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硕士研究生学制、学习年限和学位论文答辩的暂行规定
(2008年4月2日合肥工业大学校长办公会修订通过)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研究生学术水平和能力,根据我校学科特点和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现就硕士研究生学制、学习年限和学位论文答辩作如下规定:
1、硕士研究生学制为二年半,最长学习年限为四年。学习年限从入学时开始计算,经批准休学、保留学籍等期间,时间不计入规定的学习年限。
2、导师制定培养计划时应明确研究生的学制为二年半。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培养计划安排好自己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工作,确保在规定的学制内毕业。
3、硕士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学位论文答辩。答辩时间为每年3月20日至4月20日期间;对于延期毕业研究生,答辩时间可安排在每年3月20日至4月20日或9月15日至9月30日期间。其它时间不予办理学位论文答辩。
4、办理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为:已按照培养计划要求修满规定课程学分,完成规定必修环节;学位论文已按规定格式定稿打印;已按时足额缴纳学杂费;经导师同意。
5、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应于10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研究生毕业证在收到研究生办理完成的离校手续相应表格后20日内发放。
6、不能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确需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应提前两个月办理延期毕业手续,填写《研究生申请延期毕业审批表》,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培养费。
7、因欠费等原因不予办理学位论文答辩而造成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学制的,参照延期毕业处理。
8、硕士研究生培养费缴纳按有关规定执行。
9、本规定由研究生培养处负责解释。
10、本规定从2006级研究生开始执行。原《合肥工业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和学位论文答辩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若其它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