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一:吴某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理由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缴费满1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吴某在单位因故辞职,显然不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其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不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
律师点评
单纯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角度,吴某第二次中断就业难以享受失业保险金。但关键是2003年9月吴某失业尚未领取的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能否继续享受。
观点二:吴某应继续领取超过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理由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第四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包括: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吴某重新就业后,其因故辞职,属于“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因此吴某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确定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后与前次失业应领未领的12个月合并计算,确定其实际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时间。具体领取数额应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确定。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因劳动者辞职导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同的。在非因用人单位违法而导致的劳动者辞职情形下,属于“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劳动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其重新就业后缴费年限不能计算失业保险金。
观点三:吴某能否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视其辞职的原因而定。
理由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吴某因故辞职,如果不是因为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辞职,就不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行为,因辞职或者自动离职等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反之,吴某再次失业则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吴某可以领取前次应领取而未领取的12个月加上再次失业后而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月数之和。再次失业后领取失业金的月数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而定。
律师点评
对吴某辞职原因作了进一步分析,更为客观和准确。但在确定吴某系“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时,能否继续享受此前剩余的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未作进一步分析。
观点四:吴某可以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12个月失业保险金。
理由 吴某第二次失业是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故第二次的缴费年限不可以核发失业保险金,但缴费年限应予以保留,待其再次就业后再次失业重新计算。
吴某第二次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不影响申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因为前次失业是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只要本人处于失业状态,就可以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
律师点评
这样处理更为得当。《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吴某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其此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零”,与前次应领取的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合并计算仍为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从另一角度来说,如果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时领取不到失业保险金(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时),会挫伤失业人员的就业积极性,或者导致其隐瞒重新就业的事实,不利于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险等工作的发展,对失业人员也不尽公平。
当然,从规定的明晰性角度来说,此种情形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但对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此次失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能否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没有明确规定。希望有关部门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中国社会保障》200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