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负担 农民负担指的是什么
必须切实解决农民负担过重问题
(一九五二年十月十五日)
震林[1]同志:
陈云[2]同志所得青浦县小蒸乡的情况[3],很值得注意,兹寄上请阅,并请抄寄苏南区党委。
据薄一波[4]同志说,他在上海时,已知浙江、苏南两区去年征粮太重,华东局决定退还农民一部。不知此事结果如何?两区共退了多少?解决了多少人的问题?今年收成如何?征粮数是否大大减轻了?
为了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建议你们召集两区负责人及两区若干典型县的县委书记到华东局开一次专门会议。在开会前,由你派出两个调查组,一个往浙江,一个往苏南,直到几个县的乡村,调查十几个乡,专门调查农民公粮及其他负担的实情,以为会议讨论的根据。
总之,过去因负担太重无以为生的农民,必须切实解决救济问题;今年征粮必须不超过中央规定的比率[5],大大减轻民负。
望将你的意见告我。致以同志的敬礼!
毛泽东
一九五二年十月十五日根据手稿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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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震林,即谭震林(一九○二――一九八三),湖南攸县人。当时任中共中央华东局第三书记。
[2]陈云,当时任政务院副总理兼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
[3]指陈云一九五二年十月十四日报送毛泽东的关于青浦县小蒸乡农民情况的材料。这个材料是北京师范大学附中的一名学生暑假回家时,遵陈云之嘱作了一点调查后写成的。材料反映了由于接连三年农作物歉收、征粮比率过高和人多地少,造成农民生活普遍困难的情况。
[4]薄一波,当时任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兼财政部部长。
[5]政务院一九五○年二月规定在新解放区征收公粮的比率,为“不到农业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七。地方人民政府附加公粮不得超过正粮的百分之十五,即国家征收公粮一百石,地方附加公粮不得超过十五石”。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二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示》规定:“晚解放区已经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一九五二年应施行统一全额累进税制,累进税率从百分之七到百分之三十止(一律不准再征附加税)”。这样,就减轻了大多数农民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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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征收田赋悉沿明代法制与图籍,地赋与丁赋分别计算征收。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改地、丁两赋合并征收。今地区辖境至雍正七年始实行,直到清末。田赋征收主要种类有民田:征收地丁赋与漕粮两项。卫田:征收地丁赋及津贴两项。桑园、花果园、芦滩、草山、塘田、公学田、牧马场,以征收租课银为主,亦有部分桑园、花果园、塘田征收地丁赋。
清末,今地区辖境民田、卫田之田赋征收额见下表:
表14-9 清末田赋征收简表
民国成立,全区田赋征收悉沿清制。民国2年,田赋及漕粮一律改征银币,按原田赋额每两银折收银币l元5角。民国3年,安徽省督令各县发卖卫田。对发卖后之卫田,按民田科则征收田赋。
民国17年12月,国民政府改革田赋制度,将民赋、地丁、漕折正耗名目一律取消,统称田赋,是为正税,均按田亩直接计算征收银币,废止按银两折收银币与按时价计算漕折。并规定停止在征税串票上加盖各种戳记代征各种捐费,准许地方在不超过正税100%范围内征收地方附加。
民国24年,安徽省整顿田赋,全区各县按省要求“查荒、剔灾、除弊”,以财政溢收提成补助县财政收入。该年度全区各县田赋正、附税额见下表:
民国24年(1935年)田赋正、附税额统计表
民国30年8月,安徽省政府颁布《战时田赋征收实物暂行实施办法》及《施行细则》。全区按上述规定,以每亩田赋额1元折价征收稻谷2市斗,不产稻谷区,每亩折价征收小麦1市斗4升或高粱3市斗。民国32年,随田赋征购军粮,定每赋元收稻谷3市斗。民国34年,抗日战争胜利,豁免本年度田赋。民国36年每赋元征收稻谷增到4市斗6市升。次年田赋征实,连同附加,每赋元征收稻谷三市斗九市升五市合。民国32年田赋征收实物统计见下表:
