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了解“死磕派律师”吗? 锋锐死磕律师

刘桂明导语:

这是发表于《民主与法制》杂志2014年第17期的封面聚焦,值得阅读与分析。不论你是支持还是反对,无论你是观望还是无视,我都建议你读完再作评论。

当然,我相信律师朋友们自然这样的选题策划与采访报道。

什么叫“死磕”?“死磕派律师”是不是一个“派”?

死磕到底是磕“出”了法治中国,还是磕“坏”了法治中国?

死磕派律师是怎么来的?

死磕派律师有什么死磕秘籍?

死磕派律师有哪些代表人物?

本期专题报道,试对“死磕派律师”及其背后的法律现象进行梳理和探讨。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ff29ca40101h8m4.html

《律师为什么要死磕》专题报道之一

死磕是一个派别还是一种方法?

█ 本社记者 李蒙

  (左起:覃永沛、张颖、杨学林、李金星、徐天明、李庄、陈有西、房立刚、朱明勇、

陈光武、周泽、迟夙生、王兴)

2014年4月8日,网名“千钧客”的一位网友发表博客文章《解读“死磕派律师”》,经求是理论网的“网文推荐”栏目转载,将有关死磕派律师的争议推向了最高潮。

该文称,“在他们的眼里,从来没有对无辜受害者的怜悯,只有借以炒作煽动的人血馒头。与此同时,‘死磕派’律师就像一群饿狼一样,四处寻嗅热点,哪里有案件就窜至哪里,聚集靖江、攻打平度、占领鸡西、火烧南乐、围剿张家川、闹翻建三江,自绑铁链打灯笼,半小时绝食,向轮子告洋状,公布账号骗钱,上演着一出出丑剧闹剧。他们所追求的,决不是法律的公平正义,而是中国社会的动荡不安。”

该文最后说,“‘死磕派’律师组织化、黑社会化、政治化趋势已经十分明显,不仅扰乱社会秩序、破坏舆论安全,也败坏律师名声、阻滞法治进程,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毒瘤之一,应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这是一篇声讨“死磕派律师”的檄文,将死磕派律师定位于“组织化、黑社会化、政治化”,认为“他们所追求的,决不是法律的公平正义,而是中国社会的动荡不安。”

有关“死磕派律师”“死磕”的争议,从2012年初“死磕派律师”的说法出现以后,一直不绝于耳,本文试将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梳理和归纳。

死磕派律师自己怎么看?

“死磕”一词是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东北律师迟夙生最早说的,而“死磕派律师”一词,最早由杨学林律师于2012年1月发微博时提出,2月,被杨金柱在博客里“广播”,开始流行于江湖。

哪些律师算死磕派律师呢?一般认为是参加过重庆李庄案、广西北海四律师被抓案、贵州小河黎庆洪黑社会案的部分律师,后来又有所扩展。死磕派律师萌芽于重庆李庄案,孕育于广西北海案,形成于贵州小河案,是以北海案为基本班底,以杨金柱、陈光武、杨学林、周泽、李金星等人为主要召集者的一个律师群体。但到底哪些人算死磕派律师,其实也说不清楚,在通常人眼里是死磕派律师的代表人物,有的自己反倒不是太认同“死磕派”这个称谓。

即使是2012年2月在江西南昌几位律师开始议论“死磕派”时,多数律师也觉得这个名字比较土,内涵不准确,不太赞成这个命名。但形势比人强,经杨金柱一广播,这个称谓还是流行于江湖了。

朱明勇律师在重庆打黑时与李庄一起为涉嫌黑社会罪的被告人辩护,后来在北海案、小河案等几乎所有死磕派律师参与的重大案件中都有优异表现,但他并不愿意自称为“死磕派律师”。在他看来,“死磕”这个词“无法从字面意义理解真正的内涵是什么”。所谓“死磕派、技术派、学院派、勾兑派、形式派、艺术派”这样的分类并不科学,不符合逻辑学分类要求。比如死磕派主要也是运用刑辩技术来死磕的,技术派坚持到一定程度就是死磕,学院派则必须讲究技术——唯独形式辩护派害人最深。他认为,死磕在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对司法机关的违法进行坚决的抗争”,而律师最大的武器就是法律。

同样,在北海案和后来的吉林王刚案中起到重要作用的王兴律师,开始也不太赞成使用“死磕派”的说法,觉得“概念界定不清,容易导致误会和矛盾。” 在他看来,死磕要借助现代传播手段,形成社会关注和舆论压力,以促使审判得以公正进行。但是他已经意识到,死磕派律师要避免江郎才尽,就必须不断创新死磕模式,才可能维持比较高的关注度,否则只会让公众产生关注疲劳,难以形成影响力。

王甫律师参与过死磕派律师的大多数案件,他认为“死磕派”这一说法容易造成误解的关键,在于“死磕”的方式太单一,无非是申请回避、被逐出法庭、死磕程序等等,而法庭上的辩护词、辩护策略这些技术性的内容公众没有看到,因此容易形成死磕派没有技术的印象。

而自我认同为死磕派律师的,有杨金柱、陈光武、杨学林、迟夙生、周泽、李金星、张磊、杨在新等人。虽然不自我认同,但对死磕派律师、死磕式辩护主要持肯定态度的,在律师界大有人在。

死磕律师的“葵花宝典”

除了死磕派律师内部,在律师界,对死磕派律师的争议也是从他诞生之日就开始了。对死磕派律师持完全否定的态度,如四川律师黄云中认为,死磕派律师为撒娇派,他批评死磕派没有传递正能量,“置己身于体制对立面,以演艺手法娱乐社会。利欲之心高过公义之心,热闹之中对正常法制构成破坏,也将律师业导向不归之途,十分恶俗”。

2013年5月,广东律师王立峰发表博客文章《正常律师转向“死磕派”律师之秘籍》,列举了十条,认为是“屌丝律师”走向“死磕派”律师之路的不二选择,成为“死磕派”的规划路线图。

其中第八条讲的是庭审,“进入法院开庭阶段,不论有什么理由首先申请台议庭全体回避,不回避就是不依法审判,要是万一真的回避了,上来的合议庭继续申请回避,该方法一直用到不能再用为止。其次,在当事人认罪的情况下,也不能做有罪辩护,无罪辩护那是肯定的。什么鉴定报告啊,口供啊,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等等,统一口径,统统不认。理由就是证据来源不合法,具体那里不合法那个不用说,反正辩说不合法就不合法,而自己提供的某一个鸡毛蒜皮的证据,例如被告人在家是个大孝子、对儿子是个好爸爸、对老婆是个好老公等等的证明材料,就马上号称发现了足以改变定性、被告人无罪的关键证据。到了法庭辩论时间,有多煽情就说多煽情,例‘杀人者父亲’等,和案件八杆子打不着的话尽管说,要是法官制止发言就是非法剥夺了我的辩护权力。”

其中第十条,针对的是判决之后,“判决下来了,擦,有罪!马上攻击公捡法蛇鼠一窝,司法黑暗,自己关键证据不予采信,一切到体制上引,这就对了。无罪,则向全世界告知,是本律师死磕的成果,是本律师与强权司法抗争取得的胜利。”

陈有西:有些律师炒作的后果很严重

陈有西律师在小河案之后与死磕派律师渐行渐远,他对死磕派律师的看法,以2014年5月发表于《人物》杂志的专访《绥靖比对抗更具建设性》最有代表性。

陈有西表示,他“尊重各种风格的律师,包括俗称的‘死磕派律师’”,但“不要绑架别人也按照他们的方式行事”。他认为,“死磕派律师是一个不准确的叫法,说成一个派,是没有代表性的。”“坚持法律的原则,是所有律师的天然本能。”“有原则的律师,都会不畏风险寸步不让。但没有必要都大喊大叫搞得全国都知道。律师不是街头卖艺的,他的坚守是在法庭上,穷尽所有的法律程序手段。”

陈有西认为,律师的战场在法庭,“你不能去送红薯,你不能在法庭外去绝食。如果这样搞的话,就成街头革命家而不是律师了。这就游离在律师法的程序之外了。如果这样去做的话,要你律师去做什么呢?普通老百姓都能做到。”

但陈有西并不完全否认“死磕”精神,他说“自己根本就不温和”,“我是最不妥协的律师”。而不妥协的标准,是“辩护词、代理词、法庭陈述”,是“对事实的准确分析、证据的严密组织、法理的研究把握”。他说,“对国家宏观批判最凶的那些文章好些是我写的”,“重大问题上我是毫不客气的。你要讲死磕,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死磕。”

那么,针对部分死磕派律师,陈有西反对的到底是什么呢?如前文所述,首先是网上炒作,再次是法庭外类似“送红薯”“绝食”之类的他认为“已经游离于律师法的程序之外”的“行为艺术”。同时他也不认为,律师同公检法打交道就必须“死磕”。

律师如何同公检法打交道?陈有西认为“交锋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的方法”,“任何的司法架构,就是一个交锋、沟通、抗辩的形式。抗辩就是对话,抗辩是不同意你的意见,交换是同意你的意见。所有的法庭观点,就是在自证和沟通中产生的。你光强调对抗,那最终结果怎么能够形成呢?”他主张,在与公检法打交道时,一是要“换位思考”,二是要“对事不对人”。“必须尊重公、检、法。这不是妥协,对对方以尊重,这是最起码的人的涵养。但尊重不代表违背你的原则,我坚持无罪辩护的案子,是从来不退让的。”

