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人力资源保障部 待遇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榕人社就〔2013〕47号


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3〕35号)精神,从2013年8月1日起,对我市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待遇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相应调整,全市统一标准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各档次失业保险待遇计发标准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

二、请各县(市)区严格按照要求,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待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附件: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3〕35号)

2.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表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人力资源保障部 待遇

抄送:各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3年8月16日印发

附件一:

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

闽政〔2013〕3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

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现将调整后的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以及适用范围予以公布,从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各项参考因素发生较大变化,再适时作调整。

附件:1.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2.福建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月最低工资标准(元/月)

适用范围

1320

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

1170

平潭综合实验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南安市、石狮市、晋江市、惠安县、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新罗区、蕉城区、福安市、福鼎市

1050

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平和县、南靖县、长泰县、华安县、安溪县、德化县、永春县、三元区、梅列区、永安市、沙县、仙游县、延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建阳市、漳平市、永定县、上杭县、霞浦县、古田县

950

清流县、宁化县、建宁县、泰宁县、明溪县、将乐县、尤溪县、大田县、顺昌县、光泽县、浦城县、松溪县、政和县、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屏南县

附件2:

福建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元/小时)

适用范围

14.0

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

12.4

平潭综合实验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南安市、石狮市、晋江市、惠安县、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新罗区、蕉城区、福安市、福鼎市

11.1

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平和县、南靖县、长泰县、华安县、安溪县、德化县、永春县、三元区、梅列区、永安市、沙县、仙游县、延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建阳市、漳平市、永定县、上杭县、霞浦县、古田县

10.1

清流县、宁化县、建宁县、泰宁县、明溪县、将乐县、尤溪县、大田县、顺昌县、光泽县、浦城县、松溪县、政和县、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屏南县


附件二:

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表

序号

待遇档次

待遇档次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费(元)

合计失业保险待遇(元)

最低工资比例

发放标准(元)

1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

70%

819

240.45

1059.45

2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

75%

878

240.45

1118.45

3

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

80%

936

240.45

1176.45

4

单位缴费、本人未缴费的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60%

702

702

注:发放标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我市各县(市)区统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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