民国32年度(1943年)田赋征收实物统计表
二、农业税
建国后,废除旧田赋制度,代之以农业税(公粮)。1949年,全区对农业税征收,立足于简便易行,采取逐级分配任务,按田地亩计征实物的办法。次年,《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颁布,全区按新条例,实行全额累进计征,税率分40级。人均常年产量不足150市斤者,免征。人均常年产量达15l一190市斤者,为最低级税率3%。计税产量每增加50一100市斤,税率即升一级。达到3411市斤以上,适应税率42%,为最高级。1951年,全区改用23级全额累进税率,取消免征点。以户为单位,人均计税产量150市斤以下,税率8%,为最低级;人均计税产量达到2000斤以上,税率30%,为最高级。1952年,改行差额较小的全额累进税制,税率为24级,最低税率7%,最高税率30%,起征点为年人均训‘税产量150—200市斤。
1958年,废除“累进税制”,改行有差别的“比例税制”。根据土地质量和耕作水平,按照正常年景产量情况,评定计税产量,再依规定税率计算征收,全区平均比例税率为 15.3%。1959年后,全区平均比例税率规定在不超过15%范围内。
1979年后,农村逐步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征收额按承包土地产量计算,划分到户,依户征收。
全区农业税征收品种,夏季征收为小麦,秋季征收以稻谷为主,非产稻区也征收部分杂粮。从1982年起,将应征农业税粮额,按定价折算成现金额,以缴纳现金代替缴纳农业税 粮。1985年,改为以原征农业税粮额,按“倒三七”定购价计算,征收现金。“倒三七”定购价,即应纳正、附税粮额中,70%按议购价计算,30%按国家统购价计算。农业税收额见全区1976—1985年财政收支统计表(表14—7)。
农林特产农业税。全区农林特产品类繁多,主要产地在金寨、霍山两县及六安县、舒城县的部分区乡。农林产品,为山区农民主要收入,历代均列入赋税征收范围。建国后,全区按省统一规定之品种范围,评定计税产量,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从1950年起,全区分别不同农林特产品种,确定税率,从价计征。征税品种以茶叶、木材、竹类为大宗,其次为木炭、果类、茯苓、油桐子、油茶子、栓皮等10余种。1977年,修订农林特产农业税统一税率为6%。全区农林特产农业税部分年度征收情况见下表:
六安地区农林特产农业税部分年度征收统计表
三、工商务税
建国前,税收种类有:
常关税 明宪宗成化元年(1465年),寿州的正阳设立钞关,征收船钞,岁收银44600两。清代沿旧制,光绪年间岁收银额约6万两。民国初年,正阳常关按海关税率之半额从价计征通过费,岁收银币8万余元。民国20年1月废。
厘金税 清咸丰五年,今地区辖境内各县设置盐、茶、牙厘各局,征收厘金税。民国成立,沿用清制征厘金税,税率为2—5%。民国3年,全区厘金税年征定额150400元(银币)。民国20年1月厘金税停止。
盐税 清代,食盐实行官督商销体制。盐商按定额向沿海盐场购运食盐,并就地交纳扯税当于正课。民国4年,统一盐税征收标准,分设场税、岸税两种。场税于盐场征收,岸税于食盐集散地征收。本地区岸税正税每担(100斤)食盐征银币4元5角,附加为l元6角5分。民国17年,盐务税章重新修订,食盐岸税为销售食盐百斤,征正税3元,附加2元。民国34年,国民政府修订盐法,取消官督商销体制,允许自由运销。盐务场、岸两税合并于食盐产地征收,本地区食盐岸税停征。
牙帖税 清代,牙帖税有营业牌照性质的帖费和营业性质的常年费两种。民国成立,本地区牙帖税征收如清制。民国4年,牙帖税法修订。帖费分为四等,分别征银币600元、 400元、200元、100元。常年费亦分为四等,分别征银币60元、40元、20元、10元。民国30年,牙帖税并入营业税。全区各县部分年度牙帖税征收情况见下表:
民国时期部分年度牙帖税(正税)征收统计表
契税 清顺治四年,定民间买典田地房产,均按价3%征收契税。宣统三年(1911年)税率增到买九典六。民国成立后,买契征税9%,典契征税6%,另收每张契纸费5角银币。民国4年,契税率改为买契征6%,典契征3%,附加5成,契纸费每张l元银币。民国21年,修订税率,买契10%,典契6%,交换契按估价4%。赠与契按估价10%。民国31年,契税改由县田赋粮食管理处征管。民国33年,修订税率,买契15%,典契 10%,交换契6%,赠与契15%,附加如前。民国35年,契税划为县级地方财政收入,修订税率为:买契6%,典契4%,交换契2%,赠与契6%,分割契2%,附加不变。民国36年,修订税率,复按民国33年制订税率征收。
