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广东省信访条例解读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日前通过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稿(下称《条例》),相对原《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新《条例》增加了31项内容,全面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查处程序,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强化了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监管。据了解,《条例》将于明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亮点1:强化预防监管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此次修订的《条例》设立了劳动保障监察预警监控专章,多方位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预防监管。

未建立或保存用工管理台账,最高罚两万元。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工时、工资等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各种用工信息,并至少保存两年,而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应当至少保存至劳动者离职后两年。用人单位若未按规定建立并保存各项用工管理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此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将向社会公布。

若违法,三年内难以承接投资和参加政府采购。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承接投资、参加政府采购等申请时,应当将用人单位三年内是否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记录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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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用人单位的违法信息也将录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银行审办信贷业务的重要依据,今后有欠薪的用人单位将很难获得银行贷款。

亮点2:劳动者工资等权益更有保障。

新修订的《条例》更着力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等权益,采取了多项举措方便劳动者更快更好地维权。

非法减扣工资每人最高罚5000元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罚款内容或其扣减工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明确禁止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罚款及其他任意扣减工资行为。

《条例》还规定,人社部门在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动保障宣传设施、举报投诉信箱,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不得涂污、损毁或者遮盖,以方便劳动者在劳动场所获知举报投诉渠道途径。

办案效率提高近一倍

根据《条例》,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人社部门将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相比国家规定的办案期限,缩短了30个工作日,办案效率提高将近一倍。

而对金钱给付等投诉案件,人社部门可以依一方当事人申请并经对方同意后,组织双方调解。通过建立行政调解制度,使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等得到更快更好救济。

据介绍,若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全部履行,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未当场全部履行,但当事人双方已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审查确认后出具仲裁调解书的,人社部门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对用人单位的处罚。

亮点3:一年内重复违法从重处罚

据介绍,《条例》还对用人单位拒不配合监察执法、重复违法等行为加大了法律责任,加大了用人单位欠薪逃匿的查处打击力度,对涉嫌犯罪案件规定了移送制度。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人社部门可采用电话、书面或者张贴公告,以及其他可以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涉嫌欠薪逃匿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将被新闻媒体和网络曝光,公开用人单位名称、涉嫌欠薪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基本信息,并将受到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社会保险待遇,以及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等情形,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用人单位若在一年内又重复违法,将被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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