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乐制度的产生 周朝的礼乐制度

礼乐制度盛行于中国的商周时期,是维系奴隶制等级观念的规范,也是奴隶主阶级借以巩固其统治地位的重要手段。《礼记?曲礼》云:“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又云:“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在举行祭祀、宴享、朝聘、婚冠、丧葬等宗教和政治活动时,均使用礼乐器。礼乐器是表明器主身份、权位的标志物。正如《左传·成公二年》所云:“器以藏礼,礼以行义。”又云:“唯器与名不可以假人。”丧葬礼是礼乐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死者入葬时所享受的待遇,依生前的品级而有所不同。古代墓葬能够比较完整地保存随葬品和有关遗迹,因而为研究古代的礼乐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实物资料。已有学者提出礼乐制度形成于龙山时代的新见解①。

早在大汶口文化中期(约当公元前 3500 年至前 2800 年),该文化墓葬的型制就已经出现贫富分化的趋势,礼乐制度亦初现端倪。少数大墓的墓扩面积可达 10 平方米左右,并常见木质葬具。随葬品多至 60 余件,除玉、石、陶器之外,还有精致的象牙雕筒、象牙梳、象牙琮等。大汶口文化中期墓葬出土的木质葬具,有长方形和井字形等样式。山东邹县野店第 51 号墓使用双层木质葬具②,井字形椁框,内套木棺,随葬品多置于棺、椁之间或二层台上。这种原始的棺椁伴随着贫富分化现象,显露出等级制度的萌芽。

①  高炜:《龙山时代的礼制》,载《庆祝苏秉琦考古五十五周年论文集》,文物出版社 1989 年版。

② 《邹县野店》,文物出版社 1985 年版。净的白陶,乌亮的黑陶和精美的彩陶,陶瓶数量多达 38 件。最引人注意的是,大汶口文化晚期(约当公元前 2800 年至前 2400 年)墓葬型制所反映的贫富分化现象愈加明显。如大汶口 10 号墓,墓圹东西长 4.2 米,南北宽 3.2米,面积为 13.44 米。墓底有二层台,中央又挖掘一长方坑以放置死者,尚残留木质葬具的痕迹。死者周身覆一层厚约 2 厘米的黑灰,疑为衣着痕迹。头部佩戴着由 77 个单件组成的三串石质装饰品,佩戴的臂环、指环以及随葬的石铲皆为玉质,还有大型的象牙雕筒和象牙梳。随葬陶器 90 余件,包括洁随葬品中有 84 枚鳄鱼鳞板,分置于墓底、死者头右侧及左侧角。鳄鱼鳞板系鳄鱼皮朽烂后的残留物。山西襄汾县陶寺龙山文化遗址①,曾发现以鳄鱼皮作鼓面的鼍鼓。鳄鱼皮朽烂后,鳞板散落在木质的鼓腔内。据此推测,大汶口墓地 10 号墓很可能也随葬有鼍鼓。鼍鼓不是一般的乐器,它象征着至高无上的权力与尊崇的地位,因而具有礼器的性质。河南安阳殷王陵②和山西灵石③,山东滕县④的商代方国首领墓皆曾出土鼍鼓。

约当公元前 2500 年至前 2400 年的龙山文化陶寺早期墓地,数百座墓葬的型制,呈现出强烈而有规律性的级别差异。拥有上百件随葬品的大型墓 6座,仅占已知早期墓的 1%。无随葬品,或仅有一二件骨笄、石器的小墓则占80%以上。大小墓之间还有诸多层次的中型墓葬。随葬品有一定的组合。炊器有陶灶、鼎、大斝、石刀、木俎;食器有陶大口罐、盆、盘、豆、木盆、豆、勺等,木质仓形器上置骨匕,可能是食器或食器模型;酒器有陶小口折肩罐、高领壶、小斝、木斗、觚、杯等。乐器有鼍鼓、石磬等。兵器有钺、镞。工具有石斧、锛、■磨器等。

随葬品依墓主人的身份而有所区别。6 座大型墓几乎囊括炊、食、酒器的所有种类。大墓突出的共同之处在于,随葬品中均有彩绘蟠龙陶盘。5 座大墓随葬鼍鼓、特磬和土鼓三种乐器,因而规格最高。另一座大墓则没有乐器,因而规格略低。