陈有西认为,有些律师“炒作”的后果很严重,“破坏了中国律师的形象,让官方认为中国律师很坏,不可信任,不值依靠,律师全是来捣蛋的。李庄案辩护后,我在《论律师》中提出‘得律师者得天下’,曾经引起了体制内的共鸣……但是死磕律师越闹越凶后,中国律师再一次被打入另册,去年被党刊极左文章列为五大社会不安定因素之首。”“其实中国25万律师绝大多数不是这样的,律师是为国家法制秩序建设作贡献的,跟官方绝大多数情况下是配合的,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而那几个人人不多能量很大,搞得官方以为中国律师就是这德性。”

陈有西认为,死磕派律师只是中国律师界很少的一部分人,而中国律师界并不分裂,早有共识,那就是,“理性推动中国法治进程,扎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右起:杨名跨、周泽、王兴)

张培鸿:死磕的主要责任不在律师

同陈有西相比,同样来自上海的张培鸿律师与死磕派律师“渐行渐近”,彼此交往和一起办案的情况都有所增加,但他在发表于《东方早报》的《也谈“死磕派律师”》一文中,对“死磕”“死磕派律师”并没有一味褒扬,更多是分析了“死磕派律师”出现的原因。

张培鸿认为,“死磕派”辩护不同于“技术型”辩护的实质,就是越过了跟公诉人对抗的传统模式,直接跟法官进行对抗。甚至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正因对抗的对象由公诉人变成了法官,才成其为“死磕派”。

在张培鸿看来,“死磕派”律师并非完全不遵守规则,在某种意义上而言,他们是利用了规则,激活了一些早已被明确规定但在现实中却始终沉睡的条款,又将那些被正常使用的条款重新做合理的引申与解释,集中体现在诸如管辖权、回避制度、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权利的规定中。

他认为,“死磕派”并非故意跟法官过不去,而是司法大环境催逼的结果,与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密切相关。在司法的行政化和地方化等问题未见改善的情况下,法院无法对一些明显的违法行为(如刑讯逼供等)进行纠正和惩戒,还在某种程度上不断为违法行为背书,导致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律师才被迫死磕。律师之所以死磕,是因为法庭先天失去了独立性,而跟公诉人的对抗要在解决掉程序性问题之后。

但张培鸿并不认同死磕可以磕出法治中国,强调“辩护律师独独不能质疑法官的权威”。法律是一种规则,用以规范社会的秩序。任何规则都需要有一个在上的权威来执行裁断,而且它所裁判的结果必须事先被假定是正义的。否则规则就不能得到有效维护,秩序也会陷入混乱。法官在法庭上审案,本身就是法律和规则的代表。“死磕派”律师与法官对抗的做法,破坏了现代法治的制度设计,将法官降到了一个可以商量甚至是质疑、对抗和反对的地步,并将控辩审三者的关系彻底拉平到同一个平面上。没有了权威,也就没有了规则;没有了规则,法律就不过是一纸空文。

但张培鸿认为,责任主要在律师一方。恢复法官和法庭的尊荣,需要先从对司法现状的反省中找到治本之策,接下来才是处理律师死磕“闹庭”的治标之术。首先必须痛下决心,解决司法公信力的问题。当务之急是,要确保法院摆脱相关部门和机构的钳制,比如在财政权和人事权方面实现独立,法院不应受制于地方行政区划。其次,必须让法官从审判委员会、法院院长和庭长等行政职务的约束中独立出来,赋予法官独立裁决案件并对裁决结果负责的权力。

吴庆宝:死磕派律师更要维护法治社会

在律师界之外,法律界、法学界对死磕派律师并非一味贬低,也有不少肯定、辩护和建设性批判的声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的看法与张培鸿类似,觉得死磕派律师“不像律师”,但是“律师不像律师首先是因为法官不像法官”,他认为“不可否认死磕派律师以一种自我牺牲的方式推动法治进步”。

相比于陈兴良,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吴庆宝在《环球时报》撰文《死磕派律师更要维护法治社会》,对死磕派律师肯定得还多一些。他说,“一批死磕派律师、激进派律师现在活跃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一是为权益受到伤害的群众和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帮助”;“二是他们专门冲着政策弊病而来”,“正是由于他们的维权行动,有效纠正了一批违法行为。”

他认为,“死磕派律师的出发点是好的,应当被有关政策制定者和执法机关所接受。”“政府应主动团结这些律师群体,让他们成为决策的参谋之一。”“司法机关也要善于团结和依靠律师群体,主动邀请律师为改进司法工作提供良策,为重大疑难案件正确处理提供专家意见。”

但吴庆宝也提醒死磕派律师,“切忌私下小范围形成与政府对立的意见和行动,将自己划到政府的对立面。”“死磕派律师也要善于在代理案件、化解矛盾的过程中,引导群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因一时冲动发出言辞激烈的声音,给法官送红薯、庭审中发微博或者引起网络聚集和炒作,违反庭审纪律,不仅损害司法机关形象,也有损于律师职业的理性和公正,这是关心国家法治事业的人们所不愿看到的。”“一些死磕派律师不仅折腾别人,也折腾自己,如果度没有把握好,还可能面临法律的追究。因而,死磕派律师要想成为公平正义的追求者,首先必须是法治社会的坚定维护者。”

此外,《检察日报》发表的署名“梁言”的《死磕派律师“磕”出一个法治中国?》一文,也值得死磕派律师引为镜鉴。从“梁言”这个笔名可以看出,作者希望自己的文章是给死磕派律师的“逆耳忠言”,属于提醒、劝诫的性质,与“千钧客”那篇上纲上线、大棒打压的文章完全不同。

笔名为“单仁平”的《环球时报》主编胡锡进所写《“死磕派”律师不可政治上自我高估》一文,也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死磕派律师对于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他指出,“‘死磕派’律师大体都是针对‘公民维权’开展活动的。整体看,他们对推动社会更加公正、对发展公民维护正当权益的能力做出了一份贡献。通过唐慧案、任建宇案等,社会的法治思维获得了新的角度。”

胡锡进也在文中提醒,死磕派律师“行为方式不时突破律师行业的规范”,“他们当中的一些人经常表现出激烈的政治倾向”,“成为‘异见人士’中较为活跃的群体”,“这是危险的。”

  (左为杨学林律师)

杨学林:需要全面论述死磕派律师

“千钧客”讨伐死磕派律师的檄文发表后,杨学林律师写下了《论死磕派律师》的一万五千字长文,放在了自己的博客里。死磕派律师是他最先喊出的,死磕派律师的经典战役,他也基本都参加了,这一长篇大论,是他对死磕派律师的全面论述,也是对否定死磕派律师的观点的全面回击。

在这篇长文里,杨学林回顾了死磕派律师的成长史,阐释了死磕派的概念,指出了死磕的前提、方式和原则。他认为,死磕的前提,一是办案机关明显且严重违法,二是当事人强烈要求,三是不死磕已经别无法律通道。死磕的方式,一是法条较真,二是网络揭露,三是举报投诉,四是“行为艺术”。死磕的原则,一是只磕公权力不磕私权利,二是只磕程序不磕实体。

杨学林全面肯定了死磕派律师的法治作用,认为“它对于督促司法机关严格实施法律,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好处,没有坏处。”“而越来越扩大的死磕派律师群体,使民众对我国刑辩律师的作用有了新的认识。传统的刑辩走过场、勾兑才管用的观念发生改变。年轻律师也从初入行业的迷茫得到了启迪:真辩、敢辩,是刑辩律师的首选。死磕派律师群体的出现,给暮气沉沉的中国律师界带来了一股清新之气,其对于律师界树立正能量,是起了推动作用的。”

“而对于公、检、法部门,律师的死磕在客观上也起了一定的倒逼作用,逼其在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严格把关,以免被死磕派律师抓住把柄,造成案件久审不决,或者对办案机关以及办案的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个人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对于“有人认为死磕派律师对法治起了破坏作用”,杨学林“从他们的言论中没有发现实质性的分析和充分的证据,来论证法治的哪些破坏是死磕派律师造成的。”对于一些律师同行和学者认为死磕派律师的“行为方式太激烈”,犯了“政治幼稚病”,杨学林回应,“当我的当事人被办案机关进行了残忍的刑讯逼供,又被剥夺了法定的诉讼权利,面对此情此景,让我不死磕而温和地等待改革的来临,以免株连我的同行受打压,我做不到。”“对不起了,我不是政治预言家,我只是一个普通律师。我为我的当事人竭力干活,就是我最大的政治。”

杨学林认为死磕派律师在职业道德方面无可挑剔,但也承认死磕派律师是“一群有缺点的战士,有的缺点还很严重”。缺点包括,过于激进,脾气暴躁,刚愎自用,不注重群体形象,等等,“虽然发生在个别人身上,但却给死磕式辩护和死磕派律师群体带来负面影响。”

但在杨学林看来,由于死磕派不是一个组织,并没有也不可能制定什么行为规范,更不可能在律师职业操守之外再强调什么纪律。再加上在经常超出法律和道德底线的公权力面前,死磕派律师几乎天天处于激愤状态而无法自控。因此可以预料,死磕派律师的某些个人缺点,不会在短期内改观,而会与死磕派共存。

