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一算郑和下西洋的经济账 郑和下西洋的目的



一提起郑和下西洋,人们首先想到的常常是“四海宾服”和“厚往薄来”。时至今日,国内对郑和下西洋的主流定性也大多停留在“入不敷出的政治宣传”上。虽说郑和下西洋的政治目的显而易见,但对下西洋“劳民伤财”的评价则主要基于明代官员,尤其是刘大夏的言论:“三保下西洋,费钱粮数十万,军民死且万计,纵得奇宝而回,于国家何益?”(《殊域周咨录》)

然而,下西洋起于明成祖的永乐朝,终于明宣宗的宣德朝。在永乐时期,明政府五征蒙古,四征交趾,又疏通运河并大修北京城。这对于一个刚刚经历过“靖难”内战的国家而言,其耗费是难以想象的。尤其是明太祖朱元璋定下了一套糟糕的财政制度,严重掣肘着明朝历代皇帝的收支,要像明成祖朱棣那样“败家”就显得更为困难了。

换言之,如果下西洋仅是一场赔钱的政治运动,那么朱棣远超其他君主的花销无疑解释不通(永乐间,虽营建北京,南讨交趾,北征沙漠,资用未尝乏——《明史·黄福传》)。但假若下西洋真的解决了朱棣的财源问题,它又是怎样实现盈利的呢?

官营海贸与禁海政策的始祖是元朝

事实上,官营海贸和禁海政策都不是明朝首创。

早在元代,政府为了敛财需要,就曾经出资经营“官本船”。据《元史》所载“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设市舶都转运司于杭、泉二州,官自具船、给本,选人入蕃,贸易诸货。其所获之息,以十为率,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凡权势之家,皆不得用己钱入蕃为贾,犯者罪之,仍籍其家产之半。”不难看出,“官本船”创立之初采取的是一种公私合营的形式。官家出船、出本,雇佣海商代为经营,分利时官七商三。而且为了打击竞争者,还专门规定“权势之家”禁止出钱参与海贸,一经发现即予以严惩。

到了元二十二年(1285年),打击竞争对手的政策又进一步升级:“禁私贩海者,拘其先所蓄宝货,官买之;匿者,许告,没其财,半给告者(《元史》)。”连普通私商下海,也成了非法行为。

为了垄断海外贸易,元朝政府从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到至治二年(1322年)间,断断续续前后四次颁布禁海令。但这种做法严重伤害了豪强贵族和普通海商的利益,遭到他们的一致抵抗。而且禁海间接造成走私流行,官府流失了大量税收,最后元廷不得不于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宣布:“听海商贸易,归征其税。”元廷的官营垄断贸易政策,落得个彻底破产的结局。

明初的禁海政策与海贸垄断

经济学有句名言:大棒打不倒经济规律。但历朝历代,甚至包括今天的某些政府,却始终不肯接受经验教训。郑和下西洋,正是类似“官本船”思维的经济活动。不同之处在于,“官本船”至少还是公私合营,下西洋则是纯粹的官营。

不过,朱棣有理由相信他的下西洋会比“官本船”更成功。元王朝虽然名义上是大一统王朝,但它的集权程度却堪称历代最低,执行禁海令的效率自然也高不到哪儿去。相比之下,明朝自朱元璋始,就建立起了空前强硬的中央集权制度,其禁海政策之严格,比元朝高到不知哪里去了。明太祖规定的禁海,不仅不许商船下海,连渔船都被禁止(信国公汤和巡视浙江、福建沿海城池,禁民入海捕鱼《明太祖实录》)。并且还把禁海定为祖制,要求后世皇帝代代遵从。

有人曾以暹罗为例做过统计,在禁海最为严格的洪武三年(1370年)至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的29年中,暹罗共计朝贡35次。而从隆庆元年(1567年)部分开禁至明亡(1644年)的78年中,暹罗朝贡仅14次。可见禁海固然有“防倭”的考量在内,但又何尝不是为了防备走私,强迫外商与官办市舶司贸易!

