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方法(2014年超级完整版-王利) 王利 民法精讲

民法案例分析方法(2014年超级完整版)

——王利

博主按语:

在此感谢老魏(未出山的高人,哈哈)的友情提供,此版本为14年最新最详细版本。

以下方法按照王泽鉴先生《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一书中所提到的归类,属于“历史的方法”,此书中提到的“请求权基础理论方法”后期有机会博主将请到民法杨善长老师在考霸联盟YY频道18688860,从请求权基础的角度讲授请求权基础在民法案例分析题中的具体运用,两种方法,一正一反,相信为给大家在卷四民法案例分析中带来一定帮助。

民法的功能就是确认民事权益的归属,规范民事权益的正当变动,保障民事权益得到充分的救济。这些功能得以实现的基本工具就是构建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学的实质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是通过建立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来实现的。民法在赋予人们大量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义务,而这些民事权利义务只有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有现实意义,离开民事法律关系,“某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便无从谈起。大家要学会能在纷繁复杂的案例中抽丝剥茧,把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一层一层地搞清楚,能够正确认识这些法律关系并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然后再从该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和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角度出发,进而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责任),民法案例中的问题也就顺利解决了。可以说司法考试考民法案例实质上考的是民事法律关系。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意识是不能学好民法的!所以对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为:法律关系识别和请求权确认与比较。

大多数考生都认为民法案例题(含选择题)很难得分,失分的原因“不是知识不会,而是角度不对”,这是广大考生普遍存在的问题,原因是考生们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我们曾戏言民法的试题特点是“一看都会,一做基本不对”,也经常强调民法题的陷阱特点是连环陷阱,即“刚刚走出你的布局,却又落入你的陷阱”。这些都是感性的认识,理性的认识是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我们做刑法案例题时就习惯地从“犯罪竞合”、“转化犯”、“数罪并罚”等思维角度去思考问题,而我们绝大多数人做民法案例题时就没这些思维角度。其实民法案例题也存在“犯罪竞合”(民事法律关系重叠)、“转化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等问题。正是由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才会造成很多考生对民法试题有共同的感觉“一看都会,一做基本不对”,“背会了法条做不对题”。民法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极为复杂,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民事法律关系重叠(竞合、交叉)。

所谓的民事法律关系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引起多重法律关系发生,且这些法律关系具有“同向性”。如担保物权的竞合。

所谓的民事法律关系交叉是指同一法律事实或多个法律事实引起多重法律关系发生,且这些法律关系具有“异向性”。如发生抵销的情形。

民事责任是违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和强制实现的方式,体现为制裁性。从一定意义上讲民事责任是民事义务的代名词。民事责任的竞合实质上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重叠。

特别注意以下常见的竞合形态:

(1)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之债的竞合,如甲捡到一块乙丢失的手表,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乙可以请求甲承担侵权责任或300元不当得利之债的返还责任。

(2)《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与《合同法》第94条第2项法定解除权的竞合: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2号付款20万元,乙5号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甲1号发现乙将该房屋拆除了一半。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或解除权。

(3)物权返还请求权与占有返还请求权的竞合:甲将一台设备出租给乙使用,在乙使用期间丙强行将设备从乙处抬走。甲可以请求丙返还设备是债权返还请求权与物权返还请求权的竞合;乙可以请求丙返还设备是占有返还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

(4)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竞合:甲偷了乙的一头牛,乙有权请求甲返还该牛或赔偿损失。

(5)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的竞合:甲在火车站傍边的乙处寄存了一个包裹,甲没有付保管费,乙拒绝将包返还给甲的理由即如此。

(6)顺序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的竞合:甲委托乙将玉石雕刻成玉佛,甲1号付款,10号取货。甲没有付款就要取货,乙拒绝甲的要求的理由即如此。

(7)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甲故意将一块变质的肉以50元钱的价格卖给乙,乙食用后中毒双目失明。对于甲是加害给付造成乙损害的救济,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合同法》第122条)。乙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再次竞合:一、可以要甲承担一般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2条);二、可以要求甲承担欺诈消费者的侵权赔偿责任,可以要求增加赔偿金额,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三、可以要求甲承担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侵权责任,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8)民事行为效力瑕疵的竞合:无效的认定、(优于)效力待定的认定、(优于)可撤销、可变更的认定。

