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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实施细则

为改善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能,依据《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工作情况,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市质监系统内推行行政问责实施细则。

一、行政问责的原则

(一)为进一步强化全市质监系统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意识,有效预防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促进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制定本细则。

(二)系统内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职责,政令不畅、效能低下,损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本细则予以行政问责。

(三)行政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预防为主、惩教结合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二、行政问责的情形

(一)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决策或者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行政问责:

1、不做出或不及时做出决策,导致了某方面重点工作未能按照上级标准要求和规定时限完成,影响系统整体工作推进的;

2、超越权限决策,造成本单位发生较大经济损失或在社会产生了恶劣影响的;

3、不按规定程序决策,造成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重大失误或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4、做出的决策有悖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与上级的决定、命令相抵触,影响全局整体工作完成的;

5、做出的决策失误,造成行政诉讼败诉或在行政复议中具体行政行为被改变,给本单位造成损失的;

6、决策错误、失误或失当,不及时纠正、改正或调整,产生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各单位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行政问责:

1、不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指示、决定,拖延不办、顶着不办,有令不行的;

2、对上级机关下达的工作目标、交办事项,没有按照规定标准和要求时限完成的;

3、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合理诉求,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者解决不力的;

4、利用工作职务之便,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5、对行政相对人勒拿卡要,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有偿服务,以权谋私的;

6、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打招呼、批条子、授意、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和干预行政执法的;

7、对发生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失当,未尽职责,导致事态恶化的;

8、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辖区突发公共事件、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其它重要情况的;

9、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按照有关规定抓好落实,推诿扯皮,推卸责任的;

10、作为主办行政部门时,不能够主动牵头协调,协办时不能与其他行政部门积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11、对辖区内获证生产企业,没有较好履行监督、检查、检验、检测职责,引发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事件的;

12、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不适当,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13、未按相关法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产品,采取封存扣押等强制措施,给消费者和经营者造成了损失和危害的;

14、违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出现较重后果的;

15、案后监管、证后监管不力或无正当理由超时限办理(企业自身主观原因除外),而引发责任事故的;

16、在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和案件的;

(三)各单位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对内部人员管理监督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行政问责:

1、办事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或者对群众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及时改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没有能够很好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工作制度,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3、对内部管理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所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的;

4、授意、指使、纵容工作人员对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5、发生越级上访、被媒体曝光或被市级以上部门通报批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工作人员违反行为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行政问责:

1、对上级机关以及领导的指示、命令置若罔闻,办事拖拉,敷衍塞责,影响政令畅通的;

2、违反政治纪律,传播政治谣言或利用短信、网络等诬告他人的;

3、弄虚作假,作表面文章,故意欺骗上级领导及行政相对人的;

4、对上级文件无故积压或发布文件中出现错误,以致贻误工作,影响工作落实的。

5、对职责范围内事项或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6、办理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的态度蛮横,故意刁难,或者因言行不文明导致冲突的;

7、不能自觉主动地遵守交通规则,酒驾或者违反其他交通法规驾车的。

8、工作时间洗澡、玩电脑游戏或网上聊天及私自外出饮酒或到娱乐、洗浴等场所活动的;

(五)工作人员不严格执行行政审批规定和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行政问责:

1、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以赞助名义搭车收费及个人收取企业现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的;

2、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人为设置障碍,未对受理人一次性书面告知的;

3、无法定依据强制进行培训或者借审批、监督检查等拉赞助、索要财物的;

4、审核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超过60个工作日(不含企业整改及检验期限)内部规定时限的。

5、对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现场审核,材料合格后超过10个工作日未办结的(企业再次整改时限在30个工作日内帮助完成);

6、审查和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受理后超过10个工作日未办结的(一次数量较多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符合规定的应当场办理,随来随办);

7、对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材料的审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超过3个工作日未下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超过15个工作日未完成审批。审批合格超过7个工作日未签发《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批不合格未及时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

8、办理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超过15日未完成审批手续,未向申请人颁发相关人员证件或重复培训、超标准收费的;

9、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收到样品后的7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检验的(特殊情况除外);

