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细部做法之沉降观测点 沉降观测点标准做法
1、沉降观测点可用不锈钢、铜质材料以及经电镀或防锈处理的型钢制作。
几种常见的沉降观测点
2、沉降观测点应按《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10.5.8条、《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5.5.2条进行设置,应设在建(构)筑物的下列部位:
(1)建(构)筑物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m~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建筑裂缝、后浇带和沉降缝、伸缩缝、新旧建(构)筑物或高低建(构)筑物、纵横墙等接壤处的两侧。
(3)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和天然地基接壤处、建(构)筑物不同结构分界处的两侧。
(4)对于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大型储蓄罐等高耸建筑,应设在沿周边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且每一个构筑物不得少于4个点。
(5)筏型基础、箱型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6)对于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应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并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7)邻近堆置重物处、受震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8)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上。
(9)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3、沉降观测标志应稳固埋设,高度以高于室内地坪(±0.000)0.2~0.5m为宜。
(1)沉降观测点一般应做成固定式。
(2)对于建筑物立面后期有贴面装饰的建(构)筑物,宜做成预埋螺栓式或抽拉式。
4、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应按下列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1)建筑施工阶段的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普通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
b、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高层建筑可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不同施工阶段分别进行观测。若建筑施工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
c、施工过程中若暂停施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
(2)建筑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别和沉降速率大小而定。除有特殊要求外,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1次,直至稳定为止。
(3)在观测过程中,若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口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2~3d一次的连续观测。
(4)建筑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当最后100d的沉降速率小于0.01~0.04mm/d时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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