例如:15岁的甲用一包头疼粉冒充海洛因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乙。该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从标的的角度看该买卖合同无效,从甲的行为能力的角度看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从乙被欺诈的角度看该买卖合同可变更、可撤销,但因为无效是绝对的当然的无效,因此应当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

例如:15岁的甲用一包头疼粉冒充脑白金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乙。该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从甲的行为能力的角度看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从乙被欺诈的角度看该买卖合同可变更、可撤销,但因为有效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前提条件,所以应当认定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甲的监护人追认后,乙享有因欺诈产生的可变更、可撤销的权利。

(9)撤销权的竞合:《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可撤销、可变更的撤销权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和《合同法》第192条规定的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的竞合。甲父生前留下遗言让甲报答其恩人丙的恩情。一天甲家来了一个人自称是甲父的恩人丙,甲答应下月赠给丙10万元钱。甲立即将此事告诉给了母亲乙,乙说:“来人不是你父亲的恩人,是仇人,文革中是他陷害你父亲致使你父亲的双腿残废的。”甲撤销赠与合同的理由既如此;若该赠与合同公证了,甲撤销赠与合同的理由仅仅是少了《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10)债权保全请求权的竞合: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与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竞合。甲欠乙10万元钱迟迟没还。甲将其仅有的财产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丙迟迟不付款。丙是甲乙两人借款合同的口头保证人。乙可以行使代为权要求丙偿还10万元;可以行使撤销买卖合同的权利,要求债务人甲还钱。

(11)超越代理权的行为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竞合。甲书面授权乙买500吨辽化产的尿素。乙与辽化签订了购买800吨尿素的合同。该合同的效力要分两步认定:买卖合同中500吨尿素买卖部分在授权范围内是合法有效的代理行为,此部分买卖合同有效;其中超过授权部分的300吨尿素买卖合同是效力待定。

特别注意以下常见的法律关系交叉形态:

(1)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交叉:发生无因管理后一般不考虑不当得利之债。甲拾得一头牛,经多方寻找主人不见,饲养一年,生小牛一头,这时牛的主人乙寻上门。甲可以要求乙支付饲养费。

(2)混合过错的本质是过错交叉:精神病患者甲在妻子的陪伴下外出散步,由于顽童乙的挑逗,受刺激发作追赶乙,甲妻见状竭力拦阻无效,甲将乙头打破。乙治伤的费用应(B)。

A.由乙负担

B.由甲妻和乙的父母分别负担

C.由甲妻负担

D.由乙的父母负担

(3)《物权法》第27条,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此时是法律关系交叉:典型的情形是买卖合同与保管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或者借用合同的交叉。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

民事法律关系是动态的,存在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要以动态的眼光看待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变动的主要情形:

(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引起的法律关系变动,变动为:①不当得利之债或侵权(含缔约过失责任)之债;②不当得利之债和侵权(含缔约过失责任)之债。

(2)合同解除引起的法律关系变动,变动为:①不当得利或侵权之债(违约责任);②不当得利和侵权之债(违约责任)。

(3)形成权带来的法律关系变动。

(4)当事人协议变更。

(5)效力待定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变动。

“法律关系识别和请求权确认与比较”这种方法的理论基础: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责任)只有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有确定的内容,这是“法律关系识别”的目的。所以分析民法案例首先应当找出本案中每一个主体承载多少具体的法律关系,这就存在法律关系重叠(竞合或交叉)问题。当今社会是权利本位社会,法律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每个人的权利(权利要得到最充分的救济),这是“请求权确认与比较”的理论基础。当法律关系重叠导致一个主体对另一个主体享有多个请求权时,应当选择对权利人最有利的、权利救济最充分的请求权作为案例分析的出发点(实践中不但要实现权利的最大化,还要考虑举证责任和举证能力,应试案例分析一般不作此考虑)。

我们认为应对民法案例分析最好的方法是“法律关系识别和请求权确认与比较”法。这里所称的“请求权”是指主体可以主张行使的民事权利,能够请求司法保护的各种民事权利。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这种方法的适用。

“法律关系识别和请求权确认与比较”法分析民法案例的具体过程:

第一步:法律关系识别。按照法律关系形成的条件(法律规则的存在和法律事实的发生)找出案例中主体之间具体有多少个法律关系,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找到法律关系的竞合或交叉);确定法律关系之间的承接过程,看一看有无法律关系变动的现象。

第二步:请求权确认与比较。根据法律规定具体分析每个法律关系的内容,看一看每一个法律关系中相应的请求权是否成立及其内容。将多个竞合的请求权进行比较,选择对主体最有利的请求权作为案例分析的出发点,进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得出明确的法律适用结果。

“法律关系识别和请求权确认与比较”法分析民法案例的示例:

例一(单选):甲将自己祖传的价值10万元的古董交给乙保管。双方约定保管期间为一年,保管费为1000元,期满取古董时给付保管费。如果因为乙违约造成保管物损坏或灭失的乙要向甲承担11万元的赔偿责任。其间乙将该古董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双方钱货两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有权要求乙承担11万元的违约赔偿责任

B.甲有权要求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C.甲有权要求乙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D.甲有权要求丙返还古董

第一步:法律关系识别

第一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根据双方的约定形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按照保管合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重法律关系:乙擅自卖掉古董致使甲乙之间形成了侵权之债法律关系,按照侵权之债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三重法律关系:乙卖掉古董得款12万元,甲乙之间就此款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按照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重法律关系:因为丙是不知情的第三人,甲丙之间形成善意取得法律关系,按照善意取得制度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甲无权请求丙返还古董。

第二步:请求权确认与比较

第一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甲对乙享有古董返还请求权。但由于古董已经被丙取得,该返还请求权在客观上不能实现(法律不强人所难)。但甲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支付11万元违约金。

第二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甲对乙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乙擅自处分甲的古董是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多少钱有待价格鉴定。法律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权法》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甲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乙取得12万元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该利益返还给甲。法律依据为《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三步:得出本题的答案: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按照不当得利之债来保护甲的利益,甲可以取得12万元,使甲的权利得到最大程度的、现实的救济。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说明:法官、律师、检察官等法律工作者办案的思维是:分析案件的过程是做多选、任意项选择题的过程,分析要全面、到位,处理案件是做单项选择题的过程,要最大限度的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如果本题是任意项选择题正确答案是ABC,如果是单向选择题本题的正确答案就是C,这是权利救济最大化的要求。此时请求权比较就有了实际意义。

例二(任选):北京的A公司聘请北京人甲代表该公司与深圳B公司进行一次合同标的额为1亿元的谈判。双方约定“甲代表A公司与B公司进行合同谈判,聘期一个月,谈判成功给付报酬为合同标的额的05%,谈判不成功给付辛苦费3000元,谈判的差旅费由A公司承担。”A公司把授权委托书交给了甲,甲前往深圳与B公司进行谈判。甲在深圳下飞机后乘坐深圳C公交公司的车前往谈判地点。途中该公共汽车与深圳农民乙驾驶的拖拉机相撞,致使甲双腿截肢。交警部门认定乙负事故全部责任。甲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以谁为被告?

A.以北京A公司为被告维护自己的利益

B.以深圳C公交公司为被告维护自己的利益

C.以深圳农民乙为被告维护自己的利益

D.以深圳B公司为被告维护自己的利益

第一步:法律关系分析

第一重法律关系:甲和北京A公司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

第二重法律关系:甲与深圳C公司之间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第三重法律关系:甲与深圳农民乙之间形成侵权之债赔偿法律关系;

第四重法律关系:甲与深圳B公司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第二步:请求权确认与比较

第一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甲为执行北京A公司的委托事项,非因自己的过错造成自己人身损害,甲可以请求北京A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因为北京A公司没有违约事实。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407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再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作为雇主的北京公司承担的是替代责任,被替代的是乙的侵权责任,甲因此可以向北京公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甲与深圳C公司之间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甲在乘车过程中人身受到侵害,C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是严格责任。《合同法》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这种赔偿责任通说认为是违约责任不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赔偿范围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可见主张旅客运输合同责任对甲不利。

第三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甲与深圳农民乙之间形成侵权之债赔偿法律关系,甲可以依《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向乙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步:得出本题答案:ABC

