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蒙:《李某某案众生相》全版

李蒙:《李某某案众生相》(全版)

2013-11-23 14: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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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蒙按:从今晚开始,将在本人的新浪博客、搜狐博客、微信公共账号“李蒙不蒙你”、搜狐新闻客户端自媒体“李蒙不蒙你”连续四天连载《李某某案众生相》。共四篇:《李某某案罗生门》《李某某案之舆论漩涡》《李某某案之律师大战》《李某某案之法治隐忧》,以迎接11月19日李某某案二审开庭。这一组系列报道在《民主与法制》杂志2013年第32期作为“封面话题”刊发,共两万多字,内容精彩,错过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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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案众生相

本社记者 李蒙

本期封面,开始想用个"众"字,众口铄金,三人成虎,引人深思。但想了想,最好还是用个"相"字。因为今天是"李某某",明天就可能是王某某、张某某,可能是你、我、他。没有程序的正义,就难以抵达实体的正义。今天,如果我们肆意践踏别人的程序正义,也许就有那么一天,我们会自食恶果。

今天提到"李某某",全国人民都知道说的是谁。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我们本不该知道。这个著名的"李某某"涉嫌的轮奸案,如果不是因为他是李双江和梦鸽的儿子,本是一起相当普通的案件,没有多少媒体会觉得它有报道价值。

但就是这么一起涉及到未成年人保护和受害人隐私的轮奸案,已经在中国的媒体和网络上持续延烧了八九个月,多少人在为它添柴加火,熊熊火光其实又映照着每个人的面目和背影。

李某某案是一面镜子,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拿来照一照当时的自己。





李某某案罗生门

一场年少轻狂的酒吧聚会

2013年2月16日是大年初七,也是李某某和父母在海南三亚度假的第六天。李某某突然接到了初中同学大魏的电话,说他的表弟小魏从长春来北京玩了,他想找几个朋友聚聚,邀请李某某参加。

李某某出生于1996年4月,当年父亲李双江57岁,母亲梦鸽30岁。出生于歌星家庭,李某某从小就受到良好教育,多才多艺。4岁拜名师学钢琴,8岁拜名师学书法,10岁加入中国少年冰球队,曾获全国少儿钢琴比赛金奖,全国青少年书法大赛金银铜奖,13岁在国内读初一时,被送到美国沙特克圣玛丽高中并且学校就读,那是2008年。大魏就是李某某初一时的同学。

2010年,李某某回到国内。2011年9月6日,李某某和朋友苏楠在北京海淀区西山华府小区南门口各驾驶一辆无照宝马、一辆套牌奥迪轿车行进时,与正在小区内开车的一对夫妇发生纠纷,进而演变为肢体冲突。对方夫妇头部被打得流血,两人欲驾车逃离时被其他居民截停。因李某某是歌星之子的新闻效应,此事引起舆论哗然。后李双江及苏家家长到医院向受害人道歉,双方达成和解。9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通报,李某某因构成寻衅滋事罪被收容教养一年。

2012年9月,李某某收容教养期满,回到家中。10月,他到北京市成府路35号东源大厦地下一层的GLOBAL夜半酒吧唱歌,认识了酒吧值班经理张伟。张伟真名张光耀,21岁。两人认识后,李某某每次到酒吧唱歌前,会先打电话给张光耀定包间,而张光耀自2013年元旦后,多次打电话、发短信邀请李某某来酒吧消费,两人以"阿天""伟哥"称呼对方。1月的一天,张光耀曾为李某某安排过一个包间和一个陪侍小姐,并在短信中提醒李某某别忘了给小姐消费。

大魏出生于1995年,17岁,家境殷实,户籍在北京,但父亲是东北一家公司的经理,其母与梦鸽熟识,是好朋友。表弟小魏年仅15岁,还在念初三,父亲是个体户。

接到大魏的电话后,李某某当即答应。他瞒着父母订了回北京的机票,到了机场才给母亲梦鸽打电话,告知他先走了。梦鸽想买机票跟儿子一起走,发现儿子的航班已无票。李某某劝妈妈放心,说是晚上跟朋友聚会一下就回家。

下午17时许李某某回到北京后,与大魏约好后,即电话告知张光耀,当晚要在夜半酒吧跟朋友聚会,并且订了酒吧最豪华、空间最大的"天蝎座"包间,周末价格1980元。

除了李某某和大魏、小魏,当晚参加聚会的,还有王程、李越和张某某,共6人。王程23岁,以前在友谊宾馆做过行李服务员,就是在宾馆为李某某服务中偶然认识成为朋友的,父母都是下岗工人,家境一般。李某某多次邀他出来玩,一般都是李某某请客。李越也是李某某的朋友,已成年,是某高校大一学生。张某某是大魏的高中同学,16岁,家境普通,父亲是一名教练。

当晚,大魏开着一辆黑色奥迪Q7越野车,李某某开着一辆白色奔驰车,李越也开着自己的车来到夜半酒吧聚会。本来定的是16日晚23时30分到酒吧,李某某一行是在17日凌晨0时十几分才到的,其间,张光耀曾多次电话催问,李某某表示一会儿就到。

这场聚会是在欢歌、痛饮、猜拳中开始的,并持续了近4个小时。张光耀将酒吧里的"驻场兼职"子墨和晴晴介绍进包间来玩,自己也一直在包间里。子墨姓杨,就是这起轮奸案的受害人。晴晴姓徐。9个人一共喝了28瓶科罗纳啤酒、一瓶轩尼诗洋酒,张光耀又赠送了大半瓶"黑方"洋酒。晴晴因为在猜拳喝酒时"耍赖",引起了李某某的不满,被赶出了包间。李某某还在情绪激动时砸了几个酒瓶,满地都是玻璃碴,还差点砸到电视。

聚会终了,李某某等人刷卡支付了1980元包间费和所有酒钱,也没忘记按"规矩"给晴晴300元小费。但子墨也就是杨女士的小费,当时却没有给。原因是,李某某等人和张光耀商量,要把杨女士带出去,"出台"。

从酒吧、餐厅到地库的出台协商

出台是谁主动提的,怎么商量的,各方说法不一。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本案的一审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书")认定,没有证据表明被害人是否同意"出台",故不能认定被害人跟随众人离开酒吧外出吃饭就是同意"出台"。李越说,张光耀当时告诉他们,子墨"以前喝多后被客人"抬走"过几次。在李某某、大魏、王程、李越等人看来,这暗示他们可以靠自己的本事带走这个女孩。他们认为已经和张光耀谈妥了杨女士出台一事,包括出台的价格是1000元。但他们也承认,从没有直接问过杨女士是否可以出台。

张光耀曾辩称,1000元指的是消费价格,不是出台价格。但夜半酒吧正常的陪酒女小费是300元。而梦鸽在《关于对张光耀等人涉嫌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犯罪事实的控告函》(以下简称"梦鸽控告函")中称,杨女士在酒吧包间里"不时用手抚摸其中几名未成年人的下体,进行挑逗"。

凌晨3时30分许,李某某等人觉得饿了,决定离开酒吧,另找个地方吃饭。大魏、小魏、李越先出去发动车子。酒吧监控录像显示,3时36分,杨女士左边搂着张光耀,后边被李某某扶着,后面跟着张某某和王程,走了出来。她的步态不稳,似酒醉状态,靠近她的李某某有一个甩手的动作。走出包间后,杨女士去更衣室换衣服,李某某等人继续往酒吧外走。

张光耀在3时40分、45分、49分、51分给李某某打了4个电话,让李某某等人别走,说他马上就来。此时,杨女士和徐女士(即晴晴)正在酒吧更衣室换下比较暴露的酒吧"工作服",穿上日常衣服。更衣完毕后,张光耀和两个女孩儿追了出来,开始想上李某某的车,被李某某拒绝。后来,张光耀和杨女士上了大魏的Q7,徐女士则回到了酒吧。

离开酒吧后,李某某等人开车来到了海淀区远大路1号的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的金鼎轩餐厅。在车中,大魏等人听到张光耀对杨女士说:晚上你陪他们,有什么事给我打电话,今晚的事过去之后,再给你加1000元。杨女士表示:我听你的。因为酒醉,杨女士还在四环桥上让车停下来她出去吐了一次。

视频显示,4时21分,李某某等8人均出现在金鼎轩饭店大厅内,坐在一圈环形座椅上,杨女士随即趴在桌上,自行点了一碗皮蛋瘦肉粥。4时30分,杨女士起身离开,提着挎包去隔壁的肯德基上了一趟厕所,36分返回,趴在与李某某一行相距几张桌子的另外一张小方桌上。38分,他向服务员招手要了一杯水,后来还有梳头发、翻包等动作。

