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市武侯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关联交易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武侯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更新时间:2015-03-20
为进一步做好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及同期资料报送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联交易申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我市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均应进行2014年度关联交易申报。
二、关联交易申报时限
企业报送关联交易申报表的时限与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限一致(2015年05月31日)。
三、关联交易申报方式
关联交易申报目前可采用上门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申报方式可由纳税人结合自身情况自行选择。
四、关联交易申报内容
关联交易申报是指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见附件1)。企业应严格按照总局印发的“填报说明”(见附件2)要求填报。关联交易申报企业必须填报关联关系表(表一),存在向境外支付款项的,必须填报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的规定,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已废止。
五、加强同期资料管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章同期资料管理的规定,对于符合准备同期资料的关联交易企业应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一)应报送同期资料企业范围
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外的企业均应当准备同期资料。
对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功能(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单一研发、单一营销)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上报至主管税务机关。(具体详见国税函[2009]363号)
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后处在跟踪管理期内的企业也应当准备并报送同期资料。(具体详见国税函[2009]188号)
(二)同期资料主要内容要求(具体详见《办法》第十四条)
1.组织结构:关联关系的层级(关注避税地关联企业);
2.生产经营情况:对开业至今的总体利润情况应有所披露;
3.关联交易情况:关注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经济及法律因素、成本费用划分依据;
4.可比性分析:功能风险分析,可比信息来源、选择过程;
5.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关注调整因素及适用指标。
(三)准备和提供的时限
1.准备时限: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
2.提供时限:企业应在2014年6月20日前向专管员提交同期资料。
六、法律责任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未按规定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根据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企业在申报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专管员联系。
成都市武侯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