斯伟江:只有死磕没有派

稍晚于杨学林律师万字长文回应“千钧客”,与其曾一起出庭为李庄漏罪案辩护、并不承认自己是“死磕派律师”的上海律师斯伟江,则撰写了《“围剿”死磕派,只有死磕没有派》一文,回应《人民法院报》刊登的《莫寄望一“磕”成名》一文。之所以回应,斯伟江说,作者“据说是宁波法院的一位办公室人员,至少也是法院内的人,其观点也多少契合了司法体系内部人的一些观点,值得认真探讨。”

什么是死磕派律师?斯伟江认为,一是对程序非常较真,对司法体系一些潜规则深表不满。二是会把这些不服从公开表达出来,让司法机关很不爽。其他的,和一般的技术派的刑事辩护律师,没什么区别,都是以当事人的利益至上。当然,和“形式”辩护律师,有很大的区别。

死磕派律师为什么喜欢上网、发微博呢?斯伟江说,死磕律师手里没什么公权力,无非是讲理,讲法律。对于司法机关的不满,唯一的武器,就是公开。黑暗惧怕阳光。当在法院里讲理你不听时,只能公之于网络。当这些公开时,多少会引起司法机关的不满,有的案子在上面的干预下,会得到一些纠正。

在斯伟江看来,“死磕律师并没有派,其实只是一种精神”。“所谓的死磕派无法认证也无从清理门户,因此,当司法机关认为的死磕派律师或者自称是死磕派的律师,他们身上的毛病,会被批评者认为是死磕派的毛病。”“你可以批评XXX的死磕有问题,但你最好不要批死磕派,因为,江湖上实际上没有这一派”。而“死磕精神,在法治没有实现之前,恐怕是会长期存在。你在死磕律师张三身上找到的毛病,你定了他的‘罪’。但在同样死磕的李四那里,你依然会发现死磕的光芒。”

斯伟江也指出,“自称死磕派,而不懂得慎言慎行,最后必定会把死磕派三字消费殆尽。也不要别人一批评死磕,就跳起来,似乎自己是正义、真理附身,别人不能批评。死磕既需要勇气,也需要谦卑,以及智慧。我们也只能慢慢学习,在死磕中成长,也在批评中成长。”

有关“死磕”“死磕式辩护”“死磕派律师”的争论,还会长期持续下去,如果真如杨学林律师所言,死磕“磕”的是公权力而不是私权利,是程序而不是实体,那么,在争议的持续进程中,程序正义的理念将不断深入人心。

《死磕派律师》专题报道之二

死磕派律师是怎么来的?

█ 本社记者 李蒙

  (北海律师团,左起:李金星、杨学林、陈光武、杨金柱、朱明勇、周泽、王兴、

房立刚、徐天明、刘洋)

“死磕”二字从何而来?

2012年1月9日吃早饭时,迟夙生律师对杨学林律师说:“看来,不死磕不行啊。”

那是在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法院,正在审理黎庆洪等“花梨帮”黑社会案(一般简称“小河案”),迟杨二人均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

迟夙生是东北人,“死磕”原本是东北、北京、河北等地的一个方言词汇。“死磕”的意思,是“和某人或某事作对到底、没完没了、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的意思。

当晚,杨学林发出一条微博:“从今天庭审中辩护律师的表现来看,中国新一波死磕派律师已经走上舞台。他们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了维护自己心中法律的纯洁,不惜冒着被逐出法庭、被吊照的风险。我敢预言,在今后几天的庭审中,将会迎来更激烈的暴风雨”。这是“死磕派律师”提法的最早出现。

但这一说法的流行,要到2012年2月,杨金柱、陈光武、杨学林、刘志强等参加过小河案的辩护律师在江西南昌为“桂松案”出庭辩护时,上海斯伟江发出了一条微博,戏称:“你们死磕这班人又去搞新案子啦,不如任命你们为死磕派。”刘志强开玩笑说,“死磕派不是谁都能当,要搞一个认证”。杨金柱马上说,那就搞一个死磕派律师认证中心,还煞有介事地写了一份《关于拟成立“中国死磕派刑辩律师资格认证中心”的说明》发到他的著名博客里,拟邀请陈有西、袁裕来、斯伟江等知名律师作为专家评审团。

杨金柱律师当时的博客有3000多万次的阅读量,每篇文章的阅读通常在千次以上。经他这一调侃式的传播,“死磕派律师”的说法开始盛行于江湖。

不久后,杨学林将中国刑辩律师分成三种:死磕辩护派、形式辩护派和勾兑辩护派。后两者分别指走过场、做足样子的辩护律师和通过幕后勾兑解决问题的律师,而在他看来,“死磕派”律师是真正依法辩护的律师。

萌芽于李庄案

死磕派律师的形成,萌芽于2009年底的重庆李庄案。在李庄案之前,点睛网与中国律师协会合作,鼓励律师上网,建立个人网站,使得各地律师有了交流沟通的网络平台,“陈有西学术网”就是点睛网下属的个人网站,当时在全国律师中已经很有影响。

虽然陈有西与死磕派律师已经渐行渐远,但谈起死磕派律师的成长史,陈有西是无法回避的一位律师。

2009年12月12日,北京律师李庄因代理龚钢模黑社会案被重庆警方逮捕,12月14日,《中国青年报》发表了《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事件近20人被捕》,引起了陈有西的特别关注。他写下《法治沉沦:中青报奇文批判》,发表在“陈有西学术网”,一时引起律师群体和全国舆论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李庄家人和李庄所在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的注意。在李庄家人和康达所的力邀下,陈有西和康达所高子程律师一起担任了李庄的辩护律师。

陈有西当时注意到,山东临沂律师陈光武发表了《李庄无罪,只是时间问题》的博客文章,与他的观点接近,两人开始了网上交流。律师界关注李庄案的人非常多,陈有西、陈光武的个人网站都成为交流的热闹平台,一时聚集了不少律师,其中许多人后来都参与了北海案、小河案。

2010年1月8日,李庄案一审宣判,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李庄在看守所写了《认罪书》,设计成六段,藏头首尾字谐音为“被逼认罪缓刑,出去坚决申诉”。二审开庭后,重庆华龙网公布了李庄的《认罪书》,被《潇湘晨报》记者发现破译了藏头句。2月9日,李庄被改判为一年六个月。3月17日,司法部就李庄案向全国发出通报,展开警示教育。

3月11日开始,湖南律师杨金柱在其个人网站发力,写下了批判重庆打黑的大量文章,给当时的重庆市高院、检察院、公安局长王立军写公开信,并多次直接点时任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的名,一时间引起全国网民关注。4月19日,杨金柱向最高法院寄去请求对《刑法》306条“律师伪证罪”条款进行司法解释的建议函,并公开征求国内律师签名,还宣称若一个月后没有1万名律师签名支持,将终身退出律师界。5月6日,湖南省律协给其所在的通程律师事务所发函,责成杨金柱紧急叫停万人签名活动。

其间,山东律师李金星(网名“伍雷”)、广东律师徐天明等各地律师也纷纷在网上发表文章,对重庆打黑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批评,支持陈有西、杨金柱、陈光武等律师。

7月底,与龚钢模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樊奇航的代理律师朱明勇在北京向多家媒体记者介绍樊奇杭案进入死刑复核阶段的情况,并公布了一份视频资料,称其当事人樊奇杭遭遇刑讯逼供。杨金柱劝其在网上公开,朱明勇在网上公布樊奇杭案相关材料后,杨金柱不遗余力地在他的博客上转载,并连续发文18篇,呼吁全国律协对朱明勇公布的樊案刑讯逼供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研讨。

8月,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发表声明称,密切关注朱明勇律师反映的情况。朱明勇向最高法院递交相关证据材料和辩护意见,希望在死刑复核阶段得到听取意见的机会,但一直未得到回应。9月26日,樊奇杭被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三天后,杨金柱在博客上公开批评最高法院,并要求最高法院院长辞职。10月初,他在网上公布“遗书”,还向全国人大发函建议罢免最高法院院长。10月10日,其所在的通程所将其除名。11月,湖南省律协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分决定。

杨金柱的这些非常之举,赢得了部分律师的好感,包括当时的陈有西。陈有西觉得杨金柱、陈光武帮他分担了不少压力。不久,陈有西、陈光武、杨金柱三人在广西北海聚会,“二陈一杨”的说法开始流行于江湖。

李庄服刑的刑期,应到2011年6月11日。2011年3月29日,重庆华龙网发布消息称,李庄“遗漏罪行”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已移送检察院起诉,李庄案“第二季”开始了。

康达所和高子程律师决定不参与李庄案第二季的辩护,李庄家属希望陈有西继续辩护,并另寻一名律师代理。陈有西还是希望能有北京律师出面为李庄辩护,但许多比较有名望的北京律师因种种原因不愿或不能出面,陈有西最后找到了北京律师魏汝久,魏汝久推荐了他的老搭档杨学林律师。

陈有西在其“学术网”发表《李庄案,还有必要陪练吗?》等文章,表示“本案已经无关辩护,只有揭露”,引起巨大反响,让重庆方面很紧张。4月5日,上海律师斯伟江发表《李庄案,不轻言放弃》一文,表示李庄案不能放弃辩护,引起陈有西的注意。

魏汝久、杨学林到重庆会见李庄,魏与李庄沟通出现问题,李庄不同意委托魏汝久为辩护律师,但没有排斥杨学林。陈有西本来决定继续出庭辩护,但遭到其所在的京衡律师事务所其他合伙人和全体律师的反对,只好放弃。最后,斯伟江、杨学林担任了李庄的辩护律师。当时,还组成了江平、张思之、贺卫方、何兵等十人的专家顾问团。其时,贺卫方针对李庄案的文章《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份理想》在网络也引起了极大轰动。