说明:实践中根据民事责任的“补偿性”的理论,甲不可以就本案提起三个诉讼,结合当事人诉讼的便利性和权利实现的现实性,经过对以上三个请求权进行比较甲应当对北京A公司提起诉讼对自己有利。如果本题是单向选择题,最佳答案应当是A选项。

例三(任选):甲1号将房子卖给乙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4号甲又将该房子卖给不知情的丙,丙付款后入住该房。关于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

A.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B.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合同

C.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合同

D.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第一步:法律关系分析

第一重法律关系:甲和乙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且已经完成物权登记,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二重法律关系:甲和丙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对此买卖合同关系要从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的角度进行分析:从乙的角度看,甲卖的是自己的房屋,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的规定,此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从不知情的丙的角度出发,此合同是甲故意隐瞒所有权人是乙的事实欺诈丙订立的合同,《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甲丙之间的合同在甲丙之间是有效的。同时根据《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以对此合同丙可以主张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步:得出本题答案:ABD

说明:由于本题仅仅是法律关系性质的判断,是知识性判断,不涉及具体权利的行使,不需要进行请求权确认与比较。通过此题可见民事法律关系“横看成岭侧成峰”,从不同的主体的角度出发得到的结论不一样!

如果您还不理解此题的考察角度,我们把此题放在实践中看看情况如何?如果甲迟迟不向丙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丙起诉甲履行合同,请求判决交付房屋。此时乙知道了这个正在进行中的诉讼,乙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是可以主张对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追认,请求法院认定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房屋归其所有的;这些诉求是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因为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且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丙得不到房屋了,那么此时丙不主张撤销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就可以向甲主张违约责任,甲应当向丙承担违约责任;若丙主张撤销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合同被撤销归于无效,丙就可以向甲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见图示:

由于民法案例分析方法适用方面的例子不胜枚举,这里仅就教学中经典的例子作出分析,以期给您启示。关于民法主观题案例分析的训练与预测请详见本书的附录一《民法案例分析示例》。

以上的话是为序。

民法案例分析示例

一定牢记民法案例分析的步骤:

第一步:民事法律关系识别。确定案例中交代了多少个法律关系。

第二步:请求权确认与比较。注意关注责任竞合状态下责任的承担。

一、民事法律关系分析

案情:2013年4月1日某单位同事甲乙商量去买彩票,当时甲身上没带钱,甲就对乙说:“你先替我垫上钱,我买10张彩票,回去我再给你钱。”乙同意。甲乙各买了10张彩票,甲把他的10张彩票的号码记在一张纸上,20张彩票都放在乙那保存,但甲一直没有将钱还给乙。后开奖时发现甲记载的那10张彩票中正好有一张中了5000元的奖金。甲立即去找乙要彩票,但乙已经把奖金领回来了,并说:“这是我买的彩票,我出的钱,彩票也一直在我手上,所以这奖金不是你的。”甲不同意,二人遂起纠纷。

问题:该案件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5000元奖金归甲所有。

①由于甲乙之间有明确的关于甲向乙借钱买彩票的约定,并且甲乙是各自买了10张彩票,所以20张彩票不是乙独自购买的,而是甲乙分别购买的。

②由于甲已经将其购买的10张彩票的号码单独记载了下来,此时这些彩票已经从种类物变成了特定物,而不能适用谁持有谁所有的原则,因为有相反证据证明乙持有彩票是基于甲的委托而为其保管彩票,10张彩票的所有权是明确的,即是甲所有,而不是乙所有。

③由于甲是这10张彩票的所有权人,故所得奖金5000元应当归甲所有。

2.甲应当返还向乙的借款,不必支付利息。

①甲和乙之间形成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甲应当向乙返还借款。

②甲不必向乙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

二、民事法律关系分析

案情简介:郭某某、何某、张某于2005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郭某某保管。同年10月,郭某某出差遇到赵某,赵某愿购买此画,郭某某即将画作价45000元卖给赵某。事后,郭告诉何、张。何、张要求分得卖画的款项,郭某某便分别给了何、张各15000元。赵某买到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该画以5万元卖给王某。二人还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赵某即将画交付给王某,但由于本地正在筹备一次个人收藏品展览,赵欲参加,所以双方约定该画交付后如果半年内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给王某。依此约定,赵某将画交付王某,王某亦先期支付价款4万元。王某得到画后,经常对朋友展示炫耀此画,他的朋友宋某也表示喜欢此画。2006年3月份宋某以6万元的价格从王某处买了此画,宋某买到之后,嫌画的装裱不够精美,遂将画送到某装裱店装裱。由于宋某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费用,该画被装裱店留置。装裱店通知宋某应在30日内支付其应付的费用,但宋某仍未能按期交付。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了费用后,将其差额补偿给了宋某。宋某不同意装裱店的这一做法。