民国17年,全区征收契税正税额为138400元(银币);民国29年,全区征收契税正税额为340120元(法币)。
烟酒税 清光绪年间,酿酒及售酒均按斤课制钱8文,酿而兼售者,课税加倍。民国3年,每斤酒课征银币6厘4毫,每征一次,另收票证钱20文。次年,实行烟酒公卖,烟酒税征三项:出产税、牌照捐、公卖费。民国21年,烟酒税改制,烟酒经销商改缴营业牌照税。
印花税 民国5年,开征印花税,税票有一分、二分、一角、五角、一元共5种,税率分3类共79种,不同类种贴不同数额印花票纳税。民国24年,简化税法,修订税率,本地区常规征收印花税范围为:会计帐册(件)2角,银行存折(个)1角,银款票据(张)2分,租约、合同每份2分,货物提单每份4分,保单、保证书每件2分,工商营业执照每张 2角一l元,车船执照每张l角一2元。民国32年,税率定额提高2—5倍,并规定由地方银行直接发售印花税票,以收入之五成拨给县地方财政,列入“分配县市国税收入”款项。
民国34年,再次提高印花税率并扩大征收范围。帐册、票证、执照、租约、保单、提货单每件贴花定额列五等,分别为10元、30元、50元、100元、200元。出售机制卷烟,娱乐票卷均从价5%计贴印花。一次贴花500元以上,可贴“印花税缴款凭证”收据联,由发售机关加盖蓝印花税印证。民国36年,印花税纳入直接税征管。
牲畜税 清乾隆末年,征收牲畜税,税率从价3%。民国初年,牲畜税依清制征收。民国15年,牲畜税改为按头定额征收银币:大黄牛每头征l角6分,牛犊每头征8分;大水牛每头征2角4分,牛犊每头征l角2分;马、骡每头各2角;驴每头l角;猪分大、中、小三等,分别征l角6分,5—8分,2分4厘。民国23年,牲畜每头征税定额均有增加。民国29年,牲畜税恢复从价计征,税率3%,附加3%,全区牲畜税征收额为33099元(法币)。民国31年,牲畜税停征。
营业税 民国20年开征营业税,分为普通营业税及牙行、烟酒营业牌照、茶叶、短期营业税等类,以普通营业税为大宗:
普通营业税。按营业额计征分三个等级,税率为5‰、8‰、10‰,按资本额计征亦分三个等级,税率为5‰、10‰、15‰。民国27年,统一税率,按营业收入额计征,税率为3%;收入不满一千元者免征。按资本额计征,税率为4%,资本额不满500元者免征。次年,该类税率又有调整,按营业额计征,税率为8—10‰;按资本额计征,税率为10—20‰。
牙行营业税。民国30年纳入营业税,原为牙帖税,按评估纯收入10%计征。民国34年,各类牙行(商行、交易所、货栈、信托业)均按实际佣金收入额,征收营业税,实行全额累进税率:佣金收入额不满300元者,税率6%;收入额300—500元,税率8%;收入额 500—1000元,税率10%;收入额1000-—1500元,税率12%,收入额1500元以上,税率 15%。
茶叶营业税。民国初年,本地区茶叶营业税袭清制,征收银币。春茶每篓(10斤)征4角,子茶每篓征2角8分,拣片每篓征2角,附加一律三成。另有茶捐,不分品类,每篓征 2分8厘,其中卖方2分,买方8厘。民国21年,改征茶叶营业税,并按正税100%,征收附加。民国31年,茶叶营业税改征统税,税率从价10%。
屠宰税 民国3年,屠宰税为省管地方税,民国5年,改为民国税,并列入“中央专款”。次年,复为省级地方税。民国29年,屠宰税划为县自治税课。民国3年,屠宰税按头定额征收银币,每头猪4角,每只羊2角,每条牛1元。民国30年,一度改行从价计征,税率统一为5%,次年恢复按牲畜头定额征收,提高每头牲畜定额数,征收法币,每头猪12元,每只羊3元,每条牛45元;屠宰税附加,本地区各县并不统一,民国24年核减调整后,六安、霍邱、霍山、舒城、立煌五县为30—33%,寿县为75%。
统税 清代,征统捐。民国初,沿清制征收,复又改征特种消费税、统税、货物税等,系国家税收之大宗。民国31年起,全区各县统税收征品种逐渐扩大,除酒、卷烟外,尚有土糖鞭炮迷信品、土硝、茶叶等类,税率高低不等,在10—60%之间。
当税 清顺治9年,始征当税,亦称兵科、典税。凡经营典当业者,每铺岁征税银5两。光绪23年,定每铺征税银50两。光绪27年,摊筹庚子赔款,对当铺加征典捐,按年终架上实存抵押品总值3%计征。民国初年,分三等定每铺当税额,征收银币,分别为100元、150元、200元,附加一律10%。民国15年,税额提高一倍。民国20年,废当税、代之以营业税,按资本额分等征收,税率为10——20‰。
船捐 民国4年开征,木帆船按容量分10等,三千石容量以上为第一等,年船捐银币96元,一百石容量以下为第十等,年船捐银币6元。本区木帆船容量多在200—500石,为第八等,年船捐银币18元。渔船年捐分三等,年捐额分别为12元、7元、3元。各类船只,每年查验,换发牌号一次,收费1角。民国31年12月,废船捐,开征使用牌照税。
房捐 清光绪27年,房捐按全年房屋,出租额十二分之一征收,由房主分四次缴纳。民国成立后,房捐划为地方税,捐率改为全年租额的10%。民国29年秋,房引批,j为县自治税课。民国36年,房捐征收细则修订,规定聚居500户以上地区,一律征收房捐。营业用房捐额不超过租金10%,自用者不超过现值10‰;非营业用房捐额不超过租金5%,自用者不超过现值5%。。该年度,全区各县均重新登记房屋,整顿房捐。