陈有西的学术网和杨金柱的博客,一时成为直播李庄第二季庭审的两大焦点。19日开庭时,杨金柱在重庆江北机场和江北法院门口遭到围攻,“打倒黑律师”的标语高高飘扬。斯伟江的辩护词在陈有西学术网上逐段发表,最后一句“正义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被广为传播。

4月22日,再次开庭,重庆江北检察院撤回对李庄的起诉,28日决定对李庄不再起诉。

李庄案第二季,以支持李庄的律师们的胜利结束,对后来形成“死磕派律师”影响极大。杨金柱、陈光武、杨学林、朱明勇等后来死磕派团队的主要律师都登场亮相,形成了一个群体。李庄是因当时的刑法306条“律师伪证罪”条款被入罪的,律师“自救” 的意识被激发出来。像陈有西、杨金柱、斯伟江、杨学林等一批已经积累了相当财富的律师,参与到李庄案这样相当敏感的案件中,还能取得一定的成效,给相当多的律师以巨大的激励。而借助微博、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发声,对司法领域乃至现行体制中存在的弊端和顽疾进行严厉的拷问,也初具模式,后来成为死磕派律师的不二法门。

  (杨金柱律师在北海案期间,自认为是拍得最能体现杨金柱精气神的照片)

孕育于北海案

2011年6月12日,李庄被释放回到北京。仅仅两天后的14日,广西北海又抓了杨在新、杨忠汉等4名律师,原因是他们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揭露司法机关刑讯逼供。事发前因3名证人被抓,杨在新意识到危险临近,将所有案卷材料寄给了杨金柱,并嘱咐妻子一旦自己被抓,立即联系杨金柱律师。

杨金柱得到消息后,迅速在其博客上披露案情,并发起组织全国各地律师赶赴北海救援,网上出现“北海律师团”的名称。陈光武、钱卫清、许兰亭、刘洋、许昔龙、朱明勇、李金星、周泽、杨学林、魏汝久、张凯、王思鲁、邱旭瑜、曾维昶、王兴、杨名跨、徐天明、房立刚、王甫等20余人都先后参与到律师团内,出庭辩护的律师也达10多人。

6月26日,陈光武、李金星、朱明勇、王兴、杨名跨等律师首先抵达北海,杨金柱开始微博直播。27日,律师团决定,鉴于裴金德等涉嫌故意伤害案的判决将直接影响杨在新案的走向,决定全面介入伤害案的辩护,从根本上粉碎杨在新等律师的构罪基础。28日,陈光武、张凯会见了杨在新。当夜,杨忠汉等3名律师被释放,杨在新被批捕。

律师团刚去北海时,与北海公检法三家的关系还算融洽。7月11日,风云突变,陕西律师房立刚在会见嫌疑人黄子富时被突然中止会见,第二天又遭遇侮辱人格的歧视性安检,一连六次无法通过安检门,最后被迫脱下裤腰带提着裤子才能通过,又被要求出示身份证。

7月18日晚18时,在宾馆房间只穿着三角内裤准备洗澡的陈光武律师,突然被二三十名闯入房间的中年妇女死死压在床上,抓、掐、拧、咬。晚21时,陈光武与李金星、杨名跨律师进餐时,再次遭遇那帮妇女的围攻辱骂。李金星被歹徒袭击昏迷,被送进医院。

7月19、20、21日,律师们前往北海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又遭遇这群妇女的围攻辱骂,而北海公安作壁上观,还曾多次查过律师入住的酒店登记档案。针对这些严重情况,全国律协先后两次就北海事件发表声明,严重关注律师在北海依法执业过程中遭受的不法侵害。

自律师团介入北海故意伤害案后,北海市检察院一再变更起诉书,北海中院一再延期开庭,变更后的起诉书,犯罪地点、过程甚至犯罪人数都作了重大调整。9月20日,北海中院终于开庭,但因被告人裴金德突然解除了对陈光武、朱明勇的委托,该案再次延期审理。由于律师们全是免费代理,连差旅费都自掏腰包,长期耗战,经费非常紧张。9月24日,北海律师团在网络上为律师的差旅费发起公开募捐筹款,仅前三天即募得45万元,大大出乎律师团意料,为避免捐款太多造成不好影响,不得不紧急宣布到10月1日截止接受捐款,后共募得75万多元。

10月14日,北海中院再次开庭,仅仅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就进行了7天。办案警察和控方证人相继出庭作证,但漏洞越来越多。辩护律师通过对被告人及相关当事人的通话记录、交通路口监控录像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进行反复比对研究,强有力地证明了包括唯一认罪的被告人裴金德在内的所有被告人均不存在作案时间,无法在公诉人锁定的时间内出现在作案现场。

11月4日,庭审结束。其间,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和陈有西律师一起来到北海,慰问、指导律师团工作,迟夙生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与北海官方多有沟通,陈有西亲自考察现场,在他的学术网上多有呼吁。而关注、支持、声援此案辩护的律师更是来自四面八方。

北海案对2012年两会期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订案中的“律师伪证罪”的修改,起到了重要作用。经过李庄案、北海案和其他一些抓律师的案件的曝光,全国人大修订刑诉法时,对这一条款作出了重大修改,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北海案经五次开庭、四次变更起诉书、三次延期开庭、被告人三次最后陈述,直到2013年2月6日,才作出一审判决,所有五名被告人的故意伤害罪均不成立,其他涉案人员均未被指控犯罪。杨在新等4律师无罪,并重新取得律师执业资格。

北海案辩护过程的艰苦卓绝,非其他案件可以比拟。杨学林律师总结出“五不精神”:“吓不走、打不怕、累不倒、拖不垮、气不死”,后来也成为“死磕派律师”的精神总结。北海案阶段,“抱团取暖、组团作战”的模式初步形成,成为狙击冤假错案的重要力量,之后也成为死磕派律师辩护的最重要的模式。

中国律师的形象,通过北海案得到极大的改善,“律师就是为了赚钱”“律师就是替坏人说话”的观念,被北海案击得粉碎。这帮律师不收当事人一分钱,还自掏路费住宿费伙食费,战斗两年多,打都打不走,拖也拖不垮,令多少人感动不已。几天时间就能募集到75万元捐款,多为一两百元的小额捐款,且多来自内地中小城市,可见人心所向。

北海案阶段,也是死磕派律师最团结的阶段。当时陈有西被尊称为“盟主”,杨金柱声望日隆,两人的关系正处在蜜月期。许多律师在当地还谨小慎微,一到北海,抗辩的胆子就陡然大了,同时也感受到执业生涯中从未有过的快乐,那种为了法治信仰奋勇拼搏的快乐,那种为了当事人权利依法死磕的快乐。碧海银沙,椰风鸟语,令人难忘。杨学林律师后来回忆北海案,感慨地说,是历史的机遇,让这帮律师赶上了这么好的一个案子,成就了中国律师史上的一段佳话。

  (李金星律师)

形成于小河案

2008年,贵州省贵阳警方认为开阳县的“花梨帮”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黎庆洪为其头领。2010年2月,贵阳市中院开庭审理了黎庆洪案,一审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成立,判处黎庆洪19年有期徒刑,罚金30万元。其他16人也被判刑,被告不服,均提出上诉。

周泽代理了此案二审辩护工作,2010年7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贵阳中院重审。检方撤诉,警方补充侦查后,检方重新起诉,被告人增加到57人、增加罪名十几个,审级却降低到贵阳市小河区法院为一审。如此降低审级,使得此案二审在贵阳中院,从而规避了贵州省高院对此案的审理和监督。黎庆洪家族原本富裕,但资产全被查封,已经支付不起律师费。周泽呼吁全国各地同行增援,北京、山东、上海等地的数十名律师参加了该案的重审辩护,加之贵阳本地律师,此案的辩护律师前前后后超过百人。

2012年1月9日,该案重审一审在贵阳市小河区法院首次开庭。辩护律师就法院管辖权、检察院和法官回避等问题与审判人员激烈交锋,先后有二十余人次被警告、训诫,迟夙生、刘志强、李金星、杨名跨等四名律师被逐出法庭。开庭第五天,由于迟夙生律师在被驱逐出法庭时因糖尿病发作当庭晕倒,而当时她还具有全国人大代表身份,此案引起轰动。杨学林律师正是面对如此激烈的庭审冲突,在微博里发出了“死磕派律师”的称谓。迟夙生晕倒后,法庭宣布休庭。

在2012年6月8日复庭之前,法院动员多名被告人解除了22名外地律师的委托。但复庭十多天后,有些被告人又当庭恢复了委托。而许多贵州本地律师也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抗辩,与法庭的冲突也很激烈。

张磊律师在出庭时每天撰写反映庭审情况的《贵阳记》,晚上发到网上,再加上其他律师的微博发送,此案虽没有媒体报道,也引起了全国网民的广泛围观。自媒体在此案中的传播广度,远远超过了媒体。共开庭33天,开庭时间也创了纪录。

2012年7月23日,此案一审判决。相比于原审判决,重审一审判决普遍减少了刑期,而许多被告人在开庭期间就被陆陆续续取保候审,宣判的刑期已经少于被羁押时间的达到50多人,黎家的财产也大部分得以保全。由陈有西、朱明勇担任辩护的第二被告人、黎庆洪之父黎崇刚等5人,被判无罪当庭释放。

