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针对B交付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在依据买卖双方签署的《马口铁买卖合同》以及《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特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B交付了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并考虑到目前《马口铁买卖合同》第七条规定的30天质量异议期已届满,若A以违约责任作为诉因,B可能援用30天质量异议期作为抗辩,从而使A处于不利地位。但若从侵权责任的角度考虑,只要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A则可以从侵权的角度主张权利。
二、侵权责任构成。争议事实,涉及产品质量问题,《侵权责任法》有专门规定——即产品缺陷责任。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个,分别为产品缺陷、损害事实、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下面根据三个构成要件,展开分析。
三、产品缺陷。尽管《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产品缺陷的类型,但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上常作四类缺陷划分:①设计缺陷,②制造缺陷,③警示缺陷,④营销缺陷。从《马口铁买卖合同》第一条以及第十三条关于“上述波剪规格用铁按照A已确认的图纸剪切”的约定分析,如果是产品设计有缺陷,那么A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的,因为A对产品的设计有指示及最终决定权。如果设计方面不存在缺陷,则可能是制造方面出现缺陷。产品制造缺陷主要有两种类型:其一,材料、零部件制造缺陷(用于生产的材料、零部件属于假冒、伪劣材料或者零部件);其二,制造工艺缺陷(包括产品含有异物、应有成分未置或不适量、装配缺陷)。《马口铁买卖合同》第二条规定了产品适用“GB/T2520 -2008”国家标准,因此要着重考虑B提供产品是否符合“GB/T2520-2008”标准。警示缺陷,针对的是产品的正确使用方式和产品使用危险未有适当说明和警告而使产品具有不合理危险。营销缺陷,涉及的是运输及储存缺陷、售后警示缺陷和召回缺陷这三方面。争议产品是否存在警示缺陷或者营销缺陷,需要A提供更多的信息后才可以分析判断。
四、损害事实。争议产品目前还未出现人身损害的情况,故主要考虑财产损失。A购买了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继而使用该产品作进一步的加工生产(根据产品名称,估计是用B的产品进一步加工成盒饭),导致A加工生产后的产品出现问题——即财产损失。A加工生产后的产品的价值,可以通过以往同类产品的出厂价或者销售价格来比较计算。
五、因果关系。A用来自B产品进行加工或生产,加工或生产后的产品有问题,则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A自身的加工或生产存在缺陷;第二,来自B的产品存在缺陷。如果A举证排除第一方面的原因,则可以推断出B的缺陷产品与A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
六、免责事由。根据《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产品缺陷责任有两类免责事由,其一,一般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自身的原因引起的损害、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损害、产品超过使用期限、受害人忽略明显的危险警示;其二,特殊免责事由,包括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七、举证责任。产品缺陷责任的三个构成要件,由受害方,即A负责举证。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免责事由由生产方,即B举证。
八、与有过失。尽管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不问致害方(B)是否存在过错,但A自身确实存在过错——未在约定的异议期提出异议,最终出现损害的发生,构成与有过失。与有过失的法律后果是过失相抵。
九、诉讼管辖。若以产品缺陷责任作为诉因,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结果出现地的法院均可作为起诉法院。
以上是在《马口铁买卖合同》的基础上作出的分析。以产品缺陷责任主张损害赔偿,产品缺陷及因果关系将是证明的难点和焦点所在,需要进一步交流,明确产品缺陷所在和损害的表现,才能做好下一步的索赔准备。
何伟鑫(代表A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