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年11月06日 14:18:37分享人:半盏萤火来源:互联网7
2015年1月和3月,在新浪、网易、腾讯等门户网站上转载的“澎湃新闻”记者报道文章《湘潭大学“情杀案”前年已开庭,如今20个月过去仍未宣判》http://news.163.com/15/0106/16/AF9PQUUO00014SEH.html,《湘潭大学"情杀案"12年未宣判法院涉严重超审限》http://news.s0355.com/newsshow-13542.html,引起网民的热议。以上记者报道文章介绍:2003年,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2002级研究生周玉衡遇害,同学院2003级的研究生曾爱云作为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拘押。
此后十余年里,曾爱云三次被湘潭中院判处死刑,湖南高院维持过一次死刑判决,但被最高法不予核准。2013年4月17日,湘潭中院第四次开庭审理此案,至今未判决。
“法院的这一行为严重违法。”曾爱云的辩护律师钟致远说,按照刑诉法规定,法院最迟应在开庭后6个月内作出判决。若延期,需经最高法批准,并通知律师延期,“但我从未收到过法院给予的延期通知。”
记者文章还介绍:“律师钟致远给湖南省委书记徐守盛写了一封公开信,请他拨冗关注湘潭中院任意拖延审判期限、超期羁押的违法行为——湘潭大学“情杀案”开庭已逾一年零八个月,但至今仍未宣判。”
真的很奇怪啊!党中央的18届4中全会公报,明明作出了“依法治国”的决定,习近平提出了“司法公正”的要求,为什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是可以违反法律,违反党中央的决定?国家的法律、党中央的决定,权威性和强制性何在?
以下是钟律师在《红网》上写给湖南省委书记的公开信,供参考:
http://people.rednet.cn/PeopleShow.asp?ID=2295604
“依法治国”不能成为一句空话
——湘潭大学“情杀案”的情况反映
中共湖南省委书记徐守盛同志:
您好!
“2013年4月17日,湘潭中院第四次开庭审理此案,至今已近一年七个月,仍未宣判。”澎湃网2014年11月8日的一篇题为《湘潭大学“情杀”案11年未决期间4次死刑判决被撤销》的报道,说出了“湘潭大学情杀案”令人尴尬的现状。
湘潭大学研究生曾爱云,2003年9月15日开学,10月27日凌晨,就因为所谓的“情杀案”被关押,至今已有11年多了。他于2004年9月1日、2005年12月2日、2010年6月25日,三次被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但都被上级法院依法撤销。湖南省高院于2011年8月23日裁定发回湘潭市中院重审,至今也有3年多了。
本案2013年4月17日在湘潭市中院第4次一审开庭,我作为被告人曾爱云的辩护人,参加了开庭。4月18日,新浪、搜狐等门户网站就转载了记者报道文章,其中也介绍了我的部分辩护意见。
我于2005年6月28日接受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作为曾爱云的辩护人,一直为他作无罪辩护。对该案的案情已经非常熟悉。
本案真正的凶手,是被害人周玉衡的师兄陈华章(以上三人均为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研究生),案发当晚他始终与被害人在一起。案卷中有他购买“安定”片,投放“安定”给被害人服用的情节;案发后,有他用被害人手机卡发送短信给同学,制造被害人平安的假象,迷惑同学的行为。
公安机关在另一被告人陈华章(三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办公桌里面发现了被害人的手机、投放“安定”时用过的一次性塑料杯、卫生纸,以及勒杀被害人的棕绳。但是,湘潭市公安局的办案人员,听信了陈华章的指认,把当天晚上去寻找被害人的曾爱云作为凶手,严刑逼供,迫使其承认杀人。
案发当晚,曾爱云始终与女研究生李霞在一起,李霞在公安机关多次证明曾爱云与她在一起;但是,公安机关把李霞关进看守所,还把曾爱云被迫承认的口供拿给她看,逼迫她改变口供,说曾爱云“离开了她二十分钟”。
真正的凶手陈华章指认曾爱云是晚上“10时许”到达杀人现场,于“10时15分样子”动手勒杀被害人(并且两次确认看了墙上的石英挂钟与自己的手表);但是曾爱云的手机通话详单记录,他在9时58分和10时17分与他人在打电话,而且李霞也证明她听到了这两个电话。
根据习近平指示:“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中共中央政法委在2013年8月出台了《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制度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的指导意见。中央政法委通过正常渠道了解到湖南省有这么一个“湘潭大学情杀案”,非常重视,就委派了公安部刑侦专家组来湘潭市调查核实。该专家组于2013年11-12月,在湘潭市中院、湘潭市公安局的配合下完成了查阅案卷、侦查实验等系列工作,得出了“曾爱云没有作案时间”、“该案的主要证据矛盾”的结论。该结论已经告知了湘潭市、湖南省两级公检法机关,并向中央政法委报告。因此,湖南省政法机关把该案作为“2014年湖南省一号案”。(临武县城管打死瓜农案,为“2014年湖南省二号案”,已于2014年4月23日依法宣判)。最高法院曾要求湘潭市中院在2014年5月份依法判决。最高检察院也在4月份以前,对被告人曾爱云超期羁押的情况,要求湘潭市中院依法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就是说,超过六个月的公诉案件,包括“湘潭大学情杀案”,延期都要报最高法院批准。(湘潭市中院拖延审判,一直没有得到最高法院的批准)
作为具体办理该案的湘潭市中院,由于以前曾经三次判决本案被告人曾爱云死刑,背负了历史包袱。该院于是以“被害人家属的工作不好做”等等,作为理由,对于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的指示精神采取明拖暗抗的手段,故意拖延,至今不予宣判。
对于湘潭市中院这样严重违法的问题,我于2014年6月28日,在湖南的《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发表了《湘潭市中院冲撞法律底线,你说律师咋办?》;7月29日发表了《请求湘潭县看守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8月6日发表了《请求依法督促湘潭市中院按照<刑事诉讼法>尽快对“湘潭大学研究生情杀案”宣判》三篇文章。文章发表以后,湖南省政法委和湘潭县看守所都要求湘潭市中院尽快依法宣判,但是湘潭市中院至今仍然不判;这个“2014年湖南省一号案”,就这样不了了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湘潭大学情杀案”是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都关注的案子,湘潭市中院都敢于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经过最高法院的批准,任意拖延审判期限,而且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影响。
这样严重违法的问题,请求您拨冗关注,依法纠正湘潭市法院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意拖延审判期限、超期羁押的违法行为;推进“法治湖南”的建设。否则,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如何能够取信于民?
顺致以崇高的敬意
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钟致远
2014年12月25日
附:
1、《湘潭大学“情杀”案11年未决期间4次死刑判决被撤销》
(详见网络)
http://news.163.com/14/1108/07/AAGUCGBB00014SEH.html
2、《湘潭市中院冲撞法律底线,你说律师咋办?》
(在《红网。百姓呼声》搜“钟致远”,可以找到2、3、4编号的三篇帖子)
http://people.rednet.cn/PeopleShow.asp?ID=2062660
3、《请求湘潭县看守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http://people.rednet.cn/PeopleShow.asp?ID=2113507
4、《请求依法督促湘潭市中院按照<刑事诉讼法>尽快对“湘潭大学研究生情杀案”宣判》
http://people.rednet.cn/PeopleShow.asp?ID=2127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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