10、计量检定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未完成计量器具检定的;

11、对于企业提出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告知,需进行现场审核,在3日内未完成现场审核的。

(六)工作人员不严格执行执法办案规定和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行政问责:

1、行政执法办案部门对办案人员下达罚没款指标,或将罚没款与个人奖金挂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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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辖区日常监管、领导交办的案件外,没有法定依据,随意进行执法检查的;

3、除涉及安全生产的突发案件以外,对大项目企业和挂牌的重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未报请市局监察室备案的;

4、未严格履行执法检查登记制度,到企业检查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出具统一编号的执法检查登记单的;

5、行政执法检查中,违反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的要求,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不按要求着装的;

6、无特殊情况,节假日和夜间等非工作时间进行执法检查的;

7、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未经主管领导审批,以及违法查封、扣押和封存涉案财物的;

8、以收代罚、以罚代刑,发现涉嫌犯罪案件不及时地移送公安机关的;

9、违规“协议罚款”或者“合同罚款”,办理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承办人员提前收取罚没款的;

10、不执行案件回访制度,不定期组织检查本部门案件办理情况的;

11、无故销案或者私自改动行政执法处罚案卷的;

12、不能够及时处理12365投诉举报案件的;

13、调查取证时,办案人员私自与相对人单独接触,并接受吃请的;

14、对罚没物资管理不严,致使罚没物资被使用、丢失、损毁或随意处置查封、扣押、封存的涉案财物的;

15、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利用不合理、不正当的手段要挟行政相对人缴纳罚款的;

16、执法检查抽取检验样品的数量不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按要求及时返还样品,私分和挪用的。

(七)工作人员不严格执行收费管理规定和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行政问责:

1、不执行检验(检定、检测)、出具报告(发证、印)、收费“三分离”制度的;

2、检验、检定、检测部门直接从被检单位套取检验费,或者收取检验费不入账,供小团体使用的;

3、不按有关的规定和要求执行,随意减免检验、检定、检测费用的;

4、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预收检验费或收费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5、进行食品监督检查抽样时,不执行买样制度,变相套取买样费用;

6、在行政执法抽样检验、监督抽查检验、食品定期监督检验时,收取相对人费用;

7、将应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验等服务变成强制有偿服务,强行收取费用;

8、对法定的检定检测项目只收费不检定检测,或者不按规定检定检测而出具报告;

9、以执法、抽检为名变相收费、罚款,或者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

(八)工作人员不严格执行服务行为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行政问责:

1、不落实政务公开,不公示办事指南以方便行政相对人咨询、查询和办理事项的;

2、不落实AB角、服务承诺和一次性告知等项制度,有久拖不决或人为设置障碍,明办暗拖行为的;

3、服务意识不强,“生、冷、硬、横”,让企业和群众感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4、对相关部门依法提请支持、配合和协助的事项,不给予全力支持、配合与协助的;

5、强行集资摊派、占用企业财物、敲诈勒索、吃拿卡要的;

6、接受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及提供的吃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7、有损害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或加重企业、经营者负担行为的;

8、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不能严格执行市局有关着装规定的;

三、行政问责的组织领导、适用方式及线索来源

(一)行政问责的组织领导

市局政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行政问责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行政问责工作的组织实施;

2、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应建议;

3、受理、调查行政问责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4、统计、分析系统内的行政问责情况;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行政问责工作。

(二)行政问责的方式

1、责令限期整改;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责令公开道歉;

4、通报批评;

5、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6、诫勉谈话;

7、停职检查;

8、调离工作岗位;

9、引咎辞职;

10、责令辞职;

11、降职或者免职;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问责方式。

(三)问责方式的适用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责令限期整改”、“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方式进行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的方式进行问责;

3、情节特别严重,且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进行问责。

(四)行政问责的线索来源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投诉、检举和控告;

2、上级机关、以及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3、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的问责建议;

4、上级机关组织工作检查、目标考核发现的问题;

5、上级部门在指导工作中提出的问责建议;

6、本系统干部、职工反映的附有证据材料的举报;

7、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及司法机关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8、新闻媒体曝光的应当予以行政问责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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