赵某于2005年12月与王某签订合同后,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06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朋友周某,周某以前即知赵某有这样一幅画。周某后来在装裱店看到此画,立即进行调查才发现赵某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其卖给王某,而王某于2006年4月份因遇车祸不幸身亡,其财产已由其妻与其子继承,周某遂找赵某说理。赵某得知后,找到宋某要求宋某或者返还该幅画,或者支付王某尚未交付的1万元价款。

问题:

1.本案各个阶段涉及哪些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2.郭某某是否有权出卖该画?郭某某与赵某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3.赵某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4.王某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宋某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5.装裱店的做法是否合法?

6.赵某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周某借款?周某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7.赵某对王某的债权,应由谁来承担?

参考答案:

1.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是:

(1)郭某某、何某、张某的共有关系;(2)郭某某、何某、张某与赵某的买卖关系;(3)赵某与王某的买卖关系;(4)王某与宋某的买卖关系;(5)宋某与装裱店间的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6)赵某与周某间的抵押关系、借贷关系;(7)王某死亡之后的财产继承关系;(8)赵某与王某之妻及其子的清偿关系。

2.郭某某、何某、张某三人对该幅画享有共有权。任一按份共有人无权处分全部共有财产,因此,郭某某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画,其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其效力待定。郭某某向何某、张某说明卖画以后,何某、张某并未反对,只要求分得其应得款额,实际上是对郭某某的越权行为的追认,所以该买卖行为应视为追认有效。

3.赵某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的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所以赵某虽已经将画交付王某,但所有权并未转移,只在所附条件成立时,才能转移所有权。

4.王某将画卖给宋某属于无权处分。因王某是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取决于王某与赵某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在条件成就与否尚未确定时,王某还未取得该画所有权。但宋某在取得该画时,对王某不是画的所有人并不知情,因此主观上是善意的,并支付了价款,且该画属于可流通的动产,宋某可以依善意取得制度即时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5.装裱店对该幅画有留置权。宋某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装裱费,是宋某违约,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故装裱店享有法定的留置权。但装裱店留置权的行使方式不合法,依《物权法》第236条的规定,债权人应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履行债务。装裱店只给宋某30天期限,所以装裱店不能通过这一行使留置权的行为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6.赵某将该画抵押给周某借款的行为是合法的。因此时赵某仍是该画的所有人。周某的抵押权虽然成立在王某和宋某的买卖关系之先,但由于这种动产抵押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周某不能对善意取得人宋某主张其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

7.赵某对王某的债权,只能依继承法规定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由王某之妻、之子在其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

三、买卖合同权利义务分析

案情简介:甲乙订立了买卖三合板五百张的合同,价款5万元,出卖人乙方负责运输,2013年5月20日前交货,迟延交货的违约金为10%。乙公司与丙公司于5月10日订立了运输合同,5月11日交付运输。运输途中,丙公司的汽车与丁公司是汽车相撞,造成一百张三合板严重毁坏。经查丁公司的司机赵某所开的汽车是借用戊公司的汽车,赵某系酒后驾车操作失误酿此大祸。直到5月20日剩余的四百张三合板才运到。甲公司于5月30日立即补进了一百张同种型号的三合板,价款1.1万元。由于乙公司没有按时交货,造成甲公司停工待料而耽误工期10天,甲公司按每日3万元的误工违约金向发包方承担了30万元的违约金赔偿责任。遂各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了很复杂的纠纷。

民法案例分析方法(2014年超级完整版-王利) 王利 民法精讲

问题:全面分析本案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该如何解决?