到了永乐朝,官家仍不忘强调禁海政策,对私人贸易继续采取消灭的态度(时福建濒海居民,私载海舡,交通外国。因以为寇,郡县以闻,遂下令禁民间海船。原有海船者,悉改为平头船,所在有司防其出入《明太宗实录》)。即使是郑和下西洋开始后,也未见任何解禁举措。可知禁海政策实属官营贸易的“打手”,只针对私人,不针对官家。

奢侈品差价与市场饱和
算一算郑和下西洋的经济账 郑和下西洋的目的

郑和下西洋的规模可谓空前,集合了舰船240多艘,军士水手等船员2.7万余人。自永乐三年(1405年)开始,先后游历了从东南亚到东非的30多个国家,运回大批奇珍异宝。

由于郑和下西洋带回的货物主要是奢侈品,只能被上层阶级消化。故而长期以来,一直被部分专家视为“统治阶级的穷奢极欲”。此看法固不能全盘否定,但也可说是一种对市场的无知。郑和船队购入的奢侈品中,最大宗货物为胡椒和苏木。依《瀛涯胜览》记载,胡椒在其产地苏门答腊的价格仅为0.01两/斤。而据《明会典》所述,胡椒在洪武年间的国内市值高达0.2两/斤,差价20倍于产地。这就意味着郑和船队购回的货物,拥有很大的利润空间。严从简在其《殊域周咨录》中曾记载道:“又自永乐改元,遣使四出,招谕海番,贡献毕至。奇货重宝,前代所希,充溢库市。贫民承令博买,或多致富,而国用亦羡裕矣。”

可是,下西洋毕竟是官营贸易。其计划式的经营模式和官僚管理带来的低效,最终不可避免地走进了经济规律的死胡同。随着大量胡椒涌入市场,胡椒价格也因供货量的提高而持续走低。短短两年时间(即永乐五年,下西洋起于永乐三年),明朝国内的胡椒价格就已经下跌至0.1两/斤,较之洪武年间下降了一倍。如此一来利润空间大幅缩水,市场也趋近饱和。但下西洋的船队却仍在大量购入胡椒、苏木,以至明廷的国库里积压了一大批卖不动的货物。

折赏折俸与下西洋的终结

为了清理库存,解决货物积压问题。从永乐五年(1407年)开始,明廷利用“折赏”“折俸”的方式,把苏木、胡椒当成奖金或工资发给下层公务员,甚至上层文武官员(《明会典》)。在发放过程中,因政府拥有定价权,结果导致折价远远高过市值。永乐二十二年,胡椒的市值已经低于0.1两/斤的情况下,折俸时竟仍取洪武年间0.2两/斤的价位。本来明廷俸禄就是历代最低,胡椒、苏木折俸的做法无异于进一步克扣工资。自然而然地,明朝上下官员对下西洋产生了强烈不满。再加上连年大规模进口胡椒、苏木,利润空间日趋狭小。在相对仁厚的明仁宗继位时,就干脆停止了下西洋活动。

可惜“折俸”这个损招带来的经济收益实在太诱人,再加上没有了下西洋,国家就少了一项重要收入来源。等到明宣宗继位时,朝廷再次启动下西洋。而明宣宗九年的“折俸”也创下了历史新高——1两/斤(《明会典》)。这种差价已经不能再算作是克扣了,而是赤裸裸的掠夺!

下西洋从垄断海贸发展到定价强卖的地步,成祖、宣宗在位期间的朝臣却是敢怒不敢言(实质上,终明一朝,通过“折俸”克扣工资的做法从未停止过)。直至明宣宗朱瞻基去世,年幼的明英宗继位,辅政朝臣才有机会终止下西洋这一弊政。正统元年(1436年),辅政大臣以明英宗的名义(当时英宗年纪尚小,不足以亲自执政)命南京守备太监王景弘停罢采买营造(《英宗实录》),明初的下西洋贸易至此方才落幕。综上来看,也无怪乎明代官员会产生下西洋“劳民伤财”的观点。

由下西洋引发的反思

郑和下西洋是中国历史上一次规模空前的贸易活动。但由于它“官营垄断”的性质,其经营思维严重偏离经济规律,即便在初期达到了盈利效果,后期也无以为继。假使明廷能够认识到元代“官本船”失败的必然性,采取放开私人贸易只抽取赋税的政策,则有明一朝严重的走私问题,包括晚明的倭寇问题都会得到极大的缓解。

但是,我们也不必太过苛责明朝政府这种“官营垄断”的意图。因为自汉武帝大搞“盐铁专卖”以来,中国古代政府就老是惦记着从利润丰厚的民营行业里分一杯羹,给自己争取一份额外收入。而官营经济在效率和竞争力上又总是斗不过私营,故而“官营”结合“垄断”就成了古代政府敛财行为的常态。这类做法看似达到了“富强国家”的效果,实际却属于杀鸡取卵,严重妨碍了相关行业的成长。只有摒弃垄断,自由竞争,放开对私营经济的过分约束,才能促进该行业持续高度向前发展。

(本文刊载于《凤凰周刊》2014年第25期总第5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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