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价格协会 中国价格协会李镭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价格协会。协会的英文译名为:THE PRICE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PAC。
第二条 中国价格协会是由从事价格实际工作和理论研究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自愿组成,是为价格改革和价格工作服务、并经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的、非盈利性的专业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围绕有关价格与市场方面的实际工作、理论研究及相关业务,开展各项服务活动,以促进我国价格工作和价格理论水平的提高,深化价格改革,加强和改善价格监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会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办事机构依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在价格领域履行中介服务职能,通过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发挥沟通交流、参谋咨询、组织协调作用,为会员和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服务,为政府价格决策服务,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服务。
业务范围:
(一)搭建政府与会员、企事业单位及公众联系的平台,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根据企事业单位需要,接受会员委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信息交流、价格培训、价格咨询等活动,为会员、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提供中介服务;
(二)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协助搞好价格调控和管理,承担价格管理某些基础性、前期性、辅助性工作,参与或承担价格诚信、价格听证、评估鉴证、专家咨询和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培训等项事宜;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价格改革、价格监管、价格理论及相关问题的研究,举办价格研讨论坛,探讨价格改革和价格监管的理论、战略与政策,探讨企业价格策略,为企业价格决策和政府价格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四)根据有关方面的委托,开展价格协调业务,协商解决会员、企事业单位有关的价格矛盾和争议,维护其合法价格权益,承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相关地方政府之间有关价格问题的沟通与联系;
(五)宣传国家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和价格知识,编印、发行价格书刊,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对价格研究优秀成果、价格管理和价格诚信建设优秀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组织会员单位加强价格自律,开展工作交流,沟通信息,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整合系统资源,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拓展业务活动领域;
(七)开展对外合作交流,为会员、企事业单位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八)承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包括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其他大城市的价格协会(学会),其他与价格相关的组织等单位会员。企业会员,为各种经济成份、不同经营规模的企业单位。
个人会员,包括对价格理论有一定研究成果或在价格工作方面有较丰富经验的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价格或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以优惠价格得到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所在地区和有关单位在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情况与问题;
(六)向本会提供有关价格方面的调查研究成果、学术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 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是会员的代表,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理事由会员及有关单位推荐、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副会长、名誉常务理事、名誉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实行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项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受常务理事会委托,由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有关重大问题。会长办公会议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秘书长及有关人员列席,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会长、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按行业、专业类别和业务范围的特点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任务是在相关的领域承担中介服务职能,从事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活动,促进各自领域内价格形成机制的完善,加强价格监管,规范价格行为。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必须遵守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反映会员、企事业单位意见,参与协会相关问题的讨论研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价格或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
(三)提名本会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并按程序审核后,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或提请分支机构按规定选举产生。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 秘书处是本会办事机构,由秘书长负责。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提出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协助会长决定和管理本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聘用人员;
(四)负责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资产的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实体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严格实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12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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