4时43分,因邻座一桌人老是朝李某某等人这边看,发生口角,对方一男子操起一把椅子扔过来,王程也操起一把椅子扔过去,身形高大的李某某冲上前去,很快发生肢体冲突,餐厅保安过来拉架。看到对方正打电话招呼更多人过来,4时46分,李某某等人决定立刻离开餐厅,既未吃饭,也未付账。在冲突过程中,杨女士一直坐着观看,手撩头发,后见众人离开,也背包起身,最后一个离开金鼎轩。

出来后,张光耀和杨女士再次想上李某某的奔驰车,被已在车上的王程阻拦,李某某说"你俩,滚",两人只好再次上了大魏的奥迪Q7。

三辆车都开到了李某某住的小区,即海淀区紫竹院路1号的人济山庄,将车停在了地下车库,张光耀记得车库墙壁上画着"熊猫和竹子"。李越回忆,下车后,众人发现张光耀和徐女士还跟着他们,都傻了:"她怎么还在车上呢?"张光耀回忆,杨女士一下车就蹲着。而人济山庄管理员刘某某回忆,杨女士并非一直蹲着,也站在人群里与大家交谈。李越回忆,张光耀与杨女士交谈了1分多钟,主要是说:你好好配合他们,有事明天跟我说,也可以给我打电话。张光耀也与李某某等人达成协议,出台费再加1000元,就是2000元。

张光耀起初在网络上发表文章,否认了这种说法,他说:"我本来打算送杨女士回去,因为我看见杨蹲在地上抱着头像是酒劲上来了,后来李某某他说待会儿他们送杨女士回去,李越又说他顺路能送我回去,我就没管那么多就跟着李越的车走了。我走的时候没跟杨女士说。"但从公安侦查笔录和庭审情况看,张光耀的说法不实,当时双方确实有性交易的协商过程。

进入房间前的暴力行为

在人济山庄,张光耀和杨女士分手了,他搭乘李越的车离去。李越因第二天要送妹妹去天津,提前结束了与小伙伴们的聚会。杨女士留了下来,又坐上了大魏的奥迪Q7越野车。李某某将自己的车留在了地下车库,也上了奥迪Q7。大魏开车,小魏坐在副驾驶座,后排由左至右是张某某、李某某、杨女士、王程。李某某回忆,回到人济山庄后,他本来想回家休息了,但大魏拉着他说再去玩玩,他碍于朋友情面,就又上了车。

途中,发生了李某某等人与杨女士的肢体冲突。一审判决书认定:"途中被害人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即要求下车,遭到拒绝后遂呼喊、挣扎,但被李某某、王某等人摁控并殴打,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 冲突的起因,杨女士的供述称,"我不停地央求他们放了我,他们不同意。于是我就用脚踹了司机,之后和我一起坐在后排的三个人就开始用拳头打我。"

李某某的说法最初是,"(杨女士)在车上一直嚷嚷要找张伟(即张光耀--记者注),还一个劲的用脚乱踢,我们怕她影响大魏开车,我和张某某、王程三人就上前制止她,不让她乱蹬。"他说没有打她,"只是用手捂着她的嘴,还按着她不让她瞎折腾。"

后来的一次供述又说:"我和张某某、王程先是摁着她,但是她还在喊,后我们三个人就抽了她好几个嘴巴,后来她就不喊了。"

张某某在一份笔录张有"李某某用手抽了那个女的"的表述,而大魏在9次口供中均一致供述李某某在车里打人,后来当庭亦如此供述。小魏在历次口供里都说"打了",但当庭说"记不得了"。

对此,大魏的辩护律师李在珂认为:当时在车中杨女士闹起来后,李某某打电话给张光耀,张光耀给杨女士做工作,说明天给她加1000元钱,杨女士觉得5个人再加1000元也才2000元钱,还是不够,又不直说,就折腾起来。但这仅仅是李在珂律师个人的分析。

李某某等人开着车,先找了两处宾馆,一处因为不隔音,一处因为房间已满(一说是王程曾在这里工作过,怕碰见熟人),都没有入住。其中一处是京国奥宾馆。该宾馆视频显示,5时整,这辆奥迪Q7车出现在宾馆大门外,大魏、张某某下车进入宾馆,王程、李某某也下了车,车中只剩下小魏和杨女士。5时20分,小魏也下了车,车中只剩下杨女士。此时,车旁有路过行人,杨女士既未呼救,也未逃跑。

下车后,李某某给张光耀打了一个电话,没接通。5时21分、24分,张光耀给李某某回过来两个电话。据李某某供述,"我就问他:怎么回事啊,你和这个女的说明白了吗?张伟说:你就和那个女孩说,就说是我让她听你们的话,有什么事让她明天来找我。我把张伟的意思和那个女的说了,她就不像刚才那么折腾了。"据梦鸽控告函,张光耀让李某某转告杨女士,今晚务必玩好,有事以后再说。

李越回忆,张光耀在他车上与他交谈时,叮嘱李越转告李某某等人,完事别忘了给杨女士出台费。

大魏等人从京国奥宾馆出来,众人上车继续找房,来到湖北大厦门口。大魏用很早以前捡到的别人的一张身份证开了一个标间,8小时的钟点房。5时58分,张某某与大魏出现在湖北大厦酒店大堂的视频录像里。5时59分,李某某、王程与杨女士一起出现在大堂视频中,三人一起穿过旋转门走进大堂,他们身后跟着小魏,杨女士有一个右手搁在李某某左胳膊上的动作。

杨女士起初向警方供述,称因在湖北大厦大堂内未看到服务员,因此没有呼救或反抗。而湖北大厦前台收银员和保安员多人均证实:他们最近时距杨女士仅5米,没有看出任何反常,还以为这几个人互相之间是男女朋友关系。

随后,4人进入电梯。电梯监控显示,杨女士用手抓着李某某的手,并将其搁在李某某的腹部处。李某某的右手曾有一次缓慢地扬起,再缓慢地落在杨某手上。李某某后来供述,"到了电梯上她还是折腾喊要走,我们就又抽了她几个嘴巴让她别吵吵。"但这与电梯监控视频明显不符,视频中没有杨女士被抽嘴巴的场面。

一审判决书认定:"期间,李左手紧抓着杨右手臂,夹拉着杨前行,王在杨左侧协助控制。电梯里,李有击拍杨头面部动作。出电梯后,杨被李拉拽进酒店房间。"几名被告人后来还供述,在电梯里通过镜子看到杨女士脸上有伤,应该是在车里打的。

房间里到底发生了什么

一行人从9楼出电梯,进入8915房间。他们关上了房间的主灯,只有卫生间幽暗的灯光通过玻璃幕墙照在6个醉意朦胧的年轻人身上。

杨女士在报案时的说法是,5人强奸她时"都射精了",而且都没有戴安全套。后来她改变了说法,确定李某某和一个高瘦男子射精了,之后的三个人是否射精就"没感觉了"。事后,杨女士将当天穿的内裤换下来保存在一个塑料袋中,法医鉴定从内裤朝外的一面检出了王程和小魏的精斑,其他人的精斑未检出。检查杨女士的其他衣物,未发现李某某等人的DNA遗留物。

杨女士称,当时几个人想强奸她时,起初她作了反抗,"但是他们打我,还威胁我,我害怕就不敢再反抗了。""在他们强奸我的过程中我一直就躺在床上,没有任何反应。"

5名被告人在分别单独接受讯问时,均承认过与杨女士发生了性关系,且发生关系的先后顺序完全一致:先是李某某,然后是王程、大魏、张某某、小魏。但在是否殴打杨女士这一关键问题上,多次供述并不一致,各人的供述也有差异。

李某某在首次供述时称,进房间后杨女士"自己脱光了衣服",他们中间没有人打过或威胁过她。第二次供述中又说,"我们几个人除了大魏全都又开始抽她嘴巴,同时王程还踹了那个女的头几次。后来那个女的就说别打了我听你们的,后她就坐在了床上,我们几个就把她的衣服全都脱光了。"

在2月25日的一份证词中,李某某重复了上次打过杨女士的说法。3月7日晚至3月8日凌晨的一次讯问中,李某某又称"我没有打,其他人也没有打",仅承认杨女士被人"推了一下"。至于为什么和以前说得不一样,李某某回答说,"我困了,当时预审说什么我就认可了。"