相比于北海案,小河案的律师辩护团队要庞大得多,除了北海案的原班人马,陈有西、斯伟江、迟夙生等著名律师都加入到出庭行列,以前围观、声援、打酱油的律师这次都加入进来,甚至何兵、谢佑平、易延友等在高校担任教职的知名法学教授也被邀请出庭,规模空前。

其实,律师的“组团作战”并不取决于律师,而是取决于案件有多少被告人,小河案因为有极其庞大的50多名被告人,当然就可以组成几十名律师参与的“律师团”。“律师团”是自然形成的,也只是一种通俗说法,并不是真的有什么组织。如果被告人少,律师是无法“组团”的。而一旦组团,律师间“相互取暖”,彼此配合,抗辩的激烈程度就会显著提高。小河案庭审冲突之激烈,也可能是空前绝后的。

也是在小河案期间,“死磕派律师”的概念被正式提了出来,并经杨金柱的广播得以流行。杨学林当时讲律师分为“死磕派”“形式派”“勾兑派”,表达的意思,恐怕也就是“死磕派”是真辩、敢辩的律师。但全国20万律师,有几个律师不想真辩呢?死磕派律师可能也只是比一般律师更敢辩一点。全国各地真辩、敢辩的律师其实大有人在,可能只是不发微博而已。之前,流行的是“律师团”的称呼,之后,“死磕派”逐渐取代了“律师团”。

但小河案期间,参与辩护的律师团内部也出现了分裂。杨金柱与陈有西自李庄案开始酝酿的矛盾逐渐积累,在小河案后终于爆发,小河案后,矛盾更深,终于分道扬镳。两人的分道扬镳并非全都是私人恩怨,也有代理风格、辩护思路、立场观点上的难以调和的分歧。“二陈一杨”也转换成了“一陈二杨”的格局,杨金柱、陈光武、杨学林成为死磕派的三大元老,而李金星和周泽等年轻律师时不时也召集一些律师同行一起代理案件,不再担任全国人大代表的迟夙生律师也相当活跃。

死磕律师代理的其他典型案件

在小河案的同时或前后,还出现了一些较有影响的死磕案例。如江苏常熟何强等六民工聚众斗殴案,虽然李金星、朱明勇等人也曾出庭辩护,但主要是王誓华、薛荣民、虞仕俊、甘元春、张凯、张磊等律师在出庭,是一支“死磕”小分队。最终,本案重审一审宣判,被告人的刑期都有所减免,除实刑大幅减少外,多人被判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迟夙生、杨金柱、李金星、王兴、张磊等人代理的吉林省吉林市王刚黑社会案,经过律师的激烈抗辩,一审控方当庭撤回“黑社会”指控,王刚家的财产得以保全,判决后除王刚外其他人多因羁押期已折抵刑期走出了看守所。二审时,王刚等人又被大幅度减刑,本刊2013年第14期曾有全面报道。因此案在吉林市船营区法院审理,所以有了“走过李庄,趟过小河,面朝北海,再战船营”的说法。

福建吴昌龙案,是杨金柱、李金星“行为艺术”的代表作。2001年6月,福建省福清市纪委信访接待室发生爆炸案,时年26岁的吴昌龙作为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在随后的12年里,此案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二审,迟迟不作判决,吴昌龙等人一直被长期羁押。吴昌龙的姐姐吴华英长年上访反映,始终无果。多位律师代理过此案,不见成效。

2013年1月25日,杨金柱、李金星受吴昌龙家属委托,来到福建省高院门前,提着事先买好的五个红薯来回溜达了20多分钟,并微博直播。随后,他们被请进了福建省高院,顺利会见到吴昌龙,办理了委托手续。2月9日,吴昌龙被变更为监视居住,走出看守所。5月3日,吴昌龙等5人被宣判无罪。

此外,死磕派律师组团作战的还有江西南昌桂松案、湖南双峰刘义柏黑社会案、福建漳浦郑龙江黑社会案等案件。杨学林律师说,参加刘义柏案一审、二审的辩护律师,可以被认为是死磕派律师的大聚集。但正如杨学林律师所说,到底哪些律师是死磕派,其实谁也说不清楚。这一派没有固定的成员,没有确切的人数,即使是不认同自己是死磕派的律师,也可能认同死磕式辩护。

随着对“死磕派律师”的争议越来越大,不少人对死磕派律师的未来走向作出各种预测。其实死磕派律师的兴衰本身可以顺其自然,更值得关注的,是这一派律师对中国法治进程、法治环境产生了什么影响,将在中国律师史上处于什么地位。如果如杨学林律师所言,死磕派律师磕的只是程序,那么,一旦程序正义在中国的司法环境中日臻完善,死磕派律师将自然消亡。

《死磕派律师》专题报道之三

死磕什么?

█ 本社记者 李蒙

  (陈光武律师)

死磕派律师是如何死磕的?这是当前法律界、法学界比较关注、热衷探讨的问题,尤其是法院系统更想搞明白,而律师界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死磕派律师的律师,也都在思考和试图回答这一问题。

死磕派律师没有技术吗?

王兴律师说,“死磕派”这个名称,容易给人没有技术的印象,大家都去关心你怎么在法庭上发生冲突了,对你的辩护词、论辩技巧反而不关注、不了解。朱明勇律师也很担心这一点,每每谈及死磕派的话题,都要说,死磕派其实也是技术派。王甫律师则忧心,如果死磕派律师过分注重扩大案件的舆论影响,而不是不断潜心学习提高辩护水平,难免会在技术上变得粗糙,这是需要警醒的。

朱明勇律师去年因代理张高平、张辉叔侄案,使得十年沉冤得以昭雪,名声大噪,但在此之前,他的庭审论辩功力在律师界也早已被广为赞许。如2002年在他所辩护的马廷新案中,朱明勇用极为翔实的资料(包括学术著作、专业论文以及一些测谎案例),找出了“测谎神探”的矛盾之处;通过对足迹鉴定报告的深入分析,提出十条质疑,最终使得法庭采纳他的辩护意见,否定了之前公安部权威专家的测谎鉴定和足迹鉴定,使得马廷新最终被宣判无罪。马廷新案与张高平案有紧密联系,正是《民主与法制》当年对马廷新案的报道中出现了刑侦耳目“袁连芳”的名字,被在新疆监狱服刑的张高平看到后向驻所检察官张飚汇报,才引起了张飚对张高平案的重视。

朱明勇说,法官甚至检察官往往“听得进去”辩护人对案件精细化的分析研究,而在刑事案件中经常会涉及多学科知识,快速精准的学习能力对于一个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尤为重要。

杨学林律师的辩护以“稳、准、狠”著称,本社记者多次旁听他的庭审,其辩论思路之清晰、逻辑组织之严密、语言表达之简洁流畅,给人极为深刻的印象。

迟夙生律师同时代理的案件很多,但她的每份辩护词都写得翔实、厚重、有力,全案的边边角角都分析得非常透彻,法条的援引非常充分,从中可以看出扎实的辩护功夫。

杨金柱律师每次开庭前,都会昼夜不停地阅卷,困了就睡一会儿,过一会儿醒了又接着看,随时记下想到的问题。他的博客文章写得极多,一般一天一篇,一篇有时多到上万字,也是不分昼夜地写。但他居然不怎么会打字,都是手写出来让助理打字发到网上的,其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

一般开庭前杨金柱不写辩护词,庭后再整理提交,他有时当庭口头发表长达一小时的辩护意见,思路清晰,表达流利,气势逼人,绝非平庸之辈。记者还发现,每当开庭发表辩护意见时,他的湖南普通话会比平时有较大提高,变得一般人可以听懂了。

周泽律师温文尔雅,侃侃而谈,发表辩护意见时除了阐明法理、讲透事实、夯实证据外,有时还声情并茂,很有感染力。

王兴律师临场反应应变能力很快,有时一句风趣幽默的话能把公诉人噎得够呛,辩护风格机智灵活。对庭审现场的观察捕捉能力,胜人一筹。

李金星律师在北海案中负责分析被告人及证人的手机通话记录、交通路口监控录像和讯问笔录,从而论证出被告人按照公诉人的指控均没有作案时间,无法在指控时间出现在作案现场,为全案的成功辩护奠定了最坚实的基础。他的语言表达能力很强,常常设例作喻,将复杂艰深的法理讲得通俗易懂。

应该说,不管哪个派的律师,在法庭上都必须摆事实讲证据,以理服人,如果没有辩护技术而只会冲突,那是不可能维护当事人权利,也无法出色完成辩护工作的。死磕派律师的技术并不差。

  (朱明勇律师)

死磕派律师常常死磕哪些案件?

