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厦门日报》报道日前,厦门大学医学院教授傅瑾的哥伦比亚大学博士文凭受到质疑,7月25日,厦门大学做出正面回应并公布调查结果:傅瑾应聘厦大,提供的是一份“完全假的”哥伦比亚大学博士文凭,“这是一起十分恶劣的主观故意的造假行为”,并将其辞退。
20日晚,厦大医学院教授傅瑾被曝其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博士学位是假的。21日,厦大从媒体获悉后,经过非常谨慎认真的调查,确认傅瑾应聘厦大给厦大提供的博士文凭“完全是假的”,“她根本没有在哥伦比亚大学读博士”。据介绍,傅瑾本人承认了造假行为。
从2004年到2008年,傅瑾作为厦大讲座教授,每年有一个月在厦大工作;2008年12月,傅瑾向厦大提出全职工作的申请,并获批。厦大从2009年9月聘她为全职教授,并为她申请“闽江学者”特聘教授。
据介绍,傅瑾在2004年应聘厦大讲座教授时,提供了假的博士文凭,但是,没有被鉴别出。更重要的是,按照教育部的规定,海外应聘者的文凭都必须经过中国驻外使领馆的公证,但是,厦大医学院当时认为,这只是每年一个月的讲座教授,并不是全职教授,因此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来审核。2008年,傅瑾应聘厦大全职教授,因傅瑾已经和厦大合作了四年,是厦大的讲座教授,学校没有对她提供的证书等再做进一步的严格审核。
校方诚恳地承认自己工作失误,并对傅瑾事件给厦大造成不良影响表示“非常的抱歉”。厦大明确表示,将解除和傅瑾的工作合同,做辞退处理,并要求傅瑾郑重地向所有厦大校友、厦大师生员工以及关心、热爱厦大的社会各界,做出“深刻道歉”。
近年来,学历造假事件,也许大家早已经不在陌生,从方舟子揭露打工皇帝唐骏学历造假事件开始,到天津卫视《非你莫属》栏目嘉宾文颐被指学历造假,到厦门女教授此次造假事件被揭发,关于学历造假事件层出不穷,一个个造假事件被揭发后,据传,不少大公司、企业的高官相继修改了网上的简历。学历是求职的一个敲门砖,上到打工皇帝,下到普通职员,为了在激烈的求职竞争中脱颖而出,学历造假便应运而生。学历造假在大多数人看来属于一个道德事件,是求职者的一种不诚信行为,但是一连串的名人造假事件传来,逐步将学历造假上升到法律的层面,那根据我国的劳动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劳动者的学历造假行为,是如何规定的呢?对于劳动者学历造假,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呢?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均负有缔约告知义务。具体表现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本文中,劳动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学历造假,骗取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待遇较高的劳动合同,属于劳动者的欺诈行为,对于该欺诈行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鉴于该劳动合同是因为劳动者的欺诈而解除,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