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家乐福持刀伤人,再说下管制刀具 工兵铲属于管制刀具吗
既然如此,刀具还要不要管制?其实,对于蓄意的犯罪来说,对刀具的管制没有任何用处,无论你的管制措施有多严,一个人想找一把刀也不会成为什么难事。只有对于日常生活中偶发的事件,刀具管制才有可能减少一些损失。人和人之间由于各种矛盾冲突而言语不和甚至挥拳相向,这样的事人所常见。如果双方都是空手,结果可能也就是身上带些乌青,脸上流些鼻血而矣;如果一方带着刀,结果就可能会弄出人命来。
该不该管制是一回一,如何管制又是一回事。这个制度应该包括两方面:一是管制刀具的具体管理办法;二是管制刀具的认定——什么样的刀需要管制。先说管理办法,说起来有点令人难以至信。我们至今对于刀具管制的法律依据,仍然是1983实施的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没错,这个“暂行规定”一暂行就是30年,仍然在暂行。下边是它的具体条文: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为凶器进行犯罪活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第三条
匕首,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的的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
佩带匕首人员如果不再从事原来的职业,应将匕首交还配发单位,《匕首佩带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第四条
机械加工使用的三棱刮刀,只限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使用,不得随意带出工作场所。
第五条
制造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工厂、作坊,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刀具样品及其说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途、产量)须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产品须铸刻商标和号码(顺序号或批号)。
第六条
经销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机关检查。
第七条
购买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第三、四条关于持有和使用的规定。军队和警察,由县、团以上单位凭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函件,向指定单位定购。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由所属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购买。三棱刮刀,凭单位介绍信向批准经销的商店购买。
第八条
使用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使用保管制度,加强刀具的管理和检查,确保安全。持有上述刀具的个人,对刀具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赠送、转借他人使用。发现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公安保卫部门。凡因保管不当,造成丢失、被盗,而酿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和贩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属于管制范围内的各种刀具。严禁非法携带上述刀具进入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或其它公共场所和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
第十条
本规定下达后,凡制造、销售上述管制范围内各种刀具的单位和持有匕首的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须向公安机关补办登记许可手续。非因生产、工作需要持有上述刀具的,应一律自动送交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匕首佩带证》和《特种刀具购买证》,样式由公安部统一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的刀具,由民族自治地区制订办法管理。
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销售。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的,公安机关应予取缔,没收其刀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予以治安处罚;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管理办法,报公安部备案。这个暂行规定共14条,第一条和第十四条无实质内容;第二条是关于管制刀具的认定,这个认定标准过于粗略,早已不能满足实际情况需要,2007年公安部专门出台了新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这个暂行规定中的标准自然相应失效;第三条所规定的“匕首佩带证”、第五条规定的“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第七条规定的“特种刀具购买证”已于2002年被国务院在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被取消,暂行规定中的第十条、第十一条也是关于这“三证”的相关内容,这几条自然都已成一纸空文;第九条与第十三条,其对于管制刀具的制造、贩卖、保存的禁止与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修改的立法精神相违背,它关于携带的规定虽有效,但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内容重复,整体上无存在必要。