所得税 民国16年,国民政府制订《所得税暂行条例》税率1%一8%,共分八级。民国25年,修订《所得税暂行条例》,定所得税为国家税。民国27年,全区各县先后开征公务员薪给报酬所得税。民国32年,征收营利事业、薪给报酬、证券款息、房屋租赁、财产出售所得税共五项,税率按类分等计征。营利事业所得税率为10—30%,薪给报酬所得税率为1—30%,证券款息所得税率统一为5%,房屋租赁所得税率为3%,财产出售所得税率为1—5%。
建国后,皖北行署颁布货物税、营业税、牙帖税暂行条例与屠宰税章程,停止征收进出口税与芋酒产销税。1949年12月,全区开征印花税、娱乐税和行商营业税。
1950年,政务院统一全国税制,发布《全国税政要则》,确定工商税14个税种: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本地区执行全国统一税则。
1953年,税制修订、确定工商税12个税种。1959年,简化税制、确定9个税种。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对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
1983年6月,全区试行对国营企业“利改税”,第一步主要是对全区国营大、中型企业按实现利润交纳55%所得税,国营小型企业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一部分按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一部分征收调节税上交国家。同年,全区开征建筑税并征集交通、能源重点建设资金。
1984年10月,全区实行“利改税”第二步,将原来试行的工商税按照纳税环节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等税种;放宽小型国营企业划分标准,适用新8级超额累进税率,与集体企业所得税率一致。同年,全区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次年,开征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事业、集体企业单位奖金税。至1985年底,全区征收工商税种有下列15种。
产品税 1984年10月,工商税分解,始立产品税。工业产品分24类260目,税率最高者为甲、乙级卷烟,从价征收60%;粮食白酒为50%;最低者为棉坯布、化肥,征收3%;电力按量定额,千度10元。农:林、牧、水产品为一类,分10目,烟叶税率最高为83%,茶叶25%,原木10%,原竹5%;生猪、菜牛、羊税率最低,为3%。
增值税 1982年12月,财政部曾颁布《增值税暂行条例》。六安地区始于1984年10月,对白行车组装等行业按工业环节增值部分计算征税。增值税现行税目为13个,税率最高者为白行车、电风扇,征16%;其次为一般机器、机械、汽车、机动船舶、钢材、印染绸缎、西药等,税率为10—12%,农业机具税率6%,最低为绸缎坯,税率3%。
营业税 1984年10月,工商税分解,始立营业税。其征收范围包括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金融、保险、建筑安装、邮政电信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及各种服务业。现行税目8个,税率按行业划分,最高税率巧%,最低税率3%。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7月开征,系对国营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商业、金融、保险、饮食服务、文教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及其他行业企业利润征收之税。大中型企业适用固定比例税率55%;小型企业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10—55%。