既然死磕派也是技术派,那死磕派律师为什么要死磕呢?根本原因是,我国当前的司法环境中对程序正义的追求还很不完善,在司法理念上长期以来“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保护公权力、轻保护私权利”,使得法庭有时从裁判员的角色自觉不自觉地变成了运动员,形成控审两方合力对付辩方的局面,控辩审三方的“等腰倒三角”关系严重失衡,而

辩护律师必须维护当事人的私权利,审辩冲突当然容易发生。

而一些重大敏感案件,常常有“权大于法”“以权压法”的痕迹,以“维稳”压制“维权”,法院在审判独立、公正司法方面受到各种权力干扰,难以公正审理和裁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难以保证,律师除了死磕,别无他法。

死磕派律师的形成萌芽于李庄案,孕育于北海案,而这两个案件都是律师因涉嫌伪证罪被抓引起的。律师如果连自己也保护不好,更不可能维护好当事人的权利——这是死磕派律师“抱团取暖、组团作战”的初衷,其实就是律师“自救”。

杨金柱近年来代理过好几起律师涉嫌犯罪的案件,只要听说哪里有律师被抓了,就会不计代价地第一时间赶过去。去年引起较大轰动的江苏靖江王全璋事件、黑龙江建三江事件,使得全国各地不少律师前去声援,皆因律师被抓。死磕派律师还专门成立了“中国律师维权网”,长年展开律师互助自救的活动。

律师触犯法律的情况并不鲜见,确实知法犯法、以身试法的律师,属于律师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必须依法处理。律师维权网成立后,也发生过开始本来想援助、但调查了解后发现该律师确实触犯法律的事件,就没有进行援助,只是因这样的事例没有上网公开,外界无从知晓。

干卫东律师涉嫌介绍行贿案是中国律师维权网组建后的第一件援助案件,经迟夙生、刘金滨、周立新三位律师的不懈努力,案件经过再审立案、发回重审,再审开庭,法院最终宣判干卫东律师无罪。

除了律师维权案件,死磕派律师喜欢死磕的,还有涉黑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李庄案涉黑,小河案涉黑,王刚案涉黑,刘义柏案涉黑,打黑案中容易存在“政法委牵头、大三长会议定调、侦查阶段不讲规则、公检法有巨大经济利益”等问题,程序问题往往很多,被告人属重罪,财产被封扣,一般律师不敢接案,接了案也起不到辩护作用,只有寄希望于死磕律师来死磕。

而北海案、常熟案、吴昌龙案,均属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且多属申诉、重审或长期审而不判的案件,被告人及亲属多属底层支付不起律师费的穷苦阶层,除了死磕律师能帮他们,别无他途可以维权,除了死磕律师,一般律师也难以撼动已经形成的错误判决。

还有一类死磕派律师辩护的,属于重大疑难老案,如杨金柱、陈光武代理的聂树斌案申诉要求阅卷,如李金星律师等人近日发起成立了“洗冤行动”、“洗冤网”,都值得关注。此外,有重要影响的死磕派代表律师代理的其他案件,如果采用死磕式辩护,又主动在网上传播,也容易被归为死磕案件。

  (迟夙生律师)

死磕派喜欢磕那些权利?

死磕派律师死磕的,当然是当事人的权利,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又必须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利。

死磕派律师维护的,包括律师进入法院不需要贴身检查的权利。辩护律师与公诉人在庭审时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如果公诉人进入法院不需要安检,律师进入法院也应不需安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规定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未规定检查其携带物品和贴身检查。公权力法无规定即禁止,如公诉人不贴身安检,则律师也不应贴身安检。

近来,北京、湖北恩施、广东惠阳、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等地都已明确规定律师进入法院不需要贴身安检,而律师进入看守所等其他司法场所时,也不必贴身安检。在北海案时,因为对律师的歧视性和侮辱意味的安检,引起了死磕派律师的强烈抗议,由此引发冲突。

众所周知,律师执业有三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在这三个环节,死磕派律师经常死磕,如北海案的会见问题,吉林王刚案的阅卷问题,小河案的调查取证问题。律师伪证罪也往往是由律师调查取证和律师动员证人出庭作证引起的。

北海案在会见环节曾出现重大问题,不仅不让会见,不知哪里来的一些中年妇女还对律师辱骂甚至骚扰,传为笑谈。朱明勇律师在看守所门口与警察对拍的场面,令人印象深刻。

如果能切实保证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这方面的死磕就不存在了。在吉林王刚案中,因杨金柱是庭审中途被委托参与辩护的。为了他能充分阅卷,法庭特意休庭三天,他来到法院阅卷时还香茶、饮料、水果招待,使得审辩关系大为融洽。

小河案时,原来经周泽律师动员出庭作证的证人,在重新提起诉讼后好多都成了同案犯,周泽取证时被警方调查的材料赫然在卷,险些成为第二个李庄。虽然新刑诉法对律师伪证罪条款有了重大修改,但律师调查取证时还是必须万分小心谨慎。

旁听权。一些重大敏感案件,法院在庭审时往往通过种种手段限制旁听。包括:选择场地小座位少的法庭开庭,在法院外设置警戒、路障,组织法院工作人员、司法人员或特定人员来旁听占据大量座位,通过严苛的安检增加旁听难度,发放旁听证控制旁听人数,甚至限制被告人家属的旁听人数。

出现这种情况,死磕派律师往往会通过发微博、博客等网上公开的方式进行抗议,争取更多人进入法庭旁听。其实,除了法律规定的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大多数案件的庭审本来就应该是公开的,限制旁听没有道理,也不符合司法公开的原则。越是限制旁听,越损害司法公信力。

此外,在北海案、小河案、吉林王刚案等死磕案件中,往往存在公检法工作人员动员被告人更换辩护律师的情况,使得律师的辩护权难以保证。但经过被告人和律师的共同抗争,被更换的情况并不多见,只是偶尔实现。在有的情况下,死磕派律师觉得如果更换辩护律师能换来对被告人更好的结果,也会欣然同意,不予抵制。

到了庭审时,律师一般会死磕发言权。遇到审判长粗暴制止发言、无故限制发言时间的情况,律师都会据理力争。杨金柱、李金星、王兴都曾因争取发言权而被驱逐出法庭,后来又回到法庭。其实,让律师说话,天塌不下来。只要不是故意重复啰嗦浪费时间,主持庭审的审判人员还是应该让控辩双方都充分表达意见,把想说的话都说完。在许多死磕案件中,开始审判人员限制辩护律师发言,但经过一轮一轮的死磕,最后都让辩护律师充分发言了。

  (杨金柱律师)

死磕派喜欢磕那些程序?

杨学林律师在《论死磕派律师》一文中说,死磕派律师一般只磕程序,不磕实体,并进行了充分阐述。那么,死磕派律师喜欢磕哪些程序呢?

首先是案件侦查阶段的程序问题。死磕派律师代理的涉黑案、重大刑事案件,往往在侦查阶段存在大量的程序违法,给他们提供了激烈抗辩的炮弹。

这表现在取证方式上的程序违法问题。如重庆打黑案中存在的所外关押、异地提审问题,如吉林王刚案中存在的人大代表豁免权问题。而刑讯逼供更是死磕派律师使用得最多的程序抗辩问题。在吉林王刚案中,侦办警方出了一纸证明说不存在刑讯逼供,却无意提供了异地关押审讯的证据。

再有,就是侦查阶段取证违法的问题,包括被告人的口供和证人的询问笔录。不少死磕案件的笔录制作极为粗糙,不同的被告人口供惊人的雷同,同一名办案人员同时在不同地点讯问两名被告人,诸如此类的马脚,经常出现。被告人的口供多次反复,前后矛盾,更是常见。

北海案中,开始几名被告人的口供都说是用刀捅死被害人,等被害人的尸检报告出来,几名被告人的口供全都变成了拳打脚踢致死。开始说是架着被害人到了作案码头,后来又说是坐出租车去的。唯一一名后来认罪的被告人有多达28次前后不一的口供,真的越编漏洞越多,越编越编不圆。恰恰是这名认罪的被告人,最后连寻衅滋事罪也没有判,无罪释放。

开庭前的程序问题。这些案件往往会被检察院多次退补侦查,法院多次退回补充起诉,常常有多个退侦、退补、重新起诉的日期,在程序和审限上存在明显漏洞,很容易被律师抓到,抓到后就会揪住不放。

等到开庭时,死磕派律师第一个容易提起的程序,就是申请回避。往往会申请公诉人回避,申请全体合议庭回避,甚至申请法院、检察院回避。

被一一驳回后,则往往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北海案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开了整整七天,最后被法庭强行中断。此案侦查阶段的全部口供都被公诉人先行排除,公诉时使用的全部是检察院自行调查制作的笔录。而后来的庭审调查和最后的判决结果表明,这些口供也全是虚假的。不少死磕案件,通过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排除了部分控方证据。

在类似北海案这样明显的冤错案件中,有的办案人员向上级汇报时总是说:案子办得没有问题,只是办案比较粗糙,让律师抓住漏洞了。按照这种逻辑,就会反复不停地调查取证,“炮制”越来越多的证据,试图弥补漏洞。其实恰恰是案子本身出了问题,事实的漏洞谁也填补不了,越编破绽就越多。

再者,就是要求验伤的程序。如吉林王刚案时,辩方举出血衣及被告人身上伤痕等证据,先后十几次申请当庭验伤,均未成功。还包括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一般也不会成功。

庭审中的每个程序环节,都有可能成为死磕派律师死磕的环节。这就需要审判人员熟悉庭审程序,掌握庭审节奏,控制庭审气氛,既能让程序比较完满,控辩双方都充分表达意见,又能节省庭审时间和资源。当然,这需要较高的控制庭审的能力和水平。

一旦发生了庭审冲突,最好的办法是当即休庭,庭下调解,召开庭前会议,通过沟通解决问题。只要尊重律师,态度友好,不被激怒,充分沟通,其实可以将死磕化解于无形。如果通过死磕与反死磕的博弈,使得程序正义得以维护,庭审质量有所提高,各方权利充分保障,又何尝不是好事呢?

