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困难职工补助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机工发[2014] 29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
《中央国家机关困难职工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驻会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困难职工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2014年10月10日
中央国家机关困难职工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以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解决职工群众的现实困难,确保全面深化改革各项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补助范围:凡会员关系隶属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的在职职工;夫妻双方均在中央国家机关工作的,只一方享受补助。
第二条补助项目
包括生活困难补助、残疾子女补助、央务助学补助、重大疾病补助、失独家庭补助等5个项目。
第三条补助条件
(一)生活困难补助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市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职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自费部分当年累计在2万元—10万;
3.当年职工本人或家庭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致使本人家庭生活发生特别困难的。
(二)残疾子女补助
1.有残疾人证;
2.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导致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
(三)央务助学补助
1.因职工本人及配偶收入较低,家庭负担较重,人均月收入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患重病或长期患病,当年自付医药费支出较大,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
3.当年职工本人或家庭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致使本人家庭生活发生特别困难的。
(四)重大疾病补助
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患有恶性肿瘤、血液病、慢性肾衰竭、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冠状动脉搭桥、人体重要器官组织(心脏、肺脏、肝脏、肾脏、骨髓)移植等。
(五)失独家庭补助
1.职工失去独生子女的;
2.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且未成家、在岗位去世的。
第四条补助标准
(一)生活困难补助。每年给予3000—8000元。
(二)残疾子女补助。有残疾证的,每年补助2000元;符合残疾子女补助条件第二种情况的,每年补助1000元。
(三)央务助学补助。高中生一次性补助2000元;大学生一次性补助3000—6000元。
(四)重大疾病补助。按其自费医疗费用数额确定补助标准。医药费用中自费部分支出在10万元—20万元的,补助标准为1—2万元;医药费用中自费部分支出在20万元—30万元的,补助标准为2—3万元;医药费用中自费部分支出在30万元以上的视情而定,最多不超过5万元。对于职工家属患病的,补助标准减半。
(五)失独家庭补助。职工失去独生子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且未成家、在岗位去世的,给予1万元补助。
第五条申报程序
(一)符合补助条件的职工,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提出申请。
(二)由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中央国家机关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中央国家机关职工残疾子女补助申请表》、《中央国家机关央务助学补助申请表》、《中央国家机关职工重大疾病补助申请表》、《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失独家庭补助申请表》。
(三)职工所在单位工会组织研究通过,工会负责人和党组织领导分别签字,并加盖印章后,报所在部门直属机关工会。
(四)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条件认真审核,由直属机关工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印章后,报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五)根据补助项目,提供相应的医院诊断书、自费药原始单据或报销分割单、北京市低保证、残疾人证、双方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入学通知书、学生证等。
第六条审批程序
(一)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把审核后的所属单位《中央国家机关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补助申请表》、《中央国家机关职工残疾子女补助申请表》、《中央国家机关央务助学补助申请表》、《中央国家机关职工重大疾病补助申请表》、《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失独家庭补助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报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办公室。
(二)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所报申请表进行严格审核,提出拟补助对象初步建议名单及补助金额,经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主席办公会议批准。
(三)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办公室把相应补助金拨给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由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把补助金连同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的慰问信发到困难职工。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视情况派人参加补助金的发送活动。
第七条发放时间
补助金发放方式分为定期补助和不定期补助。定期补助分为三个时间段:困难职工补助,当年11月30日前申报,元旦、春节期间发放;残疾子女补助,当年5月10日之前申报,“六一”儿童节前发放;央务助学补助,当年8月15日前申报,9月底前发放。重大疾病和失独家庭补助,采取随时申报、随时讨论审批、随时发放的方式。
第八条监督检查
(一)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将对补助情况在中央国家机关范围内予以通报,接受广大职工群众的监督。
(二)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要严格按条件审核、把关,发现有虚报作假现象,取消对本部门所有困难补助,并在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要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坚持统一领导、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原则,全面掌握情况,推进困难职工补助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九条本《办法》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8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关于对特困职工新入大学子女实行学费补助的办法(试行)》《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送温暖基金(职工困难帮扶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央务阳光助学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困难职工补助实施办法。
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
2.《中央国家机关职工残疾子女补助申请表》
3.《中央国家机关央务助学补助申请表》
4.《中央国家机关职工重大疾病补助申请表》
5.《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失独家庭补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