而在8月28日的庭审中,李某某不仅否认打过杨女士,还否认与杨女士发生过关系,仅说是"想不起来了,睡着了"。

其他几名被告的口供中,张某某首次接受讯问时的口供中称,"(在房间里)李某某就急了用手打了她一下","(完事之后)那女子站起来就要撞墙要自杀,但被王程拦住又将她推到床上。李某某上来又抽了那女子3个嘴巴子。"

大魏在首次讯问时也称,"王程用脚踹了那个女孩,李某某抽了那个女孩的嘴巴。"小魏也有过类似口供。对于是否打骂过杨女士,王程在首份笔录中的说法是"我没有,别人有没有我不知道。"一审判决书称:"被告人均曾供认,在宾馆房间内,被害人不愿脱衣服,躲到夹缝角落后被强行脱衣的事实。"

"证人李某(即李越--记者注)证言证明,其事后询问被害人是否愿意发生性关系时,李某某说'不让就打呗',还说王某等人打了被害人"。

"部分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均证实在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有用头撞电视柜或墙壁的动作,符合被强行发生性关系后的反应特征。"一审判决认定:"五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均曾供认自己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有的还供认实施了猥亵行为。公诉机关出示的五名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内容明确、具体,不仅相互印证,而且与被害人陈述、证人李某描述的情况基本吻合,尤其是在发生性关系的顺序、过程,各被告人的方位、动作和对话等主要事实上,内容具体、稳定,足以认定。"

同以上这些相反,梦鸽控告函的说法比较突兀、惊悚:"进入宾馆房间后,由于未成年人喝酒过量,除王某外,年龄均在15至17岁之间,杨某某主动帮助他们手淫,以促成性交易行为。"

6个人在房间内呆了大约一个半小时,湖北大厦酒店走廊的监控显示,7时26分,李某某等一行人从8915房间出来,陆续进入电梯。7时29分,李某某等人离开酒店,当时杨女士由王程扶着离开。

退房时,湖北大厦客房服务员郭某某进去查房,发现还有一名客人在房间内(就是王程),与其简短交谈过几句。他翻看被子和床单,均未发现任何污损,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没有任何擦碰痕迹,卫生间无杂物。服务员赵某某则在卫生间里发现一小块卫生纸,别的没有任何异样。

关于李某某等人事后是否给了杨女士2000元钱,除杨女士本人起初否认、后来含糊地说事后发现皮包里多了三四百元外,其他人都说给了2000元钱,一审判决书也予以认定,但未说给的是什么钱。

"私了"不成后报案

走出湖北大厦后,杨女士仍和5名被告人一起坐上了奥迪Q7越野车,车行驶至魏公村路口时,她下了车。根据杨女士的陈述,应该就是在下车后,7时39分,杨女士给夜半酒吧一位值班经理"思佳"打了电话,说了自己被强奸的事。之后便来到思佳家中,并在思佳的陪同下,去京华友好医院进行了身体检查。不久,酒吧副总经理丁文宇得知了此事,打来电话,建议到三甲医院做检查,说是只有在三家医院做,检查结果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思佳于是带着杨女士又去了北医三院检查。

下午14时许,杨女士给张光耀打了电话告知此事,张光耀当即一连给李某某打了几个电话,根据张的回忆,李某某接电话后态度冷漠,"他不回答我,说他睡觉呢,让我别烦他。"另外知道此事的还有夜半酒吧股东岳萌,酒吧里的人一起商量这个事情怎么办。

当天晚上,李某某接到一个陌生男子的电话:"自称是酒吧的大经理,说我们摊上事了,要我考虑考虑自己的影响,说这次的事可不像上次打架的那次那么容易解决了。我就骂了他一句就把电话挂了。"

李越在一份证词中称,由于李某某不再理张光耀,张光耀在2月17日下午曾给他打过电话,让他劝李某某解决这件事。李越问张光耀对方到底是什么意思,"张光耀就说无非就是要钱。我就又问张光耀要多少钱?张光耀说,怎么着也得一人10万元。"

与李某某直接沟通无果,酒吧里的人只好再想别的办法。按丁文宇的说法,他们从"文艺圈"的朋友处得到了李双江司机小张的电话,并与之联系。从2月18日下午14时到2月19日下午16时,岳萌先后四次与小张通电话。小张接到岳萌的电话后,当即将此事电话告知了仍在海南的梦鸽,梦鸽马上给李某某打电话,据梦鸽回忆,"儿子说,妈妈没有事情,是他们敲诈我们,她是自愿的,给了她2000块钱。"

当晚,李双江和梦鸽夫妇飞回北京。梦鸽回忆,当晚接到酒吧许多人打来的电话,对方提出"每家出10万,李家先出50万"的要求。"我们回来的当晚,对方说我们要跟你们见面,在艺海洗浴中心等我们,杨和张还有他们的经理都在洗浴中心等,让我们下飞机给她钱。"梦鸽说,"我们没有上当。"

根据李越所做的一份证词,2月19日凌晨,他和李某某、王程、大魏、小魏一起商量这件事的时候,听李某某说,他父亲带他去找过检察院的人,说这事就是赔钱,没什么大事,给钱了就是嫖娼。他们曾商量说:对外都别说打那女孩的事,就说她的伤是自己喝多摔的。

在李双江、梦鸽未如约到艺海洗浴中心谈判后,丁文宇用杨女士的手机编发了一条短信,直接发送到李双江司机小张的手机上,内容是:"请问你是否李双江本人,关于你孩子李XX为首的轮奸事件你是否了解清楚了,事情很严重也很恶劣!我们本着对所有人负责的态度最后跟你联系一次,请你速回电话。否则我们不会拖过下午,要走法律程序和相关媒体等。都不希望事态发展过大而不受控制!是否低调处理看你最后态度!希望大家都良心未泯。并能够理智冷静处理。"

2月19日晚,杨女士在酒吧人员的陪同下向警方报案。2月21日凌晨,北京警方在朝阳区四元桥旁的顺景温泉酒店等地将李某某等人陆续抓获。

李某某案的舆论漩涡

第一波:全民痛打"落水狗"

李某某等人在2013年2月21日凌晨被抓,按照正常情况,此案既有4名未成年嫌疑人的身份信息需要保护,又需要保护女受害人的隐私,无论立案、侦查、逮捕、起诉都不应向社会公开,审理也肯定是不公开审理,如果被告人的刑期在5年以下,根据新刑诉法的要求,犯罪纪录还必须封存。但不同寻常的是,一天之后,案情就被泄漏给了媒体。

案情是如何泄漏给媒体的,目前还不得而知。但夜半酒吧经理丁文宇发给李双江的短信中那句"要走法律程序和相关媒体等",或许留下了雪泥鸿爪。

2月22日11时04分,新浪微博实名认证为"香港《南华早报》网站编辑"的"王丰-SCMP"在微博爆料:"北京来电:海淀公安分局21日晚上以涉嫌轮奸刑事拘留了一名叫做'李XX'的年轻男子。名字虽然改了,但还是有人认出来他真正是谁。"这条微博中披露了涉案人的姓名,并在后面附上了李双江之子的网页链接。另一微博认证为"作家、编剧"的"白脸-"的网友,也几乎同时爆料了相似内容。

14时40分,有网站发布《网曝李双江儿子李XX曾率人强奸英语老师》一文,引述了王丰-SCMP的微博爆料。此后,许多网站同时爆发,类似《李XX被指爱玩弄女性,绰号"海淀银枪小霸王"》《李双江之子涉嫌轮奸被拘留,卷入昔日狱友》等帖子甚嚣尘上,内容多数不实。所谓"昔日狱友",讲的是轮奸同伙中有李某某2011年因寻衅滋事罪被政府收容教养一年时认识的狱友,将轮奸案与李某某2011年的那起小区打人事件联系起来,自然会勾引网民的"新仇旧恨"。

一时间,有关李某某的各种丑行、恶行的言论如火山爆发,一位16岁的少年,被说成是"早年"玩弄多名女性,号称"海淀银枪小霸王","年少时常犯错屡遭袒护","曾把同学推下楼",仅仅是抓捕第二天,公安侦查工作才刚刚展开,有的网站更是起了"披露轮奸细节"这样吸引眼球的大标题。在警方调查没有完成、案情尚不明朗的情况下,一些并不准确的信息捷足先登到报刊和网站上,以真相的面貌在社会舆论中流传,并据此建立起一个案件的基本轮廓。

有关李双江被气病住院、梦鸽被军队免职的谣言,也在飞传。2月25日,梦鸽表示希望儿子得到媒体和大众宽容。对此,知名媒体人杨澜在微博里表示:"被贴上标签的孩子很容易破罐破摔了,真替李老师感到痛心!劳教一年对一个因为冲动打人的未成年人来说是否惩罚过重?"为此,他遭到了无数网民的破口大骂,以致于不得不公开道歉,收回一句无心的吐槽。

而指责、谩骂李双江一家的言论铺天盖地,其中不乏大V。薛蛮子在2月25日发了这样一条微博:"李双江儿子涉嫌轮奸案有感:如果李双江不是什么将军军级干部,他的儿子会这么猖狂吗?如果他爹只是个文工团的演员,就是他爹妈再溺爱,只能惯出个贾宝玉,没有将军的权势,孩子不可能成为强奸妇女的'高衙内'。今天军队已经不封元帅大将了。我建议:不拿枪打仗的文艺兵不能当将军!大家同意吗?"