参考答案:

1.甲乙之间的纠纷的解决:

①乙应当对甲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②乙应当依买卖合同的约定向甲支付违约金1000元。因为乙的违约比例占合同标的的20%。

③乙就甲补进一百张三合板多支出的1千元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④对于甲因停工待料而向发包方承担的30万赔偿责任乙不承担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而且本案中甲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此就扩大的损失,乙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2.乙丙之间的纠纷的解决:乙的损失由丙承担。丙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一百张三合板的损失和乙对甲承担的损害赔偿都应当由丙承担。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3.丙丁之间纠纷的解决:

第一:丁应当对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赵某是丁公司的职工,因此应当由丁公司对赵某的行为负责。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失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最后,乙的100张三合板的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存在责任竞合现象。乙可以要求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也要求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丙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丁追偿。

四、不动产买卖合同权利义务分析

案情简介:甲开发商为筹集款项,将一栋正在建设中的别墅抵押给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但未办理登记。在别墅建好后,甲又将该别墅卖给了客户丙,作价1000万元,丙一次性预付500万元,余款分5年付清。待付清款项后,甲将该别墅交付给丙。丙预付500万元后,甲办理了过户手续。随后,甲故意隐瞒该别墅上设定的抵押权和别墅过户的事实,又将该别墅卖给了丁客户,并签订了买卖合同。丁客户按约预付了500万元。在此期间,甲又与戊签订了别墅的租赁合同,租期5年,戊将该别墅装饰成茶艺馆进行经营。第四年,因泥石流盖别墅被掩埋。经查:甲一次性收取了戊的5年租金50万元,且戊经甲同意,对该别墅投入了50万元的装修费。因甲不能偿还银行贷款,及不能给付房屋而引起纠纷。

问题:

1.甲与乙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乙银行对该别墅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

2.在别墅毁损之前,该别墅的所有权属于谁?理由是什么?

3.丙是否可以要求甲返还1000万元及其利息?为什么?

4.丁可否主张撤销合同?丁是否可以要求甲返还1000万元及其利息?为什么?

5.该别墅毁损的损失应有谁承担?为什么?

6.戊对甲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并要求甲返还10万元的租金,为什么?

7.戊投入的50万元的装修费应如何承担?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第一问:抵押合同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没有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二问:乙银行不享有对别墅的抵押权。因为未办理抵押权登记。

2.属于丙。理由是买卖合同有效,且办理了过户登记。

3.不能。因为甲与丙订立合同时没有欺诈行为,且丙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因此丙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即增加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丙只能要求甲返还500万元及利息。

4.可以。有权要求甲返还1000万元及其利息。因为甲隐瞒了房屋已经过户给丙的事实,且丁因甲的欺诈不可能取得别墅的所有权,故可要求甲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即增加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可以要求甲返还1000万元及利息。

5.由甲承担。因为该别墅并未交付给丙,交付前的风险由出卖人甲承担。

6.戊享有合同解除权。因为租赁物因不可抗力已经灭失,致使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戊行使解除权后可要求甲返还租赁合同还没有履行的1年剩余租期所涉及的租金10万元。

7.由甲分摊5万元,戊分摊45万元。经出租人甲同意进行装修的合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解除租赁合同的,由双方分担损失。因此租赁合同已经履行的4年所分摊的40万元装修费用应当由戊承担;对于租赁合同没有履行的1年所分摊的费用10万元有甲和戊合理分摊,各分摊5万元,因此甲分摊5万元,戊分摊45万元。

五、物权法静态权利义务分析

案情简介:甲乙丙三人按1∶1∶1的比例共有一套价值60万元的三层楼房,登记在甲的名下。底层房屋中的通道与老王签订了为期10年的地役权合同,老王每年给付三人3万元使用费,办理了登记手续。经三人同意将该房屋出租给丁使用,书面合同约定租期四年。不久,甲向戊借款10万元,未经乙丙同意偷偷的以该房屋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现甲不能还钱,戊欲行使抵押权卖掉该房屋以清偿债务。乙不同意卖掉该房。乙、老王和丁每人都同意出资60万购买该房,老李愿意出资66万购买该房。遂生纠纷,戊向法院起诉。

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戊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依法可以优先受偿。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戊善意取得抵押权。

