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于2008年7月25日公布了新“三定”方案 质检总局三定方案

工商总局成立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http://www.sq315.cn2008年07月26日 06:30 21世纪经济报

2008年7月25日,国家工商总局向外界公布了该局的“三定”方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称《规定》。根据该方案,国家工商总局即将成立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我国的反垄断法将于2008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但是有关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还未明朗,外界一直无从得知。因此,工商总局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将是第一个现身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规定》中对即将设立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职责的描述是:“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

  此前,工商总局负责反垄断执法的主要部门是公平交易局。据本报记者了解,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将在公平交易局的基础上改建。

  在过去的几年中,公平交易局曾经积极主动地介入反垄断法的制定过程。在2007年,公平交易局曾经开展了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专项执法行动,并曾经设想要在全国的一些重点城市,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

  在国家工商总局早先的网站上,对公平交易局的职能定位是:“研究拟定制止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市场交易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公平交易局下设反不正当竞争处和反垄断处。两处此前的编制各为5人。

  根据当日工商总局公布的“三定”方案,工商总局关于反垄断的执法权局限于“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类。此前,我国反垄断法定义了三种具体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规定》赋予工商总局的第六项职能就是关于反垄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这与此前人们的猜测一致。曾经有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反垄断执法权的分配格局将尊重“历史传统”。所谓“历史传统”,就包括了工商总局一直以来掌握着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执法大权。

  7月25日,国家工商总局的一位官员在接受本报记者访问时强调,关于反垄断法律的执法,就会保持一定的连续性。“新的反垄断法的实施,不会是反垄断执法的分水岭。”

  根据本报记者此前得到的消息,另外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机构还包括国家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前者将设立“反垄断调查局”,专司“经营者集中”的垄断审查,独掌内外资并购的审查权。而国家发改委的反垄断职能将是局限在价格垄断的范围之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四)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工商总局于2008年7月25日公布了新“三定”方案 质检总局三定方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领导

局长:周伯华

副局长: 刘玉亭 付双建 刘 凡 王东峰 钟攸平

纪检组长:石见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设机构

办公厅
法规司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直销监督管理局
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市场规范管理司
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
企业注册局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
广告监督管理司
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
人事司
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机关党委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商标局
商标评审委员会
纪检组监察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机关

行政编制为300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5名)。

局长1名,副局长4名;

司局级领导职数4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1名)。


(2008年三定方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
★邮编:100820
★电话:010-88650000

三部门分工执掌反垄断执法权
http://www.sq315.cn2008年08月26日07:23 南方日报


  在反垄断法正式实施22天后,商务部公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新“三定方案”,国家反垄断局也随之成立。至此,《反垄断法》的3个共同执法部门——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都完成了机构设置。

  业内人士表示,反垄断的“三驾马车”并驾齐驱的组织格局已经成形,这为我国破除市场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完善市场经济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执法保障。

  新增反垄断局

  在这次的方案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新成立的反垄断局。根据方案,商务部内设28个司局,包括新成立的反垄断局和市场秩序司。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在此前没有常设的反垄断调查执法机构。

  商务部于2004年在条法司内设立了反垄断调查办公室,负责有关反垄断的立法、调查等工作,2006年公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7年公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申报指南》,这为基于《反垄断法》的执法奠定了基础,提供了经验。

  根据方案规定,反垄断局的职能是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中国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以及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国际交流与合作。此外,还将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此前,商务部相关人士曾透露,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则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即企业并购、企业集中,具体来说就是集中的程度,集中对竞争的利弊等。

  外资并购审核权集中到商务部

  “经营者集中”一直是反垄断法中普遍被关注的问题。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日前表示,已经接到了几十个和中国《反垄断法》相关的案子。据了解,这些案例都来自跨国公司,关心的问题都是中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的相关规定。

  虽然反垄断法已经正式实施了20多天,但是,在记者采访的过程中,仍然有很多企业对于何种行为才会构成经营者集中表示不了解。《反垄断法》起草组成员黄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反垄断对于集中有一个判断标准。这个标准并不单纯依照市场份额,还应该包括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技术障碍等其他一些因素。

  此外,记者了解到,自8月1日起,对外资并购“经营者集中”这一项内容的审查权力将由“反垄断调查局”独立履行。外资并购审核权就集中到了商务部,发改委将不再参与。而此前,由商务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审核外资并购案的情况已经持续了5年。在国际反垄断领域中,由两个甚至更多同级部门共同对并购申请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核,只有中国一例。

  三足鼎立仍遭质疑

  虽然在外资并购“经营者集中”这一项上精简了审核程序,但反垄断法在执行了将近一个月之际,“三足鼎立”的执法体制仍然遭到业界质疑。

  新的垄断法规定,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三部门分工执掌反垄断执法权,分别负责对“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垄断及价格垄断行为的执法。

  三足鼎立的其他两个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成立价格监督检查司,负责“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立了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在执法过程中肯定会有一些冲突,”黄勇告诉本报记者,这正是我们在立法时一直在考虑的问题。

  不过,在很多专业人士看来,这种执法的格局已经是一种最佳模式。“建立一个独立、权威的执法机构是最理想的状态,但在我国政府行政体制上,目前还无法实现。目前我国保持3个部门共同执法,从行政执法体制来讲,是一种最佳的,也是最可行的模式。”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经济研究所所长张燕生也十分看好反垄断法。他告诉记者,《反垄断法》的实施是市场经济制度完善过程中迈出的一大步,其实施核心在于执行的有效性、公平性和针对性,关键是如何在实践中真正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真正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创造一个更加公平、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反垄断法》的3个共同执法机构的最终设立为我国破除市场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完善市场经济建设提供了重要执法保障。  本报驻京记者吕天玲

  新闻背景

  今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旨在预防和制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编辑:尚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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