李双江是军队文职干部,根本就不是什么将军,解放军也从来没有过"文职将军"的编制序列。"文职将军"只是社会上以讹传讹的一种说法而已。而薛蛮子将此条微博置顶多日,赚取了大量粉丝。

另外一位微博公开认证的媒体人,发出这样一条微博:"据可靠消息和综合观察,李家正有序开展以下营救工作:1、放出消息李父气病住院,麻痹舆论便于营救;2、专业人士改写案情剧本,使舆论由轮奸转变为群P;3、促成湖北大厦翻供,称'六人均无醉酒迹象,女孩也无被胁迫';4、做好家属工作,巨额赔偿达成和解;5、请杨澜等有力人士发声争取社会同情。"

2月26日,两个谣言同时爆发。其一,"传轮奸案女事主欲撤诉获北京户口房产";其二,"李天一年龄被指造假,网友:2006年就已经17岁"。第一个谣言流传了几天就被澄清,因为它缺乏法律常识,强奸是刑事案件,必须提起公诉,而不可能由受害人撤诉。第二个谣言流传极广,持续时间极长,甚至到9月26日此案一审判决后,还有网友在振振有词地"质疑"。

而质疑李某某未成年的所谓"根据",要么强词夺理,多么明显造假。如"秦火火"说梦鸽1990年曾被曝怀孕,李某某最晚也出生于1991年。此外,秦火火还散布了李某某非李双江亲生等谣言。

有人说,2006年李双江夫妇录制的《鲁豫有约》节目里,李双江说儿子两年前就12岁,由此推断李某某已经21岁。其实这期《鲁豫有约》节目是2010年底录制、2011年才播出的。视频中李双江夫妇均着07式军装,这套军装2007年才配发到部队,节目怎么可能录制于2006年?

据"鹰眼舆情观察室"的网络数据分析,从此案被曝光到2月26日的短短4天里,有关李某某案的新闻报道约4280条,其中报道案件的占33%,质疑年龄造假的占28%,说李某某"坑爹"的占25%,讨论公众人物下一代教育问题的仅占8%。在745万多条的网络言论中,有关李某某是否成年的占36%,有关李双江教导无方的占30%,有关李某某轮奸案之前的恶行的占13%,有关批判梦鸽呼吁社会宽容的占10%,为李家辩护的占7%。

在针对李某某案的媒体评论中,类似《王垚烽:就是要痛打李XX这条"落水狗"》这样的很多,而像南方都市报《法律的归法律,狂欢式舆论尤须降温》这样的很少。在微博等各种自媒体平台,如果有人出来说两句同情李某某的话,立刻就会招来"如果被强奸的是你女儿你还会这样想吗"之类的诘问,各种不堪入耳的污言秽语也纷至沓来。

到3月4日,有关李某某案的第一波舆论高潮逐渐消退,在3月7日李某某等人被正式批捕后,也未掀起高潮,只是像"李某某71人律师团"这样的谣言还在不断涌现。3月19日,李某某的辩护律师薛振源发表声明,斥责部分媒体和网民对本案的不实报道和传播,要求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声明招来了一片骂声,但也未引起大的波澜。

第二波:知识分子管好嘴

4月、5月,李某某案关注者甚少,仅有"李某某仅被罚作义工、不在看守所""李双江被军艺免职"等少数谣言流传。到6月25日,随着薛振源律师辞去委托,李某某案再次引爆舆情。山东《聊城晚报》据此刊出黑字大标题:"李XX他妈的要求高,律师不干了"。有网站甚至刊出"李XX他妈逼的律师辞职"这样不堪入目的标题。

6月28日,警方证实李某某案侦查完结,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某媒体在报道中出现"轮流与女孩发生性关系"的表述,遭到大量网友质疑,认为这样的措词或暗示将不以强奸定罪,引发激烈争议,也充斥大量调侃。当日,在百度上搜索该词已有680万个结果,新浪微博有70多万条讨论。北京警方不得不紧急辟谣,称从未有"轮流发生性关系"一说。

6月29日,杨女士委托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辩护律师田参军接受媒体采访表示,"截至目前,李XX的监护人未向受害人表示最起码的人道同情和歉意,冷漠态度令人难以理解。"更激起了网民的强烈反响。网民对李某某及李家的攻击谩骂掀起新一轮高潮。

与此同时,有关李某某案除李某某外的另外4个被告人的身份的谣言,也开始在网络疯传。造谣者说另外4个人的家庭背景比李某某还要显赫得多,有的甚至是国家领导人的孙子,说得有名有姓,引起了网民对李某某案越来越强烈的关注。7月2日,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就此接受记者专访,对另外4人有显赫家庭背景的说法公开辟谣。

7月10日,当李某某的新任律师陈枢、王冉要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的消息被媒体报道后,网络上掀起新一轮的攻击谩骂,只是此次谩骂的对象多了两位律师。田参军律师接受采访时,也针锋相对地说,杨女士对李某某新律师欲为其做无罪辩护"感到极其震惊、愤怒和悲哀","案发后,被害人杨女士又多次受到李某某恐吓和威胁。"从此,李某某案的舆论战变成了双方律师的攻防战,后来发展到被告方的律师之间也互相作战,被告方的部分律师与受害人律师联合起来对被告方另一部分律师作战,有声有色,有滋有味,好戏连台。

陈枢、王冉律师接手李某某案后很快就发布声明,称北京警方以真实姓名披露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已经涉嫌侵权,而媒体通过公开披露姓名、图片、视频等对该未成年嫌疑人李某某构成侵权。声明还指称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员对被告人进行陪酒劝酒,酒吧也存在问题。

该声明发布后,有法律专家称两位律师缺乏法律素养,而媒体对声明中"媒体有责任保护老艺术家"的内容也进行了批驳,网民的冷嘲热讽更是铺天盖地。两位律师所在律所的网站遭到黑客攻击,律师的头像成了"卡通男孩"。

7月16日,清华大学教授易延友在微博上"替李天一的辩护律师说几句",最后一句说道,"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没想到这么一句话,引起了轩然大波。到17日,对此的媒体评论达数十篇,网络上的言论抨击更达上百万条。

中央电视台在"新闻1+1"节目中,主持人白岩松评论说:"送易教授12个字,违反常识、突破底线、冒犯公众: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易的说法违反常识;二、法律是最低道德底线,法律并没对身份做界定,他的说法突破底线;三、最要命的是冒犯公众,冒犯公众比虚假新闻伤害更严重。知识分子管好自己的嘴。"之后,易延友教授删除了此条微博,并就此事向公众道歉。

同二月底第一波舆论高潮比,这一波舆论高潮中,媒体报道不再对李某某指名道姓,而是多写作"李某某"了。李某某的照片有一部分在眼部打上了马赛克,但直接刊登的情况仍很普遍。因为李某某的曾用名、现名和他的父母姓名都被无数次地公开,即使现在改称"李某某",大家也知道说的是谁了。

第三波:"他妈"的舆论战

7月19日,也就是李某某将召开第一次庭前会议的前一天,媒体报道李双江夫妇聘请兰和律师为家庭法律顾问,回应社会传言并进行事实披露。随着兰和律师的横空出世,接下来的十多天中,他与田参军律师隔空喊话,涉及受害人杨女士是否是陪酒女、是否是处女等内容,使得李某某案的舆论战进入白热化阶段。有关李某某案中的律师大战,本专题将另有专稿,在此不详述。

7月22日,有媒体曝出李某某案"法院已落实卖淫调查"。23日,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该消息不实。25日,李家法律顾问兰和否认网络上流传甚广的《梦鸽公开信》。之后,"梦鸽说上海的法官都受不了诱惑,儿子那么小怎么受得了""梦鸽称李某某定罪不是小事情,会造成国际影响""李某某曾拜气功大师王林为干爹""李双江说为何揪住我不放"等谣言仍不时出现。在整个李某某的报道中,媒体基本处于第一天以"网传""网曝"的名义披露谣言、第二天又辟谣的状态。