2.丁的租赁合同成立在先,抵押权的设立在后,根据物权法第190条的规定,丁的租赁合同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3.甲欲转让其在房屋中份额以还债,丙丁都欲购买,同等条件下丙的优先购买权优于丁。老王没有优先购买权。

4.若甲主张将该房卖掉,丙同意,乙反对,由于三分之二的份额同意卖掉该房,可以将房屋卖给老李。同等条件下乙的优先购买权优于丁。老王没有优先购买权。由于老李出价高,就将房屋卖给老李,办理了产权登记。

5.变卖该房的价款戊有优先受偿权,剩余价款归甲乙丙三人所有。乙丙有权要求甲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老李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不能对抗丁的租赁关系和老王的地役权。

7.在诉讼中注意一下两个问题:

(1)本案是专属管辖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本诉讼的原告是戊,被告是甲。乙丙是第三人。

六、担保关系权利义务分析

案情简介: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果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

问题:

1.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其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设甲、乙之间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和戊,丙、丁、戊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3.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丙、丁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4.设戊有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乙是否有权要求甲及戊提供新的担保?为什么?

5.丙、丁、戊之间的担保关系如何?责任如何承担?

参考答案:

1.无效。根据有关规定,生产性企业之间所签借款合同因为违反法律是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第一:丙丁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当推迟的还款期限到来时保证期间已过,对于丙丁免除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戊仍然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戊的担保责任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均应承担。

3.丙丁仍然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丙丁仍然对500万元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4.乙无权要求甲和戊提供新的担保。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只有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抵押物灭失的,才可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5.丙丁是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戊是抵押担保,三人的担保地位平等。丙、丁承担500万元的保证责任。戊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300万元的抵押担保责任。

七、房屋租赁合同权利义务分析

案情简介:甲有一套房屋,租赁给乙,租期五年。在第二年末,乙经甲同意将该房屋转租给戊。第三年时,甲欲转让该房屋。承租人乙、其兄丙均主张购买。甲私下将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经查,乙在承租期间,对该房屋私自进行了装修,改变了房屋的主体结构,共花去装修费5万元。

问题:

1.设甲每年向乙收取租金2万元,乙向戊收取租金3万元,乙向的戊转租期限为五年。多出的1万元租金由谁享有?转租期限最多为多少年?

2.该房屋的所有权应由谁取得?

3.设乙不能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乙可向甲主张何种权利?

4.在租赁期间,因乙私自装修,该行为性质及对合同的影响如何?

5.装修费应当如何承担?

6.戊的利益如何保护?

参考答案:

1.多出的1万元租金由乙享有。转租期限最多为三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法转租的租金应归承租人乙所有。转租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因此转租合同期限最长为三年。

2.该房屋的所有权应由应由丁取得。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出租人的近亲属和已经办理登记的取得人,故该房屋所有权为丁所有。

3.乙可向甲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依照租赁合同解释的规定,出租人私自出卖租赁房屋,承租人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租人主张侵害其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4.在租赁期间,乙私自装修构成侵权。依照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的规定,出租人可以通知乙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未恢复原状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5.装修费应当由承租人乙承担。依据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的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装修房屋的,装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6.第一:戊对该房屋继续享有使用权。在转租合同履行期间,房屋权属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履行,即买卖不破租赁,戊有权依据转租合同的约定继续使用租赁物。

第二:乙的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的装修行为使租赁合同的履行受到巨大的影响,戊为了实现转租合同的继续履行,在乙拒不恢复原状的情况下戊可以自行恢复原状,费用可以向乙追偿。

八、建设工程合同权利义务分析

案情简介:甲为一家三级建筑企业,因不具备资质,通过行贿方式,与乙电脑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承建乙电脑公司的电脑大楼,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由于乙电脑公司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而引起纠纷。

经查:乙电脑公司在A公司拥有100万的股权,B公司应向以电脑公司交付200万元的电脑机箱,C公司欠乙电脑公司200万元的到期金钱债务,D公司欠C公司200万元的到期金钱债务。再查:甲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将部分地基工程分包给了丙企业,因乙电脑公司无力支付款项,甲企业欠丙企业分包工程款200万元。该在建大楼被乙电脑公司抵押给了丁银行,但未办理登记。

问题:

1.甲企业与乙电脑公司的工程承包合同效力如何?乙电脑公司是否应向甲企业支付工程款?

