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纺织公司的财务人员。请问,税务部门会不会检查企业在工资、薪金总额14%以内列支的职工福利费的具体内容?针对企业按照财务制度列支职工福利费与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的范围有差异的,税务部门检查后是否会要求纳税调整?公司内部食堂为职工免费提供工作餐,但从菜市场购买的原材料发生的费用几乎都没有发票,税务局会因此要求我们纳税调整而补缴税款吗?
答:企业职工福利费不仅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点,也是日常涉税处理的难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均涉及到该问题,更是说明了职工福利费的重要性。为此,笔者梳理了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可能涉及的六大风险点,供你参考。
一、正确划分对聘用人员费用的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该条规定有三层含义。
一是要求企业今后对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二是准予企业将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实际发生费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是由于准予企业将聘用上述各类人员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基数,所以,该规定实际上扩大了计算企业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对保障职工权益及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都很有利。
由此可见,企业今后必须严格划分聘用各类人员实际发生费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能因为划分工资、薪金支出对企业有利而故意多分工资、薪金少分职工福利费,如果企业划分不清或故意按照对企业有利的方法划分,将会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
二、职工福利费不再是企业的"自留地"而是"责任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如果企业列支的职工福利费未遵循合理性原则、未单独设置账册并准确核算,即使企业列支的职工福利费没有超过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的14%,税务机关也会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剔除其中不合理、不合规的部分予以纳税调整。由此可见,企业今后对职工福利费的涉税处理务必转变认识,必须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认真"种好"职工福利费这块"责任田",不能再认为在工资、薪金总额14%以内列支的职工福利费就是企业的"自留地",企业可以自主决定,税务局不管也不会检查。那么,企业究竟如何种好"责任田"以防止相关涉税风险?主要把握以下两点:
(一)企业今后不能放松对职工福利费列支内容的会计核算要求,严格做到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
(二)严格遵守税法对税前扣除支出合理性、合规性的要求,有两方面:
一是企业从外部购买属于应由职工福利费列支的商品和对外发生的相关费用等均应取得合法票据,对应取得而没有取得的,企业应主动进行纳税调整;
二是直接支付给企业内部职工的支出,如对内部发生的困难职工补助费、独生子女费、安家费、抚恤费、丧葬费等,因无法取得发票而不需要发票,但企业需提供相关的文件依据和书面证据,如对相关费用发放的文件依据、标准(包括内部的或外部的),申请人的申请、相关领款人领款的签字手续及企业管理层的批准手续等。
三、按工资、薪金总额14%列支职工福利费是最高限额
税法规定,允许税前列支的职工福利费不能超过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的14%,这是企业职工福利费可以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因此,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且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可以列入税前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允许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需进行纳税调整。
但是,企业今后还需注意防止以下三个风险点:
(一)如果企业的工资、薪金实际支出总额经纳税检查后调减的,则允许按照工资、薪金支出总额14%税前列支的职工福利费的最高限额也应进行相应的调减;
(二)如果企业平时按照工资、薪金14%的比例先预提职工福利费后再使用,至年末仍有未使用的贷方余额,则最起码应先就余额部分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整纳税,但必须注意的是,纳税调整的金额还必须加上未通过预提账户核算直接列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这方面容易遗漏,企业应注意防止因遗漏带来的涉税风险。
(三)如果按照工资、薪金14%预提职工福利费的账户年终出现借方余额(超支),则企业不能仅是简单认为预提数没有超支,还必须考虑是否存在未通过预提账户直接列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同时,更不能将借方余额直接转入成本费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及很可能产生的涉税风险。
四、注意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必须依据税法规定
尽管税法和财务会计对职工福利费范围的规定在理论上基本一致,但具体实际执行的口径仍有不小差异,所以,对于税法和财务口径上存在差异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企业会计处理上虽可按照财务相关规定执行,但税前扣除则仍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超过税法规定的列支范围、标准和对象列支的职工福利费,企业应主动进行纳税调整,防止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对税法有明确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不管财务上如何规定,均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执行;对税法没有规定,但财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财务规定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应该认可;但对税法和财务均未有明确规定,但从性质上判断确属职工福利费的,财务处理上可以先计入职工福利费支出,但年终汇算清缴前,应作为问题请示主管税务机关,以税务机关的答复意见为准,但企业需注意的是,不能将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由单位报销,不能扩大福利费的开支范围,防止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五、注意正确理解税法对职工福利费"单独设置账册"的要求