综上所述,在这个全部十四条规定中,能够勉强起作用的只剩下了四条(第四、六、八、十二条)。而第四条是关于三棱刮刀的规定,三棱刮刀是一种机械加工用的工具,由于用来作捅人之用时威力较强,在当初的物资贫乏时期,曾较广泛的被各种流氓团伙所青睐。但现在,这玩艺在日常生活中已极其罕见,大多数人根本不知其为何物。因此这条规定也是有些多余。第十二条是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的自治规定,这个也无关大局。现在真正能起作用的,就只有第六条和第八条了,而对大众起作用的只有第6条。现在的“菜刀实名制”,所依据的正是第6条。某年公安部门下发过一个通知,强调“暂行规定”仍然是执法的依据。但是,如果真的要严格执行第6条,那是一项极其繁重的工作,各地的公安机关根本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因此现实的情况是,只在大型的超市执行,而其他的地方就鞭长莫及了。这就是我们看到的关于“超市不让卖刀了,只能到自由市场买”现象的由来。
在这次事件当中,恰恰是刚刚实名登记过的刀,转过身来就被用来捅了人,可以说是打了“暂行规定第6条”一记耳光。公安部门想必很恼火,暂时禁止超市卖刀应该是一种情绪化的冲动。所以大家还是应该理解,毕竟主观上是为了公共安全的考虑。再说说这个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问题。
我国至今惟一一个专门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是2007年由公安部颁布的。相对于1983年管制刀具暂行规定来说,公安部2007年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无疑体现了巨大的进步。
83年规定并未真正说清楚什么是管制刀具,只是极其笼统地概括为“匕首、三棱刮刀以及带有自锁装置的跳刀。”这种含糊不清的说法,使实际执法当中的认定随意性极大,可以说完全依赖执法人员的主观判断。记得有一次电视上播一条关于收缴管制刀具的新闻,有记者问,为何这些收缴的刀具有些并不像是凶器。执法人员的回答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标准,所以只能凭他们的“经验”来判断。我真的非常佩服这位老兄的措词技巧,这“经验”二字听起来,可比“主观臆断”的本意顺耳多了。
2007年标准,对刀刃的厚度,刀身的长度,刀尖的角度,有无护手、血槽都做了明确的量化规定。可以说是法制精神的体现。好的地方就不多说了,这里主要说说它的问题。
先讲一个关于刀的常识,就是在刀作为武器的时候,它的功能分为“砍”和“刺”两个方面。这两个功能是很难统一的,在历史上,许多冷兵器的设计人员为了协调兼顾这两项功能而煞费苦心。
“砍”要求刀有一定的长度和宽度,刀身长在30-70厘米最为适宜,刀身小于30厘米的,威力明显不足,大于70厘米的,携带、使用都很不方便;其宽度也需要在3厘米以上,刀身太窄的刀,即使长,劈砍时也没有什么威力,如近代欧美有很多礼仪性的军刀,虽然长度都在60厘米左右,但由于刀身特别窄,实战中没有任何用处。
07标准只考虑了刀的长度,没有综合考虑其宽度的影响,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
对于“刺”的要求来说,刀身最适宜的长度应该是15-30厘米,太长了反而不方便。而在宽度上的要求正好与“砍”相反,刀身要比较窄才易于刺入,比如二战期间著名的战斗匕首,FS、V42等,都是长20厘米左右,宽2厘米左右,而且都是双刃。从这一方面来说,07标准还是比较合理的。
07标准最大的问题,是在折刀的认定上。07标准规定,凡是带有自锁装置的刀都是管制刀具。如果说07标准对于直刀的规定还算是详尽细致的话,关于折刀则又犯了“一刀切”的毛病。
做这条规定的人员,实际上是受“弹簧刀”影响,俗称的弹簧刀是指一种折刀,用手指一按刀柄上的按钮,刀片就会自动弹出来,并自行锁定。在1980年代,这种弹簧刀属于“流氓专用刀”。当时的影视当中只要出现手持弹簧刀的角色,必是流氓痞子一类。而且这种手持小刀,一按弹出刀片的动作,本身也流氓气十足。
但问题是,这种流氓气息的来源,并不在于自锁,而只在于弹簧。现代大多数的折刀,都没有弹簧,刀片需用手张开,张开后有装置可使刀片锁定。实际上,这种锁定机构除了为使用方便以外,也是保护自身的重要方式。如果刀片不锁下的话,它不慎折回来很容易伤到手。这样的一个与伤人目的毫不相关的装置,却被当成了“管制刀具”的重要标志。这也令人有些无柰。从新闻里看来,罪犯所买的虽说是“菜刀”,实际伤人时用的方式是“刺”而不是“砍”,所以应该是西式的厨刀,而不是中式菜刀。按照97标准,西式厨刀因为长,确实属于管制刀具;而中式菜刀虽然较宽,长度不够管制刀具标准。就算刀是罪魁,西式厨刀犯罪,中式菜刀受罚,也挺冤枉的。刀具该怎么管,我个人认为,应该改进完善07标准;彻底废止83暂行规定,根据现有治安处罚法的精神,重新制定可行的管制刀具管理办法。管制刀具禁止携带即可,销售什么的,一律不要加以限制。对于什么叫携带,也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司法解释。就算他买了以后只想在家里放着,也总要从商店里带回家吧。携带字典里的意思是随身带着,如果放在汽车后备箱里,总不能算携带吧?我觉得只要不是很方便拔出来就伤人的方式,都不要算携带。最后,我们是一个十几亿人口的国家,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持刀伤人的事,无论怎么样总会有的。关键是对犯罪份子依法惩处就行了,用不着迁怒于别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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