湖南刘义柏案,审判长李琼在接案后仔细研究过许多死磕案例,开庭前召开了质量很高的庭前会议,将律师提出的十多条建议一一满足。开庭后,一旦出现庭审冲突,当即休庭,进行庭下沟通调解,召开多次庭前会议,最后使得庭审得以顺利完成,律师们普遍感到“磕”不起来。吉林王刚案也通过多次休庭后的庭前会议,将开始很激烈的审辩冲突充分化解,最后的结果很和谐。

死磕派律师有时也会在一些不起眼的程序上磕。如小河案2012年6月8日那次开庭,6月4日法院才电话通知律师。上海律师斯伟江指出,按照刑诉法规定,开庭应该书面通知,而且必须在开庭三天前通知。小河区法院只好派办案人员连夜坐飞机到北京、上海、杭州、长沙等地给律师送书面开庭通知。后来在刑诉法修改时,将这一条款修改为“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通知,避免了出现这种情况。这说明,同死磕派律师打交道,小的司法程序也不可忽视。

此外,就是立案阶段要求立案或申诉阶段要求立案再审的程序。有的法律规定应该立案的,法院不予立案,死磕派律师就坐下不走了,还发起了微博,广而告之。而申诉案件,想立案再审的难度就更高了,怎么死磕也未必管用,有时就会想出类似“送红薯”的奇招。



死磕的其他方式

死磕派律师,往往会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查找与之相关的法条,在法条上磕。杨金柱时常要求他的助理针对具体案件查找某个法条,不仅开庭,写博客文章时也用。杨学林律师会在开庭前将相关的法条整理打印好,开庭时按顺序整整齐齐地码放在辩护席上,准备随时拿起来磕。张磊律师长年携带《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等配套规定》,甚至同时携带好几本,以便送给其他合作的律师翻阅参考,将之看作最重要的死磕武器和依据。

利用网络是死磕派律师必不可少的方式。当下的司法环境,至少在一些敏感案件中,法官的独立性经常遭到权力、上意等法外因素的侵蚀,从而难以保持对规则底线的坚守。律师在正常法律框架内的抗争,不管是复议、上诉还是申诉,通常都遭到轻蔑的忽视或草率的敷衍。如果律师将辩护活动自我局限于法庭之内,几乎注定是走过场。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尤其是博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广泛运用,恰好又为律师提供了“最后一根稻草”。他们利用博客、微博传播庭审消息,在网络上给各级政法领导写公开信等方式,引起舆论关注,扩大庭审的公开透明度,延展与法官在庭外博弈的空间,几乎成了律师与法官博弈的“不二法门”。

但如果仅仅是律师在网上发布庭审消息,缺少了公诉人和审判人员的网络声音,而律师又只会发表倾向于对被告人有利的意见,就容易形成一边倒的局面,不利于公众对案件在全面了解的基础上作出正确判断。所以,去年开始,各级法院、检察院都纷纷开设官方微博,对重大敏感案件进行网络庭审直播,弥补了这一缺憾,使得律师不能像以前那样“独霸”网络了。

网络发声,很自然地就会滑向行为艺术,因为行为艺术有更好的传播效果。最喜欢搞行为艺术的是李金星律师,碰到公检法有比较明显的程序违法问题,律师的正常辩护权利难以实现,就会在法院门口举牌抗议,同时拍照发微博。他专门备有毛笔和墨汁,方便写标语,还有送红薯、刊登寻人启事等“招”,搞了不少,在类似吴昌龙案中还是取得了一定效果。因公检法明显的程序违法在先,往往对此类行为艺术会予以容忍。

此外,死磕派律师针对各个办案阶段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往往还会进行举报和控告,同时将举报控告的内容在网络公开。再有,就是给一定职务的公检法领导人写公开信,以期引起上级重视,扩大影响。

而个别律师开始零星出现的绝食、静坐、申请示威游行等比较极端的行为,多数死磕派律师是反对的,都会劝个别律师赶紧打住。这些行为如果行使得当,其实属于公民权利,决不会是律师辩护的方式。如果这些行为再带有一定的政治倾向,则更超出了法律探讨的范围。

死磕会不会损害当事人权利?

许多人担心,比较激烈的死磕,会不会损害当事人权利,使得法院在自由裁量的尺度内加重处罚。但据本社记者长年观察,尚没有发现当事人嫌死磕派律师磕得过火的,倒是有的还觉得他们磕得不够。

究其原因,这些当事人请死磕派律师来辩护,前提就是其他的路都已经堵死了,一般的辩护方式难以奏效,只好请死磕派律师来死磕,以期将案情曝光,扩大舆论影响,打乱法院“快审快判”的原定计划,出奇兵致胜,甚至有死马当活马医的想法,所以恰恰是希望死磕派律师来使劲磕的。如果当事人觉得还有疏通关系、温和辩护的空间,应该是不会聘请死磕派律师的。

而死磕派律师并非每个案件都一定要去死磕,也会选择磕还是不磕。只有存在重大程序违法、重大冤情、且被告人数众多的案件,才可以组团作战,磕得起来。即使是同一个案件,在不同的阶段,如果已经磕出了效果,对当事人有利,死磕派律师也会停止死磕,并不会机械地一磕到底。只要是律师都会时时刻刻想着当事人利益,担心死磕派律师的死磕损害当事人权利,其实没有太大必要。

《律师为什么要死磕》专题报道之四

跟谁死磕?

█ 王长河 吴思



在刑事审判中,辩护是针对控诉而生的,无指控则无辩护,辩护律师唇枪舌战的对手理应是对席而坐的控诉机关。然而近段时间,“律师”死磕“法官”却成为了媒体的热议话题,与此同时,对于辩审关系的广泛讨论也从未休止。

有关死磕二三事

2013年4月3日,靖江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案,被告人的辩护人王全璋律师做无罪辩护。下午休庭后,王被法警带走。次日,法院在官方网站称王全璋在庭审中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依法决定对其拘留。4月5日,近140名律师对此表示抗议与质疑。4月6日凌晨,法院官方网站刊登决定对王全璋提前解除拘留。

2013年初,因为变更辩护人问题,律师给福建省高院院长送红薯表示抗议,喻意“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并对该行为艺术进行了“微博直播”,引起网络上不小的动静,后该律师获得代理权;5月21日,北海市银海区法院开庭审理孟荣展一案,期间,主审法官以扰乱法庭纪律为由,将辩护律师驱逐出法庭,次日律师在法院门口绝食抗议,该事件在网上引发众多的围观评议,有律师前往北海声援,23日中午,该律师恢复代理权。

死磕现象突出显示了在新媒体时代下辩护律师与审判法官之间的错位博弈。一方面,在案件审理时,若法院或法官真的存在不恰当的行为,律师死磕行为无疑具有了合适的狙击点,辩护律师的较真与死磕将迫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更加小心谨慎,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从此种意义上说,死磕具有一定的正当意义;另一方面,即使法院或法官并无不当行为,辩护律师为实现有利其当事人的目的,同样可以利用各种敏感字眼或过激行为搅起公众的关注,通过民意进而向法院施加压力,而鉴于当今维稳价值追求的至高地位,法院往往不得不考虑这些要求甚至突破界限予以满足。

尽管法庭的审判是个相对封闭的场域,这里所谓的封闭是指在此场域里,能够做主的只有法律别无其他。然而法院、法官却并非身处真空之中,审判的过程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各种力量的侵入与较量。当个案引发的汹涌舆论开始威胁社会稳定和政治合法性的时候,司法案件就会成为政治事件,司法程序就有可能被强势介入。实质上,无论是理直气壮的据理力争还是理屈词穷的纠缠炒作,在这些死磕冲突现象的背后都遵循着同样的逻辑:通过互联网的微博、博客等等自媒体将事态闹大——引发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包括专家、学者)--引起党政领导的关注并作出单独指示--法院“退步”或者满足相关要求,这就是死磕行为发挥其实质作用的常见模式。

对于死磕的公众认知

通过梳理网络媒体上对于辩审死磕现象的评论,可以发现公众的关注焦点并不在于死磕案件本身的罪与非罪或量刑轻重等问题上,而在于案件公开审理过程中法官与律师双方的言行举止并对之进行评判。且由此发散到对司法行为的怀疑乃至上升到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公众对死磕的态度大致可以划分为下列几类:

倒磕派。持此类观点的为数不多,而且会湮没在一大片对法院、法官的批评声中。一般有“学院派”的专家学者或者“非磕派”律师,其注重对法庭权威的维护,或认为死磕律师有“滥用申请回避的法律权利”之嫌,或认为律师最终还是要遵从体制下的规则,从而不支持死磕行为。

挺磕派。在网络或媒体的平台上,更多的人对辩护律师的死磕行为持赞扬态度,认为法院审判存在相当问题,大力支持死磕。针对庭审法官打断律师发言或驱逐律师,有网友留言反问“审判长,你到底还让不让律师说话”。还有网友戏称被驱出法庭的辩护律师为“问题青年”、“倔强青年”、“最无辜青年”,言语中流露出对死磕律师的支持。而媒体对此更是褒奖有加:“多起被宣告无罪的案件背后,都有这些律师的身影”;《南方周末》“年度关注人物”专版“律师团——为法治而共鸣”,更是高度评价萌发于刑辩律师个体救援的律师团,“在这个寒冬里,律师团'更多传递的,是体制内外同道之人对良知公义的同气连枝。”

