和最佳实践操作的发展。IUCN愿景是实现一个尊重与保护自然的公平世界,IUCN使命是影响、鼓励、协助全社会保护自然的完整性和多样性,并确保任何自然资源的使用都是公平的、在生态学意义上可持续的。

]第一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朱利安·赫胥黎希望为国际自然保护联盟提供一个更学术的平台,于是发起一个大会,创办了这一新的环境机构来实现这一目的。第一届大会于1948年10月5日在法国枫丹白露举行,共有来自18个政府、7个国际组织和107家地方性保育组织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决定共同签署“建制条案(constitutiveact)”,创立本组织(当时名为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Nature,其首要战略以及机构宗旨便是拓展和推动于世界高速的发展相匹配的、互惠的自然保护管理安排,同时帮助居民和国家更好的保护动植物资源。1978年,灵长类动物学家理查德·罗汉(RichardWrangham)建议IUCN资助由戴安·福西新成立的手指基金会(DigitFund),用以在卢旺达阻止针对山地大猩猩日益恶化的偷猎行为。IUCN回绝了这一建议,与此同时,IUCN帮助卢旺达政府将维龙加火山向游客开放,以此帮助当地政府获得资金保护大猩猩。IUCN旨在影响、鼓励及协助全球各地的社会,保护自然的完整性与多样性,并确保在使用自然资源上的公平性,及生态上的可持续发展。联盟及下属的所有机构都致力于满足并解决各国、各群体和居民的需求,并将其作为联盟的首要行动准则。如此一来才能更好地使国家、群体和居民肩负起对未来长期性自然保护目标的责任。

“受保护的区域和濒危物种唯有在当地居民意识到这一他们切身的利益息息相关时才会得到最有效的保护。于当地居民合作而非对抗是IUCN的主要行为准则之一。”
IUCN的世界自然保护战略(1980)正式基于这样的理念而颁布的。战略清晰地表达了IUCN希望与其他推动者开展对话,与之一道更加高效的推动社会的发展。这一战略广受好评,并并且帮助IUCN获得了许多捐赠者,这些捐赠者自知不能单靠自己如此有效地与发展中国家展开对话。此外,即使是联合国机构或者世界银行也未必能有效参与此类沟通。随着“世界自然保护战略”的发布以及可持续发展纪元之黎明的到来,由于一些机构的阻碍,实现上述目标仍然非常不易,比如世界银行发布了“回归自然”.这些行为使得许多更加有影响力的机构参与其中(除世界银行外还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共同推动环境自由市场的发展,即所谓“自然资源”的自由交易。这使得富有的投资者和跨国公司可以大肆购买以前被认为是难以认定的公有产物,比如水资源和生物资源,也使得他们可以去污染大气。

依据着“可持续发展”这一富有先见之明的理念,IUCN不断在世界各国蓬勃发展,建立了一个由志愿科学家为主体,可提供技术支持的人才库;为各国提供本土化的建议和保育自然服务;扩展委员会成员组织、国家以及咨询机构。[1]IUCN 能否抵住压力,协调其建立理念并将其植入个发展机构,这一点我们拭目以待。

IUCN的三大支柱:会员组织、6个科学委员会、专业秘书长。

组织结构:IUCN总部位于瑞士格兰德IUCN秘书处设于瑞士格兰德总部,由来自60多个国家的1000多名工作人员在此共事,由秘书长采取分散式领导。管理工作由主席所领导的议会负责。

会员: IUCN联合个国家以及非政府组织。他们在IUCN世界保护大会(IUCN WorldConservationCongress)上共同制定联盟政策,批准工作项目,以及选举联盟理事会(相当于公司架构中的董事会)。为加强会员之间的合作、协调IUCN各机构的工作、推动会员参与计划及使IUCN的管理顺利,同一国家、区域或局部地区内的IUCN会员可组织委员会。此类国家或区域委员会之提案必须符合IUCN规章。

委员会:IUCN辖下分别有6个委员会,由10,000名来自不同范畴的义务专家组成,负责评估世界自然资源,在IUCN制定保育措施时提供咨询服务,六个委员会包括:

物种存续委员会:SSC有700名会员,为联盟在物种保育工作中的技术顾问,推行受绝种威胁的物种的保育工作。SSC负责制定国际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截至2010年五月,SSC在全球范围内共有7500名以上物种和生物多样性领域专家。

由物种存续委员会(SSC)及几个物种评估机构合作编制,每年评估数以千计物种的绝种风险,将物种编入9个不同的保护级别:灭绝(EX)野外灭绝(EW)极危(CR)濒危(EN)易危(VU)近危(NT)无危(LC)
数据缺乏(DD)未评估(NE

世界保护区委员会:WCPA致力于推动全球范围内个受保护的陆地和海域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案。委员会共有来自140个国家地区的1400名会员,现任主席为尼基塔·罗伯克恩。