在双方你来我往激烈对攻之际,一位至今尚未曝光身份的"解密哥"在网上贴出《李某某案新版内幕》,此"内幕"文章披露了李某某案的一些真实情况,但在"李某某等人如何进入湖北大厦宾馆、当时如何对待杨女士"这一全案关键情节上,有重大出入。

"解秘哥"称,在湖北大厦,李某某一行并未从大堂进入酒店,而是由李某某策划,另3人把杨女士从后门带入酒店(警方调查发现:杨女士被反剪双手搂脖子捂嘴从停车场到后门到房间),整个绑架过程湖北大厦保安服务员无人发现。

7月28日,《京华时报》在转述这一关键虚假事实时,该报记者特意拍摄了一张湖北大厦宾馆后门的照片作为配图。而田参军律师、夜半酒吧也都为该"内幕"背书,公开宣称,"用普通人的眼光看,网上盛传的《李某某案新版内幕》,内容完整,叙述连贯,条理清晰,具有内在合理性。且该文与已经开展和正在进行的司法程序相呼应,具有外在合理性。"

此后,公众对于李某某等人是否构成强奸的判断,多以这一报道作为基本衡量标尺。《三联生活周刊》记者在此案开庭时到法院门口随机采访,多数公众都会提到"李某某等人将杨女反剪双手搂脖子捂嘴从停车场到后门"这一情节,以此作为李某某等人犯有强奸罪的最有力证据。

这一报道也成为梦鸽采取一系列反常动作的导火索。梦鸽也许意识到,再不竭力反击谣言,案件真相将永远难以被公众知晓。而她的一系列反常之举,使得此案的舆论热度达到沸点。到9月4日,《新民周刊》以"李某某他妈的舆论战"作为封面标题进行低俗化嘲讽,标志着随着案件的不公开审理,李某某案的舆论热度到达顶点。

就在7月28日当天,梦鸽向海淀区法院申请对此案公开审理。无论从保护未成年人还是保护受害人隐私的法律规定来看,此案当然绝不可能公开审理,这一申请当然会被毫无悬念地驳回。但这一举动本身,必然给公众这样的印象:梦鸽已经失去理智,她请的律师对法律一窍不通。这自然激起更多网民的冷嘲热讽。

8月6日,梦鸽到北京市公安局报案,正式提交关于对GLOBAL酒吧值班经理张光耀等人涉嫌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犯罪事实的控告函。此控告函随即被公开散布。8月20日,梦鸽前往公安部信访办公室递交资料,为儿子李某某"申冤"。

与此对应,张光耀在搜狐自媒体客户端发表文章,酒吧也多次接受采访,田参军为受害人屡屡发言。其中,张光耀披露的内容多与事实不符,他接受媒体时也多次变换说法,一个21岁的年轻人,在公共舆论平台上应对失措,对受害人杨女士其实并不利。

8月21日,田参军律师称受害人杨女士突然在暂住地昏迷不醒,已被120急救车接入北京某医院接受抢救和治疗。兰和则声明,要防止杨女士自杀,她应受北京警方保护,并称备好欠款希望到医院探望杨女士。这些言论当然会被认为是对轮奸案受害人的再次侮辱,必然激起网民的更大愤慨。同日,媒体报道称受害人向李某某等索赔50余万元。

8月28日,李某某案在北京海淀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继李某某、梦鸽相继成为舆论主角后,本案律师在"热身"数月后,终于成为第三波舆论热炒的主角,只是扮演的角色是正面还是负面,剧本由他们自己书写。

李某某案之律师大战

梦鸽三聘律师一请顾问

2013年2月21日,李某某等人被抓捕后几个小时,北京国韬律师事务所的李在珂律师和同事就接待了大魏的家人,商谈接受委托事宜。据李在珂回忆,梦鸽也在十几天后和大魏母亲一起来到他的律所咨询,梦鸽与大魏母亲是好朋友。"在案发后不到20天,梦鸽在一天晚上戴着个大口罩,来到我的办公室。我们谈了大概两三个小时,并且走的时候,梦老师还给我留了电话。我们一直有联系。"

但李家的法律顾问兰和律师,在9月2日曾发表声明说,梦鸽告诉他,梦鸽从未与李在珂见过面,李在珂"拿到梦的手机号后,积极与梦联系,要求当李某某的辩护律师,并称自己和某领导有深交,小李冤,能翻案。被拒后,李对梦威胁恐吓,称要进行有罪辩护,让梦哭,并联系各大媒体,编造李练散打、殴打杨某、自以为武功天下第一等谣言。"

看来李在珂与梦鸽的交往,又是一段各说各话的罗生门。不过李在珂承认,刚开始他确实有当李某某的辩护律师的想法。在一条给梦鸽的短信中,李在珂称:"二魏委托我时,我指派手下的律师去会见,为的是有朝一日得到您的认可,为XX辩护。"

但梦鸽并没有邀请他,她最初邀请的是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的袁诚惠律师,但很快袁律师便请辞了,他对记者说:"因为有些不方便说的原因,双方解除了委托关系。"袁诚惠律师与兰和律师曾一起代理过药家鑫之父药庆卫的名誉侵权案,只是当时兰和多次接受媒体采访,而袁诚惠从未接受过媒体采访。兰和做律师之前是记者,曾供职于人民日报社、中央电视台、南方日报集团等。成为律师后,除代理过药案外,还是云南省巧家县"5.10"特大爆炸案受害者赵登用家属代理律师。但在7月前,兰和与李某某案还没有什么关系。

袁诚惠很快辞职后,梦鸽聘请的第二任律师是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的薛振源律师。3月19日,薛振源就李某某案发表声明称,李某某已被证实为未成年人,并驳斥了"李某某76人律师团"等谣言,希望媒体和网民能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尊重和保护李某某的合法权益,不应进行舆论审判,以讹传讹、人云亦云。

这份声明除了导致网络上对他潮水般的斥责谩骂外,还导致他的生活也受到了困扰。薛振源律师的电话被打爆,照片被人肉出来贴到网上,和家人出去吃饭时被指指点点,甚至连小区门口的黑车司机都知道替李某某辩护的律师住在这个小区。即便如此,薛振源并未辞职,一直坚持到了6月底。而在辞职后,他又被一群网民捧为"业界良心"。至于他为何辞职,他与梦鸽当时都没有对外公开解释。

而在庭审结束后,薛振源曾向一些媒体透露,辞职的重要原因可能是辩护思路无法与梦鸽统一。薛振源认为,尽管本案在情境上确实有许多疑点,受害人的报案陈述和酒吧领班张光耀也有大量的不实之词,但作无罪辩护的风险太大,可能对当事人有不利的后果。所以薛振源希望从质疑控方证据的角度展开辩护,但无法得到梦鸽的认可,梦鸽坚持要做鲜明的无罪辩护。

而更直接的原因,则是梦鸽希望薛振源发表新的声明,对受害人、酒吧进行控告。后来在梦鸽对GLOBAL夜半酒吧控告函中,有比较详细的案情细节,涉及原被告双方的隐私,这在薛振源看来是不能做的事情。薛振源曾在微博中说:"别往自己吃过饭的碗里吐痰。"当初他能发表声明要求社会舆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现在就不能去做自己指责过的事情。

薛振源辞职后,7月中旬,梦鸽聘请了陈枢和王冉担任李某某案的第三任律师,两人不久就发表了一份措辞严厉的声明,指称媒体对李天一及其家人进行了大量侵权报道,指责媒体未保护未成年人,声称媒体有义务爱护和保护老艺术家。与此同时,兰和也成为李家的法律顾问,他对外宣称自己不阅卷,只负责对外界关于李案的舆论进行回应澄清。他声称得到李家授权,关于李案的消息,均由其统一发布,同时公布了自己的手机号。

此案的舆论战,以梦鸽等人主动出击的姿态进入了新的阶段。

田参军与兰和的隔空骂战

而受害人杨女士聘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律师是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的田参军。当初是如何接受委托的,田参军曾披露过一点细节,他问过杨女士和酒吧经理,有没有跟李家要钱,有没有向李家提出过巨额赔偿,并表示,如何有的话,他就不接。对方说没有,他就接了。当时田参军认为,如果酒吧提出过巨额赔偿,一定程度上就存在着敲诈嫌疑,可能会改变这个案子的局面,在舆论上对他们不利。得知没有后,才接的案子。

不过,李越作为证人证实,张光耀给他打电话商量如何私了时曾提到一家赔10万、李家先出50万的要求,随着案件的审理,后来杨女士也确实得到了几十万的赔偿。

当得知陈枢、王冉要为李某某作无罪辩护后,7月11日,田参军发表了一份措词强硬的声明,表示杨女士"感到极其震惊、愤怒和悲哀"。"本案经过公安机关的反复侦查和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李某某涉嫌强奸犯罪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案发后,被害人杨女士又多次受到李某某恐吓和威胁,极力阻止被害人将此事张扬出去。""案发至今,被害人没有收到李某某的监护人或者家庭最起码的人道慰问与歉意,只能躲在不为人知的角落里独自伤心和悲痛。"

此后,当兰和发表某个声明后,田参军律师就会很快回应,双方你来我往,隔空论战。第一次论战,是在7月22日兰和称李家曾受到敲诈勒索、收到过敲诈短信后,田参军在微博上发问:"如果兰和律师不能出示该条短信怎么办?"

