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发布公告:《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应在证件每届满1年之前的30日内,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可在60天内补办签注手续,否则将被注销。所需材料、不能办签注的情形等详见下文:
一、办理签注手续的时限规定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13年市府令第2号)和《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沪府发【2013】41号)明确规定:《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之前的30日内,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可在60天内补办签注手续。签注期限自《居住证》受理或签注之日起1年计算。
二、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后果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13年市府令第2号)和《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沪府发【2013】41号)明确规定: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在60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持证人逾期60天未办理签注手续的,由公安部门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直接注销。
三、按规定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持证人在本市居住地址、工作单位或其他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否则,可能会影响《居住证》的正常签注。
办理信息变更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1、持证人在证件签注有效期限内居住地址发生变化的,应携带本人有效的《居住证》,按要求填写“《上海市居住证》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住所证明材料;
2、持证人在证件签注有效期限内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应携带本人有效的《居住证》,按要求填写“《上海市居住证》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3、持证人在证件签注有效期限内籍贯、政治面貌、身高、血型、文化程度、居住事由、入住日期、联系方式、同住人信息等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携带本人有效的《居住证》,按要求填写“《上海市居住证》信息变更申请表”;
4、持证人在证件签注有效期限内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等卡面载明信息发生变化,应携带本人有效的《居住证》,按要求填写“《上海市居住证》信息变更申请表”,并需提供公安派出所认定的户籍证明。
四、几种不能办理签注手续的情形
1、原以投靠为由办理《居住证》的人员,现已与被投靠人员解除婚姻关系、继(养)父母子女关系,或者被投靠人无本市户籍的;
2、原以就读、进修为由办理《居住证》的人员,现已不在本市就读、进修的;
3、原以就业为由办理《居住证》的人员,已不在本市就业、缴纳社保的;
4、已不在本市居住的。
五、办理签注手续所需要的材料
持证人办理签注手续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的《居住证》;
2、《居住证》签注申请表(受理网点领取)。
六、签注手续办理流程
1、持证人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签注申请及相关材料;
2、工作人员查验持证人是否为本人,核对申请表信息与居住证卡面信息、居住证系统信息是否一致;
3、工作人员通过系统对持证人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4、核对一致的当场予以签注;
5、核对不一致的不予签注并告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