世界保护区委员会(WCPA)将保护区管制级别制定了定义

Ia严格的自然保护区:一个地区或海域,拥有出众或具代表性的生态系统/地质或生理特点与/或物种,可作为科学研究或环境监察。
Ib自然保护区:一大片未被改动或只被轻微改动的陆地与/或海洋,仍保留着其天然特点及影响力,没有永久性或重大的人类居所,受保护或管理以保存其天然状态。
II国家公园:一个天然陆地与/或海洋区域,指定为:保护该区的一个或多个生态系统于现今及未来的生态完整性;
禁止该区的开发或有害的侵占;提供一个可与环璄及文化相容的精神、科学、教育、消闲、访客基础。
III自然遗址:一个地区拥有一个或多个独特天然或文化特点,而其特点是出众,或因其稀有性、代表性、美观质素或文化重要性而显得独有。
IV 生境/物种管制区:一个地区或海洋,受到积极介入管制,以确保生境的维护与/或达到某物种的需求。
V景观保护区:一个附有海岸及海洋的陆地地区,在区内的人类与自然界长时间的互动,使该区拥有与众不同及重大的美观、生态或文化价值特点,及有高度的生物多样性。守卫该区传统互动的完整性对该区的保护、维持及进化尤其重要。
VI资源保护区:一个地区拥有显著未经改动的自然系统,管制可确保生物多样性长期地受保护,并同时可持续性地出产天然产物及服务,以达社会的需求。

环境法律委员会(Commission onEnvironmental Law,CEL):CEL负责发展新的法律概念及机制,推行环境法,并加强国家行使环境法的能力。截至2010年五月,委员会有800名会员.

教育及宣导委员会(Commission on Educationand Communication,CEC):CEC透过策略性地宣导及教育,教育相关利益拥有人能可持续性地使用自然资源。截至2010年五月,共有超过700名会员

环境经济社会政策委员会(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al, Economic andSocial Policy,CEESP):EESP负责为维持生物多样性及保育工作,就在经济及社会因素问题提供专业知识及政策建议。截至2010年五月,共有超过1000名会员

生态系统管理委员会(Commission onEcosystem Management,CEM):CEM负责在管理自然或经改动的生态系列上提供专业的指导。截至2010年五月,共有超过400名会员。

国际自然保护联盟的工作及贡献: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保障生物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是IUCN工作的重心。IUCN致力于展示为什么生物多样性是解决世界当前各类迫切议题的关键:应对气候变暖、寻找可再生能源、提高社会福祉以及发展绿色经济。

生物多样性: IUCN汇聚关于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最新资讯以及它们对于人类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不同领域运营多个项目,以便更好的管理自然环境、制定环境政策法规,并加以实践。

气候变化:IUCN将自然作为解决气候变化议题的关键。对于自然的保育可以有效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并且帮助我们适应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8]。

可再生能源:IUCN致力于加速当今社会向生态可持续、社会公正以及经济可行社会转变的步伐。

人类福祉:IUCN帮助政府意识到,自然的保护和国家人民的幸福是紧密相连的。

绿色经济:IUCN和各地政府一道,致力于保证经济、贸易以及投资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可以充分考虑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此外,联盟与共商两界以及消费者团体一道,将对于环境的关注落实到行动中。

1959年,埃及政府打算修建阿斯旺大坝,可能会淹没尼罗河谷里的珍贵古迹,比如阿布辛贝神殿。196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了“努比亚行动计划”,阿布辛贝神殿和菲莱神殿等古迹被仔细地分解,然后运到高地,再一块块地重组装起来。之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起草了保护人类文化遗产的协定。于1972年倡导并缔结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缔约国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由缔约国申报,经世界遗产中心组织权威专家考察、评估。世界遗产委员会主席团会议初步审议,最后经公约缔约国大会投票通过并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称为世界文化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是政府间组织,由21个成员国组成,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决定哪些遗产可以录入《世界遗产名录》,并对已列入名录的世界遗产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委员会选举七名成员构成世界遗产委员会主席团,主席团每年举行两次会议,筹备委员会的工作。世界遗产委员会承担四项主要任务:
1.世界文化遗产之“古象雄文明”.在挑选录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时,负责对世界遗产的定义进行解释。
2.审查世界遗产保护状况报告。当遗产得不到恰当的处理和保护时,该委员会让缔约国采取特别性保护措施。
3.经过与有关缔约国协商,该委员会 作出决定把濒危遗产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
4.管理世界遗产基金(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基金)。对为保护遗产而申请援助国家给予技术和财力援助。
世界遗产公约的标志象征着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中央的正方形是人类创造的形状,圆圈代表大自然,两者密切相连。这个标志呈圆形,既象征全世界,也象征着要进行保护。
世界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专指"有形"的文化遗产,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另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完全不同。世界文化遗产主要包括——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以及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的铭文、洞穴以及其综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
世界遗产分为:自然遗产、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混合体(即世界文化遗产会议双重遗产)、文化景观以及非物质遗产等5类。截止2008年,全世界共有世界遗产878处,其中文化遗产679处,自然遗产174处,世界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合体(双重遗产)25处,这些遗产共分布在全世界145个国家和地区。

自2007年11月起,已经有185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世界遗产公约。《公约》规定,属于下列各类内容之一者,可列为文化遗产。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以及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
《公约》给自然遗产的定义是它符合下列规定之一。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地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定的濒危动植物物种生态区;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只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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