集体企业所得税 1950年,所有工商企业均按《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所得税。1958年,工商业税中营业税部分并入工商统一税,所得税成为独立税种,称工商所得税。1963年4月,按经济性质与主要行业分别规定不同税率。1966年,对农村社队企业实行有起征额之比例税率计征所得税。1979年起,各行业先后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全年所得额在300元以下者,征7%;超过300-—600元征10%;超过600—1000元征20%;超过1000元一2500元征30%;超过2500元—10000元征35%;超过10000元— 30000元征40%;超过30000元—80000元征50%;超过80000元征55%。1985年1月起,改按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税率与国营小型企业所得税相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与集体企业同样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但每月销售收入额不满500元者或劳务收入额不满250元者免征。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1985年7月开征,其税率:工资增长总额占核定工资总额7%以下者免征;超过7%—12%部分,税率30%;超过12%一20%部分,税率100%;超过20%以上部分,税率300%。
奖金税 1984年6月,对国营企业使用奖励基金发放各种奖金超过规定限额者,按奖金额计征奖金税。当时规定国营企业奖金全年发放总额未超过标准工资两个半月者免征,超过标准工资两个半月以上至四个月部分税率为30%;四个月以上至六个月部分,税率为100%;超过六个月以上部分税率为300%。企业职工人均月标准工资不满60元者按60元计算,超过部分视同发放奖金。集体企业奖金税,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办理。全区国营企业奖金税,自1984年开始至1985年底,合计征收89.3万元;集体企业与事业单位奖金税,自1985年开征,当年征收16.4万元。
建筑税 全区自1983年起开征。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城镇集体企业,使用自筹资金之基本建设投资与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计划之建筑工程投资均属征税范围。税率原规定为20%,1985年修订为10%。自开征以来,三年实征建筑税额为205.4万元,其中,1985年实征额为149.3万元。
屠宰税 1949年6月,皖北行署公布《屠宰税暂行章程》规定,税率为8%,1953年调整税率为10%。1954年1月,调整税率:屠商税15%,自养自宰在市镇出售者为13%。1985年4月1日起,屠宰税率为猪3元,牛4元,绵羊0.5元,山羊0.3元。并对有证经营者按销售额征收营业税3%,另征所得税;无证经营者征收临时营业税5%。
牲畜交易税 全区于1949年12月根据皖北行署指示开征牲畜交易税。征收品种为牛、马、骡、驴、猪、羊6种,税率从价3%,由买主缴纳。1953年1月起,对猪、羊停征交易税。1963年,修订税率为5%。1977年停止征收,保留税种。1981年初,恢复征收,对成交之牛、马、骡、驴,从价征收5%交易税。
集市交易税 系对单位与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各种应税产品征收之税,始于1962年4月。1966年财政部通知保留税种,暂停征收。1981年11月恢复征收,规定起征点为每次成交额达20元以上者。应税品目分八类,即:家畜、牲肉、干鲜果、编织品、竹木制品、土特产品、旧货、其他,从价征收,税率统一为5%。
车船使用税 1950年为“使用牌照税”,1951年9月改称为车船使用牌照税。1973年,交通运输企业之车船使用牌照税并人工商税,对个人车船仍按原规定征收使用牌照税。1978年停止征收。1983年税制改革,改称车船使用税,并修订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 全区于1985年4月开征,本税系纳税单位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时,按三税税额依率计征。税率视纳税者所在地不同而有别。其征管事宜按《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并比照产品、增值、营业三税有关规定办理。
盐税 六安地区非盐产地,建国后向无盐税之征。1974年以后,始在各县征收盐税。其一为经营盐业单位与原盐使用单位,因故须将免税盐改作减税盐,或将减免税盐改作食用盐销售、使用时(即改变盐之用途),向税务部门补缴之税;其二为各地储存之国家后备盐,在储存期间因用途未定而未缴纳盐税,嗣后盐业经营部门确定用途,进行调拨销售,按规定缴纳之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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