居中派。能够理性并居中分析辩审死磕,可能也为少数派。此外,对于法官的客观评价还有一个现象值得深究:号称死磕派开山人物的杨律师“叫板”张文显,这位法学家兼原吉林高院院长的态度与做法,得到了广泛的支持与好评。

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共信

其实在法庭上,辩护律师与法官的意见相左是常态,我们通常说,审判者是为国家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律师是为社会服务的法律工作者,仅此一点就会产生差异。但是从应然角度看,辩护律师死磕的对象无论如何都不应是作为审判者的法官。尽管双方角色与定位不同,但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彼此都沿着法律设定的路径处事,相互尊重相互信任,我不欺骗,你不怀疑,那么尽管会有不同意见却仍然会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得出最终的评判,且这种评判的结果能够得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法律共同体的认同与信任。这才是辩审共信的应然状态。

辩审双方达成共信的基础在于法律上的共识。这种共识就是对法律的共同信念,包括共同的职业伦理、价值观、荣辱感等等。辩护律师一方面激烈地为了被告人的利益而争辩,另一方面,其辩护行为同样应该遵守法律的规定和行业的规范,做到有力有节;而法官则应保证居中裁判,兼听则明。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官通过独立审判得出公正的裁决、法院地位得以提高同样是律师的期望。律师并不以破坏司法公信力为自己的目标,如果整个社会的司法公信力沦丧,那么必然会导致公众对整个法律团体的不信任,相信律师也会因此丢掉饭碗,律师行业也会随之分崩瓦解。现实中出现的律师死磕法官现象正是我国司法审判中辩审共信缺失的尴尬镜像的表现。缺乏信任不能单纯归咎于法官或是律师,其有着深厚的现实土壤。

我国的刑事审判中,法官纠问式色彩浓厚。法官通过庭前阅卷,开庭时已经有了相当认知,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动辄以“没有事实依据“或者“与事实不符”为由,驳回辩护律师的意见,这已经成为司法审判中的常态。职权主义的诉讼结构致使法院的高姿态,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司法专横。法官对律师地位的轻视,天然的不信任律师这些都很容易让辩护方自然而然地将炮口对准了审判官。此外,法官本身驾驭庭审的能力也有待提高,审判者要掌控整个庭审节奏,辩护律师则怀疑法官不能保证居中公正审判最终导致了辩审关系的失调。

社会大环境里“案件一进门,双方都托人”、“朝中有人好办事”的观念根深蒂固。特定语境下,独立审判受限是不争的事实。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还会有相当劈向法院的各路“大力金刚掌”。一个案件尤其是引起了社会重大反响的刑事案件,审判法官可能面临来自各方面的意见的权衡,法律固然是第一位的,但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法律又不可能是唯一的,影响的因素还有很多,比如社会影响和效果,比如民愤民意。法官可能已经努力地将法律之外的多种复杂影响因素掺揉进专业的案件审理之中,虽经多方权衡推敲,倾力去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乃至政治效果”的完美统一,但结果却仍得不到公众的认可。

而律师通过“微博直播”的方式,借助外界力量就可以轻易地对个案或者法官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让法官饱受舆论压力的干预。而网络时代之前,律师的“弱势”并不是说律师的辩护能力不强,而是指法律没有赋予律师对抗强势集团的武器,比如说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律师与控诉机关抗衡的作用被架空。现实中的辩护律师远不如《傲骨贤妻》、《辩护律师》、《波士顿律法》等美剧中演绎的那般叱咤风云、风光无限。我国对抗式的庭审模式并未完全形成,律师的价值在审判中并未得到全面的体现,庭审的形式主义使命更为强烈,“你辩你的,我判我的”。在北海、常熟、贵阳、重庆,律师抱团发声维权、借助外在力量、利用民意舆论武装自己,正是“积弱”的一种体现。

再加上我国法官的考录、任用与公务员招录模式一致。而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律师业脱钩改制后,中国的律师们就开始游弋在国家的政治和司法体制之外,律师不具有国家职权性,律师的自由化与法官的制度化越发明显,体制内外的疏离感更加强烈。法官需要的是中立、“冷眼旁观”的判断发现,而律师则要竭尽全力保护其当事人的利益,在这种强烈的反差中,很容易产生不理解、不信任感。同时,因为体制内、外缺乏流动性,相互之间缺少法律职业的认同感与共同荣誉感,疏离感愈演愈烈。

受伤的司法公信力

刑事审判的过程应是辩护律师与控诉机关对弈,审判法官只是观棋的裁判。然而前述事件中,本该属于控辩双方激烈交火的庭审现场,却变为辩审之间的刀光剑影。法官与律师之间最基本的信任感缺失,伴随的是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被削弱,即使是一份公正的裁判,民众也可能不信任。在这样一场错位的博弈中,谁都不会是赢家,最终践踏的将是我们的司法公信力。

所谓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国家司法权力实施过程及效果的信任与尊重。法律共同体的共信及其社会信誉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必要前提。

尽管近些年来,普法宣传工作取得了相当的效果,但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司法审判工作仍然是专业且生疏的。辩护律师是当事人的重要依靠,也因此辩护律师的言行举止也就成为公众了解司法活动的重要渠道。司法权威最稳定持久的基础就是强大而有威信的法官。死磕举动表明的是辩护律师对于法官的不信任,将庭审碎片化的片段发布到网络之中,让原本权威庄严的庭审现场,变成了辩审不理性情绪的宣泄地,法官的权威扫地,何谈司法权威。

树共信促公信

我们无意于苛求辩审关系偏离到底是哪一方的责任,作为法律化身的审判者,要将着眼点从远处投回于起点,从改善司法自身做起,让辩、审双方都能依法办事才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根本之路,办法不外如下。

(一)法官角色重新定位。法治社会中法官的应然角色定位是通过适用法律来解决社会中的争议,并且提供救济的渠道。当前法官就是“在法院工作的公务员”,法官的职业化已经远远落后于律师的职业化,法官的泛公务员化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维护和提高。应改变趋行政化的法院体制,让法官职业化。

当然,体制的根本改变并不是朝夕之间的事。那么,在当前体制下根据法官的定位可以做的是自信、坚守与理念的更新。

首先,自信不是盲目的,是建立在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之上的,没有自信何来共信。审判的权威来自法官的自信与自知。这种自信表现在专业的司法能力和驾驭庭审的游刃有余中,表现在裁判文书的字里行间,表现在判后答疑的一丝不苟里。

其次,是对法律纯粹的坚守。要使全社会尊重法官,法官自身要懂得自尊。作为审判者应自觉抵御来自法律之外的各种不正当干扰。秉持专业精神,坚持法治思维,唯法是从。

第三,工作理念的更新。充分认识到辩护律师的重要价值,当法官自己不能为自己说话时,可以通过律师代言。充分理解并尊重律师的职业行为。扭转对辩护律师先入为主的偏见,要认识到辩护律师是庭审时可以依靠的力量,真正实现对抗式庭审,最大限度地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上的价值与作用,提高审判质量。

(二)淡化体制的浓重色彩。现实中,辩护律师与法官缺乏职业认同感,这极大的制约了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律师与法官两大职业群体之间,多表现为单向的流动即法官因为经济利益原因放弃稳定的岗位选择做律师,而反方向的流动则少之又少。对此,可以尝试从资深律师中选任法官,增加彼此的职业认同感,促进两个群体成为互相体谅、互相理解的良性互动群体。

同时,建立法官、律师之间的平等对话机制,在制定相关政策、文件、解释时注重听取律师的相关意见,促进辩审之间的良性互动。现在部分地区已经开始着手进行这一平台机制的构建,比如定期、不定期的法官、律师座谈会、交流会等等。

(三)提高与媒体打交道的能力。对法官来说,庭审时可以对辩护律师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我的地盘我做主”,但一旦突破了这个范围,尤其是民意、舆论被挑动的情形下,法官往往没有什么胜算。而辩护律师的利器是在法庭之外,就如死磕律师自己说的:对律师来说,唯一能用的工具也就是网络,而网络上,不新鲜的事情,没人关注,艺术就成为必须。而在这些武器面前,法官或者是法院往往显得异常脆弱,不堪一击。

对此,我们要做的一方面是坚持司法公开,及时公开,而不是“被公开”或“选择性公开”。“透明度决定美誉度”,公开的信息量越大越真,质疑声就会越弱越小,反之亦然。越是不说,越有非主流帮我们说,而且越说越黑。另一方面,做好与媒体的沟通引导工作,提高网络舆论引导能力,同样借助网络微博、信息服务平台等等,主动展示司法工作的良好形象。

“接近法官即接近正义”、“接近律师即接近司法”。2013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刑事审判工作调研座谈会”上,明确提出了“充分发挥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上的重要作用”。各地方也意识到成熟的法治社会离不开律师的参与。

司法公信力的维护与提升需要审判者与辩护律师的共同努力,观点可以不一致,真理却越辨越明。我们不希冀所谓法律职业共同体能够一夜之间建成,前路漫漫。但对法律的共同信念是我们应当自始至终坚守的,法律人应共同抵御来自法律之外的干预与干扰,彼此胸怀对法律的信仰,理性的敬意、彼此尊重携手走向公平正义。

(作者王长河工作单位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吴思工作单位为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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