2.假设甲与乙的工程承包合同有效,就甲企业与丙企业的工程分包合同法律上有什么要求吗?

3.若乙电脑公司无力支付1000万元的工程款,甲企业和丙企业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4.银行的抵押权与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关系如何?

5.若甲企业欲行使代位权,可对谁行使代位权?

6.若甲企业对乙电脑公司提起债权诉讼后,又对C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本案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该工程承包合同无效,乙电脑公司应向甲企业支付工程款。依照工程合同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不具备资质、超越资质、借用资质所签工程合同无效。依照该解释,工程经验收合格,应支付工程款。

2.就甲企业与丙企业的工程分包合同,该分包合同应取得乙电脑公司的同意,丙企业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分包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由甲丙对乙电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合同法272条的规定,分包应当取得发包方的同意,且分包人应具有相应资质。分包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由发包人和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甲企业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丙企业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以工程合同有效为前提的。在工程合同中,只有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分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4.丁银行对该在建工程不享有抵押权,因为未办理登记。丙企业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甲企业享有优先受偿权。

5.若甲企业欲行使代位权,可对C公司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以次债务人的到期金钱债务为限,D公司不是次债务人,而是次次债务人。AB两公司不是金钱债务。

6.对甲企业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C公司可以行使乙电脑公司对甲企业的抗辩权。依照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债权人提起债权诉讼后,又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但可以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九、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2013年3月1日,四达公司与五洋建筑公司签订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由五洋公司为四达公司建筑一栋办公楼,工程价款400万元,按施工进度分期打款,由五洋公司自备水泥等建筑材料,施工期限1年。为购买建筑工程所需水泥,五洋公司与六合公司与同年3月20日签订一分买卖合同,约定:六合公司向五洋公司供应水泥50吨,交货日期为同年5月30日之前。五洋公司向六合公司支付定金2万元,发货前5天,即5月25日五洋公司支付货款的50%,剩余部分待货到验收后立即支付。5月20日,六合公司致电五洋公司,告之因设备原因无法在5月30日前交货,请求将交货日期推迟一个月。五洋公司立即答复可以推迟一个星期。六合公司回电称推迟一个星期绝无可能交货。双方未再接洽。6月10日,五洋公司从另一水泥厂购进了所需水泥。6月30日,六合公司将50吨水泥发往五洋公司,同时电告五洋公司,五洋公司称不要发货。货到后,五洋公司拒绝接货并致电六合公司立即将货拉回去,六合公司不同意,水泥被放置在工地数十日,部分水泥因水湿成团而无法使用。五洋公司因水泥等建筑材料供货商交货迟延而最终导致办公楼延期交工1个月。同时,四达公司拖欠五洋公司工程进度款220万元。

问题:根据以上案情,结合《合同法》和相关法律制度,分别分析本案中各当事人可以行使的权利和可能承担的责任。

参考答案:

1.四达公司与五洋公司的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

①五洋公司迟延交付办公楼1个月,构成违约,应当对四达公司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五洋公司不能以六合公司迟延交货而作为抗辩理由来拒绝承担对四达公司的违约责任。

②四达公司拖欠五洋公司工程款220万元,构成违约,应当对五洋公司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③就四达公司拖欠工程款的违约行为,五洋公司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该办公楼享有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④四达公司与五洋公司互相违约,对于违约损失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抵销。

2.五洋公司与六合公司水泥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

①六合公司应当向五洋公司双倍返还利息4万元。六合公司与五洋公司之间就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没有达成协议,因此合同的履行期限没有变动。六合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水泥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②六合公司应当向五洋公司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六合公司没有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交付水泥的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已经双倍返还的定金中的2万元可以用于弥补损害赔偿。

③五洋公司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先付50%的货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因为六合公司与五洋公司之间就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没有达成协议,因此合同的履行期限没有变动,且六合公司事前已经明确表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五洋公司没有依照合同先付货款的行为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

④水泥的损失由六合公司承担。六合公司迟延交货后,五洋公司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履行,六合公司强行交货,风险不转移,因此水泥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六合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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