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五宪法 七五宪法的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一九七五年一月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国务院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

第四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五节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

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用人民革命战

争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

,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开始了社会主义革

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新的历史阶段。

二十多年来,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乘

胜前进,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胜利

,取得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伟大胜利,巩固和加强了

无产阶级专政。

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

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

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

辟的危险性,存在着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进行颠覆和

侵略的威胁。这些矛盾,只能靠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

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

我们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

基本路线和政策,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使我

们伟大的祖国永远沿着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想指引的道路前进。

我们要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族

人民的大团结,发展革命统一战线。要正确区别和处理敌

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要继续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

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

斗,勤俭建国,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

会主义,备战、备荒、为人民。

在国际事务中,我们要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中国

永远不做超级大国。我们要同社会主义国家、同一切被压

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加强团结,互相支援;在互相尊重主

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

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争取和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和

平共处,反对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

政策,反对超级大国的霸权主义。

我国人民有充分的信心,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战胜

国内外敌人,克服一切困难,把我国建设成为强大的无产

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于人类作出较大的贡献。

全国各族人民团结起来,争取更大的胜利!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

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

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

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国指导思想

的理论基础。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

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

中制。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原选

举单位和选民,有权监督和依照法律的规定随时撤换自己

选出的代表。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实

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

部分。

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

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

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

所有制。

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街道组织、农村

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统一安排下,从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

,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要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

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

第六条 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

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

全民所有。

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

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第七条 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

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一般实行三

级所有、队为基础,即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公社、

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

在保证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占绝对优势的条件

下,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牧

区社员可以有少量的自留畜。

第八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保证社

会主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破

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 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

、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

料的所有权。

第十条 国家实行抓革命,促生产,促工作,促战备

的方针,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充分发挥中央和

地方两个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

展,在社会生产不断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改进人民的物质

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

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

,反对官僚主义,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各级干部都必须参加集体生产劳动。

国家机关都必须实行精简的原则。它的领导机构,都

必须实行老、中、青三结合。

第十二条 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

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

文化教育、文学艺术、体育卫生、科学研究都必须为

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为工农兵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第十三条 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

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

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

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

面,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

专政。

第十四条 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

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

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地主、富农、反动资

本家和其他坏分子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

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守法的自食其力的公民。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

的工农子弟兵,是各族人民的武装力量。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

中国人民解放军永远是一支战斗队,同时又是工作队

,又是生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任务,是保卫社会主义革

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

安全,防御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颠覆和侵

略。

第二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

军选出的代表组成。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特邀若干爱国人

士参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在特殊情况下,任

期可以延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时候

,可以提前或者延期。

第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修改宪法,

制定法律,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议任免国务院

总理和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国家的预

算和决算,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

他职权。

第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的职权是:

七五宪法 七五宪法的缺陷
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解释法律,制定法令,

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接受外国使节,批准和废除同

外国缔结的条约,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

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

免。

第二节 国务院

第十九条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对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

主任等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 国务院的职权是: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

,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统一领导各部、各委

员会和全国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制定和执行国民经

济计划和国家预算;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革命委员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

力机关。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区、市

、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农村人民公社、镇的

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

干人组成,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并报上级

国家机关审查批准。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

国家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地方

各级革命委员会在本地区内,保证法律、法令的执行,领

导地方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审查和批准地方

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维护革命秩序,保障公民

权利。

第四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

地方,它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第二章第三节规

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行

使自治权。

各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

机关行使自治权,积极支持各少数民族进行社会主义革命

和社会主义建设。

第五节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

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和它的常设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任免。

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

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于重大的

反革命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中国共

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和法律。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崇高职责。依

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二十七条 年满十八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

的权利,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

物质帮助的权利。

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

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任何人不

得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

妇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国家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第二十八条 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

、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

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

民法院决定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不受逮捕。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由于拥护正义

事业、参加革命运动、进行科学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

,给以居留的权利。

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

第三十条 国旗是五星红旗。

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

轮。

首都是北京。

(新华社一九七五年一月十九日讯)

(《人民日报》19750120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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