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短折旧年限60%的基础是税法上的最低折旧年限还是会计折旧年限
2014-12-22第三只眼第三只眼案例杀气腾腾
如某六大行业的企业2014年采购固定资产,房屋,依规定可以加速折旧,人家选择了缩短折旧年限60%,这里有两个选项,一是会计上的35年的折旧年限为基数,二是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20年为基数,到底那个是对的呢。
法规规定
实施条例: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64号公告: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疑惑
其实有这个争议还是比较正常的,为何,一是作为纳税人,就怕占国家便宜税务同志不认账,风险啊,二是我们基本上认为,会计折旧年限大于税法折旧年限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公告第15号,是视会计年限为税收年限的。所以这个之前很多人讨论可能都没有关注的事项,但确实要实施了,要好好看一眼。
第三只眼的理解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加速折旧不是一项折旧年限的比较适用,为何,加速折旧是一项优惠政策,是优惠政策就得让享受,即使人家会计上没有这么做。所以从上面的行文我们可以看到,如果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基数是何,最低折旧年限,不是会计年限,那有人可能说了,人家说是不低于,如果会计上35年,税法上20年,那就应按35年的60%算吧!我们可以这样想,如果会计上按18年呢,是不是只限制这样的情形呢。不低于,是一项选择,是不低于20年的60%,这是文件规定的解释,而不是扩大化延伸之外的解释,当然也可能有的税务同志就这样理解,估计也可能存争议的。
所以小编的理解就是,只要不低于最低年限的60%就不违反想象出来的怪招。
但是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却是一种方法,是建立在原来折旧年限基础上的方法调整,所以这两个方法,却仍是建立在35年基础之上的,不是建立在最低折旧年限基础上的方法,这个是不是有点混淆呢,所以如果想早扣除,就好好的用一下缩短折旧年限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