大墓和甲种中型墓有木案,皆摆放于墓主人头端,上置小斝及觚、杯等酒器。大墓的木案,案面绘精美的图案,甲种中型墓的木案则未经髹饰。大墓的俎上置大型“Ⅴ”字状石刀三件,甲种中型墓俎上只有 1 件小型石刀。大墓中的彩绘陶豆和木豆,每组均在 10 件左右。甲种中型墓的朱绘陶豆,每组不超过四五件。涂饰朱红圆点的大口罐,大型墓用 14 件,甲种中型墓只用两件。大型墓用肢解后的整猪,甲种中型墓只用猪头、蹄、肋等部位。级别较低的中型墓的器物组合则比较简单,一般不超过 10 件。

山东龙山文化时期(约当公元前 2400 年至前 2000 年),墓葬类型的分化尤为强烈,等级明显,亦具规律性。

临朐西朱封大墓,面积 11 平方米,两椁一棺,在两椁之间以及内椁与套棺之间,分设足厢和边厢,内置陶器 40 余件,包括蛋壳高柄杯 6 件,墓主人随身佩戴玉坠和玉串饰。足厢和边厢的设置,表明木椁墓的形制已趋成熟。三重棺椁和 6 件蛋壳高柄杯,象征墓主人生前尊贵的身份和显要的社会地位①。泗水尹家城木椁墓的规模更大,面积达 23.6 平方米。随葬品有白陶鬹、磨光黑陶甗、鼎、盒、壶等成组的精美陶器,狗下颌骨 20 余个。此外还有鳄鱼鳞板以及低温陶小圆锥体,推测当属鼍鼓类的乐器①。泗水尹家城第 4 号墓的规模也较大,面积 8 平方米,随葬陶器 38 件。该地还有只随葬一二件陶器或一无所有的小墓②。
礼乐制度的产生 周朝的礼乐制度

① 《1978—1980 年山西襄汾陶寺墓地发掘简报》,《考古》1983 年第 1 期。

②  梁思永、高去寻:《侯家庄》第六本,《1217 号大墓》,台北,1968 年。

③ 《山西灵石旌介村商墓》,《文物》1986 年第 11 期。

③  邵望平:《〈禹贡〉九州风土考古学丛考》,《九州学刊》第 2 卷第 2 期,1988 年,香港。

① 《临朐发现龙山文化重要墓葬》,《中国文物报》1987 年 10 月 23 日。

诸城呈子墓群已发掘的 87 座墓葬③,则显示出中、小墓的分化。呈子墓葬可分四类:第一类 5 座,占总数 5.7%,墓坑面积约 2 平方米左右,皆有木质葬具,随葬品较多且精美,均有蛋壳黑陶高柄杯和猪下颌骨;第二类 11座,占总数 12.6%,墓坑略小,部分墓有木质葬具,陶器多超过 5 件,有的墓随葬蛋壳高柄杯和猪下颌骨;第三类 17 座,占总数 20%,墓坑小,皆无葬具,随葬一二件陶器;第四类 54 座,占总数 62%,墓坑窄小,无葬具和随葬品。从临朐西朱封和泗水尹家城大墓,到诸城呈子四类中小型墓,清楚地反映出山东龙山文化墓葬复杂的等级序列,进而展示了部落、氏族首领和贵族与平民之间生前身份贵贱以及地位尊卑的明显差异。

长江下游流域的良渚文化(约当公元前 3000 年至前 2000 年),与黄河中、下游流域的龙山文化,历史进程大体相近。良渚文化的大墓,面积一般在 5—9 平方米之间,有木质葬具,还曾发现朱绘木棺或木椁的痕迹。随葬品以琮、璧、钺、璜等礼玉和佩玉为主,陶礼器则以鼎、豆、簋、盉、壶、贯耳壶为基本组合形式,数量多超过百件。部分较小,且不见玉器的墓,随葬品或三五件,或 10 件左右不等。也有的小墓,无任何随葬品。由此亦显示出墓主人贫富分化和等级的不同。

龙山文化及与之时间相近的诸考古学文化,正值父系氏族社会的晚期,当时虽然尚未出现青铜礼器,但是通过由陶器、漆木器和玉石器的不同组合,以及其它因素所显示的丧葬制度,反映出享有特权,并占有大量财富的部落、氏族首领、贵族之间的级别序列,及其与广大平民的尖锐矛盾。如《左传·隐公十一年》所言,礼乐制度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的根本法则。礼乐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形成于龙山时代的礼乐制度,从一个重要的侧面透露出奴隶制国家即将诞生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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