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企业必须对列支的职工福利费"单独设置账册"进行会计核算,但对究竟如何"单独设置账册"进行会计核算的问题,该通知没有明确说明,这很是为难企业。事实上,绝大多数企业最多仅是几张纸的福利费账页不仅不便于装订,而且几页纸的账册也不便于使用和保管。那如何应对税务机关这种严格管理的要求呢?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而言,今后最起码不能仅是在"应付职工薪酬"账户下设置福利费明细栏目核算福利费支出(注意: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直接设置"应付福利费"一级账户核算),这不仅不是单独的账户,而且更不是"单独设置账册",明显不符合税法要求,企业最起码应该专门在"应付职工薪酬"账户下单独设置核算职工福利费的二级明细账户,有条件的最好再按照职工福利费的不同性质进行必要的三级明细核算,全面、清晰、准确核算职工福利费的各项具体明细内容。但必须注意的是,此举需征得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如果主管税务机关仍强调必须"单独设置账册",那企业只好将以上对职工福利费核算的各级明细帐页专门装订成册,并再次征求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
六、关于企业内部职工食堂费用的列支问题
企业内部职工食堂费用列支历来是对职工福利费涉税问题讨论的重点和难点,主要有两大焦点:一是职工食堂列支的费用到底要不要发票?二是食堂费用的列支渠道。特别是发票问题,许多企业往往以从农贸市场采购农副产品难以获取发票为由采取"打白条"报支费用的方式,笔者认为,不管从防范涉税风险角度还是从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的角度考虑,企业都应该获取正规发票,这是总的原则,同时,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结合对实务情况的分析,笔者对职工食堂职工福利费的来源、类别、列支渠道及发票等问题提出如下八个方面的注意事项:
(一)各类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费用列支问题。
职工食堂为具备供餐条件而购买的各类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如购买各类设备、设施、用具及食堂设备、设施发生的维修保养费用等应由职工福利费列支,但这部分支出均需获取购买上述物品或对外支付费用的正规发票。
另外,根据财企[2009]242号文的规定,企业职工食堂设备、设施计提的折旧费也应由职工福利费列支。
(二)发生的工资、薪金及给食堂的经费补贴等的列支问题。
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以及支付给食堂的经费补贴,均应由职工福利费列支,这部分仅需内部结算凭证或职工签领单报支。
但必须注意的是,对支付给职工食堂的经费补贴以及向职工收取的伙食费再对外用于采购,如采购各种菜肴、原材料及柴米油盐等,有人以代职工购买为由认为不需要发票,这是错误的。因为不管是从相关支出最终要从账面列支,还是从代职工购买也必须有合法手续的角度考虑,都必须有正规发票予以证明。
(三)统一供餐费用的列支问题。
不管是职工食堂发生的对员工统一供餐的费用,还是企业未办职工食堂,但仍统一供餐的支出(如统一订购的快餐费用),均应由职工福利费列支,但这些支出企业均需提供为供餐而从外部购买各种原材料、配料或熟食品的正规发票。
(四)以现金形式发放误餐补贴的列支问题。
如果企业未统一供餐,仅是按月给职工以现金形式发放误餐费补贴(注意:发放额度必须有一定的合理性),这部分支出需凭职工的签领单报支,但应列入工资、薪金总额。
总结以上四个方面可以归结出两点:
一是企业对职工统一供餐,不管是内部职工食堂自制,还是从外部购买后发放给职工,其因购买原材料、配料或熟食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均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即让职工吃掉的列入福利费支出,但这部分都需要正规发票报支;
二是企业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误餐补贴(合理范围内),均由工资、薪金列支,但这部分需用职工签领单报支。
(五)职工食堂经费的来源问题。
尽管税法没有专门规定企业内部职工食堂经费的来源渠道、额度及税前扣除问题,但税法规定了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所以,企业发生的全部福利费总额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超过部分则需纳税调整。由此可见,企业应在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大原则下,全面预算、权衡内部各方面对福利费合理的需求额度,同时根据员工人数、供餐标准等情况分析、判断对职工食堂究竟应该安排多少福利费为宜,做好对职工福利费额度的统筹安排。
(六)关于列支福利费发票的来源问题。
对列支的职工福利费其发票来源取决于所列支福利费本身的性质和渠道。对职工食堂为统一供餐而采购的各种菜肴、原材料及柴米油盐等,如果是从正规商店、食品公司、蔬菜公司等购买,则肯定有购买发票;如果是从农贸市场购买的各类农副产品,则可以到农贸市场管理办公室凭采购清单开具发票,但如农贸市场没有此类办公室或办公室不提供发票,则需凭有关证明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七)不能打职工福利费额度有结余的主意。
一些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可能远不足工资、薪金总额的14%,即福利费的额度有多余,同时又为了逃避业务招待费打六折税前扣除的问题,遂将在职工食堂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职工餐费的名义列帐报销,或将在外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通过食堂账户支付,并在账面以职工福利费的名义列支,这些都是弄虚作假的行为,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要知道,企业职工餐费的多少由企业每天的就餐人数和企业自行制定的就餐补贴标准决定,有其规律性、均衡性和合理性,与企业的生产量、销售额等密切关联,而且纳税检查时上述弄虚作假者的情况很容易被发现,潜在很大的税务风险,笔者不赞成这种做法。
(八)关于食堂房屋建筑物折旧的列支问题。
由于税法对职工食堂等福利部门房屋建筑物的折旧费究竟由何种渠道列支的问题一直未予明确,实务中也是众说纷纭,各行其是。由于财企[2009]242号文已将企业职工食堂的折旧费明确规定为由职工福利费列支,所以,对此可遵循会计有规定税法没有规定的,按会计规定进行处理的原则执行。但在日常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对此文件并未全面遵循,同意和不同意将食堂房屋折旧列入税前扣除的都有,较为混乱。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该尊重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也应该对企业内部职工食堂房屋(包括其他福利部门的房屋)的折旧究竟列入何种渠道尽快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