而7月28日,兰和公布了梦鸽提交给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公开审理申请,"让案件所有的证据、事实和办案过程都得以透明公开,切实接受法律、公众、舆论和历史的检阅"。田参军很快在微博上把两条相关的刑事诉讼法条文和司法解释条文列了出来,文末还写了句"复习一下下",暗讽李家律师和法律顾问不懂法。

因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申请很快被海淀区法院驳回。兰和此时也遭到了许多法律人的质疑:"当事人可能不懂法,难道律师也不懂?"

8月20日前后,当梦鸽到公安部"上访"时,田参军紧急发文称,"杨女士被李某等五人轮奸,身体和心灵都受到很大摧残……现在杨女士学业中断,工作被辞,彻夜难眠,茶饭不思,身体消瘦,精神憔悴,几近崩溃边缘",他呼吁网民切勿泄露杨的个人信息,以免将其逼上绝路。

而兰和立即发出两条微博回应,一条称对方含沙射影,并称"关乎杨的煽情动作已近泛滥,无新意"。他说被害人如果直面事实,敢于担当,自然不至于茶饭不思、诚惶诚恐。另一条微博则直接关注所谓杨被辞退一事,建议田参军按照劳动法为杨维权,"毕竟保住杨某的衣食饭碗总比替她网上煽情要实际得多"。兰和还呼吁网友揭发辞退杨的无良公司。

田参军次日回应,杨女士工作问题,"不劳对方律师越俎代庖",并称兰和号召人肉杨女士原公司,并非其专业律师职责。兰和再发微博紧急呼吁,鉴于杨女士精神现状,为避免其自杀或被自杀,嫁祸于李家,提请北京警方对其采取保护措施,并预告次日向公安局提交书面函。田参军也马上反驳兰和将杨女士称为被控告人的措施不当,并敬告,"希望对方不要借机生事,制造事端"。

兰和请田参军统计一下,利用煽情来博取公众同情的手法总共用过多少次,几真几假,敬告对方"没有必要用悲情去煽动社会情绪,要挟司法"。田参军回应,决定不回答兰和对他的喊话提问。"尽管如此,仍然非常欣赏兰和律师百折不挠地极力欲窥视他人隐私的好奇心。"兰和当时对自己的表现十分满意,"我有舆论视野,做过媒体,也懂法律,梦鸽没有选错人。"他说自己的每一条微博都是用心发的,"因为措辞、标点,都会引来轩然大波,我的微博找不出漏洞。"但兰田骂战看似热闹,对案件的影响到底有多大,谁也不知。

李在珂与梦鸽的庭辩冲突

而7月22日李某某案的第一次庭前会议后,梦鸽与大魏的代理律师李在珂的矛盾激化,对案情的影响却是实实在在的。随着庭审的到来,李在珂和张某某的辩护律师赵运恒,逐渐替代了兰、田,更加抢镜。

李在珂一开始倾向于无罪辩护,甚至公开说过"判五名被告人比窦娥还冤",在开庭前则准备了无罪辩护和有罪辩护的两套方案,庭审时作了有罪辩护,庭审后又盛赞一审判决。与他这么复杂的变化相比,赵运恒律师一开始也有过无罪辩护的思路,但并未公开表态,而在庭审前就基本确定了有罪辩护的思路。

作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赵运恒曾代理过2007年《中国电子报》总编辑常林峰被控杀妻烧尸一案,有效排除了常林峰在被刑讯逼供后所作的有罪供述的非法证据,使得经过漫长的6年后,常林峰终在2013年3月被改判无罪。而在查阅了李某某案的全部案卷材料之后,赵运恒认为,李某某案不存在非法证据。

赵运恒认为,虽然公安机关当初曾有过连续审讯李某某38个小时的纪录,说话声音大、拍桌子,有过"考虑法律后果""严判""重判"等用语,但在中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这些都很难说是非法证据。李某某等人被审讯时监护人都在场,警察没有对未成年人怎么样。

对于杨女士是否被殴打这个关键情节,赵运恒在查阅全卷后,认为确实在车中和房间内都存在殴打行为。这既有多名被告人的口供互相映证,也有医院诊断证明和法医鉴定意见予以佐证,是推翻不了的。既然存在殴打行为,还说没有违反女方意志发生性关系,很难被法院接受。因此,他逐步确立了罪轻辩护的思路。

也是在7月20日庭前会议前后,赵运恒与田参军联系上了,表示被告人愿意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开始说给5万元,过了一个星期再问田,田说钱少了,赵与当事人家属商量,决定给10万元。田又说,别让舆论认为受害人是为了钱,说再稍微等一等,结果受害人昏倒住院了。

赵运恒趁此机会,在开庭前将主动赔偿金交到了法院,并向法院转交了张某某亲笔写的道歉信,争取主动。"被害人不是住院了吗?急需要用钱,又没了工作,一直说没钱嘛。那我们就先给了10万元,表示我们的认罪,愧疚。"

与赵运恒研究案情后确定辩护思路有所不同,李在珂则更多是从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确定辩护思路。开始时他发现杨女士的三次报案材料中有20多处与事实不符,杨女士对自己的职业身份和性史有过虚假或不全面的陈述,都影响到她口供的可信度。"你不诚实,说过假话,怎么让大家相信你说发生性关系时违背你的意愿就是真的呢?"但后来他发现,在"打人""发生性关系"这些关键情节上,控方的证据难以推翻,但当时还认为,此案并非没有作无罪辩护的空间。

但在第一次庭前会议上,当李在珂的助理提到李某某等人在车上、房间内打人时,激起了梦鸽的勃然大怒。当时李在珂和助理想表达的意思是,虽然存在打人情节,但打人与发生性关系没有因果关系。他觉得这是很好的辩护思路。而梦鸽则决然表示,"我认为三个阶段,1、是性交易,2、是敲诈勒索不成,3、是诬告陷害。"

此后,开始阶段梦鸽发给李在珂的短信还是非常客气的,一再向李在珂表示感谢,希望能说服李在珂。而李在珂接受采访又谈到李某某打人后,矛盾越来越激化,梦鸽表示,如果他再说李某某打人就告他。李在珂就表示,你再这样威胁我,我对你不客气。当时李在珂还是声明自己要为大魏作无罪辩护,但与梦鸽的冲突已不可调和。

庭审时的各为其主

李在珂后来回忆说,梦鸽一直在通过大魏的妈妈干扰他办案,到底是做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李在珂希望大魏的父母能选定一种,但大魏父亲希望做罪轻辩护,大魏母亲则可能受梦鸽影响,想做无罪辩护。

在大魏是否认罪的问题上,大魏父亲希望由儿子自己选择,甚至要求李在珂在会见时不要告诉大魏认罪还是不认罪的利弊。他说,儿子马上就要成年了,认罪了就一辈子戴上犯罪分子的帽子,不认罪则有可能被重判,如果父母代替他选择,他将来可能会埋怨父母。

因此,李在珂准备了两套辩护词,一套有罪辩护,一套无罪辩护。他准备到开庭时随机应变,按照李某某、王程、大魏、张某某、小魏的辩护人先后发言的顺序,李某某的辩护人要做无罪辩护的意图很明确,如果王程的辩护人也作无罪辩护,大魏也不明确认罪,那就做无罪辩护;如果王程的辩护人做有罪辩护,大魏自己也认罪,那就做有罪辩护。因为只要有一个人认罪了,这个案子就不可能判无罪,后面的就会跟着认罪。

8月28日,李某某案在海淀法院一审开庭。在开庭前,田参军宣称杨女士因精神压力过大昏倒住院,需要封闭治疗,因此不会出庭。尽管兰和一直强调杨女士应当出庭,希望在当庭向杨女士质证时能找出更多的藉以控告酒吧敲诈勒索的证据,但因为杨女士的不出庭,这一想法成为泡影。

李某某当庭否认自己曾殴打并性侵受害人。这名16岁的少年称自己并未与杨女士发生性关系,进入宾馆房间后,是受害人自己把衣服脱了,躺在靠近厕所的床上,而他当时坐在靠窗户的椅子上玩手机,同伴说让他先来,他说不来,后来玩手机玩睡着了。

陈枢和王冉当庭出具了一份物证鉴定书,该鉴定是法医对杨女士血样及其衣物上的精斑血液的检测结果,检测到的DNA只来自王程和小魏。王冉称,依此可判断李某某没有与杨某发生性关系。陈枢和王冉试图进行非法证据排除,但法庭不认为此案存在非法证据。他们也就杨女士的职业身份和性史等进行了质疑,但在后来的判决书中,这些都被认为属于杨女士的个人隐私,与案情无关。

8月29日,在王冉尚未当庭宣读他的辩护词时,辩护词已经在"陈有西学术网"上公开了。王冉否认辩护词是他本人公布到网上去的,表示开庭前只发给了委托人,而且加了水印。

接着轮到王程,王程本人不认可起诉书,但认可自己的辩护律师坻恩玉为他作罪轻辩护,而大魏则认可的起诉书的内容。据此,李在珂选择了为大魏作有罪辩护。庭审中,大魏陈述李某某在车内打了杨女士几个耳光,到宾馆后王程又殴打过杨女士,并且李某某首先脱去了杨女士的衣服,第一个和杨女士发生了性关系。梦鸽当庭情绪很激动,认为李在珂在诱导几名被告人认罪及作出对李某某不利的虚假陈述。

被告张某某的当庭供述也与大魏形成了交叉印证,他同样证实,李某某在车上打了杨女士嘴巴,在房间内,李某某和王程脱去了杨女士的衣服,李某某首先和杨女士发生了性关系。张某某还称,杨女士在房间内曾去撞墙角。

最后的口水战

庭审还是进行时,在法院外边的饺子馆里接受记者采访的兰和,接到了梦鸽的电话,当得知李在珂当庭让大魏陈述李某某打人时,他非常气愤,认为李在珂"公报私仇",表示"这次一定要把他搞下来"。

而在当天庭审结束后,李在珂向记者谈起兰和时非常轻蔑:"兰和上庭了吗?他是辩护律师吗?我认为一些在外围放话的律师,从今天开始可以闭上嘴巴了。"

8月31日,兰和公布了李在珂以前向梦鸽发送的手机短信,"我一直想找一个影响大的案子办成功扩大在全国的知名度,为将来当全国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加分,可你没有看中我……""我在外面名气不大,可我在公检法内部知名度是高得很,80年官至处长的律师恐怕全国找不出几个!"而在与梦鸽等人激烈冲突后则表示,"看来我要调整一下我在这场官司的辩护策略了!我想看看你们笑过之后是如何哭的!太不像话!"

李在珂没有否认这些短信的真实性,只是表示,"我说当人大代表,是在畅谈人生理想,当人大代表,为人民服务,有什么不好的!"还表示曾与梦鸽在友谊宾馆红梅厅密会4小时,梦鸽说"案子军方有关注,某某领导会关注的"。梦鸽则通过兰和对此完全予以否认。

9月7日,一场出人意料的专家研讨会在友谊宾馆贵宾楼一间会议室举行,主持人是之前已在微博和点睛网上对李某某等人的有罪证据提出严重质疑的上海律师陈有西。他请来了12位资深律师、法学专家、法医,为李某某案把脉会诊。
李蒙:《李某某案众生相》(全版)

7月份时,在兰和的引荐下,梦鸽曾与陈有西见面。兰和是在2011年7月"民主与法制巡回讲坛"四川站的会议上认识陈有西的,当时兰和举着摄像机录了一个半小时。原来偶像与粉丝之间的关系,现在转化为战友。梦鸽向陈有西咨询了案情,也问了对外信息披露时的边界在哪里。而这次,陈有西亲自出马,希望能在庭审结束后通过研讨会起到力挽狂澜的作用。

9月12日,梦鸽向海淀法院提交了再次开庭的申请书和专家论证意见书,但当天就被海淀法院驳回。9月13日,赵运恒在结束采访时表示,大魏、张某某、小魏三人已在庭审后向受害人杨女士道歉,并向杨女士各赔偿15万元,已取得受害人谅解。

9月26日,李某某案一审宣判,李某某等五人均被认定犯强奸罪。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王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大魏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小魏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当天,张某某和小魏被释放。

一审判决后,李某某案各辩护人之间的口水战再次升级。因遭到兰和等人的指责,李在珂表示要对兰和和李某某的辩护律师进行举报。这一表示得到了田参军律师的支持,而赵运恒律师则向李家"台前幕后的律师们"发出挑战书,要求进行公开辩论或再次组织专家研讨会。

9月29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召开不公开审理案件代理工作研讨会,表示将对有关案件中辩护及代理律师涉嫌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切实维护行业纪律的严肃性,切实维护北京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

10月9日晚,陈枢声明,李某某案的履行合约已到期,在宣判次日他已经表示"希望对方不要把我作为上诉审律师的考虑人选",并称在履行合约的这四个月里"头上有血,身上有伤,心中还有痛。"

李某某案的二审开庭本来确定在10月31日,后因新聘请的李霄林律师和张起淮律师提出阅卷时间不够,法庭决定延期,并将二审开庭日期确定在11月19日。

李某某案之法治隐忧

李某某案长达八九个月至今尚未完全终结的舆论漩涡,暴露出了中国社会的许多问题。它早已不是个案,值得思考和研讨的也绝不只是案情,而是涉及到有关未成年人法律保护、舆论监督、媒体操守、律师伦理、司法公开、言论自由等许多问题的"众生相"。

待罪之身与司法实践

长达八九个月的舆论大战,始终在围绕案情争议,但并没有多少深入的法律探讨,各方多是在仅仅表达立场而已。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如果这五人不构成强奸罪,那么,五男一女在一个房间里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呢?答案恐怕是肯定的。

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也就是说,此案如不构成强奸罪,构成聚众淫乱罪的可能非常大。

而在强奸罪中,是否检查出精斑,并非强奸罪的必然构成要件。因只检查出两个人的精斑,就推断没有检查出精斑的人没有与杨女士发生关系,是不妥当的。难道发生性关系就一定要射精,射精就一定会被检查出来?对性关系决不能如此狭义地理解,只要有生殖器官和私密部位的一定接触,一般都会被认定为发生了性关系。何况强奸罪中还有强奸未遂、强奸中止的法律规定,岂能仅仅以有无精斑定强奸?

强奸行为一般发生在私密空间,比较缺乏物证,受害人的口供通常在强奸罪的认定中居于主导地位,这是强奸罪本身的特点决定的。而本案大量的被告人互相足以映证的口供,和视频资料、医学诊断、司法鉴定等客观物证,应该说,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要想推翻并不容易。

对于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这一条,如果认定了杨女士是陪酒女,出台意味着卖淫,而她在进入湖北大厦8915房间内没有公开呼救或反抗,是不是有这样的隐情:公开地反抗呼救会不会暴露自己的这种特殊身份?考虑到李某某等人是酒吧的大客户,公开闹翻会不会被酒吧怪罪?公开此事会不会给酒吧造成较大影响,从而使自己失去陪酒工作?这些顾虑都可能成为她不敢在公开场合公开反抗或呼救的理由,但又是杨女士现在羞于向公众启齿的。

在进入湖北大厦8915号房间前,无论多少证据对被告人一方有利,其实都是间接证据,只有进入8915号房间作案现场的证据,才是直接证据。无论杨女士在进入房间前是否有性交易的意图,意图是否强烈,都不意味着她可以在进入房间后被强奸。从法理上说,即使她自己主动脱得一丝不挂,也不意味着他人可以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只要是违背了她的意志,也会被认定为强奸。何况本案中,即使在未进入8915号房间前,仍有大量的对报告人明显不利的证据,在进入房间后也并不少。如果只看到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而没有从全案所有证据的高度来审视整个案件,就比较容易形成错误的辩护倾向,这在涉嫌强奸罪的辩护中是司空见惯的事情。

未成年人与隐私保护

但相比于受害人,此案中未成年被告人,尤其是李某某,也很值得同情。此案既有四名未成年人涉案,又是涉及到受害人隐私的性犯罪案,在侦查开始阶段就被迅速曝光,李某某的现名、曾用名和父母姓名都被公开,显然侵犯李某某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时至今日,虽然其姓名被改写成了"李某某",算是有点进步,但照片和图像仍然在媒体和网站常常见到,中国的法律条文,再次被全民践踏为一纸空文。

不仅如此,从侦查阶段开始,此案案情就被一再推演,而大量谣言从未断绝。甚至连正规媒体都在扩散"李某某等人将杨女反剪双手搂脖子捂嘴从停车场到后门"等严重影响公众判断案件性质的重大谣言,在这种情况下,李某某一方急于向公众披露真实案情,是情有可原的。而在他们披露出一些案情后,不少人又以受害人隐私来质问他们,则显得有欠公允。受害人隐私也仅限于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人真实身份的资料,而不可能是所有案情。

无论探讨法律还是道德问题,是应该从规则出发,还是仅仅从立场出发?衡量所有人的应该是同一把尺子,而不是拿着一把可以任意伸缩的尺子到处瞎量。如果规则、理论都只是为立场服务,立场转变就变换规则,何谈法治?

舆论操控与民粹情绪

兰和律师曾说,"其实在网络上骂你的,反反复复也就十几个账号,频繁发帖,没有间歇,造成一种排山倒海的舆论趋势","在关键节点上,都会有人跑出来煽风点火,引发轩然大波,刺激社会情绪的膨胀"。在兰和看来,有人试图操控舆论,绑架民意,压迫司法机关作出对李某某不利的判决。但这样的"阴谋论",是没有切实证据作为支撑的。

没有确凿的证据出现,其实不该相信任何"阴谋论",既不要相信有什么意见领袖在运作、策划、造势,也不要相信有什么记者被收买在故意抹黑。没有证据就凭空猜想,然后把猜想当作事实来攻讦,本身也不是法治规则。什么"郭美美事件是针对红十字会的阴谋",什么"诱逼王书金翻供的阴谋",什么"判唐慧败诉前造势的阴谋",都经不起事实的考验。事实胜于雄辩:没有那么多阴谋,一切都是世道人心的自然演化。

李某某案演化成如此重大的公共事件,其构成要素也并不复杂。其一,李某某是明星之子,符合媒体的娱乐化需求,明星的绯闻轶事就是老百姓茶余饭后的谈资,更何况本案又是性犯罪。其二,单单是性犯罪,作为社会新闻也容易引起舆论关注,而明星之子性犯罪,则将"性"的因素发酵了千倍万倍,对媒体自然有巨大的诱惑。其三,李某某在前年的打人事件中已经被贴上了"将军之子""富二代"的民粹标签,能够迎合仇官、仇富的民粹情绪。

民粹主义有其悠久的历史,民粹情绪则更是社会的必然现象,其实质就是多数暴力和反法治。民粹情绪的宣泄,通常都是打着"人民""底层"的旗号,主张绝对平均,否定精英作用,喜欢诉诸暴力,仇官、仇富、仇警。这种情绪在李某某案的舆论漩涡中体现得尤其明显。

李双江不是将军,所谓"文职将军"只是社会上流传的一种错误认识,军队序列中从来没有"文职将军"的编制甚至称呼。此案的发展也证明,李家没有什么权势,并不能左右从侦查、起诉到审理、判决的任何司法环节。儿子做了错事,甚至犯了罪,作为父母当然有教育监管之责,但能不能因此就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父母破口大骂,穷尽污秽肮脏之词呢?

作为法院,依法应独立行使审判权,本来既不应该受权力干扰,也不应该被舆论绑架。但现实是,法院的审判活动既可能受权力干扰,也可能被舆论绑架。因为担心司法被权力干扰,所以就以舆论来对抗,这正是升斗小民的惯常心理。但民粹色彩浓厚的所谓"舆论""民意"如果绑架司法,对司法的戕害,未必会小于权力干扰。

律师伦理与司法公开

李某某案中众多的律师表现,也将成为探讨律师职业伦理的绝好教材。作为可以查阅案件的律师,对"谣言与真相齐飞"的新闻报道不是加以澄清,而是给予"大而化之"的肯定,起码不能算是符合职业伦理的做法。

多名被告人的律师为了各自当事人的利益,产生分歧甚至发生内讧,在司法活动中并不罕见。李某某案因为早早被媒体和舆论放大,律师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在聚光灯下,所以暴露出来的问题更多。同时,因为此案巨大的新闻效应,给了律师"出名"的机会,有"出名"的追求本来无可厚非,但为了出名而伤害当事人利益,或者有违公序良俗,则应该受到批评甚至谴责。

在正常的庭审活动中,律师本来应该专注于庭审现场的控辩交锋,而不应把大量的时间精力用在法庭外,在网络上隔空骂战,对舆论火上浇油。如果发现了明显的司法腐败苗头,担心审判活动难以公开、公正,适当地在舆论平台上发声,也是可以理解的。而本案并不存在明显的司法腐败,又是一个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多方律师却在网络上有声有色,还频频接受采访,则有些令人费解。也许是因为李某某案特殊的舆论背景,律师的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了骚扰(尤其是李某某的几任代理律师),心中憋着怨气,往往容易在网络上"气急败坏",失去了法律人应有的风度。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律师,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谩骂,认为他们是在"为坏人辩护",这样的民粹意识,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共同谴责。民粹是法治的大敌,如果不改造民粹土壤,中国的法治环境将难以改善,李某某案多么充分地体现出了这一法治困境。

李某某案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但不公开审理,是否意味着所有的案情都不能公开?既然审理后的判决书要公开,海淀法院也已经公开了,案情当然会公开。除法律有刚性规定的比如未成年人和受害人姓名、住所和其他足以推测其身份的资料不能公开外,在侦查、起诉、审理、判决的各个阶段,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如何公开,公开的尺度、时机和方式,其实是很值得探讨的。

而所谓只要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就任何案情都不能公开的观点,恐怕失之偏颇,果真如此,岂不是只要是涉及未成年人或性犯罪的案件,媒体就一律不能报道?

舆论尺度与法治规则

在此案一审前后,网络民意围绕"李某某的律师作无罪辩护、李某某和梦鸽不认罪"等问题,咒骂之声不绝于耳。律师作无罪辩护,犯罪嫌疑人不认罪,都是其正当权利,他人并不该置喙。尤其是强奸案中的被告人,在司法实践中认罪的的确很少,因为在中国人的道德观念里,强奸比杀人放火更可耻,甚至在监狱中,强奸犯也被别的犯人看不起。对被告人来说,不认罪被重判,是司法不公,自己的内心防线未被突破,而认罪了即使轻判,也将在人格上万劫不复。

《人民日报》官方微博还发表过《伟大的母爱是放手》这样的短评,似乎是在主张梦鸽应该"大义灭亲"。2013年开始实施新刑诉法倾向确立"亲亲相隐"的原则,规定在证人作证方面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亲亲相隐"是我国古代刑法就已经确立的原则,也为世界各国所普遍奉行,我国现代司法只不过是在回归。一个文明的社会,应该允许"亲亲相隐",理解一位母亲的舐犊之情,而不能要求她"大义灭亲"。

清华大学易延友教授发表了"强奸卖淫女比强奸良家妇女社会危害小"的言论,遭到了全国网民的口诛笔伐,甚至连中央电视台都要在节目中告诫他"知识分子管好自己的嘴",这一现象也并不正常。不论他的言论正确与否,就算错误的言论,只要还在法律和道德可以容忍的范畴,是否就应该被人身攻击,是否就不能公开表达呢?

易教授的言论,显然并不违法,也不违反道德,有表达的自由。"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力。"言论自由是要人人都能说话,而不是自己自由发言,却不让别人说话。通过强势媒体告诫知识分子管好嘴,是不是对言论自由的一种钳制呢?

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仇官仇富仇警的民粹情绪,就破坏规则,无视法治。弱者并非天然代表正义,而强者也并非天然没有良知。不能说,私权利践踏法治就是情有可原的,公权力破坏法治就是罪无可赦的。不能在此时此地自己践踏法治,又在彼时彼地自诩为正义的化身。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何来规则?

任何人都不应把自己想象成正义的化身,气势汹汹地去咒骂别人。只有公开的讨论、真诚的交流、理性的集纳,才能重建法治规则。如果我们只是盘踞在攻讦的立场,而不是去建构法治的规则,那么,网络舆论不管多么热火朝天、激流奔涌,对中国的民主法治、社会进步,其实并没有太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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